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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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实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南

[参考实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XX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XX)3号,20XX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XX)6号,20XX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XX)3号,20XX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XX12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引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引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住指引、、《律师办理信息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的全国性法律职业组织,依法进行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和使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更加规范,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指引,以引导律师事务所合规运作。

本文将对这些操作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I. 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备案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前,需要在协会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时,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该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从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备案时,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该所的设立证明、执业证明、律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II.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应遵循协会的规定,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运营。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合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核法律服务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和促进律师事务所成员的合规行为。

合规部门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合规培训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诚信约束制度,监督案件质量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等。

III.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应合法合规,并明确告知客户。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类型和难度,确定合适的律师团队,并确保律师团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律师事务所应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法律意见、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合同和法律文件等。

律师事务所还应确保客户的隐私和案件的保密性。

IV. 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约束和专业操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履行律师职责,尊重客户权益。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诚信约束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事务所成员的法律职业素质。

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律师违规行为和投诉案件。

V. 律师事务所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在合作中,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客户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一、背景概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合同、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对涉及的主体进行全面合法、风险监测、合法性评估、合规性审核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尽职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标准化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特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操作指引:1.调查前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律师在接受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确保调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

调查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3)获取必要的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需要获取委托人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等。

同时,还需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展开。

2.调查过程:(1)合法合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真实性: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和风险的信息和证据,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采集证据: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采集证据。

应确保所采集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的审查和验证,以支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分析评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

同时,还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为委托人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5)保密义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调查工作的机密性。

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和调查对象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

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和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和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和律师实务操作指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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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关于律师转所业务交接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关于律师转所业务交接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关于律师转所业务交接的规范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关于律师转所业务交接的规范管理因律师转所而引起的案件交接工作不完善,并损害当事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纪律案件不断增加,本会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发出本规范执业指引,要求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严格遵守。

(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与其所在的原律师事务所(简称“原所”)有义务互相配合,就业务和财务等相关事宜办理交接。

(二)案卷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在调离原所之前应当将所办结的案件卷宗全部归档,不得带离原所;在律师调离之前,原所应当向调离的律师主动索取案卷,不得允许律师将办理完结的案件的卷宗带离本所。

(三)对于尚未办理完结的案件,原所及调转律师有义务在调离申请提出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并就委托事项是否随律师转入新所征询委托人的意见。

如委托人坚持继续委托该调离的律师承办,则该律师有义务在委托人与原所解除委托关系之前,征询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简称“新所”)的意见。

除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外,新所不得拒绝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同时原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解除委托代理的协议。

新所因上述原因不能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的,除委托人明确表示另行委托律师外,原所应当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在上述案件的交接中,原所、新所与委托人应同时就代理费用问题一并协商解决。

(四)原所与新所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在该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协商一致,办理案件档案和费用的交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操作指引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遵守以下操作指引:一、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作为一名合格律师,我们需要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具体表现为:1.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和案件信息。

2.不得与案件、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交往。

3.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牟取私利等行为。

4.不得利用任何手段为当事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二、严格掌握律师执业法律知识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严格掌握律师执业法律知识。

法律是我们的生命线和立足之本。

具体表现为:1.认真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

2.妥善处理法律事务,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

3.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为:1.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妥善地处理案件。

2.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合理和有效的建议,避免当事人损失,维护公正、公正和正义。

四、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

具体表现为:1.具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操守,注重职业形象。

2.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创新,开拓进取。

3.继续完善自己的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自我情商和人际交往能力。

总结来说,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和公正,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北京工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北京工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2-08 10:50:33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资质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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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2-08 10:50:33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资质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第九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过程中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利用工商企业档案从事与本人代理案件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律师提交的查询手续负有审查的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发现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职权主动调查、处理并视情节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北京市律师协会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及建议等,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企业档案查询新的办法颁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 关闭本页 ]北京高院关于当前劳动争议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内部文件,首发扩散法院目前的审判口径)作者:上帝教你打官司北京高院关于当前劳动争议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内部文件,首发扩散法院目前的审判口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不断增长。

为满足审判实践需要,两个中院分别总结出很多指导意见。

借此次劳动培训的机会,高院专门组织了研讨,与两个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就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亟需统一认识的问题进行了共同研究,意见相对集中。

在融合了两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高院根据研讨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实体部分一、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问题1:两类特殊劳动者群体的劳动关系认定。

(1)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参考意见: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一般情况下按劳务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可以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新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而劳动者以新单位未为其缴纳上述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可以不予支持。

问题2:在建设工程的发包、转包、分包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与上一层发包、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相关主体如何担责?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的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相关主体如何担责?参考意见:目前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但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受到损害的,由上一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转包、分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3:非法用工关系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1)用工主体方面: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无劳务派遣资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2)行为方面: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参考意见:对于因为主体原因造成非法用工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未办理营业执照而用工,一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者企业合伙人在设立公司、企业的过程中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招聘劳动者的情况。

对于因为“行为”方面原因造成非法用工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中的问题问题4:对用人单位恶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参考意见: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按无效行为处理为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问题5: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参考意见:不能。

问题6: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应当何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考意见:劳动者应当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

问题7:工资的相关问题何谓“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何谓“应得工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参考意见:“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应得工资,是指依照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全部工资。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工资不包括的项目: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等等。

问题8:双倍工资的问题。

(1)双倍工资的性质、计算基数及起止时间。

(2)双倍工资如何适用仲裁时效?(3)双方当事人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4)用工满一年,用人单位仍不补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参考意见:(1)双倍工资的性质:双倍工资中,一倍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的工资实际是惩罚性赔偿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

计算基数: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约定的月工资可作为计算基数。

约定不明或者实际月收入高于约定标准的,按照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月收入标准确定。

但该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及截止点:一般情况下起算点为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

截止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

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止,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时效问题参考意见: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1款的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

双倍工资应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时效,不应按月计算。

起算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参考意见:原则上可不予支付。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倒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4)用工满一年后仍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否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继续支付双倍工资?参考意见:不应支付。

问题9:加班的问题(1)如何正确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参考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或者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实行“月薪”制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有异议,如何处理?参考意见:由用人单位就支付项目和各自的金额、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和金额提供明细,并折算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低于本市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该约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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