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2012年系统强化民事诉讼法讲义(大纲后)
杨洋2012年系统强化民事诉讼法讲义(大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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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议庭的主持 (1)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 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 1 人担任。 (2)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2.合议庭的组成
2008 年 4 月 1 日。 4 对事效力 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 (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争议(人身、财产)引起的诉讼案件。 (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如非诉案件。
第二讲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 一、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对应。 1.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对等原则,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人 在我国的诉讼权利。 自愿与合法。 【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讼程序不适用调解,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也不可调解。 (1)辩论的阶段: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 ,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 (2)辩论的形式:当事人的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3)辩论的内容: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4)辩论的主体: 双方当事人,包括广义上的第三人。 1、含义: 2、主体: 3、对象: 4、阶段: 5、前提: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执行阶段亦可) 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2012

民事诉讼法2012《民事诉讼法(201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件。
该法于2012年4月4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2012)》总共分为八编,共计272条。
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至第七编为诉讼的各个阶段的规定,第八编为附则。
该法从民事诉讼的立案、受理、调解、庭审、判决、执行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涉及了民事诉讼的各个重要环节。
《民事诉讼法(2012)》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其中,公平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追求,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
该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申辩权、辩护权等各项法律权利。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民事纠纷均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并对应该法规定的范围给予行政诉讼许可。
《民事诉讼法(2012)》对立案和受理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法规定了诉讼请求的提起条件、立案的形式和程序、起诉状的内容和格式、诉讼材料的提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起诉程序的规范和透明。
对于受理工作,该法规定了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和程序,保证了受理过程的公正和高效。
调解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可以有效减少纠纷持续时间,减轻诉累。
《民事诉讼法(2012)》针对调解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
这一环节的规定具有灵活性,有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解决纠纷,实现和解。
庭审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是制衡双方当事人主张的重要方式。
《民事诉讼法(2012)》对庭审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开庭程序、举证、质证、辨证等环节,确保了庭审的公正和真实。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有责任维护公平公正,提问和审理时应当融合公正、权威和理性。
[汇编]郭翔民诉系统强化班彩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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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郭翔民诉系统强化班彩色笔记系统强化班资料2012年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70分郭翔专题一重点理论 (一)必读法规1.民诉部分(1)《民事诉讼法》;(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仲裁部分(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2.诉的分类诉的分类只考虑原告的请求。
(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消极的确认之诉和积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内容有两项:财物和行为~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未成年可以做原被告~只是不能亲自行使诉讼。
注意比较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原告要变的是一个现在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原告的目的在于消灭该法律关系。
3(反诉(1)概念:独立的诉。
考点: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不受影响,反诉与反驳区别。
(2)反诉的构成要件:多选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必须针对的是原告本人。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举证期限:一审开庭前比较合适,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二审反诉的提出没有截止时间。
二审中的反诉只能调解~对证据没要求~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注意:牵连管辖。
只要你管了本诉~基于该管辖~可基于本诉和反诉的牵连关系~而牵连管辖。
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and简易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讲义2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1)物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其物理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其包含的思想内容;
(2)常见的物证有:损坏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等;
(3)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存在书证物证同体现象。
注意:证人的意见证据应当排除。例如,证人认为责任在原告方,或者在被告方;证人推测被告的钱是借原告的……
(2)根据《证据规定》第58条,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对质。
注意:诉讼法中经常让考生程序挑错,注意证人作证的规则。
(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果了解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所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可信度和证明力较低,一般低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
民事诉讼法讲义2
第六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考点精解一:民事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不能是主观臆测,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关联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注意:(1)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
(2)并不是所有的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均作为视听资料来使用,关键看是通过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通过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来计算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这些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就属于物证。
2012年民诉复习全部

2012年民诉复习全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全面复习2012年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评估。
一、审判制度改革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审判制度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
其中,最重要的是引入了合议庭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合议庭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旨在更好地保障审判公正和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逐步实施,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司法公正,提高了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二、诉讼参与人权益保护《修正案》还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修正案强调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例如,修正案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有权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修正案还规定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等,进一步加强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三、调解与执行方面的改革《修正案》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和执行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完善和提升。
修正案明确规定,对于一些适宜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
同时,修正案还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效推动了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执行制度方面,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限制执行权的情形,增加了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四、智慧法院建设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智慧法院建设作出了积极推动。
修正案鼓励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行电子诉讼、电子送达、在线立案等服务,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智慧法院的建设不仅有利于当事人便捷地访问司法资源,也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了更高效的办案方式,实现了法院信息管理的现代化。
五、影响与意义评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首先,引入合议庭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增加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民诉ppt2012——新

3.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而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 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再审程序 第十七章 特殊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破产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开始与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章 执行阻却与执行回转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
课程共计54课时、24章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关于民事诉讼法理论 及其适用的学科。内容包括民事诉讼的 基本理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程 序等基本内容。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 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 决纠纷。
调解和仲裁的共同点是,第三者对争议处理 起着重要作用;
两者的不同之处是,调解结果更多地体现 了主体的意愿,而仲裁的结果还体现了仲裁 者的意愿。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特定的 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 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三种形式: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 己的权益。包括自决与和解。
自决:在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而国家机关未 能及时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以自身的力量自助 性的救济行为。
中国没有自力救济的现行立法。
国外和台湾地区对于自力救济的立法是普 遍的。如:《德国民法典》229条、《瑞士 民法典》926条、台湾地区《民法典》151 条,都规定了允许自力救济。
和解:是指纠纷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 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
(二)社会救济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6章
原告
诉讼理由 诉讼请求
被告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民事之诉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诉的含义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二)构成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 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请求: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请求。
给付货款请求权,案件事实是B拖欠货款;而B是基于买卖合同所拥有的交
付合格货物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案件事实是A的货物不合格和B因此而受 损。因此,案例1中实际上存在不同的诉。
四、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一)起诉要件:程序要件,如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 (二)诉讼要件:实体要件,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案 件是否 具有诉的利益等。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1、合并的条件 (1)由相同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2、变更的条件 (1)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 (3)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关于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请同学们认真看教材P40-41页的 案例2-3。
(三)空间效力: 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生效时间为2008 年4月1日。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 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互为依存的;从形式意义 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可以相互脱离的。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系统班讲义
前 言本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专用教材是目前全国唯一一套严格依据2012年8月1日公布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编写的教材,由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民法教学一线的专家精心编写,以极强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为大家取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是针对性。
本套教材严格依据2012年8月1日公布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编写。
因为2012年8月1日公布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民法学部分,无论是考试内容还是考试结构等方面都发生重大变化,目前市面所有相关教材和资料也都已经不具有参考性,反而会误导考生,因此本教材针对今年民法部分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特点及报考者最关心的问题,分析了以往考试试题的内容分布和侧重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权威性。
本套教材的作者都是警察院校长期从事民法教学一线专家,他们把自己多年从事招警考试民法辅导培训、出题以及改卷的经验和知识积累凝聚成书,以此为广大报考者指路领航。
三是高效性。
考虑到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从发布招考公告到笔试、面试的时间间隔较短的特点,本套教材借鉴了考试成功者的复习策略,在内容编排上分为考情分析与预测、考点详讲、考点延伸、例题、真题导航、同步训练等六个部分,重点突出、讲练结合,相信能大大提高报考者的复习效率。
四是实战性。
本套教材的内容编写严格依据考试大纲的考点要求,拆分若干考点来精讲,并且紧密结合往年考试情况,将大纲的考点分级精讲,对于考点可能涉及的题型也都详细标注,有很强的实战性,能大大提高考生的复习针对性和效率。
希望本套教材能给报考者的复习备考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并衷心祝愿有志成为政法干警的广大报考者顺利通过考试。
编 者2012年8月5日h t t p ://a n d y o u 88.t a o b a o .c o m目 录第一部分 总论第一讲 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概念 ………………………………………………………………………………………1 考点2:民法的调整对象 …………………………………………………………………………………2 考点3:民法的渊源 ………………………………………………………………………………………2 考点4:民法的适用范围 …………………………………………………………………………………3 考点5:民法的基本原则 …………………………………………………………………………………4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6 考点2:民事权利 …………………………………………………………………………………………7 考点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8 考点3: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9 第三讲 自然人考点1:自然人概述 (10)考点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0 考点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1 考点4:宣告失踪…………………………………………………………………………………………12 考点5:宣告死亡…………………………………………………………………………………………13 考点:6:监护………………………………………………………………………………………………15 考点7: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16 第三讲 法人考点1:法人概述…………………………………………………………………………………………17 考点2: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19 考点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20 考点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20 考点5: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21 第五讲 合伙考点1:合伙的概念 (22)考点2:普通合伙…………………………………………………………………………………………23 考点3:有限合伙…………………………………………………………………………………………26 第六讲 民事行为 考点1:民事行为概述……………………………………………………………………………………28 考点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0 考点3:无效民事行为……………………………………………………………………………………31 考点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2 考点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2 第七讲 代理考点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34 考点2:代理的类型………………………………………………………………………………………34 考点3:代理权的行使……………………………………………………………………………………36 考点4:代理权的消灭……………………………………………………………………………………36 考点5:无权代理…………………………………………………………………………………………37 第八讲 诉讼时效和期限考点1:时效的概念与种类..........................................................................................39 考点2:诉讼时效......................................................................................................39 考点3:期限 (42)h t t p ://a n dy o u 88.t a o b a o .c o m第二部分 物权第一讲 物权概述考点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43 考点2:物权的客体………………………………………………………………………………………44 考点3:物权的类型………………………………………………………………………………………45 考点4: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6 考点5:物权的保护………………………………………………………………………………………47 第二讲 物权的变动考点1:物权变动的概念…………………………………………………………………………………49 考点2:物权变动的原因…………………………………………………………………………………49 考点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50 第三讲 所有权考点1:所有权概述………………………………………………………………………………………53 考点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4 考点3:相邻关系…………………………………………………………………………………………55 考点4: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56 考点5:共有………………………………………………………………………………………………58 第四讲 用益物权 考点1: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61 考点2:土地承包经营权…………………………………………………………………………………61 考点3:建设用地使用权…………………………………………………………………………………63 考点4:宅基地使用权……………………………………………………………………………………64 考点5:地役权……………………………………………………………………………………………64 第五讲 担保物权考点1:担保物权概述 (66)考点2:抵押权.........................................................................................................67 考点3:质权............................................................................................................70 考点4:留置权 ......................................................................................................73 第六讲 占有 考点1:占有概述......................................................................................................74 考点2:占有的保护 (75)第三部分 债权第一讲 债的概述考点1:债的概念与特征…………………………………………………………………………………77 考点2:债的分类…………………………………………………………………………………………78 考点3:债的发生原因……………………………………………………………………………………79 考点4:债的保全…………………………………………………………………………………………81 考点5:债的担保…………………………………………………………………………………………84 考点6:债的移转…………………………………………………………………………………………88 考点7:债的消灭…………………………………………………………………………………………90 第二讲 合同考点1:合同概述…………………………………………………………………………………………93 考点2:合同的订立………………………………………………………………………………………93 考点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96 考点4:合同的履行………………………………………………………………………………………98 考点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00 第三讲 各种合同考点1:买卖合同 ………………………………………………………………………………………103 考点2:赠与合同 ………………………………………………………………………………………106 考点3:租赁合同 ………………………………………………………………………………………107 h t t p ://a nd y ou 88.t a o b a o.c o m考点6:运输合同 ...................................................................................................112 考点7:委托合同 ...................................................................................................113 考点8:居间合同 (115)第四部分 人身权第一讲 人身权概述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116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116 第二讲 人格权考点1: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17 考点2:生命权 …………………………………………………………………………………………117 考点3:健康权 …………………………………………………………………………………………118 考点4:姓名权与名称权 ………………………………………………………………………………118 考点5:肖像权 …………………………………………………………………………………………119 考点6:名誉权 …………………………………………………………………………………………120 考点7:隐私权 …………………………………………………………………………………………121 第三讲 身份权考点1: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122)考点2:荣誉权 ......................................................................................................122 考点3:其他身份权 (123)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第一讲 概述 考点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24)考点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24 考点3: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25 第二讲 亲属关系原理 考点1: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27 考点2:亲系、行辈与亲等 ……………………………………………………………………………127 考点3: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28 第三讲 结婚考点1: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129 考点2:结婚条件 ………………………………………………………………………………………130 考点3:事实婚姻 ………………………………………………………………………………………130 考点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31 第四讲 夫妻关系考点1:夫妻人身关系 …………………………………………………………………………………132 考点2:夫妻财产关系 …………………………………………………………………………………133 第五讲 离婚考点1: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35 考点2:登记离婚 ………………………………………………………………………………………135 考点3:诉讼离婚 ………………………………………………………………………………………135 考点4:离婚的法律后果 ………………………………………………………………………………137 第六讲 父母子女考点1: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139 考点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39 第七讲 收养考点1: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140 考点2: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40 考点3:收养关系的成立 ………………………………………………………………………………141 h t t p ://a n d y o u88.ta ob a o.c o m第六部分 继承权第一讲 继承权概述考点1: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145 考点2: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45 考点3: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146 考点4: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147 第二讲 法定继承考点1: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148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48 考点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49 考点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50 第三讲 遗嘱继承 考点1:遗嘱继承概述 …………………………………………………………………………………151 考点2:遗嘱的设立 ……………………………………………………………………………………151 考点3:遗嘱的有效条件 ………………………………………………………………………………152 考点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52 考点5:遗赠 ……………………………………………………………………………………………153 考点6:遗赠扶养协议 …………………………………………………………………………………154 第四讲 遗产的处理考点1: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55)考点2:遗产的分割 ................................................................................................156 考点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56)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第一讲 民事责任概述 考点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58 考点2:民事责任的分类 ………………………………………………………………………………158 第二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考点1:缔约过失责任 …………………………………………………………………………………159 考点2:违约责任 ………………………………………………………………………………………160 第三讲 侵权责任考点1:侵权责任概述 (162)考点2: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65 考点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67 考点4: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69 考点5: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70 考点6: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171 第四讲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考点1:监护人责任 ……………………………………………………………………………………172 考点2:职务侵权责任 …………………………………………………………………………………173 考点3:网络侵权责任 …………………………………………………………………………………174 考点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75 考点5:教育机构伤害责任 ……………………………………………………………………………174 考点6:产品责任 ………………………………………………………………………………………176 考点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77 考点8:医疗损害责任 …………………………………………………………………………………178 考点9:环境污染责任 …………………………………………………………………………………179 考点10:高度危险责任…………………………………………………………………………………179 考点1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80 h t t p ://an d y o u 88.t a ob a o .c o m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讲义主讲人:刘杰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考情分析与预测】本章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在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中,本部分内容占试卷20%的左右,在大纲所给的参考试题所列的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的题型中,本章内容都被考查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讲义
【民诉课前爱心提示~】可參考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第X版),某某人编著,某某教育出版社,2012年9月之后参考书目:《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张卫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何文燕廖永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近年来的两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修正,2008年4月1日起实施;2012年8月31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课程顺序】课程授课目录(实际上课中,每一编部分可能会有所变动):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二节民事诉讼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第四节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三节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第四节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第五节辩论原则第六节处分原则第七节诚实信用原则第八节检查监督原则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合议制度第三节陪审制度第四节回避制度第五节公开审判制度第六节两审终审制度第四章诉权与诉第一节诉权第二节诉第三节诉的利益第四节诉讼标的第五节诉的变动第六节反诉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第二节当事人的认定第三节当事人主体资格第四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多数当事人第一节共同诉讼第二节诉讼代表人第三节诉讼第三人第七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第二节管辖概述第三节级别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民诉证据的理论分类第三节民诉证据的种类第四节证据保全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三节证明标准第四节证明过程第十章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第四节法院调解的效力第五节当事人和解第六节和解、调解与审判的关系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三节保全程序第四节先予执行程序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二章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第一节诉讼费用第二节司法救助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三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第二节起诉和受理第三节受理前的准备第四节开庭审理第五节撤诉与缺席判决第六节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第三节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第十五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第一节裁判概述第二节民事判决第三节民事裁定第四节民事决定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十七章再审程序第一节再审程序概述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节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第四节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第六节再审程序发动主体的重构第十八章特别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督促程序第七节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民事执行总论第一节民事执行制度概述第二节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第三节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第四节执行程序通则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执行竞合第七节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第八节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第九节执行救济第二十章民事执行分论第一节各类执行措施概述第二节金钱债权的执行第三节非金钱债权的执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概述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第四节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第五节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第六节司法协助第二十二章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节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第四节内地与香港的区际司法协助第五节内地与澳门的区际司法协助学习本门课程的目的:希望同学们能够以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为依托,领悟法律条文精神,熟悉民事审判程序,解决实际诉讼问题。
民事诉讼法讲义2
第六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考点精解一:民事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不能是主观臆测,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关联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3、合法性,即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的,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证据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
合法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证据主体的合法性;(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3)收集证据的合法性;(4)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依据,详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考点精解一: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1)书证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1)书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但不仅仅是文字,也可以是符号、图案。
例如,双方约定以小鸭子这种符号作为某种含义,后来发生纠纷,小鸭子这种图案就属于书证;2)并不是所有表现为文字的都是书证,关键要看是否以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
例如,作为鉴定材料的文字笔迹就属于物证,因为它不是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3)书证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
(4)书证的证据效力。
书证具有证据力,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二是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1)物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其物理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其包含的思想内容;(2)常见的物证有:损坏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等;(3)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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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
二、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如受理就是诉讼行为,原因在于 受理后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而法院内部的案情请示、汇报就属于法院内部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法院。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性质 1、基本法(地位)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3、程序法(内容) ;4、公法(本质) 。1 1 对人效力 效力 2 空间效力 3 时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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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议庭的主持 (1)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 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 1 人担任。 (2)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2.合议庭的组成
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
3
处分原则
4
支持起诉原则
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 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
基本制度 二、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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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8)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3 (09-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D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4 (08-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 2 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 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 2 万元, 利息 520 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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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系统强化班讲义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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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审判制度 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要向群众、向社会公开 1 含义 的制度。 【考点提示】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进行。 绝对不公开 2 例外 相对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1)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 回避方式
4.回避程序
5.回避效力 6.回避决定 6 权 7.回避后果 8.违反回避 规定的法律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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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C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6 (2010-3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A 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 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审理工作。 D 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4
第三讲、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完全自愿的,最终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力 。 【注意】调解不是必经阶段。 【考点提示】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 33 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 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 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 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 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 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身份不仲裁) ”的原则,即这两种方式相互排斥, 不能 2.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 或裁或审” 并列采用。 【考点提示】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诉讼。 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后者是前者的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 对裁决不服,则可在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讲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地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该纠纷达成协议; 【考点提示】和解和调解最大特点在于无强制力,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由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考点提示】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仲裁属于社会救济,准司法行为。 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考点提示】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四)两审终审制度 1.含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例外 以下几种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 9 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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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5)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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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民事诉讼法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
主讲:杨洋
★ “永远不要用你的现状去评判你的未来, 因为只要坚持, 就一定会获得意想不到的东西。 ”
核心法条:
(1) 《民事诉讼法》 (特别是关于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新修改的法条 )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8) 《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
(一) 法院与人 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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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仅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是合议制,且要求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程序 特别程序
(1)简易程序中,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 3.合议制的例外(独 任制) (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审判员独任。 【考点提示】例外情形:选民资格、重大疑难。 (3)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在督促程序中,也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回避制度 1 回避对象 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2 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1)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 (2)申请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则上应当在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 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人民法院应该在 3 日内做出决定。 (4)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原法院) 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考点提示】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关联考点】仲裁中的回避效力待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