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公务员局(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划入原省人事厅承担的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职责。
(三)加强对全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律法规的检查,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四)将公务员信息统计、培训的具体工作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计划,组织考试录用工作。
(四)负责公务员调配、调任工作综合管理,办理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审批事宜。
(五)依照组织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省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陕政办字[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字〔2008〕2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办公厅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15日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办公厅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暂行办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参照《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暂行办法》、《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及审批办法》,结合办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提拔担任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考核工作一般在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二条考核内容。
对干部任职试用期内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德,主要考核政治立场、事业心、思想品德;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政策水平、业务专长;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绩,主要考核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取得实效;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重点是考核其适应试任岗位的能力,工作中有没有严重差错、重大失误,能不能胜任试用岗位。
第三条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厅人事处、监察室等单位组成考核组,分管厅领导具体负责。
第四条考核程序。
通知考核对象撰写述职报告;组织民主测评会,考核对象述职,与会人员填写《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测评表》(见附表);考核谈话。
参加民主测评会人员为: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其他人员由考核组根据试任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考核认定。
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对其任职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作出书面鉴定,报厅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其正式任职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全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贯彻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的职责。
(二)将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等职责划给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
(三)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加挂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
其中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陕政发[2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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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陕政发〔2008〕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22日省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8年7月22日省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的常务工作,受省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省长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陕政办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原则,人事厅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我省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一)增加和强化的职能1、博士后管理工作。
2、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3、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的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稽察特派员管理职能划给省委企业工委承担。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职称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与离退休费的审核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将专家休假、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服务事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适合我省情况的人事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建立适应本省的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陕安委办〔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省安委办在原《关于省级挂牌治理重大隐患的实施意见》(陕安委办〔2016〕103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陕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挂牌督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市(区)、各行业(领域)内符合“挂牌条件”的安全风险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三条挂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一)由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二)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开展大检查、督查检查、考核巡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陕政办发[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全省政府系统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全省政府系统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暂行规定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及时处理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根据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对全省政府系统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作出以下规定:一、各级政府(含乡镇政府,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中直驻陕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实行双休日、节假日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值班带班工作总负责人,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必须每天安排领导和值班人员轮流做好值班带班工作,重要岗位实行主、副班制度。
二、带班领导对带班期间工作负全责。
主要职责是及时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各类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
带班领导要坚持人员在位,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各级政府领导在驻地带班,部门和直属机构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
遇有重大事件,应立即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按相关程序和主要领导批示及时到位处理。
三、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外出请销假制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驻地,要及时办理请假报批手续,并在安排好外出期间工作后方可外出。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驻地,要向上一级党政主要领导请假,但不得同时请假外出,确保指挥协调不断档。
请假人外出期间,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不得无故中断联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陕政办发〔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2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陕办发〔2015〕1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责任体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各市安全生产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
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政务整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政务整合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9•【字号】陕办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政务整合工作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07]30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陕西省电子政务整合工作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0月19日陕西省电子政务整合工作意见为了推动我省“十一五”期间电子政务发展,加快电子政务业务应用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要求,现就我省电子政务整合工作提出入如下意见。
一、发展现状经各市和省级各部门共同努力,省统一电子政务传输网络和平台基本建成,重要业务系统应用进展顺利,基础信息库和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始起步,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目前省到市两级电子政务统一传输网络内网已开通,年内开通外网,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内、外网门户网站、办公和专有业务系统已部分建设完成;全省通用办公业务系统已开发完成正在推广应用,应急指挥、视频会议、政务查询等办公业务资源系统年内将基本建成。
以“十二金工程”为重点的电子政务业务系统建设不断加快,由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的金卡、金关、金税(国税)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国家和地方共同建设的金盾工程开通了四级网络,完成了人口管理、违法犯罪人员、禁毒等27项信息系统建设,以我省为主的社保、农业、财政、秦税、教育、卫生、工商、水利等业务系统基本建成并运行良好,审计、信访、环保等业务系统陆续启动建设。
全省法人单位、人口、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宏观经济、档案等基础数据库正在论证编制建设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陕政办发[2000]103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省政府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及有关专项计划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重点建设项目按程序仍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报批。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4、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交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5、将国债发行计划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6、将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物价局承担的全省物价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
2、管理省级物资储备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和协调。
2、省政府交办的西部大开发综合协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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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函[2012]16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30
【实施日期】2012.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陕政办函〔2012〕16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部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工作发生变动,为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主任:李金柱省政府副省长
副主任:孙安会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政才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学常陕西煤监局局长
张恒省公安厅副厅长
马希良省纪委常委
成员:贺久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卢力群省教育厅副厅长
孙科省科技厅副厅长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