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术语,根本违约,共同海损,预借提单

以下是这些名词的解释:
1.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用于确定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术语。
它们由国际商会制定,并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定义。
这些术语包括诸如“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等缩写,并为买卖双方规定了特定的责任和风险分配。
2. 根本违约:在合同法中,根本违约是指违反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重大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
当发生根本违约时,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3. 共同海损:在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航行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采取的合理的救助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应由船方、货方和承运人共同分担。
4. 预借提单: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但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长期合作关系,或者货物装运时间非常紧张的情况下。
预借提单可能会导致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和提单上的装船时间不一致,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帮助,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相关人士。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是全球经济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而了解国际贸易术语是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和相关从业者不可或缺的基础。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1. 出口(Export):指将国内生产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行为。
2. 进口(Import):指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引入国内的行为。
3. 闭关锁国(Protectionism):一种通过限制进口和鼓励本国产业发展来保护本国经济的政策。
4. 关税(Tariff):指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款,以保护本国产业或增加政府收入。
5.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指对特定商品设定的限制总量,并依此向该商品征收较低关税。
6.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MFN):指一个国家给予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待遇最优惠的关税等条件。
7.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指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达成的互相取消或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协议。
8.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是一个国际性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并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和透明。
9. 贸易逆差(Trade Deficit):指一个国家进口超过出口,导致该国贸易平衡表上出现负数的情况。
10. 贸易顺差(Trade Surplus):指一个国家出口超过进口,导致该国贸易平衡表上出现正数的情况。
11. 外汇(Foreign Exchange):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贸易和支付的货币。
12. 跨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MNC):指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的大型公司,它们通常拥有子公司或办事处,并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贸易与投资。
掌握这些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并了解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和相关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这些术语不仅可以增加沟通的准确性,也有助于理解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挑战和机遇。
杨帆-国际经济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要赔偿 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维斯比可免责,汉堡、海商法要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风险
2、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准据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提出保留)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精品小抄

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活总和。
2、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3、FAS:是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
3、FOB:是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FCA:是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协议。
营业所在地: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送达:指送交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
电子单证:又称EDI。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实际交货:卖方亲自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象征性交货: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质量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所有权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讨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
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
买卖违约: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1.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美国存托凭证,是美国信托银行公开发行的,说明非美国公司业已发行的某种股票,一经发行,即可在美国自由交易。
1 BOT(建立-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立和经营特定的公用根底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根底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中文意为“本钱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
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价与以下CIF价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以下CIF价根本一样。
应该注意的是,CFR价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又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那么,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当。
2 CIF:即本钱、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
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本钱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当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
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3 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carrier 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那么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1.贸易术语的分类的 变化 新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两组: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FCA、CPT、CIP、DAT、DAP、DDP)和仅适用于 水运的术语(FAS、FOB、CFR、CIF)。 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而不再限于国际贸易 与2000年通则不同,买方义务与卖方义务不再对应列举,而是 改为分别描述,而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通则) 名称 EXW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DAS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未完成交货 DDP完税交货 交货地点 卖方工厂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码头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风险转移 交货时 运输 买方 保险 出口 手续 进口 手续 买方
④运输单据 不同
后一组,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 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应 提供多式联运单
FCA术语,在某些情况下,比FOB术 语更优越!
典型案例:
我国太原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t甘草膏, 每140箱,共1200箱,每t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合 同款共54000美元,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 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 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 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 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 处立即通知内的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t货物,否则 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齐,只好要求日 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日。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巧记.doc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巧记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一)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掐头去尾。
头:exw,尾:ddp(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e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在卖方工厂交货;f组:(汉语拼音fa“发”)c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音dao“到”):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f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 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发菜(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三、适合的运输方式: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拼音dafa)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水”:deq(q拼音qi汽)、fas(s拼音shui水)des (s拼音shui水)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其他术语。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为了规范和保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法规与公约。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讨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国际商事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的。
作为全球范围内的主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规,该公约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
《公约》旨在通过标准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和公平,并为供应商和购货商提供法律保障。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义务、缺陷货物、合同的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其核心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同时,《公约》对于合同条款和解释、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付和支付等方面也有详尽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减少了争议和纠纷的可能性。
此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也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
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一套贸易术语和规则,旨在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Incoterms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运输和保险方面的责任和风险转移。
目前,最新的Incoterms版本为2010年版,共分为11个术语,如EXW、FOB、CIF 等。
遵循Incoterms的规定可以明确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降低了合同履行的风险。
对于国际贸易从业者而言,熟悉和正确运用Incoterms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避免因术语解释不清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除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经济法还包括其他重要内容,如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法等。
这些法律和规则的制定旨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保障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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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的涵义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贸易术语的作用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①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②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③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争议。
分类(一)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IF),运费付至……(CPT)、运费和保险费附至……(CIP)。
国际商会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的不同,将以上8个贸易术语分为E组、F组与C组。
以上贸易术语卖方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地,所以按这8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称为装运合同(二)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DAP(目的地交货)、DAT(运输终端交货)、完税后交货(DDP)。
在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将上述3种贸易术语称为D组。
示例:十三种贸易术语(贸易条件)《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列出十三种共四组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E组,F组,C组,D组E—D组术语卖方义务逐渐加重。
E组:启运(一)工厂交货(EXW)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的风险、责任、费用都是最小的。
F组:主要运费未付(二)货交承运人(FCA)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采用这一交货条件时,买方要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启运的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
《2000通则》规定,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制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即可,若交货地是其它地点,卖方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无需卸货。
(三)船边交货(FAS)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卖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与《90通则》不同的是,《2000通则》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费用改由买方承担。
(四)船上交货(FOB)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安全交至船甲板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FOB】术语变形(1)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条件办理,卖方只负责将货物交到码头港口,装卸及平舱理舱费均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
(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2)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卖方承担的费用截止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
(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3)FOB Stowed 或FOBS(FOB包括理舱/船上交货并理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多用于杂货船。
(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理舱费用)(4)FOB Trimmed 或FOBT (FOB包括平舱/船上交货并平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多用于散装船。
若买方租用自动平舱船是,卖方应退回平舱费用。
(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平舱费用)(5)FOB Stowed and Trimmed 或FOBST(FOB包括平舱和理舱):卖方必须承担装货、平舱和理舱费用。
C组:主要运费已付(五)成本加运费(CFR)本术语英文为“Cost and Freight (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术语变形(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即卸货费按照班轮的办法处理,即买方不予承担。
(2)CFR Landed (CFR卸到岸上)指由卖方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位置的卸货费,包括从轮船到码头转运时可能发生的驳船费和码头捐税。
(3)CFR ex tackle (CFR吊钩下交货)卖方承担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接)买方负责将货物从目的港船舱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IF】术语变形(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2)CIF Landed(CIF卸至岸上):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3)CIF Under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接):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卖方不必承担卸货费用。
【注】CIF以及CFR的区别:CIF术语要由卖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向买方转让保险单;CFR 术语则由买方自行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保险也容易引起争议问题。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虽然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起,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对运输中的货物已经不再拥有可保权益,卖方实际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投保。
因此投保什么险别如何确定保险金额,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否则容易在货物遭受损失时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引起纠纷。
(七)运费付至(CPT)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注】CPT以及CFR的区别:(1)CPT是卖方负责安排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并付运费,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但在CFR术语下,卖方完成交货时在约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不是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2)CPT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CFR术语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组:到达(九)边境交货(DAF)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
本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及最后一程为水上运输的多式联运方式。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卖方义务如下:支付运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承担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和多式联运。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