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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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行为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包括各种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治理对策。

一、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政策和法规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在监管权力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然而,监管权力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核心问题。

因此,如何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需要面对的书面。

为了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检察监督制度,打破现有监管机构的垄断,加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逐步拓展行政监管的范围。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上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完善各类法规和条例,推进法制建设,确保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监管有限目前,行政监管的人员和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这直接导致了行政监管的不足和盲区的存在,进而使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行政监管的人员的培养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和效率,逐步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和向全覆盖的局面发展。

三、专业能力不足行政监管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专业能力,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专业能力缺乏,会导致监管出现失误或盲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各种问题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加强专业培训和学习,完善行政监管的知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做强民事检察目前困境与对策

做强民事检察目前困境与对策

做强民事检察⽬前困境与对策做强民事检察⽬前困境与对策学习了《聚焦“四⼤检察”》的系列报道,作为⼀名基层民事、⾏政、公益诉讼检察⼲警深刻的理解了张军检察长所说的什么是“转⾪就是转机”的⾟勤探索。

在转⾪后我们持续了⼀段情绪低迷和迷茫以后,总公司很快为我们规划了四⼤检察的全⾯转型之路,⽽这个四⼤检察精准并成体系的涵盖了检察业务。

做公益诉讼⼯作过程中感觉到了这个新的检察业务所换发的⽣机与活⼒,好像公共利益的维护⼀直等待着检察官们的到来。

在做民事和⾏政⼯作过程中感到了这两个业务⼯作未来能带给检察业务的深刻变化。

⾏政检察要求我们穿透式的监督⾏政单位的违法和法院的⾏政诉讼案件,民事检察要求我们监督法院的民事案件。

怎么才叫做民事检察做强了呢,经过我们两级院的深⼊讨论,真正做强民事检察,要做到五个强,⼀是服务⼤局强,⼆是保障民⽣强,三是调查核实强,四是监督效果强,五是队伍素能强。

为我们勾勒出了⼀个美好的民事检察的未来,每⼀个民事检察⼲警都在通过⾃⼰的每⼀步的⾏动去实现。

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由于之前反贪和刑事检察过于壮⼤,民事检察⼀直都是检察业务的弱项,⼈才储备不⾜,办案经验的缺乏,乞求式的监督⼀直存在,要如何转型升级真正⾛向做强的路上,任重⽽道远,更多的是需要从体系上去构建⼀个完善的监督路径。

⽬前民事检察存在的问题:⼀、受案范围影响民事检察的认可度通过翻阅之前办理的民事案件发现,历年来当事⼈申请的绝⼤多数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持,⽽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多都是⾃⾏通过职权发现的案件。

直接的说我们的⼀些业务任务是不能够通过当事⼈申请办理完成的,这就出现了⼀⾯当事⼈在申请,⼀⾯我们⼜需要依职权去调取卷宗办理案件,真正开展的⼯作⼈民群众没有看到。

存在这个问题的原因⼀是由于之前民事诉讼规则使得我们能够接受的当事⼈的申请的案件范围特别⼩,有些案⼦我们明显发现了问题却因为法院程序没有穷尽,⽆法履⾏监督职责。

当事⼈申请的没有得到⽀持,我们做的很多案件群众不知情,久⽽久之这些案⼦⼈家就不会来找你,民事监督案源就会越来越少。

当前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面临全面下行压力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面临全面下行压力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面临全面下行压力的原因及对策为配合高检院及省市院《关于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要求,我院在认真梳理过去一年来的工作的基础上,走访基层法庭、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院民庭、审监庭、执行局法官分别座谈,听取和探讨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以我院及本县情况为例进行原因分析,寻找相应对策,与各位同仁探讨,也为上级决策提供些许帮助。

一、X年开展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全年办理各类案件共8件,其中,办理审判结果监督的1件,向法院发检察建议1件;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1件,作不支持监督决定1件;民事立案监督1件,发检察建议1件;执行监督案件5件,检察建议1件,终结审查4件。

以上案件除1件系人大交办外,其余均是自行寻找案件线索,全年未收到一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

与多年来的数据相比,呈现严重下降趋势。

二、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各项数据下降的原因分析(本县为例)1、法院民事案件受案总数在下降。

从法院民庭了解到X年全年受理民商事案件719件,审结643件,调解(撤诉)结案467件,占72.6%,受理数多年呈下降趋势。

执行局执行案件224件,执行和解129件,和解率57.6%,案件数也呈下降趋势。

审监庭连续3年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民诉法》修改后归口上级法院)。

从一个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代理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仅3件,均是到中级以上法院。

2、人民法院抓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法院审监庭现在的主要业务就是案件管理,通过法律文书上网、案件质量“自查、检查、抽查、界定”四级评查制度严格质量管理,责任到人。

通过“月通报、季分析、半年推进,年终考核、末位检讨”全年裁判文书上网1292份。

全年审判管理通报4期,执行工作考核通报12期。

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

法官的责任明确了,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得到了实在的提高。

3、新时期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新《民诉法》为民事检察监督设置了“前置程序”,即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只能先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必须要在当事人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经法院作出处理后才能进行。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没有一部具体、完整而统一的法律来监督法院审判活动,造成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难以监督的因素,通过事实分析,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公正、合法和维护公民、法人、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查处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冤枉裁判的犯罪行为;对审判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及建议等。

从我们经历的民事行政检察实践来看,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程序未作出具体监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就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法律来监督,以致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上存在监督困难因素。

对这些因素的产生我们将如何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些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现行民事、行政监督难的原因分析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现阶段检察机关有限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已越来越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形式单一,强制性不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但是在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监督问题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分别在第185条和第6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外,则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重大理论创新。

建立平等、互助、协调、和衷共济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对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的高度概括,表明了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从事民事行政检察的人员而言,除了应当与其他检察官一样担负起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之外,更多的是要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维护公平、诚信的经济秩序,维护民主友爱安定的生活秩序,维护运转有序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大量的工作是运用法律化解处理好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环境,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更好地发挥创造力。

根据这些任务的要求,我们民行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调整,尽快克服工作中的不良因素,努力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本文试通过对民行检察的现状,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做简要分析,对今后应当采取的对策做进一步探讨,对下一步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展望,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设立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做了大量的抗诉、息诉工作,并立足自身职责,在不越权、不越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新的亮点,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

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一、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价值(一)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定位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已经成为检察权的一种执行方式。

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是我国司法领域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和运用的一种监督职权。

在我国“人大”政体架构下,检察权的宪法定位比西方国家高得多,为独立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审判权并列的独立第三权,共同对人大立法权负责。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对其赋予了监督权的公权力的外衣,代表着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然而现行的法律实务中,虽然检察监督权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不足。

检察权被细化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后,在保留本质的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权的一种,是检察权的发展及延伸,但是民事检察监督权由于长期的程序性及实质性缺位,产生的便是在实际操作中,立法与实务不能完全对接,致使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时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工作难题。

(二)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功能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权力,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予以监督和抗衡。

检察机关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其次,在监督和制约的同时,检察监督也保障了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减少外界对法院诉讼活动的不法干预,维护了审判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权的监督并不是为了削弱人民法院的裁判力和权威性,而是为了督促人民法院更好的运行审判权。

同时,民事检察监督更为预防犯罪提供保障,对司法程序予以规范,对司法活动进行综合治理。

二、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成因(一)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需求大人民检察院对于程序性、实质性法律法规的“刚性需求”难以解决。

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需求主要原因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和完善。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检察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目前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足,法规体系不够完备。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也需要相应地配套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规范民事检察工作的程序和标准。

其次,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由于人力资源的匮乏和专业技能的不足,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能的提升,提高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此外,民事检察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如证据收集和鉴定、调解和仲裁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更加精细和规范,需要加强审查和审核的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工作打算,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等措施,以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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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价值
(一)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定位
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已经成为检察权的一种执行方式。

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权行使法律监
督的一种手段,是我国司法领域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和运用的一种监督
职权。

在我国“人大”政体架构下,检察权的宪法定位比西方国家高
得多,为独立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审判权并列的独立第三权,共同对人大立法权负责。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检察机关作
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对其赋予了监督权的公权力的外衣,代表着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然而现行的法律实务中,虽然检察监督权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不足。

检察权被细化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后,在保留
本质的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权的一种,
是检察权的发展及延伸,但是民事检察监督权由于长期的程序性及实质性缺位,产生的便是在实际操作中,立法与实务不能完全对接,致
使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时也存在着一系
列的工作难题。

(二)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功能
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权力,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予以监督和抗衡。

检察机关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的
主要职责是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其次,在监督和制约的同时,检察监督也保障了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减少外界对法院诉讼活动的不法干预,维护了审判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权的监督并不是为了削弱人民法院的裁判力和权威
性,而是为了督促人民法院更好的运行审判权。

同时,民事检察监督
更为预防犯罪提供保障,对司法程序予以规范,对司法活动进行综合治理。

二、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成因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需求大
人民检察院对于程序性、实质性法律法规的“刚性需求”难以解决。

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需求主要原因是相应的法律
法规仍不够健全和完善。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使民事检察监督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但在执行中缺乏有力的法律指导。

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是在轮廓上对民
事检察监督进行了粗略的勾画,而对于具体的程序上、制度上的内容,缺乏配套规定。

致使检察监督在操作过程中不能完全做到有法可依,
在执行中举步维艰。

(二)难以平衡的检察权和审判权
基层检察院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时,容易与人民法院沟通不畅,
对存在的问题难以达成共识。

首先,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冲突,受到绩效考核因素、部门利益因素、理解偏差等的影响,造成了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执行监督的困境;其次,个别基层检察
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不经协商直接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检察监督,这并没有真正做到尊重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性,并且无形中扩大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案件的数量,人民法院也反对人民检察院径行提出的检察监督,难以接受和采纳,甚至置之不理,从而造成诉讼效率低,直
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新民诉法下基层院检察监督的完善对策
(一)对策一
针对立法需求大,主要从以下方面解决:
1.对于抗诉、检察建议进行程序上的细化。

对于案件的前期调研、审批、送达、答复等一系列的程序流程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法规。

2.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文书的内容、格式等作出统一规范。

3. 对案件的审查期限、送达期限等作出具体的规定,规定自检
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措施下达后,在合理、规定的期限内,人民法院依
法展开审查,进行答复。

4.进一步界定抗诉与建议的界限,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协商性的
措施,以相对缓和的态度进行建议,与抗诉在形式上截然不同。

因为
司法活动“并非独白,而是对话和交流。

”证明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针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不能泛泛的一概采取抗诉这种强制性手段。

5. 制定完善的反馈机制。

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可组成立案复查机构,对确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对人民检察院予以面说明。

(二)对策二
对于检察权与审判权所产生的矛盾,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应该及时、主动地进行沟通和协调,对存在的问题达成共识。

1.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权的主体,首先应该将公正司法作为己任,端正面对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态度,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不规避责任,不推脱责任。

其次,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活
动中,应该做到依法执行,在程序上有法可依,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高度透明。

人民法院应实行法院对生效裁判和执行情况的备案报告制度。

同时,对于生效的裁判和执行活动,在不涉及各类隐私的情况下,应积极主动地公布上网,接受监督,使人民检察院等检察监督机关能够客观、准确的了解案件详细信息。

2.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也应注意监督方式。

对于可
以予以纠正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对缓和、柔性的监督方式进行,保证
不过分干预法院的审判独立;对于明显的错误及渎职,也应当及时采取抗诉,及早彻查,减轻社会影响力;对于严重干扰人民法院进行民
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也应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法检共同做到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四、职能转变中基层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变革
(一)变革之一:丰富民事检察监督的手段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民事检察监督的手段明确扩展到检察
建议与抗诉并存,两者在性质上的确形成了互补。

但基层检察院在积极的转变职能的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方式明确不足以应对繁杂的诉讼活动。

对此,针对不同的主体,可增加以下几种监督方式:
1.针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首先,应增加对执行人员职务犯罪初查。

检察院发现执行人员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涉
嫌职务犯罪的,检察院进行初查后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做到提早排查,减少利益损害,减轻社会影响力,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
公信力。

同时也督促执法人员廉洁自律。

其次,应增加建议有关机关
停止干预执行。

对于一些特殊部门不当干预法院的审判及执行,检察机关应给予一定的制度性辅助。

2.针对当事人而言,应增加促成和解监督方式。

当人民检察院发
现确有和解理由时,应积极促成和解。

这种监督方式不单单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是在司法程序中实现共赢的一种积极的监督方式。

(二)变革之二:扩大基层检察机关接收案件的来源
现阶段,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来源,大多数是由诉讼当事人申请和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这种接收方式过于单一,因此对于案件的接收方式应该适当扩大。

1. 从刑事案件中挖掘民事案件,例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民
事案件中挖掘民事案件,例如,审查与在审的民事案件有关连的民事案件。

2. 对于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侵害性较大、会引起群众性纠纷
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主动介入。

这种将后置程序提前的提前介入,
似乎会干涉了法院的审判独立性,但却可以及早介入案件展开调查研究。

3.将公益性诉讼明确纳入到检察监督中,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该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不能作为明确的法律指导。

因此,首先应当立法确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其次,确定检察机关可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类型,消除在案件适用上地方法规、特别法与民事诉讼法所产生的矛盾。

五、结论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予以立法的肯定,完善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工不平衡的现状,推动着基层检察院进行职能上的转变。

同时,基层检察院更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在扩大自身职能
的同时,更应加强内部建设,规范自身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到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好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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