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上海自贸试验区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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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全辑___银行业(第1_8期案例)

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全辑___银行业(第1_8期案例)

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全辑---银行业第一批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案例基本情况〔一存款利率市场化创新案例:放开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主要内容:从今年3月份开始,人民银行放开了自贸试验区内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中国银行为一名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的人员办理了首笔个人小额外币存款业务,利率经双方商量确定。

突破点:放开了自贸试验区内小额外币〔300万美元以下存款利率上限,实现了外币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

应用价值:在自贸试验区实现外币存款利率的市场化,有利于培育和提高金融机构外币利率自主定价能力,完善市场供求决定的外币利率形成机制,为下一步复制推广,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积累经验。

〔二企业融资创新案例:境外人民币借款主要内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

例如: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为交银租赁自贸区子公司和自贸区企业办理了境外人民币借款。

突破点: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以往需要扣减相应的外债额度,而中资企业申请外债额度需要以个案报批,可以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

应用价值:从境外借入资金可以用于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

目前,境外借款利率远低于境内利率水平,对于借款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拓宽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

(三)支付结算创新案例:为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提供金融服务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可以为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提供结售汇业务。

例如:中行上海市分行与上海江铜国际物流公司合作,办理了自贸试验区首笔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签订了以LME〔伦敦金属交易所铜为商品标的的3个月期限场外远期合约,共计交易1000吨,约合40手。

突破点:允许境内银行为企业提供境外市场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项下的结售汇业务。

应用价值:为国内大宗商品企业利用国际市场开展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渠道。

(四)资金管理创新案例1: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主要内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便利企业在境内外进行资金的双向调拨。

自由贸易试验区 制度创新案例

自由贸易试验区 制度创新案例

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政府在全球化背景下积极推进的经济改革试验区域,旨在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创新、体制创新等多种手段,推动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国际化进程。

自2013年以来,中国已经建立了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

本文将从制度创新的角度,介绍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些案例。

一、贸易便利化制度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推进贸易便利化,通过优化海关监管、加快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等方式,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

在这方面,上海自贸区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初,就提出了“一站式”服务的理念,即企业只需在一个窗口完成所有的进出口手续。

同时,上海海关还推出了“先放行后查验”的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快速通关。

此外,上海自贸区还推出了“单一窗口”系统,将各个部门的审批流程整合到一个平台上,实现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了通关效率。

二、金融创新制度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还致力于推进金融创新,通过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自贸区外汇管理等方式,打造国际化金融中心。

其中,浦东新区自贸区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浦东新区自贸区率先推出了“自由贸易账户”,允许企业在自贸区内自由开设外汇账户,并且实现了自由兑换人民币和外币的功能。

这一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的跨境资金流转,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此外,浦东新区自贸区还推出了“金融自由化试点”,对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进行了放宽,吸引了大量的国际金融机构入驻。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还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保护,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其中,广东自贸区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广东自贸区成立之初,就推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了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诉讼等多种解决方式,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此外,广东自贸区还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借款纠纷审判情况通报(2018年-2020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借款纠纷审判情况通报(2018年-2020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借款纠纷审判情况通报(2018年-2020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6•【分类】司法数据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借款纠纷审判情况通报(2018年-2020年)金融开放创新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借贷服务是各类金融服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近年来,金融借贷行业稳健运行,金融风险形势整体稳定,但在个别领域仍存在一些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

加之2020年新冠肺炎肆虐,部分借款主体出现违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所增加。

与此同时,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出现了互联网线上形式借款、助贷机构参与金融借款、非银金融机构过度扩张业务等新问题,金融领域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增多。

为进一步规范涉自贸区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借款服务便利化程度,不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2018年至2020年间审理的金融借款案件审判情况进行通报,供各方参考。

一、浦东法院涉自贸区金融借款案件概况(一)收案数量波动,收结总体平衡2018-2020年度,我院共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1,814件。

其中2018年审理12,789件,结案12,496件;2019年审理11,045件,结案10794件,较2018年减少13.6%;2020年审理17,980件,结案14,028件,较2019年增长30%。

收结总体平衡,审判工作运行平稳。

整体来看,2018年至2020年期间,金融借款案件数量总体居高,一方面,受外部市场环境影响,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还款能力减弱,金融借款的违约事件频发;另一方面,浦东法院持续优化司法服务质量和效率,努力打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吸引了很多金融机构将案件的管辖地约定为浦东,使案件数量持续增多。

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5月31日上海市一中院上海市浦东法院)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个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在推动自贸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引领、推动自贸区法治建设向更高标准、更好水平发展。

据了解,这是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继去年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后的再一次联合发布。

此前,两家法院还曾各自连续四年召开自贸区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

通气会现场播放了上海一中院原创微视频《上市公司的减资风波》,该视频改编自该院此次发布的一起涉自贸区公司决议纠纷案。

该案涉及自贸区内公司股东会决议定向减资的表决方式和公司亏损情况下向减资股东返还投资款的决议效力两个问题。

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股权结构是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定向减资必然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重新分配,除非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同时,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形下,将资产向定向减资的股东予以返还,属于变相的抽回出资,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由此,上海一中院改判确认定向减资决议不成立及向减资股东返还投资款的决议无效。

该案在填补《公司法》增减资相关规定于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空白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今后自贸区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会上,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庞闻淙庭长围绕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典型意义等方面介绍了该院发布的五个自贸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除视频中介绍的涉自贸区公司决议纠纷案外,该院此次发布的其他四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自贸区公司解散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

上海自贸区 金融创新案例

上海自贸区 金融创新案例

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是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以下是十个符合标题内容的案例,介绍了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具体实践。

1. 上海自贸区金融科技创新:上海自贸区成立了金融科技创新试验区,通过引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金融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和创新,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智能、便捷的金融服务。

2. 金融开放创新:上海自贸区通过放宽金融业务准入限制,吸引了大量国内外金融机构进驻,推动了金融业的开放和创新。

比如,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在自贸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提供更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3. 人民币国际化创新:上海自贸区成立了人民币自由兑换试点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通过放宽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和使用,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上海自贸区。

4. 金融监管创新:上海自贸区建立了金融监管创新试验区,探索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比如,引入了风险监测技术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5. 金融衍生品创新:上海自贸区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引入了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这些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了对冲风险、价值发现和投资机会等功能,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

6. 互联网金融创新:上海自贸区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通过引入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创新模式,推出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普惠性。

7. 金融科技创新:上海自贸区成立了金融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了一批金融科技企业和创新项目。

这些企业和项目通过运用新兴技术,如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推动了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升级。

8. 绿色金融创新:上海自贸区推动了绿色金融的创新发展。

通过引入绿色金融指数、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促进了环保产业的发展和绿色投资的增加,推动了可持续发展。

9.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新:上海自贸区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创新。

通过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和维护,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80903I003【发布日期】2016.10.31【实施日期】2016.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2016年10月31日)案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德迅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在涉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若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识别冲突规范时,综合各方因素以保险事故发生地为适用准据法的连接点为宜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31日,苏州博世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12年6月29日,德迅物流公司根据其与苏州博世公司签订的长期货物运输合同承运苏州博世公司一批转向柱系统马达产品,运输路线从德国到中国苏州。

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单车事故导致共2,736件货物不同程度的受损,造成苏州博世公司损失人民币709,831.39元。

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公估公司关于货损情况的公估报告,向苏州博世公司赔付了人民币704,831.39元,故起诉至法院判令德迅物流公司赔偿人民币704,831.39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涉案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地位于中国境内,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向作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德迅物流公司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之运输目的地亦位于中国境内,故与本案涉外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苏州博世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由于涉案货物运输属国际航空运输,出口国德国和目的地国中国均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立于蒙特利尔,一般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对两国生效。

上海自贸区发布15个金融创新案例

上海自贸区发布15 个金融创新案例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日前共同举办上海自贸试验区第九批金融创新案例发布会。

本次发布的15 个案例聚焦服务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在落实国家对外开放重大举措、促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深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可借鉴性。

在金融开放创新方面,本次发布了2 个案例,分别是:由渣打银行作为联席主承销商的菲律宾共和国熊猫债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这是东盟地区发行的首单主权熊猫债,大量境外投资人通过债券通参与了本期债券发行,境外获配占比达88%,是国际投资者获配比例最高的一次。

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 年9 月10 日开业,标志着银保监会有关银行业扩大开放举措在上海正式落地,该行是在沪首家分行转子行的台资法人银行,也是近十年来首家由外资分行升级成为法人银行的外商独资银行。

在金融市场创新方面,共有6 个案例,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一带一路债券试点,这是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有力执行和贯彻,也为促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作用提供了新的工具。

上海期货交易所推出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铜期货期权、纸浆期货,其中,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首批推出铜和铝两个品种的标准仓单交易业务,为实体企业提供交易、结算、交割、仓储与风险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实现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联动发展;铜期货期权以成熟的铜期货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是我国期权品种由农业领域扩展至工业领域的第一个品种,进一步丰富了国内有色金属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工具;纸浆期货是目前全球唯一以实物交割的纸浆期货合约,对于客观反映我国及全球纸浆市场供求变化,增强我国浆纸产品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2 年期国债期货,进一步丰富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填补了国债期货市场上短期限品种的空白,形成了2 年、5 年和10 年三个关键期限的国债期货产品体系。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31项具体举措,对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标准予以规范指导。

一年来,全市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各项举措,及时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取得较好成效。

一、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财富安全感根据《实施意见》,应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

应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置民营企业财产时不得随意牵连民营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时,要避免随意牵连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依法打击毁坏民营企业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1某租赁公司与高某、某科技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欠高某货款未支付,并经生效判决文书确认。

在执行中,经高某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科技公司的所有设备。

案外人某民营租赁公司提出异议,称被查封的设备中有租赁公司的设备,请求法院解除对系争设备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另案生效判决书已确认系争设备归租赁公司所有,并结清了相关款项。

根据高某的申请,法院对科技公司厂房内的设备进行查封并无不当。

现案外人租赁公司以其对系争设备享有所有权为由,请求解除系争设备的查封,并提交了融资租赁合同和生效判决书予以证明,故该租赁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对系争设备的执行。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1. 锐速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基本案情:国家体育总局冬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冬运中心)与星际集团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冬运中心授权星际集团负责国际雪联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世界杯中国站的运营,并约定因协议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依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

锐速公司加入《合作协议》,与星际集团共同享有《合作协议》项下相应权利与义务。

其后,三方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变更锐速公司全权承办赛事,星际集团协助锐速公司,并就锐速公司赛事承办工作与该补充协议的履行向冬运中心承担补充责任。

2019年,冬运中心作为申请人,以锐速公司、星际集团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021年1月,锐速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冬运中心系以平等主体身份与星际集团、锐速公司订立体育赛事运营合作协议,而非代表政府进行特许经营,故本案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依法可仲裁。

《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其合法有效。

锐速公司作为《合作协议》的加入方,知悉协议内容,在加入时已表明遵守协议全部条款,其应受《合作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故裁定驳回锐速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新增长,是北京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内容。

本案对国际体育赛事运营合作协议的可仲裁性予以确认,展现了支持体育仲裁的司法立场,为体育产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商事纠纷通过仲裁解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我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2. Carson与纽鑫达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基本案情:美国公民Carson与我国公民张某、程某约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一家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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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上海自贸试验区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10月28日,浦东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自贸试验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涉自贸试验区十大典型案件,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第三方评估结果也同期公布。

案例一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顾某商业保理合同纠纷案小微商户转让未来可能发生的POS机刷卡账款获得商业保理融资,保理商从该POS机上直接回收账款的商业保理创新模式有效【基本案情】2015年3月31日,卡得万利公司与从事酒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顾某签订商业保理合同,卡得万利公司以过去三个月内顾某经营的酒吧通过银联商务有限公司POS机刷卡收款额136,796元为核算基础,对未来三个月内该POS机上可能发生的账款额进行估算,以账款估算额约22%的比例向顾某支付融资对价款3万元,以承购该未来可能发生的应收账款及收款权利,顾某向卡得万利公司支付保理手续费1,800元。

双方还约定,上述POS机为顾某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唯一收款工具,POS机结算账户变更为卡得万利公司账户,由卡得万利公司在保理合同期间从该POS机每日所收账款直接回收每日应归还的最低融资对价款400元,超过约定最低还款额部分返还顾某;如顾某未能按期足额归还,卡得万利公司有权要求顾某偿还剩余对价款。

后卡得万利公司到期未能通过POS机收款足额回收对价款,起诉要求顾某偿还剩余融资对价款及逾期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卡得万利公司与顾某之间约定的保理融资方式,是顾某向卡得万利公司转让未来一定期限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使用POS机收款工具将形成的应收账款及收款权利,卡得万利公司支付相应融资对价款并直接以POS机刷卡账款回收对价款。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商业保理融资方式未禁止或限制,且涉案合同亦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缔约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卡得万利公司未能从POS机刷卡账款足额回收融资对价款,构成顾某违约,判决顾某依约偿还剩余融资对价款及支付逾期违约金。

【典型意义】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下,上海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发展迅速,业务模式亦不断创新。

本案涉及的即是商业保理公司在对商户一定期间通过银联POS机收款额测算的基础上,基于未来通过该POS机刷卡可能产生的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的新模式,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且该交易模式在国外已并不鲜见。

虽然银监会不允许商业银行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及权属未明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但是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有着本质的区别,银行保理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应受到严格的金融风险管控,而商业保理属于商业信用行为,经营风险应由商业保理公司自控,在相关立法“真空”情况下,本案判决基于商业保理的行为性质,对业态创新给出了支持的司法态度。

案例二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售后回租出租人按合同约定既请求解除合同又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回购租赁物,与《合同法》第248条关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只能择其一主张的规定并不相悖【基本案情】万丰公司与金太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万丰公司以5,000万元向金太源公司购买中密度板备料工段等设备后再出租给金太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三年,总租金56,973,198.51元,分36期支付。

金太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750万元以及第1至第5期租金后,自2013年9月20日起未再按约支付相应租金。

金太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收到万丰公司的《催收函》后仍未支付租金。

万丰公司认为金太源公司构成违约,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金太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回购款,回购款包括扣除保证金后的全部应付租金、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和租赁物名义价款。

金太源公司认为万丰公司只能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两项请求中择一主张。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金太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经万丰公司催告后仍不支付,符合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万丰公司由此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依双方约定要求金太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万丰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金太源公司按约定价款回购租赁物,系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其所主张的全部应付租金属于解除合同后金太源公司回购租赁物应付价款的构成,性质上不同于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与我国《合同法》第248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规定并不相悖,故判决解除合同,金太源公司向万丰公司支付租赁物回购款,该款支付后租赁物归金太源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融资租赁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领域首批扩大开放的三大行业之一,制度创新激发了该领域市场活力,至2015年9月底区内融资租赁企业从自贸区设立前的181家增至1449家。

浦东法院2015年1至10月受理融资租赁案件948件,较2014年同期增长了2.7倍。

除传统融资租赁方式外,售后回租逐渐成为主要模式,并在合同中出现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时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回购租赁物而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约定。

该约定是否与《合同法》第248条规定相悖,存有分歧,该案即为典型。

判决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思维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商事裁判理念,明确上述约定于法不悖,对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评价指引,也促进了其后浦东法院受理的类似纠纷的调解解决。

案例三美国西茉莉公司与南京舜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国际货物买卖已出口至境外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出卖人根本性违约时,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主张退货,在确定跨境退货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可适用国际贸易术语确定退货方式【基本案情】美国西茉莉公司于2011年4月16日、6月3日向南京舜鑫公司采购两款运动鞋,明确鞋子大底不得吐酸、白色材料不得变黄及需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要求。

南京舜鑫公司先后于同年8月29日、11月15日装箱发货,共8400双鞋子。

出货前,美国西茉莉公司驻厂质检人员对两款鞋子检验确认有一些表面瑕疵但总体合格。

鞋子运抵后美国后,美国西茉莉公司发现鞋子存在大底溢色、颜色迁移、帮面起皱等质量问题,在美国市场无法销售。

2012年6月,美国西茉莉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存放于其仓库系争鞋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载明每双鞋子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美国西茉莉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货、南京舜鑫公司承担美国境内运费、仓储费等损失以及不再支付货款79,317.20美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南京舜鑫公司交付美国西茉莉公司的系争鞋子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且该质量瑕疵已经影响系争鞋子在美国的销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虽然美国西茉莉公司驻厂质检人员对系争鞋子出货前作出表面检验并总体认定为合格,但不能因此免除南京舜鑫公司作为货物出卖方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南京舜鑫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

在征询双方当事人退货意愿及综合考虑跨境退货可行性的情况下,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美国西茉莉公司以国际贸易术语FOB洛杉机(洛杉机港船上交货)方式向南京舜鑫公司退回系争鞋子,南京舜鑫公司赔偿运费、仓储费损失;美国西茉莉公司以FOB洛杉机方式交付退货后,无需支付货款。

【典型意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是自贸试验区的主要商事纠纷类型之一。

国际货物买卖的货物出运境外后如果因质量问题构成卖方根本性违约时,审判实践对境外买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及退货的主张,由于货物再进口操作程序复杂,即便当事人双方对因质量问题同意退货,通常也不采用退货的纠纷处理方式。

该案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适用国际贸易术语确定退货方式,并在判决中将双方当事人退货涉及的风险、费用承担及进出口海关手续办理等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具有突破性,为类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退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

案例四深圳市幸福久久珠宝有限公司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依据协议有权处理入驻商户与顾客的纠纷,入驻商户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适用《合同法》规则裁判【基本案情】幸福久久公司与纽海公司签订《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作协议》,在纽海公司经营的网络“1号店”()开设网店。

合作协议约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幸福久久公司需缴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如遇顾客投诉的,经纽海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1号店网站规则判断后,将直接扣除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用于先行赔付;若幸福久久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纽海公司有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店铺、冻结账号、冻结资金、终止合作、要求支付赔偿金等。

《1号店网站规则》还载明,1号店网站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2014年3月,幸福久久公司在网店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将价值4,000元的钻石价格标为1,000元。

15分钟内有67个订单以1,000元价格拍下该商品并付款。

幸福久久公司发现价格发布有误,便将价格改为定金,且未向顾客发货。

众多顾客向“1号店”投诉幸福久久公司不发货。

幸福久久公司称订单是恶意订单,其将报案。

纽海公司告知幸福久久公司提供报警回执,否则依纽海公司的方式处理,按每笔200元补偿顾客,让顾客主动取消订单。

幸福久久公司报案,公安告知其为民事合同纠纷,无权处理。

纽海公司向每个订单的顾客赔偿了200元,并在幸福久久公司提交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幸福久久公司不同意纽海公司的处理方式。

纽海公司向幸福久久公司下达了冻结店铺999天的通知。

幸福久久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纽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3,592.23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幸福久久公司、纽海公司双方达成了幸福久久公司在纽海公司的1号店网站上以开设店铺销售商品的网络服务协议,属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幸福久久公司因误标价格并不予发货,被顾客投诉至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纽海公司。

纽海公司从幸福久久公司提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每位顾客200元的赔偿,以及冻结店铺等措施,符合双方所签订的《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作协议》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判决驳回了幸福久久公司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平台电商“1号店”的经营,旨在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为有效管理平台入驻商户制定一系列平台运营管理的规则制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入驻商户具有约束力。

通过肯定这种网络交易平台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了网络交易纠纷的处理效率。

案例五四川中邦仁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蔡某某、上海驰铁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股东与公司在同一业务中竞争、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我国《公司法》未对此作出规制,在一定情形下,可按《侵权法》上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制股东同业竞争问题【基本案情】2013年12月5日,蔡某某协助中邦公司与西南铁旅签订关于在成都铁路局所辖范围内双方进行火车票自助销售的《合作协议》,并约定西南铁旅在双方合作期和合作区域内原则上不与第三方进行等同或类似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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