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知领办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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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武政办[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决定(武政办〔20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10年,我市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鄂教监〔2005〕5号)和《湖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鄂治理办〔2006〕3号)精神,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对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认识明显增强,教育投入力度明显加大,教育收费行为明显规范,教育乱收费投诉数量明显下降,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全市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活动得以扎实有效开展。

经各区自查、申报,市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确定,以及媒体公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授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荣誉称号,并给予50万元奖励。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区戒骄戒躁,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各区、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示范区的典型经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完善措施,加大力度,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活动,深入推进全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武政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拟订的《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2日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市教育局2017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领导下,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与管理中考;具体工作由所属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考管理机构)承担。

保密、公安、环境保护、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供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考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中考的试卷(包括答题卡、备用卷、英语听力光盘、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主考、副主考、监考、巡视、试卷印制、试卷押运、试卷保管、评卷等人员,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于考试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市、区招考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考试规模配备与所承担的中考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武政办〔2015〕148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0日武汉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鄂办发〔2015〕3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要求(一)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三)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四)整合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实行一次服务、结果共用,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五)依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1]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1]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是我市敬老优待政策的重要内容,涉及全市千家万户,造福江城百万老年人。

截至2010年12月底为止,我市老年机构累计办理老年证40万张。

为使老年证的办理工作更加高效、便民、规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办证点名称将全市已有的“老年证年审点”统一更名为“老年证办证点(以下简称办证点)”,常态化地开展老年证办理工作。

将老年证新证办理、遗失补办、年审、咨询等工作全部集中到办证点办理。

社区、街道不再承担老年证办理工作。

老年证申办条件和费用等,仍按照此前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新证办理时间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第301号令)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敬老优待政策的规定,按照人口出生的自然分布时间办理老年证,避免扎堆办证、扎堆年审,确保办证工作平稳有序和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老年证新证办理的受理时间统一为:以年满65周岁的当月起计,提前3个月开始申办,确保老年人在年满65周岁的当月能够使用老年证;已满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以随时申办。

三、允许跨区办理鉴于全市老年证办证网络已经形成,为方便老年人办证,允许跨区办理老年证,包括新证办理、遗失补办、年审、咨询等。

老年人可以在全市的办证点中任意自选一家办证点办证和领证。

湖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湖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现就《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湖北省司法厅。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430071电子邮件信箱:hbsflfyc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四章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湖北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服务和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场地、器材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以增强公民身体素质、促进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体育活动。

第四条全民健身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惠民利民的原则。

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校教职工的住房困难,保障公平配租,规范管理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面向我校具有租赁资格的教职工进行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项目房源,其申请、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租房的租赁和管理工作。

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政策解释。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及本单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资料信息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归口,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复核。

第六条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七条我校在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不含博士后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租赁公租房:1、无房户,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各类政策性住房者;2、现租赁公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m2者(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仅限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科大雅苑商品房、已分配黄家湖校区周转房或已租赁公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6m2的;2、存在既往婚史,在既往婚姻存续期间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3、出国留学、研修逾期未归的;4、停薪留职、不履行工作协议、非正常离开学校的;5、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学校认定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九条符合其他特殊政策的人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会议另行研究认定其租赁资格。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武政办[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武政办〔20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武汉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7号,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和《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为完成我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20年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时期我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的阶段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公民科学素质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价值的强大动力,是促进科技进步、引领未来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支撑和基础。

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对促进我市转变发展方式、建设“两型社会”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把我市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2006年《科学素质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人民政府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武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强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较好地实现了“十一五”时期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目标。

2010年我市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4.2%,比2005年的3.3%提高了0.9个百分点。

目前,全市建立起了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已将科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科普队伍日益壮大,形成了上下相联、左右相通的工作格局,建立起了大联合、大协作工作机制。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武汉考点考前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武汉考点考前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鄂知办[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武汉考点考前培训班的通知(鄂知办〔2008〕9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各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武汉考点考前培训工作,由我局主办,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承办的武汉考点考前培训班定于9月7日至9月13日在武汉举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二、培训费用:(一)培训费:500元/人(不含参考教材费用)(二)住宿费:两人标准间150元/天四、培训时间、地点(一)报到时间:2008年9月6日(本地学员可以于9月7日上午7:30前报到)(二)报到地点:武汉市市委党校主楼大厅(三)培训时间:2008年9月7日-13日,每天授课8小时,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

(四)培训地点:武汉市市委党校(武汉市江汉区党校路100号)五、乘车路线自汉口火车站乘坐741路、武昌火车站乘坐805路至杨汊湖车站下车,沿常青五路前行至新湾五路路口即到。

其余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乘坐711、705、601、729、560至杨汊湖小区站下车即到。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湖北省知识产权局马骏鄢志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广八路8号电话:027-87168519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容伯轩丁科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2楼电话:027-******** 65692312 135******** 134********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都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改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市仍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者购买住房;同时,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供应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武知领办20116号

武知领办…2011‟6号关于评选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知识产权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名额和评选范围全市表彰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100个。

评选范围:武汉地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区各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和司法部门等。

市级机关参评主体应为其内设工作部门或直属单位。

全市表彰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200名。

评选范围:全市上述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教学、研究、服务工作的在职人员,重点是一线工作人员。

各系统“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制度健全。

企事业单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较高、社会效益较好;行政管理和司法部门认真履行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职责,为实施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做出突出贡献。

3、在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自主创新、投资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作用突出。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精通本岗位业务和专业知识,在本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教学、研究等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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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知领办…2011‟7号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的通知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2011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武政[2011]15号。

这是我市全面实现《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年)》目标任务后,在新形势下颁布的新一轮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新一轮《纲要》”)。

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新一轮《纲要》,促进创新武汉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新一轮《纲要》的重大意义
我市新一轮《纲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市情,着眼现在、面向未来,提出了到2020年把我市建成知识产权强市的奋斗目标。

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实施新一轮
《纲要》,对于促进我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学习宣传贯彻新一轮《纲要》,是推动我市自主创新的迫切需要。

只有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新一轮《纲要》,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巨大作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我市“十二五”宏伟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学习宣传贯彻新一轮《纲要》,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

“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还面临着传统型经济增长模式导致的资源、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我们必须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新一轮《纲要》,加强知识资源的开发应用,消除资源供给瓶颈,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持久有力的支撑,真正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三)学习宣传贯彻新一轮《纲要》,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实施我市新一轮《纲要》,是一个包括多个层面、涵盖诸多领域、贯穿自主创新各环节及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严格自律,更需要政府在政策和机制层面的谋划安排和积极作为;既需要各类市场主体身体力行,更需要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担负起相关主导、规范和服务的职责。

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确保新一轮《纲要》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积极开展新一轮《纲要》的学习宣传工作
学习宣传是贯彻实施的重要基础。

要高度重视新一轮《纲要》的学习宣传工作,将其作为今年全市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一项重点工作加以落实。

(一)突出重点。

学习宣传新一轮《纲要》,要以提高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及全面把握新一轮《纲要》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和战略措施等内容为重点,以切实提高全社会贯彻实施新一轮《纲要》的紧迫性和自觉性,把新一轮《纲要》精神贯彻到我市创新驱动、跨越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去。

(二)广泛宣传。

要面向机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开展新一轮《纲要》的学习宣传活动,把新一轮《纲要》的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学习计划和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公需科目教育等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知晓和把握新一轮《纲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使贯彻实施新一轮《纲要》成为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自觉行动。

(三)形式多样。

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组织开展和举办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知识竞赛、征文等活动。

同时,要通过发布公益广告及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各种传媒平台等多种途径,在全市营造学习宣传实施新一轮《纲要》和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和舆论氛围,帮助公众学习和了解知识产权有关知识,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实施新一轮《纲要》提供支撑。

三、深入贯彻实施新一轮《纲要》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一轮《纲要》贯彻实施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门协调,提供必要保障,确保贯彻实施新一轮《纲要》取得明显成效。

(一)市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和地理标识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根据新一轮《纲要》的原则精神和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本领域、本系统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战略,确定未来十年的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确保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如果制定战略条件暂不成熟,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新一轮《纲要》的工作方案。

(二)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新一轮《纲要》中提出的“三个战略重点”,抓紧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新一轮《纲要》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相关目标任务。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发挥本区知识产权局的统筹协调作用,组织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本区中心工作,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新一轮《纲要》的工作方案,并切实加以落实。

市各部门贯彻实施新一轮《纲要》的工作方案以及此前要求报送的《实施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度推进计划》(有关通知详见武知领办[2011]5号),请于3月24日(周四)前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做好新一轮《纲要》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围绕近期贯彻实施新一轮《纲要》作出了以下安排:
1、3月15日组织召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发布《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
2、3月16日在《长江日报》和“武汉知识产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府网武汉子站等网站刊登新一轮《纲要》原文及相关解读;
3、4月上旬组织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武汉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和《2010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4、4月上旬印发《实施<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任务分工》和《实施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推进计划》;
5、4月下旬组织召开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6、4月下旬组织开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请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积极参与。

有关事宜请与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王佳、钟威联系电话:65692013(亦传真);电子邮箱:whzscqxt@。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知识产权▲宣传战略通知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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