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的核心要件及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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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_法律规定(3篇)

高利转贷罪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高利转贷罪是指行为人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高利转贷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打击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二、法律规定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为金融管理秩序,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的正常信贷秩序。

(3)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高利转贷,并具有转贷的目的。

主观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4)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②多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③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2. 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如下:(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 犯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情节包括:(1)多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2)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情节严重的。

4. 犯罪主体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犯高利转贷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犯罪主体非刑事责任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犯罪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刍议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刍议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刍议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能否充分发展,增强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适应市场的需要,及时迅速的革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更新产品,而能做到这些,资金是根本,是保障。

正是这些因素的驱动下,企业之间的借贷很普遍,这一方面因为银行往往只同意提供贷款给那些规模大、效益好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想发展、革新,资金成为桎梏;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借贷能使双方都得利,尤其借款方可以得到高额利息。

因此,一些企业就不再满足于将自有闲余资金借贷给他企业,而开始挖空心思的从银行借贷然后转而高利转贷给他方。

行政法规对于企业间的借贷已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原则上是不允许企业之间借贷的。

对于企业编造虚假理由申请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方的行为由于已危害到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其纳入规制范围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现行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一、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基本分析1、客体上,本罪作为贷款犯罪之一,区别于贷款诈骗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后者是对这笔贷款所有权的侵犯,因为行为人是有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前者是对贷款使用权的侵犯,行为人编造虚假贷款项目申请贷款,只是为了高利转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差,并未有侵吞贷款不还的主观意图,因此该罪本质上是对贷款使用、收益等权益的侵犯.笔者认为,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表层上,该罪侵犯的是银行贷款的使用权;深层上,由于贷款得不到合理使用,国家不能清楚资金的准确流向,从而使资金失去必要的监管,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有两个行为:套取行为和转贷行为。

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采取虚构贷款项目等手段,套得银行的贷款再转而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

构成该罪就应当有以上两个行为,仅有套取行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

此外,行为人套取的对象仅包括银行的信贷资金,民间借贷并未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围。

高利转贷罪最新司法解释

高利转贷罪最新司法解释

高利转贷罪最新司法解释一、什么是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实践中是怎么认定高利转贷罪的呢?(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

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

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

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

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

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也就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己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高利转贷行为的研究与分析

高利转贷行为的研究与分析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形势的不断深化,企业经营的方式与制度种类趋近于多样化,经济发展的综合性也在不断提高,因此也产生了诸多新的市场问题,我国的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各样的不同形式和不同的方式,犯罪分子利用了部分企业或个人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心理,和金融机构的管理缺陷,以各种形式将信贷资金从金融机构中套现并进行高利转贷行为,获取高额不法利益。

高利转贷罪已经被写入刑法,但具体的转贷行为判断和构成尚有纷争之处。

金融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中,经济形势的不断深化,高利转贷行为在司法中面临着很多问题。

面对高利转贷行为,需要从刑法上寻求相应的措施。

本文章笔者个人从高利转贷行为犯罪问题进行研究。

文章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高利转贷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明确了高利转贷的概念、特征、类型、成因以及高利转的行为的危害,对高利转贷行为有了全面地认识;第二部分对高利转贷的犯罪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主要简述高利转贷行为犯罪化中存在的争议进行理论分析、高利转贷罪犯罪的构成以及高利转贷罪与其他类似相关犯罪进行比较;第三部分阐述了对司法实践中几种转贷行为的认定,主要对以下转贷行为进行认定:套取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行为、一手贷款一手放贷行为、变相转贷行为的认定、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行为;第四部分主要简述对域外立法的述评以及从域外立法中获得的启示与借鉴;第五部分主要讲述对于规制高利转贷犯罪行为的建议,从规划市场主导、加强政府管理、完善法治化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犯罪;高利转贷行为;高利转贷罪;牟利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the economic situation, there are diversified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trends in the system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mode, and new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continue to appear. China's criminal behavior also shows a variety of different forms and ways. Criminals make use of the omissions in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s well as some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In order to meet the demand of capital development, we should use all kinds of means to obtain high profits from the credit fund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nce the Criminal Law added the crime of usury, there are many controversies about its constitution and behavior. With the deepening reform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economic situation, the financial system faces many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face of usury, we need to seek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rom the criminal law.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crime of usury.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combs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usury, clarifie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types, causes and harms of usury, and has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usury; the second part expounds the crime related problems of usury, mainly describes the existence of the crime of usury The third part expounds the cognizance of several kinds of transfer behaviors in judicial practice, mainly including the cognizance of the following transfer behaviors: taking new loan to repay the old loan, the first-hand loan and the first-hand loan, the cognizance of the disguised transfer behavior, and the cognizance of financ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llusion behavior of agency staff; the fourth part mainly describes the review of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the 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obtained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the fifth part mainly describes the suggestions for regulating the crime of usury,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rom planning market leading, strengthening government management and improving the rule of law system.Key words:f inancial crime; usury; usury; usury; profit making引言1 论题的研究意义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阶段之后,经过宏观角度的经济调控,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日益提升,但也出现了供需上的不平衡问题。

高利转贷罪相关法律规定(3篇)

高利转贷罪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我国,高利转贷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

以下将详细阐述高利转贷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高利转贷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2. 客观要件高利转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2)发放高利贷款;(3)以其他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

3. 主观要件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仍然故意为之。

4. 主体要件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三、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1.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具体数额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规定。

2. 高利转贷行为认定高利转贷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贷款利率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2)是否存在虚假贷款、恶意拖欠贷款等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转贷牟利的目的。

四、高利转贷罪的处罚规定1. 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犯高利转贷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没收财产对于违法所得特别巨大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单位犯罪单位犯高利转贷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高利转贷罪的法律适用1. 犯罪时间高利转贷罪适用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后的情形。

2. 犯罪地高利转贷罪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3. 刑法适用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认定和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高利转贷罪的核心要件及适用研究

高利转贷罪的核心要件及适用研究

种犯罪手段和方式的不断更新, 加上司法解释缺少对“ 高利转贷” 观表 现直 接认 定行 为人 的行 为成 立本 罪 。其 二, 上述 理解 , 也 存
的统 一规 定 , 对“ 高利 转贷 ” 的 各种 学理上 的理 解逐 渐趋 向于极 在对 转化 犯 的理解 片面 化 的嫌疑 。 转 化犯 , 是 指行 为人 实施一 个
“ 高利 转 贷” 行 为互 为 一体 , 缺一 不可 。 ( 一) “ 牟 利 目的” 产生 的时 间 关于 牟利 故意 产 生的 时间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认 为 , “ 行为 以此为 借 口而逃 脱刑 法 的制 裁 。 特 别 是在 司法 实践 中, 要准 确 证
实行 为人转 贷牟 利 目的产 生 的时 间 , 不 仅会徒 增 司法成本 , 且 实
际也无 法做 到 。 ” 。 笔者认 为 , 持这 ~观 点 的学者 , 过 分 的强调 打
人转贷 牟利 目的产 生 的时 间不应 该成为 影响本 罪构成 的 因素” ,

行为符 合转 化罪 的犯罪 构成 , 并根据 刑法 规定 以转 化罪 定罪处 刑 的犯 罪形 态 。 而先 前 的一个 合法 行为 , 又 怎么转 化 为犯罪 呢 ?就

高 利转贷 罪 的基 本构 成
根据《 刑 第 1 7 5条规 定 , 高利 转贷 罪 , 是指 行 为人在 非法 算 认 为把合 法贷 到 的资金 转 贷他 人是 犯罪 , 也 不应该 是转 化犯 。 牟利 目的驱使下 以转贷 牟利 为 目的 , 套取 金融机 构信 贷 资金高利 当然这 也不 是 另起犯 意 , 基于 同样 的理解 , 另起 犯 意的存 在前提
{ I } I 缸金 2 0 1 3・ 4 ( 下)

什么是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No matter how many friends and connections you have, in fact, you will never meet many people in your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什么是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导读:1、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体表现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发放以及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观表现为套取信贷资金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他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

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一、什么是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高利转贷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亦即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的特定贷款人。

如果没有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则不可能是贷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2、主观要件本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一是故意虚构贷款用途;二是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

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这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贷款资金的管理秩序。

为了维护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借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禁止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而高利转贷行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必将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实施转贷行为。

本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民事高利转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高利转贷,是指贷款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将收取的高额利息转嫁给借款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高利转贷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高利转贷的法律规定。

二、高利转贷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高利转贷,是指贷款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将收取的高额利息转嫁给借款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特征(1)违法性:高利转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

(2)非法性:高利转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扰乱性:高利转贷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4)损害性:高利转贷行为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使借款人承受过高的利息负担。

三、民事高利转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该规定,高利转贷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

”该规定明确了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违反该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贷款利率。

”该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贷款利率,违反该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确定本金。

”该规定明确了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违反该规定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确定本金。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贷款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利用自有资金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

利用自有资金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一、背景介绍高利转贷是指借款人以较低的利率向朋友亲戚借款,然后高于市场利率向有意愿去借款的人放贷,借此牟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见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但也存在于企业和组织之间的资金往来中。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放款人借款,放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协议关系。

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放款人的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放款人偿还借款;没有约定期限和条件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应当随时偿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五倍我国人民银行相同时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解;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五倍我国人民银行相同时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该利率全部或者部分标的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三、利用自有资金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标准1. 资金来源清晰明确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首先需要确定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清晰明确。

借款人需提供详细的资金流向、收支情况等证明材料,以证明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2. 利率水平超过规定标准高利转贷的另一个认定标准是转贷的利率水平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我国人民银行相同时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对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客观证据支持认定利用自有资金高利转贷需要有客观的证据支持,如书面借款合同、资金流水等材料,以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准确。

四、认定过程在认定利用自有资金高利转贷行为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应当首先收集借款人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借款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明确资金的流向和利率情况。

2. 进行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当对资金流向、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等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利用自有资金高利转贷行为的事实情况。

3. 法律评估相关部门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认定结果进行法律评估,确保认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利转贷在现实社会中对于民间借贷的情况是⽐较普遍的,⼀般来说⼈们进⾏民间借贷活动的时候⼀般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但是有的⼈却提⾼利息,那么在民法典中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利转贷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利转贷所谓的⾼利转贷是指从银⾏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获取利息差的⾏为。

在认定⾼利转贷⾏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是要审查出借⼈的资⾦来源。

借款⼈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尚⽋银⾏贷款未还的,⼀般可以推定为出借⼈套取信贷资⾦,但出借⼈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是从宽认定“⾼利”转贷⾏为的标准,只要出借⼈通过转贷⾏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利”转贷⾏为。

即只要转贷利率⾼于银⾏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利”,⾄于⾼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具有牟利性质,其⾏为就应当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三是对于“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

只要出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银⾏贷款未还事实的,⼀般可以认为满⾜了“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要件。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禁⽌⾼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利转贷怎么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利转贷罪处罚分为两个档次,且不同主体犯罪的处罚也不同。

个⼈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五条【⾼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的,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他⼈,违法所得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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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核心要件及适用研究摘要高利转贷罪,是新《刑法》为适应司法实践而确立的新罪名。

从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角度言之,在转贷行为前存在的“牟利目的”支配下的“套取”和“高利转贷”行为互为一体,缺一不可。

“牟利目的”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前;行为人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以“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前提;同时“高利”的标准基点也应该是原信贷资金从银行贷出时的利率,而不能以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样,高利转贷罪也存在未遂的情形。

关键词高利转贷罪牟利故意套取高利作者简介:彭群、王引,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87-04“高利转贷”入罪,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宏观经济的指导下,资金的供需方面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

一些不法的投机者,采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后,高利转贷给急需资金又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第三方,此种行为严重的破坏了我国健康发展的金融秩序。

高利转贷罪是适应改革开放后金融类犯罪剧增,为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在1997年《刑法》中确立的。

按照新《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于新形势的不断出现,各种犯罪手段和方式的不断更新,加上司法解释缺少对“高利转贷”的统一规定,对“高利转贷”的各种学理上的理解逐渐趋向于极端,给金融犯罪的司法实践带来了重重困难。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难题,在经过相关研究探讨之后,本文试图从如下几个方面剖析高利转贷犯罪成立的标准,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几种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高利转贷罪的基本构成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行为人在非法牟利目的驱使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角度言之,在转贷行为前存在的“牟利目的”支配下的“套取”和“高利转贷”行为互为一体,缺一不可。

(一)“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关于牟利故意产生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应该成为影响本罪构成的因素”,豍即“‘转贷牟利’的目的产生于‘套取’之后,‘转贷’之前,仍属于事中故意,并非事后故意。

因此,‘转贷牟利’的目的产生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高利转贷之前的,应当构成本罪。

”豎,对此,本文难以苟同。

理由如下:其一,上述理解,事实上是无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是对刑法底线的突破,实不可取。

既然按照文理解释,本罪如要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事前牟利故意就显得尤为必要,而不能类推到贷款行为之后的牟利故意,哪怕是所谓的事中故意。

再言之,一个合法的贷款行为之后,又怎么能出现犯罪的事中故意?出现这一理解,事实上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错误理解——采用绝对化的条件关系说,把合法借贷的先前行为当做高利转贷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这一观点在本质上也有违刑法归责的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本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在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时就要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所以在认定行为人是否触犯本罪时,就不能割裂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通过客观表现直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本罪。

其二,上述理解,也存在对转化犯的理解片面化的嫌疑。

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犯罪(本罪)的同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而这一特定行为与其本罪行为的结合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转化罪)的构成、从而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转化罪的犯罪构成,并根据刑法规定以转化罪定罪处刑的犯罪形态。

而先前的一个合法行为,又怎么转化为犯罪呢?就算认为把合法贷到的资金转贷他人是犯罪,也不应该是转化犯。

当然这也不是另起犯意,基于同样的理解,另起犯意的存在前提是先前犯意的存在。

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我们强调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产生牟利目的,就不构成本罪,就会导致行为人以此为借口而逃脱刑法的制裁。

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证实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仅会徒增司法成本,且实际也无法做到。

”豏。

笔者认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过分的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了刑法的另一目的,即保障人权。

再者这一观点也违背了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原则,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行为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而这一做法却正面反驳这一原则的存在,认为在无法区分高利转贷谋利的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时,要被告人承担败诉风险,本质上这就是一种强调自证其罪的作法。

而且,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忽略了形式实体法与形式程序法的界限,能不能用证据证明犯意的存在?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法没有必要做实体性的干预。

所以,笔者认为,高利转贷罪的牟利故意产生于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之前是成立本罪的充要条件。

张明楷教授也认为,“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产生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意图进而实施这种行为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豐也就是说,行为人先合法借贷,然后再转贷牟利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犯罪,而只是一般的金融违法行为。

当然并不能放任这样的作法,这种行为违反了信贷资金“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规定,可以采用相关的金融制裁方式,如降低信用等级、立即追回已发贷款等。

(二)“套取”的本质及其认定何谓套取呢?“套”,在字典中解释为“以计骗取”之意,套取就应是施以某种计谋骗取。

根据文字含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应理解为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理由,如谎报借款用途,采取担保贷款或者信用贷款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出人民币或外汇。

也就是说,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编造借款理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不打算将贷款用于借款合同上所载明的用途,而是要非法高利转贷给他人,表现出行为人贷款理由的虚假性和贷款行为的欺骗性。

豑笔者认为,所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在无法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前提之下,编造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虚构具有欺骗性的贷款条件,骗取按照正常程序本无法获得的贷款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套取”,可以参照我国《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规定:(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当然,总的来说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套取”的故意,应该按照行为人的贷款前资金状态和所贷款项用途判断。

一般说来,当行为人将借来的信贷资金不用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资金用途,而是转贷给他人就能证明其贷款的理由和贷款的条件均是虚假捏造的,具有欺骗性。

当然正如上所述,也要在一定范围之内排除,合法取得贷款后的转贷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三)“高利”的界定及其作用高利转贷罪,顾名思义,行为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以后转贷,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之后转贷,并没有从中赚取利率差的话,就不能以本罪处罚。

但是何为“高利”?学界一直难以莫衷一是。

主要的观点有如下三种。

其一,认为“高利”是指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较大比例转贷给他人。

豒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只是略高于法定利率转贷他人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豓其二,认为“高利”是指行为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所定的利率远远高于其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

豔这一种观点是根据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而立论的,认为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标准也应该以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没有超过四倍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而第三种观点却认为,“高利”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

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豖对于第一种观点,根据罪刑法定的原理,其难称合理,“较大比例”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国民的人身自由,有违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这里不再赘述;再者,如像张明楷教授所言,“略高于法定利率转贷他人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论处”,那么在行为人贷款基数巨大,转贷利率较低,而非法所得数额超过10万的情况下怎么处理呢?至于第二种观点,其疏忽了高利转贷罪相比较民间借贷,高利转贷行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贷款发放秩序的侵害。

显然高利转贷罪对社会的危害不止于民间借贷所能损害的范围,所以其打击力度也不能止于民间借贷。

而对于第三种观点,其处罚范围明显失之过宽。

根据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显然对高利转贷的处罚应该注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而不能认为只要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就认定为犯罪,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应该是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高利转贷的“高利”参考标准问题上,第三种观点的处理是得当的,即不能以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为现实中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低息或者无息的政策性贷款转贷,如果以同期银行的贷款利息计算的话,不利于打击犯罪。

“高利”与否的合理标准基点应该是:原信贷资金从银行贷出时的利率。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当行为人在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高利转贷的也应当以本罪论处。

“高利”的理解对于本罪的未遂与既遂的判断也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也给高利转贷罪的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有人认为其排除了高利转贷未遂的存在可能,把非法所得限定为既得的非法利益,从而认定“高利转贷罪”以要么有罪要么无罪的形式出现,不存在未遂的可能。

其实这也是对本罪“违法所得”的片面理解,既然高利转贷罪不是举动犯,就必须受刑法总则中第23条关于未遂犯规定的统领,也就肯定存在高利转贷的未遂情况。

所以,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自然也包括约定而未现实获得的利息。

正如张惠芳教授所理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高利转贷行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它既包括实际取得的非法利益,也应包括约定取得的非法利益。

立法者规定本罪所希望禁止的,就是非法获得银行资金使其逃避金融监管而扰乱金融秩序谋取私利的投机行为,如果认为投机成功了,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而投机未成功,约定取得的违法所得数额虽达到较大,但不构成犯罪,这不利于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不利于保护金融秩序,故笔者认为,违法所得既包括实际取得,也包括约定取得。

豗关于“非法所得”,有观点认为这里仅指货币,但此种理解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只要是“财产性利益”即可以构成本罪,因为在现代资金融通发达的社会,只要是财产性利益,都可以在短时间内转换为货币,其本质与货币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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