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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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放贷行为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民间高利放贷行为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民间高利放贷行为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作者:樊蓉袁雪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一、基本案情2003年9月,徐某在本市注册成立A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

自2004年2月起,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以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活动,王某、夏某、杜某、胡某等人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先后与徐某签订借款协议。

协议约定月利率为借款本金的10%至15%,借款期限二个月到三个月不等。

截至案发,涉案资金达400余万元,王某等人已实际归还220余万元,徐某尚有180余万元未收回。

二、争议焦点对徐某高利放贷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徐某应成立非法经营罪。

徐某将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以明显多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借贷给他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属于《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并且,徐某发放高利贷的金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适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徐某高利发放贷款行为不是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未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章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的相关罪名,其用自身闲散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他人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应由民法、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一)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而法定犯首先必须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之后又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两次违法性的特征。

简言之,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要要件和前提。

认为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所持依据恰在于此:徐某发放高利贷的行为系“非法发放贷款”,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于1998年07月13日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符合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行政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可适用《刑法》第225条以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

高利贷算非法经营罪吗

高利贷算非法经营罪吗

⾼利贷算⾮法经营罪吗⾼利贷算⾮法经营罪吗?如果个⼈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则符合⾮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下⾯由店铺为⼤家就相关问题进⾏解答。

⼀、发放⾼利贷⾏为是否可能构成⾮法经营罪1、如果个⼈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则符合⾮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2、⾸先,发放⾼利贷⾏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以⾼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法发放贷款⾏为是指:未经⾦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以此牟取⾼额⾮法收⼊的⾏为”。

3、其次,发放⾼利贷⾏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放⾼利贷⾏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利为⽬的,逃避银⾏监管,违反了国家⾦融制度,扰乱了国家⾦融市场秩序。

4、最后,发放⾼利贷⾏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法经营罪。

这⾥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要合理地确定发放数额标准。

发放⾼利贷的数额涉及本⾦、放贷额、获利额、⾮法获利额等⽅⾯要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要合理地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

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出借资⾦,出借款项的笔数、累计⾦额⼤⼩,持续时间长短、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法⾏为等等。

⼆、发放⾼利贷⾏为的司法认定(1)民间借贷包括借⼊和借出两种基本模式。

发放⾼利贷⾏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

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利贷这种借出⾏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2)放⾼利贷⾏为本⾝不⼊罪⽬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放⾼利贷⾏为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尽管⾼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利贷⾏为本⾝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

⽽且我国刑法除了 “⾼利转贷罪”以外,没有法律条⽂直接将放⾼利贷⾏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明⽂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利贷⾏为与犯罪等同。

私人放高利贷犯法吗

私人放高利贷犯法吗

私人放高利贷犯法吗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要看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是否有超过银行同类年利率的24%和36%,但无论是哪一种,高利贷的放贷本金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尽管高利贷这个词语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没有人没听过,但是高利贷到底是什么?事实上,它是一种最原始的信用模式,产生于奴隶和封建时期。

顾名思义,高利贷是指利息特别高昂的借贷,借贷形式可以是货币本身,也可以是实物。

虽然这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信用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尽管民间个人借贷利率按照借贷双方协商来规定,但是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应当大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凡是超过4倍的,都视为高利借贷。

但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模式都是高利贷,事实上,民间借贷具有一定层面的合法性。

这个限度就是上面提到过的法规,在银行同类贷款4倍以内的利率,是收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这种情况下有一方违约,借贷双方是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

那么私人放高利贷到底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不仅如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表示:借贷双方说好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

只要贷款方和借款方是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律就给予保护;然而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出部分无效。

综上所述,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不是意见非黑即白的事情:放贷的本金是受到保护的,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也是有效的,然而超出36%的部分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即使如此,一旦私人放高利贷触及了刑法,也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私人放高利贷的超出部分。

可能设计的犯罪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转贷罪,也就是说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以较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并且该行为涉及较大金额。

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

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

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个人放高利贷是违法的吗一、个人放高利贷是违法的吗1、个人放高利贷违法。

2、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构成高利转贷罪。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放高利贷的钱收不回来可以起诉吗1、可以。

本金保护,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2、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不保护的是高利贷之中法定利息原则之外的利息,因此,债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本金肯定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利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年利率超过本金百分之36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4、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

6、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百分之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出百分之36,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一、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民间借贷包括私人放贷都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较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私人放高利贷是什么罪

私人放高利贷是什么罪

It’s cold, I’m afraid of turning on the lights in the dark, listening to music alone, going for a run when my heart is congested, and eating when I’m pretentiou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私人放高利贷是什么罪一般来说,单纯的放高利贷行为不能说是“犯罪”,犯罪是指那些触犯了刑法的行为。

而高利贷一般是属于民间纠纷,触犯的是我国的民法。

高利贷者高于银行的利率过多,与借贷者签订的合同明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该合同一般不被法院承认。

一般来说,单纯的放高利贷行为不能说是“犯罪”,犯罪是指那些触犯了刑法的行为。

而高利贷一般是属于民间纠纷,触犯的是我国的民法。

高利贷者高于银行的利率过多,与借贷者签订的合同明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该合同一般不被法院承认。

该债务也会成为法律上的“自然债”。

意思是如果借贷者一直不还钱,放高利贷者去法院打官司的话,就算赢了官司,法院也不会对借贷者采取强制措施让其还钱。

而且借贷者不需要按照之前约定的高到离谱的利率还债,可以在年利率36%以下还债。

如果除了民间纠纷,放高利贷也有可能触犯刑法,这就是比较严重的情况了。

如果这个放贷者不是放的自己的钱,而是通过一些其他的“门道”,通过违法套取一些金融机构的资金再以更高的利率贷给他人,而且从中获利十分巨大的,就涉嫌触犯“高利转贷罪”。

触犯该罪的人或者组织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不是简单的民间纠纷了。

除了上述的犯罪行为之外,如果放高利贷的人在讨债过程中,做出了什么过激的行为,那么肯定也是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比如现在有很多所谓的讨债公司,运用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讨债,甚至非法拘禁他人、伤害他人的,就构成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了。

所以正常守法的公民最好不要放高利贷,也不要去借高利贷。

个人放高利贷违法吗,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个人放高利贷违法吗,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Without saliva and sweat, there would be no tears of succ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个人放高利贷违法吗,可能涉及哪些犯罪违法,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一、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二、私人放高利贷会涉及哪些犯罪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关于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 罪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E ( 法拘禁罪解释》 , )该解 释指出: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 、 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
取高利贷方式为赌博者提供资金应以赌博犯罪的帮 助犯论处 。 可见 , 在对发放高利贷行 为的定性上 , 《 非法拘禁罪解释》 赌博罪解释》 与《 这两个司法解 释均不认为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 非法拘禁罪解释》《 、赌博罪解释》 复函》 与《 明
收稿 日期 :0 1 0 — 5 2 1- 8 1 作 者简 介: 陈志鑫 (9 6 )男 , 18 一 , 福建漳州人 , 东政 法大学20 级刑 华 09
法学硕士研究生 , 究方 向为 中国刑法。 研
3 0
金 融 教 学 与研 究
对全 国各 地 司法部 门正确处 理 高利 贷案 件产 生不 利 影 响 。L,, J ̄ 在理 论研 究 和 司法实 务 中 , 撑 肯 定说 t b 支
反这一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因在于对于 没有 规定 法 律 责任 的行为 事实 , 根本 不 能称 其 为违 法行为 , 无构成犯罪之可能。 1 更 [ 2 具体到非法经营 罪 , 于某 种经 营行 为界定 为犯 罪行 为 , 对 前提 也必须
是该行 为违 反 了国家 规定 中 明确 规定 了法律 后果 的 禁 止性 规定 , 否则 , 国家规定 尚无 对此 种行为 做 出处 罚规定 , 为后 置法 的刑法 更无必 要对 之予 以处罚 。 作 ( ) 二 国家禁 止性规 定之 法律后 果 的程度要 求 非 法 经 营罪 属 于行 政犯 , 政 犯设 置 的 目的在 行 于确保 行政 目的 以及行 政政 策 的实现 , 言之 , 换 行 政 犯在 一 定程 度 上从 属 于行 政 法 律法 规 等 而存在 , 只有对严 重违 反者 才设 置刑罚 以作 为制裁 。但 是这

高利贷属不属于违法

高利贷属不属于违法

高利贷属不属于违法一、高利贷属不属于违法法律常识:高利贷是违法的。

有以下5种情况时,高利贷就涉及违法了: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4、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5、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高利贷违法么法律常识:高利贷是违法的。

《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高利贷违法吗一、高利贷违法吗高利贷是违法的。

高利贷是指放贷人向贷款人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放贷人在放贷期间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再以高利转贷给他人,以违法的手段获得高额的利息,就构成了高利贷转罪。

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所以高利贷是犯法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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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高利贷的消极影响十分明显。

企业如果利用高利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一旦资金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高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

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作为-种金融现象,高利贷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高利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但高利贷也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比如,对于利用高利贷资金发展的企业而言,一旦资金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高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

而且,高利贷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受高额利润驱使,几乎所有的涉恶、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贷的身影。

如何通过法律区分规制不同的发放高利贷行为,稳定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何为高利贷从字面理解,高利贷是指超过一定合适利率的贷款。

如何界定合适利率,学界有不同看法。

有观点认为,可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作为参考标准。

也有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因地制宜,根据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具体把握,如东西部地区就应有所区别。

还有观点认为,这个利率的界限,应根据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如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因为前者会产生增值,后者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

[1]笔者认为,可将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认定基础,超出这一利率标准的民间借贷,即为高利贷。

其一,相关法规认可这一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其二,民众认可度较高。

虽然学者对高利贷的利率标准有多种研究,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私人放贷的情况下,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以保护,由于这两部法律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社会公众普遍具有超出“四倍”部分的利率不受保护的法律意识。

其三,既体现市场变化又便于把握。

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会及时根据借贷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契约执行环境、通货膨胀率等因素有所调整,因此,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为参照系能及时体现市场变化。

二、放高利贷行为的司法认定民间借贷包括两种基本模式,借入和借出。

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

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高利贷这种借出行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一)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入罪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该观点认为,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高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

[2]而且我国刑法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没有其他条文直接将放高利贷行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高利贷行为与犯罪等同。

从本质上讲,放高利贷行为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借贷行为,不能因为一时形势之需将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畴,违背刑法谦抑原则。

这种观点同时认为,在“放高利贷行为不入罪”大原则下,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高利转贷罪。

二是高利贷牵连其他刑事犯罪的,依法处理。

比如为讨回高利贷可能出现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追讨手段,依照刑法定罪处罚。

(二)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该观点认为,放高利贷行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

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3]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

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高利贷第一案”的涂汉江、胡敏非法经营案。

经武汉市公*局层层请示,公*部批复:“涂汉江等人或假借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某支行及未经批准成立的武汉市某区工商联互助基金会之名,或用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的名义,以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资金,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199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汉江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4]而这一批复也是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拟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给公*部经侦局的《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5]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如20XX年4月,上海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非法经营罪批捕高利贷案件。

[6]三、放高利贷行为的归责方法为了体现对资金在流动和使用过程中的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尊重,应当保护和支持民间借贷的发展和壮大,发挥民间借贷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投资难等问题的积极意义。

同时,要看到民间借贷无序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促使民间借贷合法规范、高效有序,因此对放高利贷行为能否适用刑法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放高利贷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的争议在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当出借人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时,出借人此时虽然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此类借款是在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人并不以发放高利贷为业,不涉及不特定社会公众,也没有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因此这类发放高利贷行为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刑事司法不应介入。

(二)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值得探讨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意见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是高利贷行为并未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行政犯,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认定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这仅仅属于部门规定,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所以发放高利贷行为不能适用非法经营罪的第四项兜底条款。

[7]二是对民间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将导致与高利转贷罪在法定刑上的矛盾。

高利转贷滥用了银行的信任,增加了银行的风险,而发放高利贷所存在的风险仅在于行为人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后者。

高利转贷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将发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明显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相悖。

[8]笔者认为,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其一,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对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的相关内容,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办法》明令禁止:“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办法》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因此,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其二,这种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实质就是放贷者充当银行的角色,经营银行所从事的借贷业务,这种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其三,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要合理确定数额标准。

高利贷的数额涉及本金、放贷额、获利额、非法获利额等。

本金是原始资本,放贷额是具体发放给他人的贷款,由于本金可以重复使用,所收利息也可以加入本金,因此,放贷额要高出本金;获利额是指放贷者收取的利息,非法获利额是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利息部分,因此,获利额要高于非法获利额。

根据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放贷额和非法获利额作为标准,只要达到其中一个标准的,就构成犯罪。

二要合理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的笔数、累计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非法行为等等。

其四,将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入刑,民间借贷将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擅自提高利率的高利贷交易将缺乏市场,这对照顾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良好金融环境的形成均具有积极意义。

(三)资金来源、资金去向不影响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定性有观点认为,资金来源、资金去向也应成为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入罪的衡量因素。

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民间借贷分为借入和借出。

放高利贷是指借出行为,而资金来源属于借入,对借入行为可能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诈骗等犯罪,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不应再作为高利贷行为是否入罪的衡量因素。

至于资金去向,也不是放贷者能控制的,如在集资诈骗案中,借入者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而借出者也就是发放高利贷者通常属于被欺瞒的对象,而且一般而言,借出者通常是抱着能回收资金的想法出借资金的,因此,资金去向不应成为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入罪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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