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
《煤矿开采技术》试题及答案2套

考试题1一、填空题(共20分,每空1分)1. 矿山企业编制的、和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答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2.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和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答案】事故类别、危险源、应急保障3. 煤矿井下引爆瓦斯的火源主要有、、及四种。
【答案】明火、爆破火焰、电火花、摩擦火花4. 火风压是指井下发生时,有的井巷所产生的风压。
【答案】火灾、高温烟流、流经、高差、附加5. 矿井火灾由于受到井下特殊环境的限制,其火灾的燃烧和蔓延形式分为和两种。
【答案】富氧燃烧、富燃料燃烧6. 直接灭火是指用、、等器材灭火或直接挖除火源的方法。
【答案】水、砂子、灭火器二、判断题(共20分,每题2分)1. 事故隐患分为较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答案】×2. 人工呼吸是适用于触电休克、溺水、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等引起呼吸停止出现假死的一种急救技术措施。
【答案】√3. 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救护队员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4h。
【答案】×4. 处理氮氧化物急性中毒事故时,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救助遇险人员,加强通风,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答案】√5. 硫化氢中毒昏迷人员应尽快给予压缩氧治疗,同时配合综合治疗。
【答案】×6. 氨在人体组织内遇水生成氨水,可以溶解组织蛋白质,与脂肪起皂化作用。
【答案】√7. 火灾发生在下山独头煤巷掘进工作面时,在通风的情况下,瓦斯的浓度不超过3%,可直接进行灭火。
【答案】×8. 矿山救护队到达井下,已经知道发火巷道有爆炸危险,在不需要救人的情况下,指挥员不得派小队进入着火地点冒险灭火或探险。
【答案】√9. 因突出造成风流逆转时,应在回风侧设置风障,并及时清理回风侧的堵塞物,使风流尽快恢复正常。
【答案】×10. 我国现有的大、中型尾矿库大多属于傍山型尾矿库类型。
安全生产法44条处罚

安全生产法44条处罚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其中,安全生产法第44条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一法条并对其处罚内容进行阐述。
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工程、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经营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对于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工程、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经营等行业和领域从事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首先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这一处罚措施旨在迫使违法者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并且禁止其继续非法经营。
除了停产停业整顿之外,违法者还将面临经济处罚。
根据法条规定,罚款金额为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具体的罚款数额是根据违法情况的轻重程度来确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将处以较低的罚款金额,而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较高的罚款处罚。
经济处罚的目的是通过经济制裁来惩罚违法者,同时也起到了经济制约的作用,使得违法者付出代价,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
在某些情况下,违法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那么在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之外,违法者还可能受到拘留处罚。
法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者,将会被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
拘留处罚是对违法者身体自由的限制,目的是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警示社会其他人员,并起到震慑效果。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第44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三个方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和拘留。
这一处罚制度的设立旨在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阻止违法者再次犯罪,加强对各行业和领域的监管,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严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

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的。
2.盗采矿产资源的。
3.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
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进行生产的。
6.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7.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8.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
9.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10.对事故隐瞒不报的。
1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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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非煤矿现场执法手册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等);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4、摄像取证锁定正在非法生产的行为。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小型漏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未按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形成“一面墙”的
5
非煤矿矿山地下矿未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未按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1、查矿领导下井月度计划是否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2、查矿领导下井月计划是否在矿企业公示栏公示。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九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17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文号】安委办〔2010〕17号【发布日期】2010-08-27【生效日期】2010-08-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告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告为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重点打击范围(一)煤矿:私挖滥采、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炭生产的;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未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新建、改扩建及借整合技改或整改之名违法生产的;超层越界、私设工作面、存在隐蔽工程的;瓦斯超限作业、存在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冒险蛮干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煤炭生产行为。
(二)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危险化学品: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或试生产到期后,未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四)烟花爆竹:无证经营或违法违规储存经营的;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违反“三同时”管理规定私建乱建建、构筑物的。
(五)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三非宣传

“三非”宣传材料
1、什么是“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
2、打击三非“四个一律”是:一是对非法生产、经营及建设和经停产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二是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及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三是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及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四是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哪些:
①无证、证照(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许可证)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②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③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④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⑤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非煤矿山企业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①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②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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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的。
2.盗采矿产资源的。
3.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
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进行生产的。
6.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7.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8.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
9.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10.对事故隐瞒不报的。
1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