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新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5]34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原材料工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8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砖瓦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砖瓦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制砖厂和农村立窑、土窑业户,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砖瓦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业主、经营地址、生产能力、经营方式、生产周期、市场价格以及供电来源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砖瓦行业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工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省种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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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省种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的批复
【标 签】企业所得税,特定企业,免征税款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5﹞169号
【发文日期】2005-08-15
【实施时间】2005-08-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省局直属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报江西省种子公司申请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赣地税直发[2005]33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江西省种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486124.05元。
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赣地税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9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局对我省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一并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铃股票认购申请表发行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赣税发〔1994〕35号)2.《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34号)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赣税发〔1994〕284号)4.《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赣税函发〔1994〕14号)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04号)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91号)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塘至鹰潭电缆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1997〕051号)8.《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赣建房字〔2000〕042号)9.《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符合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免征营业税条件项目名单的通知》(赣建房〔2002〕28号)1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10号)1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赣财法〔2003〕20号)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通知》(赣地税函〔2004〕53号)1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5〕92号)1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09号)二、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件)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229号)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发〔1995〕282号)3.《江西省科学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办法>及<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赣科发市字〔1996〕231号)4.《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科发市字〔1997〕213号)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赣地税函〔1998〕118号)6.《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子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赣财文字〔1999〕128号)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65号)8.《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财务公司从江西柘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租赁资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0〕57号)9.《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消防部队系统工程免税的复函》(赣地税函〔2000〕87号)10.《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赣财文字〔2000〕144号)1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军队工程建安营业税问题的函复》(赣地税函〔2000〕84号)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网络租赁费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赣地税函〔2004〕27号)三、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6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2.《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3点、第五第、第六条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收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4〕013号)第五点“分成收入”、第七点4.《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发〔1994〕024号)第一点5.《关于金融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征收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053号)第一条中"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人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3.14•【字号】赣国税发[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2]51号2002年3月14日)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申报的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且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每年抽样检测一次),取得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二)水泥产品利用的其他废渣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范围之内;(三)企业纳税信誉良好,无偷税记录,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能反映企业原材料构成及产品销售等有关情况;(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关于退税的审批。
符合前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应按季填写《江西省水泥产品废渣掺入量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或《江西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一式五份),并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检测单位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增值税税票(复印件)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事宜。
三、关于退税的审批权限。
季度退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季度退税额2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9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ab07f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f4.png)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95号2006年3月28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各地国税机关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备案类减免税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等明确规定采用征前减免外,一般情况下均采用征后减免、逐年审批的办法。
二、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由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或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由审批国税机关使用正式文件批复,建立相关登记台账,并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上报工作。
三、对纳税人采用征后减免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样表见附件),申请日期应在次年5月30日前。
县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属于上报上级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减免税,应按规定时限呈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国税机关。
四、需要呈报上级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减免税,县级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后,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直接转报审批机关。
五、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征后减免的,统一采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批复。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略)——结束——。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12.31•【文号】国税发[1990]012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国税发<199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财政部(88)财税字第108号通知规定对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部分产品的减免税1989年年底到期。
根据这部分减税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照顾。
同时,为了有利简化计算,将减额征收统一改为减率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产品在1991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1.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在15%以上,含15%)灰砂砖、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炉渣水泥砌块(炉渣掺兑量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框架轻扳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石膏板用护面纸、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石灰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用自产矿砂冶炼粗铜,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财政部(88)财税字第108号通知中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赣地税发[2002]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106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适应新的税务管理和“两权”监督工作的需要,省局修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减免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规范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集体审批、政务公开,内部审计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营业税减免税。
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服务意识,对符合政策的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减免税。
二、本办法实施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6]038号检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仍分别按省建设厅、省地税局赣建房字[2000]42号和省地税局赣地税发[2000]65号、赣地税发[2000]77号检发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管理监督若干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1a104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85.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一)查帐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1.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帐建制,会计帐簿、帐册和凭证完整、齐全、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能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计算盈亏;(2)收入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并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能正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收入核算符合会计核算惯例和要求;(3)成本、费用支出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归集,准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相关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内部凭证;(4)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有工程项目(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异地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能按会计制度要求对各项工程项目收入进行确认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配比扣除,准确计算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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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标 签】企业所得税,特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5﹞163号
【发文日期】2005-08-15
【实施时间】2005-08-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省局直属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报江西新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赣地税直发[2005]36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江西新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1053714.29元。
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