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4篇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4篇篇1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商务活动中经常被使用。
虽然它们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法律义务和责任等方面详细比较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不同之处。
一、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承揽合同是一种委托关系,即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特定的任务或项目,乙方接受委托并按要求完成工作,在工作完成后支付费用。
承揽合同的特点是:甲方提供任务或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条款,乙方根据要求完成工作。
双方之间的合作是临时性的,一旦工作完成,合同即告终止。
此外,承揽合同有一定的自由度,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协商和调整。
二、雇佣合同的定义和特点雇佣合同是一种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雇主雇佣雇员提供劳动力,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并获得报酬。
雇佣合同的特点是:雇主对雇员有一定的指导和监督权,雇员必须服从雇主的管理。
双方之间的合作是持续性的,雇佣关系不会因为特定任务的完成而结束。
雇佣合同受法律保护,雇主有责任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报酬,雇员有权利享受工作的保护和福利。
三、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法律上,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承揽合同是一种独立性的合同形式,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旦任务完成,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之间没有进一步的权利和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并保证结果的质量;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雇佣合同是一种持续性的合同形式,雇主有责任提供稳定的工作机会和合理的报酬,雇员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
双方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雇员的权益,如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按时支付工资、保障工人安全等。
如果雇主或雇员违反劳动法规或合同约定,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在定义、特点、法律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是在商务合作中常见的两种合作形式,它们之间有以下主要区别:
1. 合作主体:承揽一般是指一个独立的个人或者公司承担某项工作或任务,独立完成并向委托方交付成果;而雇佣则是指一方(雇主)与另一方(员工)签订合同,雇佣员工为雇主提供特定服务。
2. 合作性质:承揽是一种外包形式,委托方将具体任务或工作外包给承揽方,承揽方独立完成任务,与委托方之间通常没有劳动关系;而雇佣是一种雇主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员工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工作。
3. 责任分担: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通常承担完成工作的责任,并对成果质量负责;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员工的工作结果负有主要责任,员工只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进行工作即可。
4. 报酬形式:承揽的报酬通常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照完成进度支付;而雇佣的报酬通常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支付,如每月、每周或每小时支付工资。
总的来说,承揽是一种临时性的、相对独立的合作形式,双方关系相对简单;而雇佣是一种更稳定的合作形式,涉及到更多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员工福利等问题。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1. 引言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常见的合作方式。
它们在性质、权责、法律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
本文将就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案例分析来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关系。
2. 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指委托方将一项具体任务交由承揽方完成,承揽方按约定报酬对任务进行承担和完成的一种合作关系。
这种关系在实践中有广泛应用,尤其在建筑、IT、设计等行业得以深入发展。
案例分析:某公司需要设计一个新的企业标志,于是雇佣了设计师A进行承揽。
公司与设计师A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设计师A应完成的工作、报酬、期限等具体事项。
在约定的时间内,设计师A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了标志设计。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是承揽方,设计师A是承揽者。
双方通过合同明确了设计工作的目标、范围和约束条件。
3.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聘用关系。
雇主通过雇佣关系以一定报酬向雇员提供工作机会,雇员则按照雇主的要求和指示完成工作任务。
案例分析:某公司需要增加销售人员来推广其产品,并于一次面试后决定雇佣销售人员B。
公司与销售人员B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工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等事项。
销售人员B将自己的时间和努力投入到公司的销售事务中,按照公司的要求积极推广产品,从而实现双方的共同目标。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是雇主,销售人员B是雇员。
双方通过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佣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和权益。
4.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尽管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都是合作方式,但在性质和法律义务方面存在差异。
承揽关系更关注于完成具体任务,承揽者在工作中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可以自主安排具体工作过程和方法。
而雇佣关系则强调雇员对雇主的经济依赖和从属关系,雇员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进行工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义务。
在法律上,承揽关系一般以合同为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任务的范围、报酬和期限等,因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向雇佣⼈提供劳务,雇佣⼈⽀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具有如下区别:
第⼀,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如果存在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如果⼀⽅指定场所、提供⼯具并限定⼯作时间则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五,当事⼈⼀⽅提供的劳动是独⽴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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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案例1:承揽关系vs 雇佣关系
背景:小明是一位年轻的程序员,他正在考虑与一家科技公司合作。
案例说明:
1. 承揽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个合同,作为一个独立承包商,他将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公司提供一定的服务。
他拥有自己的工作空间和工具,并且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方式上有较大的自由度。
小明负责管理自己的工作和收入,并对自己的利润和损失负责。
2. 雇佣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份聘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全职员工。
作为员工,他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方式来完成工作,并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监督。
小明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和保险,并且薪酬由公司直接支付。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1. 管理自由度: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完成工作,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
2.薪酬和税务: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的收入来自于与公司达成的合同金额,并且
他需要自行负责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直接支付小明的薪水,并负责扣除税款和其他相关费用。
3. 福利和保险: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需要自行购买保险和福利计划。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通常会为员工提供福利和保险。
结论: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工作方式、责任和报酬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作为独立承包商负责与公司合作的服务,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作为公司的员工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可真是有意思的事儿呢!你看啊,劳动关系就像是你和一个大家庭的关系。
你每天按时去上班,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矩,公司呢,给你发工资、交社保,就跟家长照顾孩子似的,对你负责。
这就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关系,你在这个家里有自己的位置和责任。
再说说雇佣关系,这有点像你请了个钟点工来家里打扫卫生。
你需要的时候就叫他来,干完活付钱就行。
这种关系比较灵活,没那么多约束,但是也没那么深厚的感情。
那承揽关系呢,就好比你找了个工匠来给你打造一件特别的家具。
他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做好了交给你,你付钱,然后就两清啦。
他有自己的本事和手艺,你看重的就是他能做出你想要的东西。
咱举个例子哈,小李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朝九晚五,这就是劳动关系。
要是小李周末想打扫家里,找了个保洁阿姨来帮忙,这就是雇佣关系。
而如果小李想定制一个独一无二的书架,找了个木匠师傅来做,这就是承揽关系啦。
你说这三种关系是不是挺不一样的?劳动关系要考虑的事儿可多了,什么福利待遇啊,职业发展啊。
雇佣关系呢,相对简单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干活。
承揽关系呢,更注重成果,你得把东西做好了才行。
那有人可能要问啦,这三种关系为啥要分得这么清楚呢?嘿,这可重要了去了!要是分不清,以后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啦!比如说,你把雇佣关系当成了劳动关系,那可能在待遇上就会有纠纷呀。
或者你把承揽关系当成了雇佣关系,对人家要求太多,人家可不干呢!咱生活中可得把这三种关系搞清楚,别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交朋友,不同的朋友有不同的相处方式,对吧?劳动关系就像是知心好友,要好好珍惜;雇佣关系就像普通朋友,各取所需;承揽关系就像一面之缘的朋友,合作愉快就好。
所以啊,咱得心里有数,遇到事儿的时候才能知道该怎么处理。
别到时候两眼一抹黑,不知道咋办才好。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可都是咱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咱得重视起来,不是吗?。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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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2011-02-09 15:54 【大中小】【我要纠错】
[案情简介]王某新购混凝土搅拌机一台,专门在农村从事私人建房中的混凝土浇注工作。
2005年5月,B村黄某因建房找到王某为其浇注三楼的混凝土,双方口头约定,工期为2天,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黄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报酬300元。
次日,王某遂带设备到黄某家开始施工,就在工程即将完工之际,王某在浇注混凝土的过程中因操作不慎被搅拌机砸到致右小臂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王某找到黄某要求其承担医药费3200元,并支付伤残补助金20000元,黄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意见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就王某的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产生了严重分歧。
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为黄某家盖房的过程中受伤的,理应由黄某负责。
黄某则辩称,王某虽然是在为自己家浇注混凝土时受伤的,但自己已将该工程完全交给了王某,王某受伤系自己操作不慎造成的,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当责任。
但基于道义,可以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法理评析]本案中,对王某的伤残该由谁承担责任关键看王某与黄某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
如果双方为承揽关系,王某作为承揽人需自担风险;如果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王某作为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相关损失应由雇主承担。
雇佣关系与承揽在外观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实务中如何对两者予以区分一直是个难点问题。
要正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第一,从合同主体的角度看,雇佣关系为民事主体,对其一般没有特殊性的要求,而承揽关系为商事主体,故一般要求具备完成承揽工作所必备的技术、设备和技能等条件。
第二,从合同的标的与性质看,雇佣关系中雇工工作时提供的是劳务,而承揽关系中交付的是工作成果。
虽然进行承揽工作时也须提供劳务,但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本身,而是其完成工作的成果。
第三,从获取的报酬上看,承揽人承担的风险较高,所以所获取的报酬一般也比雇工的高。
在当事人对报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通常应为工作成果交付当时当地同种类工作成果一般价值,而非以同类劳务的报酬为标准。
第四,从对工作成果的权利与责任看。
首先,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雇工对工作成果不享有此项权利。
其次,承揽人须对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雇工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提供的是劳务,对工作成果不承担上述责任。
就本案而言,首先,王某从2003年7月一直专门从事混凝土的浇注工作,并以此为业,完全符合承揽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要件。
其次,从双方约定的内容分析:1、双方约定工期为2天,而单纯提供劳务一般来说雇工仅按雇主指示工作,不对工程进度负责,所以也不存在约定工期问题。
2、两者约定支付报酬的条件为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该约定,王某须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这从一个侧面也显示出王某担负的是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非单纯提供劳务。
3、从获取的报酬上看,双方约定2天付酬300元,即150元/每日,这远远超过了当地劳务报酬的平均水准。
显然,王某获取的报酬并非仅为提供劳务的对价,其中还包含其提供的设备、技能、承担的风险等一系列要素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即该报酬实际上为王某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对价。
综上所述,王某与黄某之间应为承揽关系。
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受伤致残系其本人操作不慎所致,黄某并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承揽人,王某需对其在施工中受伤致残的后果自行担责。
当然,黄某表示基于道义可以给予王某适当补偿,此系黄某对其私权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