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
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
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
双务合同的特性。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
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
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
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
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
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
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承包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承包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者不享有企业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福利。
四种劳资关系的概念、特点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四种关系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时经常涉足其中.为了共同了解和掌握以上四种关系的区别,明确各自的责权利要点,以便依法主张权利,承担义务,笔者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在原收集的资料的基础上,再经过整理、修改后分别罗列如下,仅供参考。
不当之处,敬请批准指正。
一、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点】(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必须是单位)。
(2) 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交纳各项费用.(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显著特点。
(4)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或者说是必经程序。
(5)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劳务关系•【概念】劳务关系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成就的法律关系,也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劳务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关系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合同标的是劳务.在这种关系下,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对等,在相互关系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
而且,这种关系项下的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关系仅指雇佣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标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常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其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几种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关系有关,但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分别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四个方面进行详细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约定。
1.3 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劳务合同2.1 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2.2 劳务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一般包括劳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2.3 劳务合同的特点劳务合同的特点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主要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定义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雇员工之间约定雇佣关系的合同。
3.2 雇佣合同的内容雇佣合同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约定。
3.3 雇佣合同的性质雇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但与一般的劳动合同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四、承揽合同4.1 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承揽人承揽一定的工作,承揽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的合同。
4.2 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人和承揽人之间的基本信息、承揽的工作内容、报酬、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4.3 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主要特点是承揽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双方之间主要是承揽关系。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承揽与雇佣虽然都属于合同关系,但在实质和法律效果上存在一些差别。
本文将从定义、权利义务、责任和解除等角度详细探讨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一、定义方面承揽是指一方根据另一方的委托,承担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行为。
承揽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双方是劳务关系,即承揽人是自由职业者,相对独立地从事某项工作或服务,不必依靠委托人提供的劳动工具和场所。
雇佣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以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要特点是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指挥、监督和控制,并为其支付工资。
雇佣关系通常是在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员工依靠雇主提供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进行工作。
二、权利义务方面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具有更大的自主权。
委托人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或提供服务,但对具体的工作方式、时间和地点通常没有具体要求。
承揽人有权决定如何安排工作的具体细节,并对工作质量负责。
委托人则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支付相应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员工具有更多的指挥权和控制权。
雇主有权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员工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并遵守雇主的制度和规章。
雇主有权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则有权获得工资,并享受雇主提供的福利和保障。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三、责任方面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承担责任。
如果承揽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进行修复或返工,并要求扣除相应的报酬。
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了商业风险,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况,其责任和风险也相应减轻。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负有监督和评估的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未能达到雇主的要求,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纠正、培训甚至解雇。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承担了相对较低的风险,雇主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负主要责任。
什么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有哪些情况

什么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有哪些情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力,为用人单位服务,而用人单位则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劳动关系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1.双边合同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劳动关系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工作条件等条款。
2.雇佣关系:这是最常见的劳动关系形式,用人单位通过雇佣劳动者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雇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
3.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独立个体,与用人单位签订承揽合同来完成特定的工作项目。
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与劳动,用人单位以此支付报酬。
4.基层组织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基层组织成员,如党员、团员、工会会员等。
这种关系在一些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中较为常见,劳动者作为基层组织的成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一定的特殊关系。
5.隐性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仍然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且通过用人单位获得工资。
这通常发生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雇佣黑工等情况下。
6.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特点在于劳动者并没有真正进入用人单位,而是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劳务关系的法律地位与直接雇佣关系有所区别。
总结起来,劳动关系的情况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基层组织关系、隐性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这些不同的情况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 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 ,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 所招用的劳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 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 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 , 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 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 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 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 在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律的适用。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可真是有意思的事儿呢!你看啊,劳动关系就像是你和一个大家庭的关系。
你每天按时去上班,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矩,公司呢,给你发工资、交社保,就跟家长照顾孩子似的,对你负责。
这就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关系,你在这个家里有自己的位置和责任。
再说说雇佣关系,这有点像你请了个钟点工来家里打扫卫生。
你需要的时候就叫他来,干完活付钱就行。
这种关系比较灵活,没那么多约束,但是也没那么深厚的感情。
那承揽关系呢,就好比你找了个工匠来给你打造一件特别的家具。
他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做好了交给你,你付钱,然后就两清啦。
他有自己的本事和手艺,你看重的就是他能做出你想要的东西。
咱举个例子哈,小李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朝九晚五,这就是劳动关系。
要是小李周末想打扫家里,找了个保洁阿姨来帮忙,这就是雇佣关系。
而如果小李想定制一个独一无二的书架,找了个木匠师傅来做,这就是承揽关系啦。
你说这三种关系是不是挺不一样的?劳动关系要考虑的事儿可多了,什么福利待遇啊,职业发展啊。
雇佣关系呢,相对简单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干活。
承揽关系呢,更注重成果,你得把东西做好了才行。
那有人可能要问啦,这三种关系为啥要分得这么清楚呢?嘿,这可重要了去了!要是分不清,以后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啦!比如说,你把雇佣关系当成了劳动关系,那可能在待遇上就会有纠纷呀。
或者你把承揽关系当成了雇佣关系,对人家要求太多,人家可不干呢!咱生活中可得把这三种关系搞清楚,别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交朋友,不同的朋友有不同的相处方式,对吧?劳动关系就像是知心好友,要好好珍惜;雇佣关系就像普通朋友,各取所需;承揽关系就像一面之缘的朋友,合作愉快就好。
所以啊,咱得心里有数,遇到事儿的时候才能知道该怎么处理。
别到时候两眼一抹黑,不知道咋办才好。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可都是咱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咱得重视起来,不是吗?。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双⽅当事⼈基于完成⼀定⼯作未内容产⽣的法律关系。
那么,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它们有以下区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定的⼯作并交付⼯作成果,定作⼈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在定作⼈与承揽⼈之间所产⽣的法律关系。
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作中也具有相对的⼯作⾃主性和独⽴性,有的定作⼈也会对承揽⼈的⼯作作出具体的指⽰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
区分⼆者,可以从以下⼏个⽅⾯分析:⑴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配从属关系。
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作安排没有⾃主权,雇主可以随时⼲预雇员的⼯作。
⽽承揽关系中,定作⼈与承揽⼈地位平等,承揽⼈的劳动是⼀种独⽴劳动,承揽⼈对如何安排⼯作有⾃主权,定作⼈⽆权⼲预。
⑵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雇佣关系中,⼀般是由雇主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承揽关系中,定作⼈仅要求承揽⼈提供⼀定的劳动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还是以完成⼀次性⼯作成果为⽬的。
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
⽽承揽关系中则是以⼀次性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作成果的⼿段。
⑷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资⼀般是计时⼯资,定期给付。
⽽承揽关系中,承揽⼈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次性给付。
总之,如当事⼈之间存在控制、⽀配从属关系,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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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形式不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条款为内容,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仍应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法律对雇佣关系的形式没有要求,建立雇佣关系,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约定。
关键词: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
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
案例一
金鑫模具厂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法人代表为李某。因厂址迁移,需要把仓库内物品搬走。但因场内人手不够,李某便找来王某、孙某、刘某帮助搬运货物。并答应他们按日给付相当于在本厂上班的工资,每日50元人民币,一直到搬运完毕。之后与金鑫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有任何联系。在搬运过程中,王某被砸伤,其认为与该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但金鑫模具有限公司不同意,认为是雇佣关系,所以不能按工伤处理。
2、雇佣关系的特征
(1)雇佣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
(2)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3)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2)劳动关系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
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意志。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合同内容主要以劳动法律规范为依据,如必备条款(相对于选择性条款,法律规定生效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中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浅议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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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与雇佣关系有关的几个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用工量的不断增加,用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雇佣问题比较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民事责任作出不同规定,对三者之间的区别却没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介绍雇佣关系着手,重点剖析其和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以期为审判实践和立法工作提供一点参考。
(4)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广义上来说,也包括劳动关系,只不过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二者之间存在着诸多相同点,但也存在着很多不同之处。要想区分二者区别,要从下面的几个方面入手:
1、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3、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判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标志之一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提供是在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中进行。并在高度服从雇用方情形下进行劳动。劳动从属性体现在人格从属性(行政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方面。人格从属性包括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工作规则,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纪律制裁。经济从属性则体现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具属于用人单位所有、原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责任与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等方面。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用人的监督和支配,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前者强,受雇人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是劳务与报酬的对价关系,并不过多地体现从属性。
从上面的表述来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从属性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而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该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隶属性相区别。
(3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形成和实现。“劳动关系兼有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要素,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劳动法律关系,是它与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二)雇佣关系
1、雇佣关系的概念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当中却非常常见。如: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雇佣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