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补充: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三、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五、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a、聘请家庭保姆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在公司上班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d、监狱里边的劳动改造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我们常遇到的几种劳动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关系,如: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其他在岗仍保持劳动关系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属于劳务供给;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应视为就业,其工作应视为劳务;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雇员有无报酬;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有关,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而雇主则支付相应的工资或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由劳动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是劳动者的直接雇主,有权指导、管理和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2. 工资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以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
3.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劳动保护: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个人或法人组织提供劳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一定酬劳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与劳务需求方通过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务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独立性: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供应方是独立的个人或法人组织,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酬劳支付: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酬劳的金额或方式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
3.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契约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作后可以解除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 雇佣关系与独立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有权指导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相对独立,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工资报酬与酬劳支付: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后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a、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
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在外资企业,“雇用”一词用得十分的广泛,凡是支付金钱的都叫做“雇”,比如:雇员、雇主、雇工、雇聘律师、雇散工等等。在这个含义上的“雇”包含了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在内!
在国外,特别港澳台地区,“雇”就专门指聘请劳动即劳动关系。这在立法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香港的《雇用条例》、《雇员赔偿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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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看看关于劳务和劳动的区别( 2002-12-5 20: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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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我们在就职时经常会说起和遇到的词,他们在表面上看似是一个意思,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三者可以各自代表一种就业方式,合规的或不合规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关系种类,还很有可能影响到您就职后的福利等问题。
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它有如下特点:1、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
作为劳务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法律上的区别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
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在职场中,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务关系是一种基于劳务派遣的职业关系,而劳动关系则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直接签订合同的雇佣关系。
有时候,为了避免法律纠纷和额外的责任,企业希望将员工的工作关系定义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本文将介绍一些方法来证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工作内容和方式一种证明劳务关系的方法是关注工作内容和方式。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员工通常会被分配到客户公司进行工作,由客户公司指定工作内容和方式。
劳务派遣公司不直接干预员工的工作安排和绩效评估,而是根据客户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
此外,劳务派遣公司也不扣除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费,这一点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
薪资支付方式另一个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方法是薪资支付方式。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雇主和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支付的雇佣关系。
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客户公司的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工资,并从中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也是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关键方面。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通常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福利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和提供。
而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合法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否则会违反劳动法规定。
合同关系最后,合同关系也是判断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务关系中,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客户公司签订。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员工的雇主,负责与员工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相比之下,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对员工的权益和责任承担更多。
总结通过关注工作内容和方式、薪资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合同关系,我们可以辨别出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
对于雇主和员工来说,了解这些区别非常重要,以避免劳动法律的纠纷和不必要的责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作者:王志超发布时间:2011-08-23 09:52:05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
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一、劳动关系概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
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
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
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
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
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务关系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概念介绍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务关系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概念介绍
就个人而言,对于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动关系着几种看起来都差不多的内容很难分辨他们之间的区别,甚至有人会以为这几个类似的关系就是同一种关系,但是其实这三种关系是有着比较大的区别的,那么现在和找大状小编一起了解这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吧!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资关系:劳资关系又称“雇佣关系”。
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所结成的关系。
特点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所获得的工资远远低于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其中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其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的时候,这种关系和劳动关系非常接近,从形式上讲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而另一方支付劳动力报酬。
而劳资关系中更加倾向于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并且和劳动关系对比范围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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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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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1、雇佣关系是古罗马法早已认定的契约关系,工业革命后, 出现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由于资本家占有绝对的经济优势, 掌握了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政府出台旨在 实现实质公平的劳动关系法规,以保障劳动关系,维护统治秩 序。因此,劳动关系是脱胎于雇佣关系的。 2、劳务关系是完全平等的主体之间,仅就某一项事物或服务 提供劳动服务。提供劳动者完全独立于接受劳务者。而雇佣关 系,在指在一定或特定的时间内,接受雇主安排,向雇主提供 劳务。因此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跟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关系和 个人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划分
。
劳动关系的责任:职务行为造成他人受伤,企业担责;职务行为造成自己受伤, 按工伤处理。 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因劳务造成他人受伤,接受劳务者担责;因劳务造成自己 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上述第一点,在2012年版的司考“三大本”民法卷关于特殊侵权责任主体中 也有阐述。书中也是对劳动关系和个人劳务进行了阐述,而没有包括雇佣关 系。 3、但《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 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 雇员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 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我在想,侵权责任法与三大本都没有列入雇佣关系,是否已将雇佣关系具体 分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种形态?除了劳动关系外的雇佣关系按劳务关系 处理,而劳务关系具体又分为承揽、帮工、保管、运输等。但上述3的存在让 我们又不得不在实践中重视三者之间的区分。
雇佣
劳务
劳动
1、雇佣关系是古罗马法早已认定的契约关系,工业革命 后,出现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由于资本家占有绝对的 经济优势, 掌握了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政府出台 旨在实现实质公平的劳动关系法规,以保障劳动关系,维 护统治秩序。因此,劳动关系是脱胎于雇佣关系的。 2、劳务关系是完全平等的主体之间,仅就某一项事物或 服务提供劳动服务。除了雇佣外,劳务关系还包括承揽、 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狭义的 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 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 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 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
类型
自己受伤
造成他伤
第三人侵权
备注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工伤处理
根据各自过错 担责 雇主担责
企业担责
接受劳务者担 责 雇主担责(雇 员故意或重大 过失造成则与 雇主连带责任)
可选择
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择
工伤与侵权
雇佣关系
可选择
由于两两之间的责任划分存在差别,因此非常有必要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认定其属于哪一种关系,这对责任的承 担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