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劳务、承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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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劳资关系的概念、特点

四种劳资关系的概念、特点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四种关系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时经常涉足其中.为了共同了解和掌握以上四种关系的区别,明确各自的责权利要点,以便依法主张权利,承担义务,笔者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在原收集的资料的基础上,再经过整理、修改后分别罗列如下,仅供参考。

不当之处,敬请批准指正。

一、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点】(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必须是单位)。

(2) 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交纳各项费用.(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显著特点。

(4)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或者说是必经程序。

(5)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劳务关系•【概念】劳务关系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成就的法律关系,也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劳务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关系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合同标的是劳务.在这种关系下,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对等,在相互关系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

而且,这种关系项下的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关系仅指雇佣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向雇佣⼈提供劳务,雇佣⼈⽀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具有如下区别:
第⼀,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如果存在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如果⼀⽅指定场所、提供⼯具并限定⼯作时间则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五,当事⼈⼀⽅提供的劳动是独⽴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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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标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常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其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几种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关系有关,但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分别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四个方面进行详细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约定。

1.3 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劳务合同2.1 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2.2 劳务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一般包括劳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2.3 劳务合同的特点劳务合同的特点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主要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定义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雇员工之间约定雇佣关系的合同。

3.2 雇佣合同的内容雇佣合同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约定。

3.3 雇佣合同的性质雇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但与一般的劳动合同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四、承揽合同4.1 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承揽人承揽一定的工作,承揽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的合同。

4.2 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人和承揽人之间的基本信息、承揽的工作内容、报酬、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4.3 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主要特点是承揽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双方之间主要是承揽关系。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确判断。

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与承揽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对雇佣关系的判断不能拘于雇佣的形式(含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

对于承揽合同,其已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个有名合同。

两者的区别似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查。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

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

”,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

2.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

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

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可形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

3.从报酬形式上看。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考查。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承揽与雇佣虽然都属于合同关系,但在实质和法律效果上存在一些差别。

本文将从定义、权利义务、责任和解除等角度详细探讨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一、定义方面承揽是指一方根据另一方的委托,承担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行为。

承揽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双方是劳务关系,即承揽人是自由职业者,相对独立地从事某项工作或服务,不必依靠委托人提供的劳动工具和场所。

雇佣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以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要特点是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指挥、监督和控制,并为其支付工资。

雇佣关系通常是在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员工依靠雇主提供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进行工作。

二、权利义务方面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具有更大的自主权。

委托人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或提供服务,但对具体的工作方式、时间和地点通常没有具体要求。

承揽人有权决定如何安排工作的具体细节,并对工作质量负责。

委托人则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支付相应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员工具有更多的指挥权和控制权。

雇主有权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员工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并遵守雇主的制度和规章。

雇主有权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则有权获得工资,并享受雇主提供的福利和保障。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三、责任方面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承担责任。

如果承揽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进行修复或返工,并要求扣除相应的报酬。

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了商业风险,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况,其责任和风险也相应减轻。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负有监督和评估的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未能达到雇主的要求,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纠正、培训甚至解雇。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承担了相对较低的风险,雇主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负主要责任。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 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 ,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 所招用的劳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 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 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 , 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 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 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 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 在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律的适用。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为了准确区分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区分二者一些参考标准: 1、从合同标的角度考虑。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揽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为了准确区分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区分二者一些参考标准:1、从合同标的角度考虑。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劳务为目的,受雇人向雇佣人交付的是劳动力。

如果雇佣人已经劳务,但未完成定作人所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如果定作人已经劳务,即使未能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人报酬。

如本案甲与乙之间,乙如果不能将建筑材料按指定地点搬运完毕,就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而乙某与蒋某五人的关系,则是不伦蒋某五人是否将建筑材料搬运完成,乙某均需支付蒋某等五人劳动报酬。

2、从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系角度考虑。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

在承揽合同中,尽管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但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要求与雇佣人对受雇人的要求具有本质区别。

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工作成果的要求上,一般不计较实现工作成果的手段。

而雇佣人即使对受雇人采取目标控制的管理方式,依然要对受雇人的工作过程加以管理。

例如,本案中甲对乙无管理支配权,乙仅需完成合同任务,交付劳动成果,甲即应支付报酬,而乙与蒋某等五人之间则不同,蒋某等受雇于乙,须服从乙的指挥和安排,按其要求完成任务。

3、参考报酬的给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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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随着大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工作的危险程度也随之加大。

为了消除劳动就业中因双方经济地位悬殊而发生的不平等现象,保护经济上的弱者,避免企业主滥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内容,许多国家加强了政府干预。

由此,在雇佣合同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具有新特征、新内容的合同—劳动合同。

二者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而劳动合同的自由协商程度受到限制,即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为最低基准条款(如我国劳动法有关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规定等等)。

这里,我们着重从主体方面和适用法律方面,探析二者的区别。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中指出,“劳动法第2条中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所涉及的主体有:(1)国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部分劳动者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

而雇佣合同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2、适用法律上的差别。

学理上,雇佣合同有广文义理解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狭义上的雇佣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从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合同归民法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

可见,我国司法界对雇佣合同是作狭义理解。

但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中有关雇佣合同的规定。

确定雇主责任的赔偿标准时,适用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

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理论上是清楚的,其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

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
一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设备、工具、原料等)由谁提供。

在雇佣关系下,工作场地和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

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

二看报酬支付方式。

雇主一般是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

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三看工作的方式。

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决定。

四看工作的内容。

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于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附属部分。

三、其他容易与雇佣相混淆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1、在既有承揽关系,又有转包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多层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责任人。

例如:郑某将自家的建房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王某施工。

之后,王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某。

李某在雇佣赵某作工时,造成赵某伤害。

有些法官认为,郑某将房屋交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王某承建,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王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李某,也应承担适当的过错责任;李某因疏于安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造成赵某损害,其对赵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赵某明知李某无施工资质,仍受雇于李某,自己也在过错。

据此判决,郑某、王某各承担损失的10%,李某承担损失的70%,还有10%的损失,由赵某自己承担。

该案例在实践中非常流行,却混淆了承揽关系、转包关系、雇佣关系三者之间不同的法律特征。

郑某与王某是工程承揽关系;王某与李某是转包关系;李某与赵某为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转包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即便是因施工者无资质造成承揽合同、转包合同无效,定作人、转包人承担的只是合同责任。

赵某是在完成雇主李某交付的工作中受损,应按照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由顾主承担责任。

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与其所招用的劳工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如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能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与其所招用的劳工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我们认为,就形式而言,工程有承包人负责施工和管理,劳工的报酬也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劳工之间已形成了雇佣关系。

但是,关键问题是,该承包人系以建筑公司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应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
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劳工行为应视为其代表建筑公司的行为。

被告招用的劳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雇佣关系。

类似这种情况的还有,挂靠承包和挂靠经营,因为在对外关系中,挂靠人是以被告挂靠人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挂靠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视同被告挂靠人的行为。

3、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与雇请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当前,雇请保姆的方式有了新变化。

多数还是通过劳务市场由雇请人自己选定的,这种情况下,雇请人与保姆间存在雇佣关系,毋庸置疑。

但同时还出现了通过家政公司招聘保姆的现象。

对此,我们应作具体分析:如果家政公司仅起了中介作用,收取一定中介费用,则雇请人与保姆之间依旧是雇佣关系。

如果雇请人与家政公司签订诸如《保姆雇佣协议书》,约定由家政公司向雇请人提供保姆,雇请人除向家政公司支付保姆费外,还要支付保姆管理费、劳务代办费、保姆保险费等,则雇请人与保姆之间就不存在雇佣关系。

因为保姆并不是雇请人选任的,雇请人不是向保姆,而是向家政公司支付报酬,雇请人只与家政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该关系属于家庭服务合同性质,而是由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劳动(或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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