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承揽及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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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有哪些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有哪些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有哪些一、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定义及基本概念1. 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承诺为另一方(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动力、技术或者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通常适用于独立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劳动者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2. 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提供劳动力而订立的合同。

劳务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要求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二、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 合同性质不同:承揽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而劳务合同则属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2. 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定的劳动力、技术或者服务,以实现委托人的需求;而劳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用人单位能够获取劳动者的劳动力,以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

3. 合同报酬形式不同:承揽合同的报酬通常以一定的费用或者按照工程量、工时等计算;而劳务合同的报酬通常以工资形式支付。

4. 合同责任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负责,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而劳务合同中,劳动者对提供的劳动力负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5. 合同约束力不同:承揽合同通常是一次性的合作关系,合同履行完毕后即终止;而劳务合同通常具有连续性,双方在合同期限内都有义务履行合同。

6. 合同法律适用不同:承揽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适用情况1. 承揽合同的适用情况:承揽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需要独立承担工作任务或项目的实施;- 需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或者特定的劳动力;- 委托人对工作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和标准。

2. 劳务合同的适用情况:劳务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用人单位需要雇佣劳动者提供劳动力;-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要求提供劳动力;- 劳动者以工资形式获取报酬。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标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常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其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几种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关系有关,但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分别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四个方面进行详细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约定。

1.3 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劳务合同2.1 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2.2 劳务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一般包括劳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2.3 劳务合同的特点劳务合同的特点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主要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定义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雇员工之间约定雇佣关系的合同。

3.2 雇佣合同的内容雇佣合同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约定。

3.3 雇佣合同的性质雇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但与一般的劳动合同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四、承揽合同4.1 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承揽人承揽一定的工作,承揽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的合同。

4.2 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人和承揽人之间的基本信息、承揽的工作内容、报酬、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4.3 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主要特点是承揽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双方之间主要是承揽关系。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确判断。

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与承揽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对雇佣关系的判断不能拘于雇佣的形式(含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

对于承揽合同,其已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个有名合同。

两者的区别似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查。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

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

”,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

2.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

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

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可形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

3.从报酬形式上看。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考查。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承揽与雇佣虽然都属于合同关系,但在实质和法律效果上存在一些差别。

本文将从定义、权利义务、责任和解除等角度详细探讨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一、定义方面承揽是指一方根据另一方的委托,承担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行为。

承揽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双方是劳务关系,即承揽人是自由职业者,相对独立地从事某项工作或服务,不必依靠委托人提供的劳动工具和场所。

雇佣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以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要特点是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指挥、监督和控制,并为其支付工资。

雇佣关系通常是在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员工依靠雇主提供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进行工作。

二、权利义务方面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具有更大的自主权。

委托人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或提供服务,但对具体的工作方式、时间和地点通常没有具体要求。

承揽人有权决定如何安排工作的具体细节,并对工作质量负责。

委托人则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支付相应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员工具有更多的指挥权和控制权。

雇主有权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员工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并遵守雇主的制度和规章。

雇主有权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则有权获得工资,并享受雇主提供的福利和保障。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三、责任方面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承担责任。

如果承揽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进行修复或返工,并要求扣除相应的报酬。

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了商业风险,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况,其责任和风险也相应减轻。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负有监督和评估的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未能达到雇主的要求,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纠正、培训甚至解雇。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承担了相对较低的风险,雇主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负主要责任。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 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 ,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 所招用的劳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 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 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 , 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 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 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 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 在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律的适用。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一、引言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在商业和雇佣关系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劳动力的提供,但在法律和商业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异。

本协议旨在比较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特点和区别。

二、定义1.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雇佣方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劳动者提供劳务,雇佣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揽方之间约定的,承揽方提供特定工作或服务,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主要特点比较1. 定义:劳务合同是雇佣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强调劳动者的个人能力和劳动力的提供;承揽合同是委托方与承揽方之间的合同,侧重于承揽方提供特定工作或服务。

2. 报酬形式:劳务合同一般以固定薪资或计件工资的形式支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报酬则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按项目阶段支付或按工作量支付。

3. 风险承担:在劳务合同中,雇佣方承担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风险和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通常承担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4. 独立性: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一般是雇佣方的下属,受雇佣方的管理和指导;承揽合同中,承揽方是独立承揽工作或服务的,有一定的自主权。

5. 时间限制:劳务合同通常是长期合同,以年为单位;承揽合同可以是长期合同,也可以是短期合同,根据项目的需要而定。

四、适用范围比较1. 劳务合同适用范围:(1) 雇佣方需要雇佣特定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劳动者;(2) 雇佣方需要劳动者长期为其工作,为其提供稳定的劳动力;(3) 雇佣方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2. 承揽合同适用范围:(1) 委托方需要特定工作或服务,但不需要雇佣承揽方为其长期工作;(2) 委托方需要承揽方提供独立的工作或服务,不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3) 委托方需要根据项目的需要,灵活选择承揽方。

五、法律责任比较1. 劳务合同中的法律责任:(1) 雇佣方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2) 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并履行雇佣方的合理指令;(3) 双方都有义务保护对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简述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

简述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

简述包工过程中的责任风险控制——巧用承揽合同,规避法律风险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装修房子、请人打扫卫生(家政服务)、搬家等许多与劳动相关的事务,一般我们会交给有工作经验或者专门从事这类服务的人去完成,而交给别人完成的方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包给别人做,简称包工,法律上属于承揽关系;另一种是雇人做,简称雇工或者请工,法律上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对于哪一类业务接受服务者与提供服务者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直接划分或界定,这就导致发生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未签书面合同,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难以确定。

尽管理论上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分,但实践中二者界限较为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发包人(接受服务者)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外包属于承揽关系(包工),法官多半会以劳务关系(请工)裁决接受服务者承担大部分责任,以体现所谓“保护弱者”、“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等原则。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接受服务者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究竟有何种不同呢?《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经济合同法》,国务院在上世纪80年代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了《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其中将劳务合同纳入了承揽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说在当时,劳务关系就属于承揽关系。

《合同法》出台后,才逐步将二者区别开来,承揽合同的外延不断缩小。

目前理论上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劳务提供者向劳务接受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务接受者依约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通俗的说,劳务关系是请人干活,劳动者以劳务换报酬;而承揽关系则是把活包给别人干,劳动者是以劳动成果换报酬。

因此,对一般人而言,二者区别并不大。

但这区别不大的两种关系,接受服务者的法律责任差别却极大。

就承揽关系而言,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定作人(接受服务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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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承揽及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区别【案情】
李某是暖阳空调末端工程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其名下拥有数个加工车间。

赵某是其中某车间的负责人,吴某经赵某联系在其车间打工,主要加工中央空调零部件产品。

2012年4月5日下午,吴某在操作冲床加工法兰三角时,不慎被冲床砸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吴某受伤后,赵某为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对于剩余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赵某、李某均不赔偿。

2012年11月5日,吴某将李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提交了其与被告赵某之间的结算协议,证明被告李某与赵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其与原告吴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吴某的损害不应由被告李某承担。

【审判】
一、被告赵某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50087.09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在合议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两被告之间关系的情况下,对于原告吴某的损失,被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吴某在被告李某的工厂打工,其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理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在吴某与李某的关系中,赵某只是承担了联系人的角色,其并不是吴某的雇主,因此对于吴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被告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并综合庭审过程来看,被告赵某在被告李某的厂房里生产,但并不受被告李某的管理支配,被告赵某承包被告李某的所分包的产品,两人之间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而原告吴某在被告赵某的工厂打工,受被告赵某的管理支配,不受被告李某的管理制约,其与被告赵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

综上,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应当由被告赵某承担。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个应当查清的焦点问题:一个是事实查明的问题,即被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之间的关系性质认定,他们之间关系直接决定着原告吴某与他们各自的关系,进而决定着原吴某的损失最终应当由谁来承担,不能以李某是暖阳空调木端设备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就当然的认为李某是吴某的雇主。

另一个是法律适用问题,即雇佣关系和个人之简劳务关系的区别,两种关系的归责原则不同,法律适用的条款也是有区别的。

一、对于第一个问题,两个被告之间到底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应当抓住两种关系的主要区别,并根据庭审证据综合进行分析。

(一)从关系双方的地位来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性,承揽方只要按照定作方的时限,依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动成果便可,一般不会受到定作方的约束,也就是说承揽方是相对“自由”的。

而雇佣关系的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雇员要受雇主的管理支配,其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其工作的内容完全受雇主的要求和指示,整个劳动过程也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约束,雇主对于雇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分。

换句话说,雇佣关系中,雇员失去了相对的“自由”。

而本案中,虽然被告赵某是被告李某厂房里的负责人,但是并不受李某的管理和约束,而经过庭审调查发现,被告赵某是独立完成被告李某所发包的工程,并且在完成李某所发包的工作量的基础上,仍然可以独立从其他发包人处承揽工程。

从被告李某所提交的与被告赵某之间的“结算协议”可以清楚的表明,两人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而与雇佣关系相去甚远。

(二)从工作条件上来看,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方一般是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在自己的工作地点,在承揽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发包方所要求的劳动成果即可。

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的场所、生产资料、工具、技术等条件,雇员只是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自己的劳动,完成雇主所要求的工作内容。

本案中,尽管被告赵某的劳动场所是被告李某所提供的,但设备、技术、人员等生产资料都是由被告赵某自行掌握的,从被告李某所提供的“结算协议”中也可以印证,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从报酬的支付方式上来看,承揽合同关系中,报酬的支付方式一般是
根据双方的约定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不是根据劳动时间规律性地支付,报酬体现的是承揽方为完成劳动成果所支付的劳动力和劳动成果中所蕴含的技术因素。

而雇佣合同关系中,雇主一般根据雇员的劳动时间一日、一周或者一月、一年支付,并且工资的高低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劳动报酬所体现的是雇员所付出的劳动力成本。

本案中,根据法庭的调查,被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报酬支付方式是根据完成承包工程的次数来支付的,对此双方有相应的约定,每完成一批工程量,支付一次费用,从被告李某所提供的与被告赵某之间的“结算协议”这一点也可以得到佐证。

综上,被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赵某独立经营,并不受被告李某的管理和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赵某所辩称的“其生产的产品所用商标标识是暖阳空调制品有限公司的”并不能改变其与被告李某之间承揽合同关系的本质。

如此看来,原告吴某是被告赵某找来,在其工厂打工,受赵某的管理和约束,与被告李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那么原告吴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李某没有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这两条规定来看,雇佣关系和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关系中的归责原则是截然不同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个人之间的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承担过错责任。

再从最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雇员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是否意味着,在侵权法中雇佣关系也已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所取代,区分雇佣关系和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已没有必要了呢?
从理论上讲,两者的关系是有明显区别的,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的地位并不平等,雇员要接受雇主的指挥和安
排。

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是就“劳务”而作的平等交易。

从实践中讲,两种关系也是有区别的。

雇佣关系一般表现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雇主,雇佣自然人从事某种劳务,雇员接受雇主的安排和管理,雇主依照事先约定定期支付劳动报酬。

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常常表现为自然人相互之间为完成某项劳务活动而约定的劳务协议,比如雇佣保姆从事家务劳动,雇佣家教进行子女教育等。

尽管理论和实践中,二者都是有差别的,但是现实中似乎又存在着某些重叠的现象,比如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佣自然人进行某种劳务活动,既可以定义为雇佣关系,也可以称之为个之间的劳务关系,但是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认定为哪一种关系决定着法律规则的适用,进而决定着责任的承担方式。

但是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来考虑,侵权责任法制定在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制定在前,无论是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上看,还是从法律优于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上看,似乎都表明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规定,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雇佣关系规定的修改。

况且最新的《民事案由规定》中也已经将雇员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但是如此一来,现实中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雇佣自然人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如何认定?既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即使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也需要一定的持续期限;当然更不宜认定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显然这种关系的双方主体并非都是自然人。

因此,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个人之见劳务关系的规定是不周延的,不能完全将社会中关于劳务的现实完全囊括其中。

笔者认为,不应当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规定理解为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雇佣关系规定的修改,而应当理解为是一种补充或者细化。

现实中对于自然人之间关于劳务关系的约定或事实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而对于非自然人雇佣自然人从事劳务活动且不具备劳动关系条件的双方,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吴某是被告赵某找来,在被告赵某的车间打工,被告赵某的车间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被告赵某与原告吴某之间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
系。

尽管被告赵某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原告吴某在操作过程中有过错,但是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不能予支持,原告吴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被告赵某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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