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
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
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
双务合同的特性。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
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
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
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
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
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
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承包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承包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者不享有企业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福利。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是在商务合作中常见的两种合作形式,它们之间有以下主要区别:
1. 合作主体:承揽一般是指一个独立的个人或者公司承担某项工作或任务,独立完成并向委托方交付成果;而雇佣则是指一方(雇主)与另一方(员工)签订合同,雇佣员工为雇主提供特定服务。
2. 合作性质:承揽是一种外包形式,委托方将具体任务或工作外包给承揽方,承揽方独立完成任务,与委托方之间通常没有劳动关系;而雇佣是一种雇主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员工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工作。
3. 责任分担: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通常承担完成工作的责任,并对成果质量负责;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员工的工作结果负有主要责任,员工只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进行工作即可。
4. 报酬形式:承揽的报酬通常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照完成进度支付;而雇佣的报酬通常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支付,如每月、每周或每小时支付工资。
总的来说,承揽是一种临时性的、相对独立的合作形式,双方关系相对简单;而雇佣是一种更稳定的合作形式,涉及到更多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员工福利等问题。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向雇佣⼈提供劳务,雇佣⼈⽀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具有如下区别:
第⼀,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如果存在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如果⼀⽅指定场所、提供⼯具并限定⼯作时间则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五,当事⼈⼀⽅提供的劳动是独⽴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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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案例1:承揽关系vs 雇佣关系
背景:小明是一位年轻的程序员,他正在考虑与一家科技公司合作。
案例说明:
1. 承揽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个合同,作为一个独立承包商,他将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公司提供一定的服务。
他拥有自己的工作空间和工具,并且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方式上有较大的自由度。
小明负责管理自己的工作和收入,并对自己的利润和损失负责。
2. 雇佣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份聘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全职员工。
作为员工,他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方式来完成工作,并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监督。
小明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和保险,并且薪酬由公司直接支付。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1. 管理自由度: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完成工作,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
2.薪酬和税务: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的收入来自于与公司达成的合同金额,并且
他需要自行负责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直接支付小明的薪水,并负责扣除税款和其他相关费用。
3. 福利和保险: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需要自行购买保险和福利计划。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通常会为员工提供福利和保险。
结论: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工作方式、责任和报酬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作为独立承包商负责与公司合作的服务,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作为公司的员工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案例一:建筑工人与建筑公司
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公司通常会承揽一些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这些项目,建筑公司可以选择与建筑工人建立承揽关系或雇佣关系。
如果建筑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建立承揽关系,建筑公司会与建筑工人签订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工人将为建筑公司完成特定的工作,并按照约定的工作量和完成时间收取报酬。
建筑工人在完成工作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工作时间和方法。
相反,如果建筑公司与建筑工人建立雇佣关系,建筑公司将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筑工人在雇佣关系下作为雇员,建筑公司作为雇主,雇佣关系中双方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工人在公司的指导下工作,公司有权指导和监督建筑工人的工作,并向其支付工资。
案例二:司机与网约车平台
在网约车行业中,司机可以选择与网约车平台建立承揽关系或雇佣关系。
如果司机选择与网约车平台建立承揽关系,司机将作为自由职业者加入平台,并与平台签订服务合同。
司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意愿,在平台上自主选择接单,并按照平台制定的收费
标准获得报酬。
司机在接单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自由选择接单数量和工作时间。
另一方面,如果司机选择与网约车平台建立雇佣关系,司机将成为平台的员工,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司机在雇佣关系下作为员工,平台作为雇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司机需要按照平台的要求接单并执行工作任务,平台有权监督和指导司机的工作,并向其支付工资。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
虽然这两种合同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但它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一、定义与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以换取劳动者提供的劳务为基础,通过支付薪金等方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
雇佣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方面。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以完成特定工作或项目为目的,通过支付报酬等方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
承揽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和专业性,涉及到承揽人的技能和责任、委托人的要求和支付方式等方面。
二、实践意义
了解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对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比如,在招聘员工或租赁劳务时,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雇佣合同或承揽合同的方式,避免因契约形式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此外,在商业活动中,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还涉及到税收、社保、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双方来说,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特点和法律规定,有助于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结论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虽然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但它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通过了解两种合同的定义、特点和实践意义,可以有效地避免商业活动中的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试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张 伟
( 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09 ) 10 3
摘 要:广义的雇佣关 系包含 了属 于劳动法 范畴的劳动关 系和仍 然属于 民法 范畴的狭 义雇 佣关 系两者的 目的与利益、主体 法律地位 、合 同标 的及权 利 义务等方 面的不同表现入手 ,提 出划 分标准 ,以正确 界 定 当事人 法律 责 任 。 关键词 :承揽 关 系 雇 佣关系 区别标 准 法律 责任 法律特征:1 、承揽关 系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 目的;2 承 揽关系 中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3 承揽关 系主体平等 4 承 揽关系 中承揽人独立承担风险 ,独立完成工作成 果。 二 区分雇佣关 系与承揽关系的必要性 ( )区分承揽关 系与雇佣关系是区分 劳动关 系与狭义 一 雇佣关 系的前提 ,而后者 的区分又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 , 并进而直接导致当事人权利 、义务 与责任的不同分配后果 。
范畴 。由于分属不同法律 调整范畴 , 其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 序 法 上 都 存 在 巨大 差 别 。 (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 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不 同,表 二
现在:首先 , 在雇佣关系中 , 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他人损害 雇 的赔偿责任 由雇主承担 承揽关 系中的当事人对履行合 同中
致 他人之损害独立承担责任。 其次 , 员在从事雇佣活动 中 雇 受到他 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可以 由雇主承担 , 也可以由权利人 主张 由侵害人承担 , 权利人对此享有选择枕 如果雇 主承担 赔 偿责任 ,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承揽关 系中,当事人受 他人侵 害的赔偿责任与对方当事人人无关。 最后 , 雇员因从 事雇佣活动而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严格 责任 的规责原则。 承
( )雇佣关 系为当事人 间劳动力使用权 自由出让与受 二 让之协议关 系;雇佣关 系成立后 ,雇佣双方之 间遂建立起一 种指挥与服从 的内部管理关系 ,具 有隶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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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提供劳务。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了承揽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类别,而对于雇佣关系尚没有细化的规定,这也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区分承揽和雇佣界线的原因。
笔者认为,新制订的民法典应当对雇佣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分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解决承揽和雇佣关系区分无法可依的状况。
一、引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又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尽到合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同关系,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正确区别二者就显得尤为必要。
然而十分遗憾的是,《解释》在对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民事责任作出不同规定的同时,对何谓雇佣关系、何谓承揽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却没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实际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在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界限更显得错综模糊、难以辨认。
不同法官、不同法院只能依据自己对法律的把握并结合个案,对二者的内涵、特征以及区别作出个人的理解。
这种理解必然存在不一致,甚至是错误的认识。
例如,有的理解为“雇主一定要为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 ,也有的理解为“在……指定的场地内为其进行工作…… 由此……形成了雇佣关系” 。
这样造成了同案不同判,影响了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鉴于此,笔者在此提出一点拙见,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共鸣,以期为审判实践和立法工作提供一点参考。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内涵的界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两种比较古老的社会关系,分别起源于罗马法时代的劳务租赁、工作物租赁。
随着资本主义的确立和发展,二者逐渐从租赁关系中脱离出来,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则不包括劳动关系。
基于写作目的,本文讨论的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
我国法律未对雇佣关系作出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理解为法律关于雇佣关系的隐性规定。
即“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雇佣关系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与雇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承揽关系《解释》的起草者认为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源于英美法对独立契约人的规定。
而独立契约人的范围远远超出了承揽人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人等,所以人身损害案件中承揽关系比合同法的承揽关系广泛。
由于其他独立契约人所引发的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较好区分,所以本文仅就承揽合同所引起的承揽关系作探讨。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此,承揽关系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基于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正确认定在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时,我们应当区别二者之间本质区别与非本质区别。
本质区别是指可以依此作出非此即彼判断的区别;非本质区别是指一般性、非特征性的区别。
我们要多角度、全方位,通过非本质区别的分析逐步得到本质区别。
(一)意思自治原则无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都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受合同法调整的。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灵魂,即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规定,合同即成立有效。
在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时,同样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就双方身份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存在约定的,依其约定。
该约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二)劳务活动还是劳动成果回顾二者内涵,雇佣关系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承揽关系指“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两个概念一个强调劳务活动,一个强调工作成果。
因此,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活动还是劳动成果,构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本质区别。
但是实践中,劳务活动与劳动成果还是较难区别的。
因为劳务活动的结束必然伴随着劳动成果的产生,劳动成果的出现也必然要经历劳务活动。
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几点进行把握: 1.主体是否具有特殊性。
以劳务活动为目的,对其主体一般没有特殊性的要求;以劳动成果为目的,则要求具备完成承揽工作所必备的技术、设备和技能等条件。
2.行为是否连续。
以劳务活动为目的,多体现为连续性;以劳动成果为目的,多体现为一次性。
3.提供的劳动与需求方业务的契合程度。
如果构成其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则应认定为劳务活动;如果构成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应认定为劳动成果。
4.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以劳务活动为目的,报酬多按照固定的时间间隔发放,采取计时方式;以劳动成果为目的,报酬多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情况一次性或阶段性支付,采取计件方式。
5.报酬的内容不同。
以劳务活动为目的,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值,一般按照时间长度进行衡量,只要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获得报酬;以劳动成果为目的,报酬报酬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含有原材料成本、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
一般来说,以劳动成果为目的的报酬要高于以劳务活动为目的。
(三)控制从属还是独立平等当事人之间是控制从属还是独立平等关系,笔者认为这是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第二个本质区别。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雇员处于从属地位,在雇主控制、支配、指挥下开展工作;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承揽人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利。
正是基于这一点,《解释》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但是实际生活中,雇员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如何区分二者呢? 1.雇员的自主性与承揽人的独立性。
雇员的自主性是有限的,雇员一般应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地点、时间范围内,使用提供的劳动工具或设备,劳动过程应遵守劳动纪律;承揽人则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以视情况在指定地点或其他场所工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完成工作,一般是自备工具,在工作过程中无劳动纪律的约束。
2.雇主的控制权与定作人的监督权。
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可以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做出安排,可以随时对雇员工作内容、工作方法进行修正,可以对雇员的工作失误享有处分权,如扣奖金、警告、训戒等;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对劳动成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对承揽人不具处分权,只能根据合同的规定追究承揽方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有权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
由此可见,雇主的控制权是全面的、强制性的;定作人的监督权则是限于劳动成果,也是不必然被接受的。
(四)难以认定下的指导思想本着公平正义,适当向受害人倾斜的原则。
如果不能确定,可倾向于将其归入雇佣关系:首先,虽然《人身损害解释》中没有清楚规定,但依据其对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可以看出,此概念比较宽泛,采用客观主义原则,包括雇员那些被认为是错的、未经授权的履行授权任务的行为。
其次,出于对受害人这个弱势群体的照顾,将此类案件归入雇佣关系无不可,这和立法的本意也是较为吻合的。
6、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