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模版

合集下载

国有资本投入企业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本投入企业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本投入企业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有资本投入企业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出资并监管的企业、由县国资办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县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县运营中心)负责收取,县国资办、县运营中心负责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直接上缴国库,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范围、申报与核定第六条每年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确定。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净利润。

主要分三类执行:第一类20%,主要包括地方金融、房地产开发、投资行业、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第二类15%,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资源类、商贸服务等领域的企业;第三类10%,主要包括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衡政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日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市级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4年11月4日[94]财工字第29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四、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

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条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考核内容。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与收取第五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1.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累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未达到分配比例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经集团公司上报市国资委。

4.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当积极与其他出资人协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收益权。

计算应交利润时,在年度净利润中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应依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截留国有股东应享有的收益权。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延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0日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18〕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征收、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市级有关部门所属(或监管)的市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全额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上缴。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XX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八条 下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下属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收到下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 材料后协同资产管理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核意见,向下属企业 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 以及国有控股股权按比例应分享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四条 下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国有 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下属企业一次申报。下 属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应当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并附决算报表、 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下属企业 据实申报,并附经济业务、收益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下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规定:
(一)下属全资公司年度净利润的上缴比例, 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司向 集团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确定。
(二)下属控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 应付国有股股利、 股息 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 缴。
(四)下属企业依据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及缴入账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
第九条 下属企业逾期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 风控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催缴后仍不上缴的,交由公司 纪检监察小组和检查部门进行追责。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4年11月4日[94]财工字第29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四、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

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条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考核内容。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与收取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1.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累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未达到分配比例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经集团公司上报市国资委。

4.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当积极与其他出资人协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收益权。

计算应交利润时,在年度净利润中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应依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截留国有股东应享有的收益权。

集团公司通过国有产权代表,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对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表达意见或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集团公司实行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报批制。

利润分配方案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并按集团公司的回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会议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的决议书面报集团公司。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具体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自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且不晚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由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文件等材料;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依据。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员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员据实申报,并附送其业清算报告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九条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份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各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件,报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对各企业下达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通知书。

(二)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应在收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下达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

第三章国有资本收益备案
第十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对留存收益使用的管理,防止出现留存收益投资于低效、非主业项目等问题,实行国有资本收益备案制。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备案本级企业、二级企业、重要子企业及上市公司上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备案内容包括:
1.上年应交利润、实交利润和分配股利、股息情况;
2.上年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情况,包括:标的企业层级及集团公司对标的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金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3.上年清算收入情况,包括:清算企业层级及集团公司对清算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企业清算收入金额;企业清算报告;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4.上年企业接受政府资金情况,包括: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影响利润和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备案本级企业当年分配和使用上年收益情况。

备案内容包括:
1.集团公司分配国有资产收益的决策情况;
2.上年实现留存收益的使用情况;
3.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监督各
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当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批准。

数额较
大需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的,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经理办公会决
定。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按日收取应缴款额2‰的滞纳
金。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投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做到事前严格审核论证、事中加强动态监控、事后进行效绩评价,确保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国有资产收益
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定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

留存收益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企业发展的,应当事前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或未分配结余余额。

第十九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隐瞒、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

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暂缓兑现或扣减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
(二)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