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一、案由释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子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三、典型案例【案例】吴某某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单个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
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单个的借款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蔡锡满诉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争议焦点】出借人出于获利的目的借款给他人,且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只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利息时未说明是月息还是年息,此种情形是否属于约定利息不明确,是否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一、背景最高院公报2014年12期发布最高院于2011年审理的一起案件【(2011)民提字第344号】,在法律界引起轰动,很多人都有了司法实践已突破“禁止留押”的感叹。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看到该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时,都会想起前述公报案例。
笔者也不例外,同时会困惑该司法解释是否已改变了最高院在上述案件判决的裁判标准,否定其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此,在最高院依例出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之前,尝试着揣测一下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目的。
二、该条第一款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两个关联合同。
按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答记者问中所述,“此种情形下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
”基于这一理解,出台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近年来,实务中经常发生这样一种纠纷: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外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以抵偿债务。
如何认定此类房屋买卖合同〔1〕的性质,学说上意见分歧,实务中做法不一。
〔2〕为统一司法裁判,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第1款)。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2款)。
”但《解释》第24条只是从程序上作出规定,并未明确此类买卖合同的实体性质,从而导致对该条的理解也存在分歧。
基于此,笔者在评析各种既有观点的基础上,论证此类合同的具体性质,并就《解释》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以期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助益。
一、让与担保说之辨析(一)让与担保说该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表达了转移所有权以设定担保的意思,而且还通过办理备案登记具备了相应的公示方法,符合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
〔3〕该观点在实务中有所体现。
例如,在“浙江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方式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构成让与担保,并且让与担保的内容系其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债权人对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移转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的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担保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司法解释也较为复杂。
为了明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了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解释1.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借贷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对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3.网络借贷的司法解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成为了大众借贷的重要形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对网络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合同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5.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自由约定的借贷利息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息过高,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6.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的约定对于抵押担保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并明确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包含了25条释义,这对于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这25条释义进行解读和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广大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者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释义,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具有交易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的特点。
这一释义为我们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特点,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1.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释义中,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释义对于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保护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关于借贷标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释义中,对于借贷标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借贷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这一释义对于借贷标的的范围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违法活动,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3.关于利率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释义中,对于利率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利率政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借款人的信用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
这一释义对于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设定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防止过高的利率导致借款人被套利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是由最高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进行逐条解释,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款。
第一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利息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解释:根据这一条款,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标准,但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
超过24%的利息标准将被视为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被要求支付超过24%的年利息,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
第二条: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时的权利。
如果借款人不知情地支付了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向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应当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时,需要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提供贷款市场利率的证据,方可获得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的返还。
第四条: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如果借贷双方存在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五条:民间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诉讼威胁,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主张合同无效时的举证责任。
如果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则需要举证证明诉讼威胁,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审判诉讼程序。
权威解读民间借贷第15条的理解和适用

权威解读民间借贷第15条的理解和适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
该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保护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第15条是该法的重要条款之一,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违约金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就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进行详细阐述。
一、第15条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第15条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利率,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上限。
未经借款人同意,出借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借款利率不符的其他费用。
”该条款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借款利率、协商约定和其他费用。
其中,借款利率是该条款的核心内容。
根据该条款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实际利率不得超过年化15.4%。
同时,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利率,但协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上限。
此外,出借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借款利率不符的其他费用。
二、第15条的理解和适用1. 借款利率的理解和适用根据该条款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这里所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根据最新的规定,2021年3月1日起,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3.85%。
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15.4%。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利率,但协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上限。
这意味着,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15.4%,则该协议无效。
同时,借贷双方应当明确协商约定的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协商约定的理解和适用该条款规定了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利率。
这意味着,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利率不仅仅是由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还可以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协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15.4%的上限,同时,借贷双方应当明确协商约定的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张纯唐倩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
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
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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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目次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
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
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在中央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背景下,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审判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同时,为便于全国法院认真学习贯彻适用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适用解释中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与供求关系不断变化、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间借贷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新情况,在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人多次提出议案,重点聚焦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问题,要求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
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反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继续深入调研民间借贷相关问题。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作出规范。
2018年8月,针对社会上经常出现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进行专项规范。
直至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司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一直延续。
2020年初,我国经济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冲击,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更多融资困境。
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
该次修改以规范与保护民间借贷,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为目的,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利率利息等重要问题作出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展开了对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此次修改还承担了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实质的重要任务。
在认真研究各级法院反馈问题,广泛听取代表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先后形成讨论稿、送审稿、清理稿等多个文稿,3次报送审判委员会及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是以民法典作为实体法依据。
作为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结合2020年8月20日司法解释施行后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2020年12月,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7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对于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和实务界长期存在不同观点,但均认可民间借贷具有未获官方金融机构许可、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进行资金融通活动的本质属性。
从相关文献看,国外也普遍以“非正式金融”的概念来描述我国的民间借贷,用于泛指在银行业监管机关的监管之外,由非正式金融机构参与实施的金融活动。
结合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定,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该规定不仅从形式上明晰了民间借贷的民间性特征,更从借贷主体的角度,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进行了划分。
2017年,中央印发《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央部署,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是“7+4”,具体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
据此,除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外,我国出现了类金融机构的表现形式。
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因大幅调低了司法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有关部门和一些法院反映,应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请示。
鉴于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属于金融监管部门职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答复。
该批复第1条明确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法律规定了合同无效制度,以集中体现对行为的否定态度。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事由作出规定,体现对借贷行为的管控和规制,为借贷主体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划定界限。
相较于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第13条对借贷合同无效事由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删除了第(1)(2)项关于“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无效要件,进一步放宽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二是将第(1)项规定的“信贷资金”改为“贷款”,避免在适用中对贷款性质产生歧义,同时删除了转贷前的“高利”二字,放弃了出借人牟利目的的无效要件,即便转贷行为并不获利,也因行为具有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性质,不应认可其效力;三是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作为规定的第(3)项,明确禁止职业放贷行为;四是为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对有关条款的具体表述作出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立的转贷无效规则,有条件地承认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决定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的原则要求,对转贷无效规则作出严格限定。
实践中,对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存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尚未偿还,出借人又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具体来源的,即可推定其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行为。
笔者认为,该项规定旨在加重出借人对资金来源的举证责任,但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另外,该条第(2)项之规定中虽有“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表述,但并不影响主体的广泛性,并未将自然人主体排除在外,出借人为自然人的,只要符合行为要件,也可适用该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其次,我国虽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但仍重视民商区分的法律思维。
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业,对金融市场规则十分熟悉,有较高能力控制风险和节约成本,已经超出了民事行为的范畴,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职业放贷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应当严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