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鸡东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鸡东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鸡东县福泰名居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及鸡东县总体发展规划,立足于鸡东城镇实际情况,特制定鸡东县建设福泰名居经济适用住房区房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

(一)征收范围:交通车辆检验所至党校西侧部分。征收产权户64户,面积4200㎡。

(二)征收时间:2011年5月19日—2011年6月18日,方案公布时间:2011年4月18日—2011年5月18日。

(三)征收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相关说明:

1、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按房证面积计算。

2、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为被征收人。

3、对逾期的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由规划、土地部门确认。

二、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原则上实行“拆一补一,以旧换新”结算差价;

2、45㎡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

3、60㎡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

4、征收不足45㎡(不含45㎡),由政府无偿补至45㎡(如根据需要调换至60㎡,政府给予优惠,按成本价交易,如超出60㎡以上,按现行市场价交易,优惠150元/㎡)。

5、征收60㎡及60㎡以上的房屋给予10㎡优惠,按成本价交易,超出部分按现行市场价交易。

6、因被征收房屋的结构与期房结构差异,所导致差价部分,由被征收方补齐差价部分,45㎡以内含45㎡的房屋不找结构差价,超出45㎡以上的房屋收取超出部分差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住宅类:混合结构不找结构差价。

砖木结构找100元/㎡差价。

其它结构找240元/㎡差价。

非住宅类:混合结构不找结构差价。

砖木结构找500元/㎡差价。

其他结构找1500元/㎡差价。

7、若被征收人选定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上述各类情况的优惠范围,超出其优惠面积部分,按现行市场价收取,产权仍归被征收人。

8、被征收人的房屋属经租返还的,经认定确无其它住房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屋征收办法给予补偿。

9、被征收人的房屋属经租返还的原产权人的房屋,且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计算,其他补偿依照私有房屋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10、对被征收的手续齐全的营业性非住宅,原则上仍按“拆一补一,以旧换新”结算差价,仍沿用前第二项第一款第6条执行。

11、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予以调换。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评估结果公布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得再进行产权调换。

5、其它无产权(如偏房等)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砖混、砖木、简易分类,以上年度房屋重置价格计算予以补偿。

(三)搬迁补偿

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四)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偿按500元/月,期限为12个月,逾期延续。搬家费标准为:承租户1000元/户、产权户2000元/户(按产权证照为准)。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依据税务部门出示的被征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计算出相应利润)予以一次性营业损失补偿。从业人员数以工商营业注册人员为准,从业人员工资以劳动部门出具行业平均工资计算,租赁人补偿三个月工资,产权调换户补偿十二个月工资,逾期延续。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五)优先搬迁(时间)奖励

1、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均无偿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10%的补助。

2、政府对被征收人按搬迁次序逐日予以公示。征收范围内的搬迁户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查询具体的公示方式及内容。公示内容包括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货币补偿金、奖励金额、附属物价格等。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订立搬迁协议后搬迁的,可直接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费)。

三、实施步骤

(一)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并将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二)住房走访,调查摸底,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委托鸡东县慧丰房地价有限公司进行,并及时公示评估结果。

(三)由征收办负责通知结清电费、电话、电视、宽带等各种费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四)按规定发放搬家费、临时住房租金、营业损失补偿。

(五)以搬迁先后顺序发放征收序号,被征收房以此为凭证,到安置地点选择新房。

(六)被征收户自行安置临时住房、自行搬迁,交出被拆房屋钥匙,回迁户领取新房序号。

(七)征收单位按照“即办即拆”原则,谈成一户拆除一户。

(八)净地挂牌后,先进行产权调换,后进行房屋建设。

(九)在新区范围内,新盖楼房中,指定栋号进行合理安置。

(十)回迁时间以被征收户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开始计算,多层:12个月。如因自然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如期完工,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六)强化监督,确保公正。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县公安、纪检、法院、建设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各司其位,各尽其责,实施征收过程的“五公开、三统一”: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公开和统一征收、统一补偿、统一安置,确保全过程的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八)本方案解释权由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

注:此方案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结合地方实际首次制定的,如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请示政府后予以合理妥善解决。

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保障鸡东县福泰名居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将福泰棚户改造区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宜如下:

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范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的交通车辆检验所至党校西侧部分范围内国有土上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实施部门:鸡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评估单位:鸡东县慧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签约及搬迁期限:2011年5月19日至2011年6月18日。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已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鸡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子是有房产证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规定于《房屋登记办法》中,在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盖好之后,用这两个证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涉及拆迁政策以及拆迁补偿,具体规定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

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结合型补偿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最新)

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X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本着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宗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和《X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X街道董邦村,东至规划路,西至农田,南至山坡地,北至山坡地,上述四至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收范围内未发现依法应予以特别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及其他设施。 二、征收部门 X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X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X市X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电话:X 工作班组:X互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电话:X (经办签订协议单位)。 四、征收实施计划 (一)X年12月10日起,开展前期入户测量和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登记。 X年3月29日至X年4月28日拟定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论

证、修改并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30日。 (二)X年7月12日公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公告5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三)X年7月12日起,实施征收的基础工作: 1.召开动员会,讲解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被征收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权属材料(以下简称“两证”)。 3.组织房屋产权认定部门共同对“两证”不齐或房屋现状与“两证”登记的面积不符的房屋进行房屋合法产权认定。 4.受理自建房分户申请,对符合条件需分户的,提出分户申请, 报征收部门或片区改造指挥部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 分户办理征收手续的依据。 5.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完成后,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对象进行登记、汇总,上报预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6.片区改造指挥部将货币补偿签约的比例、数量及补偿资金需求 及时报送房屋征收部门。 7.根据各户被征收合法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计算各征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制定各户补偿估价汇总表,并发给被征收人核对。 8.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写5篇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写5篇 How to write the decision of housing expropriation com pensa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写5篇 前言: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本文档根据决定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篇章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3、篇章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4、篇章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5、篇章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写?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章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县长。 被征收人:郝xx。 被征收房屋编号:xx县xxxx乡区段002号。 房屋所在地:xxxx乡章京xx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xx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教育园区所涉及的房屋予以征收,并下发了关于《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xxx年第1号)和《教育园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为xxx年1月15日至1月25日。 被征收人郝xx在本征收范围内自建房屋9间,其中有照房1间,平房,面积为171㎡。无照房8间,分别为:平房面积为23.56㎡;平房面积为46.5㎡;平房面积为13.3㎡;平房面积为110.16㎡;平房面积为34.16㎡;平房面积为98.64㎡;平房面积为54.4㎡;平房面积为26.4㎡。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包括:铁大门10.4㎡、厕所1个、电井2眼。 被征收人应于xxx年1月25日前自行搬迁。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为切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9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9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标准在其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有详细的说明,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加快,现有的土地已经不能满足城市的发展,那么就会对以前建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当地居民或者村民的土地就是拆迁众多情形中的一种。征别人的地当然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是什么呢?的小编的在这里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2017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1 2 偿,宅基地占地面积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面积以调查摸底时情况为准。砖混房屋以外墙外围面积计算,小青瓦房屋按“人”字形房屋丈量面积计算。 3、货币补偿的程序。 数据采集。由征收人牵头,房屋被征收户参与,按相关标准丈量。如房屋被征收户拒绝参与的,可由征收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委托公证处公证员参与进行公证,并摄像存底。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期间反映出的问题,逐一加以核实。核实无误后,以新核实的为准。 签订合同。与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房屋被征收户签订合同。 在房屋被征收户签订合同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支付货币补偿费。 4、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农户可在规划区外自行选址,并报***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迁建安置 按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对地面建构筑物作价进行补偿,根据原房占地面积在*****对被征收人迁建安置,由其自行进行建房。 1、宅基地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以丈量面积为准,按照征一还一原则进行安置。 迁建安置地基为132平方米/个,房屋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房屋占地面积,

每户可选择一个宅基地,原房占地面积与所选地基面积超出部分按200元/平方米补差。原房占地面积与所选地基面积不足部分按34元/平方米补差。 2、迁建安置宅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3、安置对象认定。以独立建房的单栋房屋为迁建安置户基数,一栋房屋住有几户人的,以一个户头计算,以该栋房屋土地使用证权 3 利人或委托人名义安置。 4、征收人负责办理建房所需的土地使用证等必要证件,其它办证费及建房规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 5、迁建安置程序: 数据采集。由征收人牵头,房屋被征收户参与,按相关标准丈量。如房屋被征收户拒绝参与的,可由征收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委托公证处公证员参与进行公证,并摄像存底。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10号令)

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武陵区、鼎城区、津市市和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各区县市房管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 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城管、物价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可设立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和可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征收申请书; (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划定的项目规划蓝线图;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的材料。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应在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规划蓝线范围内。 规划部门划定项目蓝线时原则上不得分割现有房屋实际占用地块。在旧城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的,规划部门在划定项目规划蓝线时,应将项目周边已规划为道路、绿化等公益建设用地的地块或无法另独立规划建设的地块一并纳入。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各科室职责

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各科室职责根据三定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即:综合科、征收补偿科、搬迁安置科、动迁信访科。下设莒南县正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综合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秘机要、宣传信息、保密和日常行政等工作; 二、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内部各职能科室,督查各类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协助做好党的组织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等资料的管理; 五、负责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进度信息的归集、统计; 六、负责单位物品及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负责调研、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办理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补偿方案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听证、公告、公布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房屋征收联合调查摸底工作并公布调查结果; 三、负责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负责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七、负责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办理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会商、会办政策适用、特殊 户补偿安置等工作; 十、负责房屋征收(搬迁)工作情况的统计和上报; 十一、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拟定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计划、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交付计划; 二、负责安置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配套设施标准的确认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 三、负责安置房的交付审核及相关调配工作; 四、负责存量房源管理; 五、指导各片区、街道的安置房建设; 六、负责安置房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安置进度的统计和上报;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莒南县正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一、受征收办委托组织拆除公司进行拆除招投标工作; 二、组织旧房搬迁、验收、残值看护、拆除,垃圾清运; 三、对拆除公司进行管理。

2017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32901895.html, 2017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2010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是根据什么制定的,想知道2010天津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吗,快来看看吧。 为加强对天津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补贴金额由区县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修订后,补偿金额将按照评估时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 价格评估确定。 实施拆迁要有许可证 规定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

费。 拆迁范围内不得扩建房屋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 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拆迁双方要订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协议内容包括: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补偿安置方式; 3、货币补偿金额;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5、搬迁期限;6、临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最新版本)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最新整理房屋拆迁征收工作流程讲解学习

新华社区二期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发展改革局核发); 2.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国土资源局核发); 3.该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确定规划红线。(区规划局核发); 4.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区财政局出具)。 (二)依据以上有关规划,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确定征收范围后,发布冻结通告,送达相关部门。 (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

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金城街道、新华社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同时组织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非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公示。 2.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发布评估通知,同时提供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库内),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征收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 3.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区政府报送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房屋征收决定范文

房屋征收决定范文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房屋征收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房屋征收决定范文一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xx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 董家渡2号地块:东至规划如意街,南至白渡路,西至悦来街,北至复兴东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02〕第18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董家渡3号地块:东至豆市街,南至白渡路,西至规划如意街,北至复兴东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07〕第17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9月28日 房屋征收决定范文二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1.新开路、鞍山路、市场街、长江路、日新街、无名街(唐御宫洗浴南侧)合围。 .繁荣街、英山街、市场街、华胜街、平和街、长江路合围。 .长江路、西岗街、平和街、庆胜街合围。 .长江路、英华街、宏济街、生福街、庆胜街、西岗街合围。 .西岗街、鞍山路、长江路合围。 .宏济街、同庆街、无名街(前程国际北侧西起西岗街与宏济街交叉口东南角、东至同庆街)合围,同庆街10号、12号、42号。 四、房屋征收部门:大连市西岗区城区改造办公室。 五、实施时间: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实施。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一、使用原则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10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6%)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 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信访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 1.补贴。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 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信访遗留问题处置

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信访维稳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 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 30 %;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率达50%时,支付30%;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30%;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按户计算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由属地区政府研究确定,承担征收拆迁职能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余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参与征收拆迁具体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多少进行分配。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进行合理分配。 征收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集体土地上拆迁人按照序时进度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账户。 五、审批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区政府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或按区级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批,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六、配套措施 各属地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经费使用标准和制度,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七、监督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其他专项资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独立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XXX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XXX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三里屯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收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条征收范围:XX路以西,XX路以东,规划XX大道以北,XX大道以南。 第三条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单位或集体的土地及房产、附属物等,由市政府统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货币补偿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屋,且须在集中安置房源范围内按相关规定挑选安置房屋。安置房屋可选楼层为建筑一层以上房屋(1-2层为商业用房时在3层以上选房)。安置房屋设计户型分别为90-140平方米左右,实际户型和面积以市规划局、房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一)、单家独院征收补偿办法:

1、只建一层的按1:1置换,即一平方换一平方。有条件盖二层但因规划控制没让盖的,按一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另照顾20%。 2、已盖房二层以上者,一层按1:1置换,二层按50%或60%置换(A、水电门窗齐全,内外皆粉刷,按60%置换;B、水电门窗不齐全的按50%置换),三层及以上部分和地下室按评估基准价予以货币补偿。 3、凡是与主房不相连或紧贴并低于主房的储藏间、厨房、卫生间、单独门楼等,只能货币补偿,不能产权调换。 4、选择产权调换的,土地一律不作补偿。 5、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差部分的结算 (1)多要: 超过应享受面积1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1680元/㎡结算; 超过应享受面积11-2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1980元/㎡结算; 超过应享受面积21-3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2680元/㎡结算; 超过31㎡以上,按市场价3800元/㎡结算; (2)少要:少要部分按1680元/㎡退款。 (二)、单元式住宅楼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单元式楼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货币补偿办法执行。 2、单元式楼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一平方米换一平方米安置房屋,并按原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缴以下相应差价。 (1)、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原住宅楼房均在单位集体土地上建设(大多为旧房),大部分未履行土地出让手续(个别履行出让手续的,原出让面积比实际占地面积小),本次改造时要将这部分房屋变更为大产权房,在置换新安置房时由被征收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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