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环办〔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24〕1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工作,提高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1 目的和范围为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质量,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全流程工作,保证碳排放核查工作符合区域碳市场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受委托的核查机构开展对纳入湖北省碳市场的企业开展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非工业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和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鄂环发〔2022〕12号)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14064-3,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资金管理制度范本资金管理制度范本1一、基本制度1、开立两个账户,基本户用来付款,一般户用来收款。
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建议使用网银。
每天发生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做到日清日结,及时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2、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执行现金等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用白条抵库。
二、现金管理制度1、所有现金收支专人(出纳)负责。
2、出纳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流水账),每天结出余额并核对实存。
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一定数额(建议5000元,且是收入额)时必须存入银行(一般户)。
4、出纳收取销售现金时,须立即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开具一式至少两联的销售单据,一联销售留存,一联会计处理。
经手人一定要有经手依据。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审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
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相关人员(如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
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三、支票和网银管理制度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并建立支票登记备查簿(包括支出和收取支票两本)。
2、出纳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按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流水账),结出余额,每天登录网银核对银行存款实存。
作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至少三联的收据,缴款人、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或网上付款必须事前按相关程序审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
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支出支票时,由领取人在支票头上签收签字认可,并及时登记支票备查簿。
5、基本户余额不足时,申请按支出预算从一般户转过来(建议半月一次)。
四、印鉴的保管银行印鉴原则上必须分人保管。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分别派其他专人和出纳负责保管。
五、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1、出纳至少每半月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半月报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指定人员于每半月终了进行定期对账盘查,其他时间进行不定期抽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30•【字号】鄂财农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规[2010]4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应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级财政相关资金,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集中投入,切实发挥资金规模效应,同时,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有效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共同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围绕全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优势特色产业布局,通过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开发和规模化开发,重点支持具有我省地方特点的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建设,促进我省农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投入,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因素分配的原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鄂政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十一五”时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通过采取强化目标责任、优化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加强重点领域管理、强化政策激励、开展全民行动等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1.67%,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1.78%和7.08%,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全省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相当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贡献大、得益多”、“完成好、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完成好的地方,奖励资金安排多。
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第五条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各项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并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报送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革办)备案,作为对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市(州)建设部门根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和《责任书》,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向省节能墙革办报送考核情况。
省节能墙革办组织对市(州、直管市、林区)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考核指标:(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市(州),其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有关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鄂环办〔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有关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16〕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切实履行部门责任,有序开展贫困县环境保护类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工作,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环保行业扶贫和贫困县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重要性省委十届六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明确要求到2019年全省建档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指导全省开展贫困县资金整合,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我省贫困地区大多处于江河上游、湖库水系源头、农牧交错地带,生态地位极为重要,生态系统又十分脆弱,一旦受到破坏,就很难修复,将会威胁地区生态安全。
习总书记强调,“在生存条件差、但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可以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一条生态脱贫的新路子。
”全省环保系统特别是贫困县(区)环保局,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理念,结合贫困地区生态特性、保护重点,积极主动谋划区域扶贫攻坚和生态环保规划,牢牢守住生态环保红线。
要深刻认识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和扶贫资金整合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激活和放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升财政资金绩效,实现环境保护和扶贫开发并重,全力推动贫困地区绿色发展。
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以污染减排为总抓手,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立节约型、清洁型、生态型产业结构为着力点,健全规章,完善政策,充实机构,加大投入,大力推动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有效控制增量削减存量,为我区实现“四区一体”建设提供环境支持和保障。
二、减排目标**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动态消减任务分别为10吨、1吨、248吨、21吨。
三、减排措施**年是“十三五”污染减排的开局之年,要在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和决策部署下,进一步深化三大减排措施,把工程减排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加强机动车减排,积极开展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一是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坚持规划环评先行,优化项目布局,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是充分发挥环保政策杠杆作用,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大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是推进煤改气工程,严格落实《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四是鼓励支持低碳、低排放支柱产业的发展。
(二)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力度。
继续落实主城区机动车尾号限行制度,保障机动车管理减排成效。
大力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工作,**年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率达到在用机动车保有量99%以上。
按市里统一部署,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适时延长限行时间,逐步推进简易工况法检测,倒逼黄标车淘汰。
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桩建设,按计划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使用。
(三)加大环保日常监管力度。
一是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每季不少于一次,环保设施运行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是由区环保局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减排工程进度开展联合督察,通报进度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鄂政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2]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8月21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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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排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支持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四条减排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遵循“以奖代补、先做后补、奖励政府”原则,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减排资金的安排,依据对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的年度减排考核结果,按60%的比例对减排成绩突出的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减排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依据省环境保护厅上报并经省政府同意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结果,以及经各市(州)政府核准的所辖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结果,审核其提出的年度减排资金安排建议,按预算管理程序拟定减排资金测算分配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三)依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减排资金分配方案,办理本年度减排资金预算下达;
(四)监督检查减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减排目标的考核。
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减排目标,科学制定减排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拟定减排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督促和指导各市(州)政府将减排任务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政府;
(二)依据《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鄂政办〔2013〕17号),建立健全减排工作考核体系,按照市县政府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确定各指标得分权重、量化评分原则及标准等内容;
(三)按照年度减排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减排目标考核工作,监督指导各市(州)开展所辖县(市、区)减排目标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
(四)依据年度减排考核结果,按规定比例提出本年度减排资金安排建议。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九条减排资金测算安排原则。
减排资金的安排以各市县政府年度减排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实际贡献情况、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责任书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及减排项目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具体考核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
第十条减排资金测算分配的计算公式:
某市县年度减排资金分配额度=(某市县政府年度减排工作考核得分/考核进入奖励范围的市县得分总和)*年度减排资金预算总额。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依据经环境保护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量,以及年度减排工作考核结果以及“贡献大、得益多”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突出贡献的重点减排企业(项目)或单位给予奖励。
(二)环境监测、监察、信息等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
(三)其他与减排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减排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偿金。
(二)与减排项目实施无关的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设备、装备、公务车辆等固定资产购置;办公场所新建、改扩建;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与减排管理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减排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对下激励性转移支付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当地政府。
地方政府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减排资金支付由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减排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
资金使用单位要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相关市县财政、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减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相关市县财政、环保管理部门要建立减排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减排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提交减排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上年度减排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将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减排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将采取收回违规减排资金、报请省政府予以通报、暂停今后两年减排资金的分配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
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排奖励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年度奖励资金安排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3〕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