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资料的通知

合集下载

加强高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_文秘工作.doc

加强高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_文秘工作.doc

准确理解组织机构代码的含义是规范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管理的重要前提。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在全国范围内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由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l 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纸质证书)和副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首次强制性要求包括高校在内的组织机构纳税人提供(俭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否则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随后,全国人事管理信息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外汇管理系统、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海关通关系统、社会保障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出国境管理、网络域名备案等诸多与高校人、财、物管理及日常运行息息相关的业务领域先后将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采集相关数据作为办理业务的必要前提。

可以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成为高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不可或缺的基本证件。

二、清华大学规范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管理的做法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高校办公室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多年来,清华大学学校办公室在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工作队伍的基础上,坚持以规范管理服务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范化管理,逐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领流程清华大学现有15个学院、56个系及几十个校机关职能部处,均存在借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申领证书复印件的情形,且经办人员变动较为频繁。

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每年借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申领复印件的申请数都在1000次以上。

为避免因办事程序随意导致工作出现失误或错误,推动办公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管理流程非常必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65号【发文日期】1999-04-16【实施时间】199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自2010年11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

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第八条(一)、第十四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第八条(二)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第九条(二)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通知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编制委员会(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3.07.13•【文号】技监局发[1993]14号•【施行日期】1993.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编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技监局发[1993]1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院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二)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含负责管理,下同)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事业单位。

(三)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四)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分法人代码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代码是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代码是法人分支机构代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
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5.21
•【文号】财税字[1997]63号
•【施行日期】1997.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
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63号1997年5月21
日)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

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

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现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与民政部门共同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明晰职责,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要以依法行政、方便纳税人、降低行政成本为原则,共享登记信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

要认真梳理有关信息需求,尽可能在登记环节采集信息。

对暂时不能在登记环节采集的信息,应在办理涉税事宜环节补充采集,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要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十本为一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填写)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调查表(转制的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也适用)机构详细名称(盖章):上级主管单位名称:机构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上报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一四年十月填报说明一、调查目的:掌握全国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的年度活动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

二、调查范围: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属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国有独立的科技信息和文献机构。

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三、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填报时间: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

五、填报要求: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机构公章。

2、要按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3、字迹工整,用钢笔填写,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英文字母用大写。

4、填报时,除课题基本情况表可保留1位小数外,其他表一律按照计量单位取整。

如果数字取整后为零,须填“0”;如某项指标值没有,填“—”;如整个表的内容不发生,请在该表右上方注明“不发生”。

六、填报软件及规则:填报所使用的软件及其报表中一些属性指标的分类标准及代码请到中国科技统计网站上查看或下载,网址为:,具体位置在主页的“统计业务”中。

要下载软件请点击其中的“统计软件”,要查看指标分类标准请点击其中的“统计资料”。

报表目录表1填表说明机构代码:按《科技统计工作文件》中的“全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代码编制方案”填写。

上年机构代码:在报告期内机构代码有变化的机构,请同时填报上年机构代码,无变化的机构不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国税发[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财税[200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
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资料的通

【标 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资料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8﹞552号
【发文日期】1998-09-16
【实施时间】1998-09-1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掌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情况,清理漏管户,加强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总局已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供的全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料放在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通讯服务器上(主机IP地址为130.9.1.1)。

各地可以用自己的私有帐户登录到总局的通讯服务器上,在私有目录下取得组织机构代码数据资料,文件名为:本地行政区划代码.dbf(如辽宁省组织机构代码资料文件名是:21.dbf;大连市资料的文件名是2102.dbf)。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可在信息中心的协助下,接收以上资料,并按行政区划代码进行二次清分,把代码资料分地区提供给各地、市、县主管税务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资料的字段含义如下:
JGDM-机构代码
JGMC-机构名称
JGLX-机构类型
JJLX-经济类型
JGDZ-机构地址
DHHM-电话号码
YZBM-邮政编码
XZQH-行政区划
BZJGDM-办证机构代码机构类型代码含义如下:
3-事业法人
4-事业非法人
5-社团法人
6-社团非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资料仅限于税务系统内部使用,不得外传,各地应注意做好资料的保密工作。

有关技术问题,可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