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12.16稿打印版
民法典(草案)(2022年12月16日稿)发布

民法典(草案)(2022年12月16日稿)发布合同法修订提要部分整理12月16日,全文共计1260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
根据草案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审议通过后,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包括通过才两年多的民法总则都将被废止。
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2年12月16日稿),共计1260条,其中合同法有重大修订。
“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也有多项调整。
一、合同法重大修订提要(备注:涂黄部分为新增内容)1.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2年12月16日稿),合同法,共二十九章,五百二十五条,新增六章、九十七条。
1.3、新版合同法第一分编通则(原合同法总则)部分,新增:合同的保全;删除:其他规定。
1.4、新版合同法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原合同法分则)部分,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删除:居间合同。
1.5、新版合同法新增第三分编:准合同,新增: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二、合同法第一分编通则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第41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强调平等保护物权,将“单位”修改为“组织”,扩大范围。
第45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民法典》总则编将“要求”改为“请求”。
52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总则编将收养关系改为收养行为。
第53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08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第一至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第一至四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1.1 第一条:草案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该草案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该条款对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这一宗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的立法支撑。
第一条明确了草案的立法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平等保护、公平正义、诚实信用、文明礼仪、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等。
这些原则为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了权威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1.2 第二条: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对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对于自然人的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3 第三条: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护在第三条中,对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护进行了规定。
该条款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对于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等保护,不分国籍、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等,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1.4 第四条:民事主体的行为权利和法律责任第四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行为权利和法律责任,包括自愿订立民事合同、享有著作权、享有知识产权等权利,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这些规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法律权威。
2. 总结和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第一至四条,全面规定了该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行为权利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法律精神和价值追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民法典(草案)》送审稿最新107处修改(附逐一对照表)

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近日,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建议稿被正式公布。
本文将从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的亮点以及草案修订的原因三个方面,对该草案进行解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更好地理解该草案。
一、草案的主要内容该草案主要分为五编,分别是: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
其中,物权编主要涉及到土地、建筑物等物件在内的不动产和动产财产权的规定;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各类合同的要求和效力;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因不当侵害引起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婚姻家庭编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离婚等方面的规定;继承编主要规定了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这五个编共计有1269条规定,是中国历史上编成篇幅最长、覆盖面最广泛的民法典。
二、草案的亮点1. 突出民事主体地位草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防止违法侵害和滥用司法权力。
在草案中特别明确规定了“特殊人群”受到的保护,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为这些人群在民事活动中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2. 加强保护公共利益草案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制度,倡导公民、组织等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草案还加强了对环境保护、先进生产力的保护,充分考虑了现代产业的发展需要。
3. “人本法理”理念体现草案明确规定,“人本法理”是民法典的价值基础,信仰、良心、名誉等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人本法理”的理念。
三、草案修订的原因中国自建国以来,法律规范逐步完善,但多部分法律条文没有实现对全社会的规范力,因此,相关法律存在不适用、矛盾等问题,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已经形成了制约。
因此,为了加强民法的适用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中国政府决定编纂民法典,以删除和修改现行法律中的不足之处。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领域的民事活动都有了更高的法律规范要求。
草案的制定是当前法律法规面临的新的挑战和需求的产物,对于完善和规范中国法律体系,给各类司法活动提供更加规范和稳定的法律基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草案

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承担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孙宪忠、尹田、徐海燕、侯利宏、谢鸿飞。
由谢鸿飞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尹田起草第2章自然人和第3章法人、非法人团体;孙宪忠起草第4章权利客体和第5章法律行为的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意思表示、第3节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徐海燕起草第6章代理;侯利宏起草第7章诉讼时效;梁慧星起草第5章法律行为的第4节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第5节法律行为的解释及第8章期日、期间。
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梁慧星整理、修改定稿。
目录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自然人第3章法人、非法人团体第4章权利客体第5章法律行为第6章代理第7章消灭时效第8章期日、期间第1章一般规定第1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2条【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根据合法程序,不得予以限制。
第3条【调整范围】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4条【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
第5条【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6条【诚信原则】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7条【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8条【禁止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
因权利滥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权利滥用,是指以损害他人的目的行使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所得利益微小而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9条【法律适用】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
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