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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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设立其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二)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收集、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四)为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提供服务保障;(五)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人大代表提出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六)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组织人大代表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线上、线下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高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高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高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布部门】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20【实施日期】2014.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高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精神,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28号)要求,管委会决定建立高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在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掌握全区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分析校车安全形势,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重要问题,指导和督促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学校、幼儿园,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文教卫生局、公安分局、对外宣传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城建局、规划分局、质监分局、机关党委(法制办)、区总工会、组织人事局(关工委)、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文教卫生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管委会副主任庞升亮担任,文教卫生局局长、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为副召集人。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教卫生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厦府〔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厦府〔202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1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新一届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对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守正创新,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区域(含规划控制范围)及邻接海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开放创新、区域协调、绿色低碳等原则,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率先实施和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体系,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增长极作用。

第四条在洋浦保税港区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有序推进开放进程,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全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五条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战略定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战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

洋浦管委会根据授权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与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温政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6日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东部五大功能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3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49号)精神,设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是统一领导和管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相关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社会和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编制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实施和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编制并报批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工程。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塘河治理、水利、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等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负责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管理。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工作规则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工作规则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工作规则(最新版)目录1.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简介2.管委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能3.管委会的工作规则4.管委会的发展规划和成就5.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正文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工作规则合肥高新区管委会是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

合肥高新区成立于 1990 年,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合肥城市西部组团核心区。

合肥高新区是安徽省最大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拥有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

管委会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管委会的职能包括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发展规划,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优化高新区的投资环境,协调区内企业的发展等。

管委会的工作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2.管委会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协调其他部门的工作。

3.管委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高新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解决区内企业的问题和困难。

4.管委会与市政府、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

5.管委会加强对区内企业的服务和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近年来,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管委会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人才引进、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等,有效地促进了区内企业的发展。

同时,管委会积极协调区内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研究机构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未来,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推动高新区的发展。

面对国际国内的竞争和挑战,管委会将加强对区内企业的支持和服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促进高新区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技术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技术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技术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委员会的组建和任务为加强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提高技术开发区整体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特组建技术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员会的任务是提高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科技项目选优、科技政策服务水平以及技术创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条委员会的组成技术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技术开发区内从事技术、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和副主任等职务,以评议、研究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制和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一)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技术开发区的主领导任免。

主任负责组织召集委员会会议,并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以及实行落实。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委员会成员需全体出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需提前告知主任,并请假。

(三)委员会成员提出提案后,需要将提案交给主任审批,待主任同意后方可进入会议讨论。

会议讨论的结果以票决方式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的职责(一)评价委员会成员在技术创新、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业绩。

(二)协助技术开发区制定总体规划和科技规划,对技术开发区的技术创新工作进行研究和对策意见。

(三)对技术开发区推荐技术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完善意见,对科研项目进行评价。

(四)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定期组织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交流经验,提高专家的学术水平和咨询服务能力。

(五)构建委员会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成员换届、人员调整等。

第三章工作要求和保障第五条工作要求(一)进行科学规划,高质量完成任务,提高委员会的咨询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委员会的正常运转。

(三)增强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交流,搭建交流平台,以提高委员会成员的整体水平,增强咨询服务能力。

第六条工作保障(一)为委员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和材料。

(二)为委员会组织召集会议、座谈、研讨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论建立和完善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

论建立和完善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

2020.11建立开发区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推动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

至2018年2月,国家级开发区已达552家,各类省级开发区1991家。

2017年,仅375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产值就占全国GDP 比重22.5%,成为带动各地经济增长的强大引擎。

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大多数开发区已经不再是面积几万平方公里、人口几万人的单一经济区域,而是规模扩大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经济社会多功能新城区。

随着开发区管委会职权的扩大和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增加,以及开发区法院检察院纷纷设立,如何建立和完善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保障开发区行政司法机构依法用权,使开发区人民依法参与开发区公共事务管理,防止权力腐败,成为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正在引起研究者的关注。

一、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应运而生大部分开发区起初因侧重工业和经济开发而未设行政区,其管理大多是以上级派出的党工委、管委会“两套班子”来承担,未设立相对应的人大机构。

随着开发区区域的不断扩大和功能的急剧增加,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越来越繁重。

为了及时化解开发区面临的经济社会矛盾,一些有远见有创新精神的开发区开始尝试设立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

目前,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设置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将开发区转变为行政区,设置人大权力机关;二是延续开发区体制,由上级设置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并立的人大常委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三是在市人大常委会论建立和完善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鞠连和杨朝霞【提要】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开发区已经由早期发展经济的单一功能区转变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一体化的多功能新城区。

为了监督开发区行政司法机构依法用权,体现开发区特点的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应运而生。

但总体上,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建设步伐缓慢,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开发区人民参与开发区公共事务,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

各类开发区制约人大组织建设和职能发挥的主要因素各不相同,支撑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建设和发挥作用的法律机制仍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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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报据国家有关法律,参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的委托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职能。

第三条管委会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康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管委会全体成员要忠实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坚持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管委会及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会议、决策
第六条管委会实行管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制度。

不定期召开经济分析会、综合治理安定稳定分析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

第七条管委会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

研究解决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参会对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管委会序列的各局局长。

主要任务: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是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是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四是严重突发事件。

第八条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

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参会对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任务: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二是社会管理事务;三是重大建设项目;四是需要相互沟通协调的事项;五是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委会专题会议,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受主任委托,负责协调解决专项工作任务和问题。

第十条各种分析会,由分管领导主持。

第十一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意见;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或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作出的重大决
策,适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管理、纪律
第十三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提高效能和工作落实。

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管委会要做好五年规划和年计划,明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以文件下发执行。

各部门都要形成年度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管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管委会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十五条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予以查处。

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作为信息公开的载体。

第十六条建立理论学习会制度,经常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十七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贵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官论和行为,代表甘委会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管委会同意。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侧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

工作中遇到突发性重大事件,要在妥善处理的同时,第一时间向主任报告。

各部门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请示。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

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主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报告。

各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并指派副职参加。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办会程序
管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管委会主任确定。

会议确定后,办
公室负责组织;并于会前将文件和议题送达与会同志。

专题协调会议,由部门提出,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办文程序
部门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先由管委会办公室领导阅批,送分管领导审批,大事项报主任审批。

以管委会名义发文,办公室起草,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科室起草,办公室主任签发;部门事项,需要以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部门起草,经办公室文字把关,送相应领导签发。

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参会纪录人员整理,经出席会议所有人员签字,送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五条办事程序
对群众来信和投诉的领导批办事项,由督查科室登记,送承办部门办理;并由督查科室催办、反馈。

来访事件由信访办登记,经请示领导并予办理。

接待工作,由办公室领导提出意见,报管委会领导签批,接待部门办理。

第五章监督、督查
第二十六条主动接受党的监督,管委会要定期向党工委汇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加以整改。

第二十八条欢迎社会群众监督。

畅通监督渠道,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

设立专用监督电话。

第二十九条接受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条设立行政督查机构,实行内部行政监督。

政务督查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市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管委会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重要领导电话及电子信箱有关事项、信访件的督办;领导安排或交办的其它重要事项的落实。

督查部门应根据上级的决策及领导的要求,提出督查的具体事项,并对督查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对一般性督查事项,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对重要的督查事项,通过《政务督查通知书》形式下达,并明确完成时限和反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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