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打印版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公共卫生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各类机构在公共卫生管理中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
第七条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应设立公共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三、传染病防治第八条加强传染病监测,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九条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第十条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食品安全第十二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五、环境卫生第十六条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及时处理环境卫生问题。
第十八条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达标。
第十九条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环境卫生意识。
六、健康教育第二十条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第二十一条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健康知识。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咨询和健康指导。
七、监督检查与奖惩第二十三条建立公共卫生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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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共交通等候室
1996标准 GB9672—1996规定了等候室内 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和照度的卫 生标准时要求环境清洁,应有足够数量的 卫生设施。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 公用茶具供给旅客使用。应有防虫、防鼠 措施,病媒昆虫指数应达到国家爱卫会的 考核规定。
(三)光线
公共场所要尽量采用自然光,还要保证充足的采光时间, 在自然采光量不足的情况下,须人工照明光补充,为此, 经营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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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噪声
公共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如舞厅、影剧院、候 车室、商店等和距噪声源较近的其他公共场所,经营者应 采取必要措施,使噪声达到规定标准。即使噪声并未超标, 为保护公共健康,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经营者也有义务 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
1.理发店、美容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消毒间或消 毒设施。
2.面巾、毛巾等用品应洁净,其细菌数应符合 GB9663—1996的标准规定,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3.理发、美容工具用后应消毒,消毒后应分类存放。
4.必须备有供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 明显标志,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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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实现低碳环保的理念,许多发达国家和地 区重新回归到旅客自带洗漱用具自备毛巾、牙具 等物品,尽量减少一次性用品对环境的污染和浪 费。但其他设备,如单、被单、枕套等仍严格执 行一人一单的制度,对洗浴设备,坐便器进行消 毒处理。对人使用的杯具实行每日一消毒的制度。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实行低碳、环保也是公共场 卫生管理的基本理念,对旅店业的发展和卫生管 理也逐步会采用国际共通的管理方式。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4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机构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宗旨,加强协同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章监督责任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指导意见,组织协调监督工作,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督责任。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人员、经费和设备保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工作情况,接受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满意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资质审批和监督检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技术能力。
(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计划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服务情况和效果。
(三)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服务场所、设备、人员配置等。
(四)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包括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的评估。
(五)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收费进行监督,确保合理、公正、透明。
第四章监督措施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定期检查和抽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二)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三)监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资质审批和业务承揽等相关活动,严禁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
(四)组织评估和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对不达标的单位进行通报、处罚等处理。
(五)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信息公开,提高监督公众参与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专业监督机构共同完成。
三、监督职责1.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确保服务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3.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过程中不出现不合理和不安全的情况。
4.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收费进行监督,确保收费符合政策规定,不违法乱收费。
5.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 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报告和反馈,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监督方式1.定期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检查,包括服务设施、人员配备、服务内容等方面,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2.抽查检查: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服务质量。
3.监测评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建立科学监测指标和评估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4.投诉受理: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渠道,接收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5.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信息,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机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提高信息透明度。
五、监督措施1.警示告诫:对违规违纪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者进行警示和告诫,要求其立即整改,确保日常服务规范和安全。
2.行政处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3.停业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者,暂停其业务,进行整顿和改进。
4.公示曝光:对违规违纪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者进行公示曝光,加大惩戒力度,提醒其他服务提供者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学校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学校公共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公共卫生工作,对全校公共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学校卫生室: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全校师生进行健康检查,对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
3. 各部门、班级: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班级的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三、公共卫生管理内容1. 传染病防控: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体系,做好传染病监测、报告、隔离、治疗等工作。
加强师生健康监测,及时发现、报告传染病疫情。
2. 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对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 学校环境卫生: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清洁卫生。
定期对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4. 师生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健康素养。
定期组织师生参加健康体检,关注师生身心健康。
5.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四、监督检查1. 学校公共卫生领导小组定期对全校公共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学校卫生室对全校师生进行健康检查,对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
3. 各部门、班级对本部门、班级的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学校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五、奖惩1. 对在公共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三、监督管理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 制定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负责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3. 对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 对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医疗机构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2. 加强医务人员公共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3. 积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
4. 对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三)公共卫生机构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2. 开展公共卫生监测、调查、评估和预警工作。
3. 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干预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
4. 对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四、监督管理内容(一)传染病防治1. 传染病监测与报告。
2.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3. 传染病疫情处置。
(二)慢性病防治1. 慢性病监测与报告。
2. 慢性病预防与控制。
3. 慢性病康复与治疗。
(三)环境卫生1. 生活饮用水卫生。
2. 生活垃圾处理。
3. 公共场所卫生。
(四)食品安全1.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
2. 食品流通与餐饮服务卫生。
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五、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检查1. 定期开展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对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信息报告1.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公共卫生动态。
2. 对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三)宣传教育1. 加强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意识。
公共卫生区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范围1. 公共卫生区内的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公共场所。
2. 公共卫生区内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职责1. 公共卫生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公共卫生区内的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负责人为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 公共卫生区内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员工应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监督管理内容1. 传染病防治:对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报告、控制和处理;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卫生监督: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3. 疾病预防控制: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食品安全:对公共卫生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5. 环境卫生:对公共卫生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卫生达标。
五、监督管理措施1. 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共卫生区内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2. 隐患排查:对公共卫生区内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预警预报:对公共卫生区内的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风险进行预警预报,提高应对能力。
4. 惩处措施:对违反公共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程序1.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公共卫生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 实施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对公共卫生区内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3. 整改落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 总结报告: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上报上级部门。
共公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公民。
第三条公共卫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3. 科学管理,依法行政;4. 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共卫生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工作。
第五条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公共卫生规划、政策和标准;2. 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应急处理;3. 监督检查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4. 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5. 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宣传教育;6. 协调解决公共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实施公共卫生法律法规;2.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工作;3.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工作;4. 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应急处理;5. 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
第三章公共卫生服务与保障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八条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提供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服务;2. 开展疾病监测、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3. 组织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4. 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理;5. 开展公共卫生宣传教育。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四章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第十条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模板(4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1.2 本制度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管理职责2.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监督管理政策、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
2.2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2.3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三、监督管理措施3.1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3.1.1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现场检查,抽查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1.2 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对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投诉进行核实处理。
3.1.3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
3.1.4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监督整改。
四、监督管理结果处理4.1 对于发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纠正,要求服务机构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 对于严重违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处罚,并进行公告曝光。
4.3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解、协调和处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信息发布5.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信息,包括检查结果、整改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
5.2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责任追究6.1 对于监督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共卫生部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卫生部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共卫生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第三条公共卫生部门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共卫生部门设立以下机构:(一)办公室:负责部门内部的综合协调、文件起草、信息报送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免疫规划等工作;(三)卫生监督科:负责卫生监督、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等工作;(四)健康教育科:负责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健康素养等工作;(五)其他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第五条各科室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部门内部的综合协调、文件起草、信息报送、资产管理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三)卫生监督科:负责卫生监督、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四)健康教育科:负责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健康素养、健康信息传播等工作;(五)其他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三、人员管理第六条公共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公共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应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八条公共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四、财务管理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确保资金安全;(二)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五、公共卫生服务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应积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二)健康教育;(三)免疫规划;(四)卫生监督;(五)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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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 公共场所(public place)是指为了满足公众
对生活、文化和人际交往的需求而设立, 供公众共同使用,具有一定围护结构的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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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按其用途目前分为七类:①住宿和交易 场所;宾馆、饭馆、招待所、咖啡厅、酒吧、茶 室;②净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 容店;③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游戏 厅、舞厅、音乐厅;④体育休息场所:体育场 (馆)、游泳场(馆)、公园;⑤文化交流场所: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业活动 场所:商店、书店;⑦就诊和交通场所:医院候 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目前并没有将所 有的公共场所都纳入法定监督对象,如集贸市场、 邮电局、证券交易所、营业厅等。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及其权限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 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 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对公共场所进行 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 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 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应当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 会公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 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 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 时控制措施。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权限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的法定机构,依法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 卫生监督职能。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国境 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的重要标志。 这些卫生法规、标准和文件,是目前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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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 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 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现场调 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 级卫生监督机构、事故的主管部门和事故 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 报告的范围 发生下列事故应及时报告:①因微小气候或空气
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②饮用 水遭受污染或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或水源性中毒;③放射性物质污染公共设施或场 所造成的内照射或外照射健康损害;④公共用具、 卫生设施被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⑤ 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 虫剂等中毒。
二、公共场所卫生立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 康,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
1987年卫生部制定了《公共场卫生监督监测要点》和《公 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大纲》,1988年制定了《旅店的卫生 标准》等十一项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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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告责任人 报告责任人是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及卫生负责人,
其他人也有报告义务 (三) 报告时间和处理 发生死亡或者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
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 电话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国内民航、铁路、 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 系统卫生监督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 (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 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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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2003年非典视屏案例 1、抗击非典 2、北京首个公共医疗应急大楼启用 3、全面大伤员得到转移治疗,灾区未见重
大疫情 4、浙江衢州一小学69名学生出现发热腹泻
呕吐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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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监管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预防疾病, 促进人民健康和提高生命质量活动中所形成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公共卫生包括公共 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 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化妆品 卫生、保健用品卫生、国境卫生检疫、特殊人群 卫生保健、传染病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理等范畴。本章重点讲述公共场所卫生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内容。
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 育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大纲规定 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 生操作技能等内容。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 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取得健康合格证 (三)搞好个人卫生
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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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卫生 监督员负责对所管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执 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各项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 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 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 给证书。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一、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一) 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二) 微小气候适宜 (三) 采光、照明良好 (四) 噪音符合标准 (五)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 (六)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室内装饰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 具有卫生知识 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