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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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所以,开证行要负首要的即第一性

的付款责任。((ucP600))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由此可见,开证行是信用证的首要付款人,出口人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对此,((ucP600))第4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是一项与凭此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不相连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援引这类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即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

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可能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履约。”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本票与汇票的不同:

本票:是债务人开始债权人、保证立即或在债务到期时将款付还的债务凭证。①本票是无条件承诺,而汇票为无条件命令②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与收款人,而汇票则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③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所以远期本票不面承兑使可付款,而远期汇票则必须办理提示要求承兑和承兑手续,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则要求持票人向签发人提示见票,并在本票上载明见票日期,这和见票后定期的汇票相同④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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