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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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诚信意识逐渐淡漠,也有一部分人选择将自己的债务拖欠下来,导致社会信用的严重受损。

为了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我国开展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下面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并举办三个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制度背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最初起源于2006年的北京,之后被逐渐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故意拖欠债务而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进行公开惩戒。

二、制度的作用1. 促进诚信经营:公开失信行为能够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提高企业履行信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2. 约束不良行为:公开失信信息能够以警示效应对那些不愿意履行债务的人进行约束,并引导其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3. 维护社会稳定:将失信信息进行公开惩戒,拒绝劣质经营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三、案例分析1.失信企业无法融资某华南省一家地产企业利用普通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取得了大量土地,之后却开始拖欠施工队的建筑款,无法妥善履行合同。

在经过法律诉讼后,该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该企业也无法得到集团融资支持,因此该企业开始陷入资金紧缺的困境。

2.失信企业无法在银行贷款某中型制造企业由于市场萎缩,资金链紧张,开始积极找银行贷款,但是在银行查询该企业的信用记录后发现该企业曾被列入失信名单,银行决定拒绝给该企业贷款,这也导致了该企业决策和工作计划的推迟。

3.被告失信人名单查询平台雇员受贿某司法查询平台公司,其雇员通过涉案人提供的贿赂,帮忙删除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信息,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事件揭示了失信人名单查询平台存在的漏洞,也引起了社会对制度的进一步关注。

总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利于振兴市场经济发展,保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对那些故意违法拖欠债务的人进行公开惩戒,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守信经营。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认定有恶意拖欠债务或者违反执行要求等情况的当事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我国于2013年开始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关限制和处罚。

下面是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违反支付令、调解文书等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协议、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现行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以下限制和惩罚:1. 限制购买高消费品: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受到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高级酒店、高级会所等高消费品的限制。

2. 银行征信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提交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银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对于拖欠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

3. 限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被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角色,并不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 限制参与政府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参与政府招投标、享受金融补贴、投资入股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 拘留、刑事处罚:对于抵押违法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刑事处罚等措施进行惩戒。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判决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惩罚,有效防范了一些当事人恶意逃离债务的行为,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导致一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可能被陷入经济困境而无法履行债务,此时对其采取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查询网上查询系统(全国失信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系统)

被执行人查询网上查询系统(全国失信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系统)

被执行人查询网上查询系统(全国失信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系统)法律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欠钱不还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信用惩戒有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

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为给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做出一个判断,有时候需要需要查询其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你知道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吗?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第一步,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第二步,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第三步,输入被查询人姓名及身份信息如被查询人确为失信被执行人,点击查看会显示执行法院、执行依据、及未履行义务情况。

通过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对债务人进行查询,不仅可以在资金出借之前对债务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判断,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债务到期后履行不能的情况,还可以在债务人欠钱不还时通过查询失信情况及未履行债务数额情况,对其履行能力有一定的预期。

以上是关于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的介绍,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可能有些债务人已经有经法院确定的负债,未进入执行程序前在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无从体现,故在其未进入执行阶段之前,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通过输入当事人姓名的方式查询辨别有没有债务人的涉诉情况,以及待履行金额情况,以便更早一步发现失信被执行人。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维护至关重要。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实施。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该制度亦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入研究,探讨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制度的优化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概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指对于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的制度。

该制度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限制出境、限制担任企业高管等措施,加大其违法成本,从而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司法权威。

三、当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名单纳入标准不够明确。

目前,对于何为失信行为、何为严重失信行为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部分被执行人是否应被列入名单存在争议。

2. 信用惩戒措施不够完善。

现有惩戒措施主要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为主,对于一些隐性失信行为如虚假陈述、转移财产等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

3. 信息共享机制不畅。

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更新不及时、不全面。

4. 社会监督与教育机制缺失。

目前,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监督与教育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被执行人对制度缺乏敬畏之心。

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1. 明确纳入标准。

制定详细的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

2. 完善信用惩戒措施。

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对隐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如对虚假陈述、转移财产等行为加大法律责任与处罚力度。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解析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解析(2500字)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诚信是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些个人或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逃避债务的情况。

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保护合法权益,我国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定义及来源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指对违约、拖欠债务、逃避法律责任等行为的个人或企业进行记录、公示以及限制措施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源自我国刑法、民法以及执行法的相关规定。

三、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实施机构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两个,即人民法院和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人民法院负责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判决、裁定,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则负责收集、整理和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1. 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经济赔偿义务时,可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拖欠债务:当个人或企业逾期未偿还债务,或者虽未逾期但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逃避法律责任:当个人或企业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法律责任时,可以被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运作机制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通过以下几个环节来运作: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认某个个人或企业为失信被执行人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公开失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公开,供社会各界查询。

3. 限制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一系列限制措施,如限制购买高消费品、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六、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意义与作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与作用:1. 倒逼守信:制度的实施可以迫使个人和企业履行合同、守信守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失信法律规定(3篇)

失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日益受到重视。

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也破坏了社会信任体系。

为了维护社会信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本文将从失信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失信法律规定的背景1.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而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2. 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法律法规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失信行为逐渐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二、失信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失信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的诚信义务,对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涉及经济犯罪的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欺诈、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诚信义务进行了规定,如依法纳税、不得虚开、伪造发票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经营者的诚信义务进行了规定,如不得欺诈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人的诚信义务进行了规定,如不得提供虚假担保、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征信信息主体等主体的诚信义务进行了规定,如不得泄露征信信息、不得伪造征信信息等。

三、失信法律规定的实施与监督1. 行政监管:政府部门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查处,如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进行查处等。

信用法律法规案例(3篇)

信用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信用法律法规进行解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甲公司为了提高销售业绩,采取了虚假宣传、拖欠工程款等不正当手段。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在此背景下,我国相关信用法律法规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解析1. 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夸大房屋面积、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等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

2. 拖欠工程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金额,但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构成了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未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信用惩戒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于失信市场主体,应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宣传、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具体措施包括:(1)限制市场准入:在甲公司涉及的相关领域,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

(2)限制融资:禁止金融机构向甲公司发放贷款,限制其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服务。

(3)限制消费:禁止甲公司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限制其入住星级宾馆等。

四、案例分析1. 法律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宣传、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表明,在我国,市场主体必须依法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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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指令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建立,这将在未来的不及时履行法院裁判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惩罚和约束加重的实施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保障,对我国诚信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1 制度背景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严格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初步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对执法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面的实践,为本制度的出台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

如:200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开;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通过多种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2012年,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公布30名,全省共公布列入名单的1074名严重失信被执行人。

但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被执行人执行法定的义务,并对其进行一定的惩戒,但缺乏对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在不同省市之间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处理方法,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效果不明显,迫切需要总结经验,统一标准,
规范程序流程,以使之在全国范围都能起到作用。

在此背景下,起草是此女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相关司法解释的计划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2 制度内容及其影响
2.1 基本内容及解释
《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这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框架行的要求,而且也定义了什么样的被执行人应该被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加以信用惩罚的这一关键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内容,强调道,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最高法院以公告的形式统一向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

而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所负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法院对符合《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这说明在此制度建立之初就对《规定》颁布前后的一流案件进行了定性,并提出了解决方式,说明了该我国对该制度初步建成之后对其执行力的保障之决心。

2.2 该制度初步建立的影响
《若干规定》序言的描述表明了该规定两个制定目的:一是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促进诚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两大目的的就决定了在《若干规定》颁布的基础上初步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将有三大方面的影响。

2.2.1 失信被执行人承受多方面后果
《若干规定》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作了专门规定:一方面人民法院会将该名单库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形成一种无形的全方位公众舆论环境和觉得道德约束力的氛围。

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
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这将导致失信被执行人违法失信成本大大增加,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

2.2.2 威慑效应
依据《若干规定》的制度安排,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限定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区别于无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符合《若干规定》第1条列举的任一情形的被执行人作为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进行曝光,使之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设立或变更企业、高消费、荣誉表彰等进行严格的审查、限制或禁止,从法律、经济、道德、生活、舆论等多层面、多角度对失信债务人形成强大的威慑,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这部分人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增加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压迫力、约束力和追及力,形成威慑效应,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

2.2.3 积极引导
法律的引导功能在于为人们的未来行为提供预期,司法解释自然也能对某个领域内的行为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若干规定》的出台以及该制度的初步建立,将在未来引导人们诚实守信,推动社会向诚信的方向发展,这是一种正向的、积极的引导。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小结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随着《若干规定》的出台,从法律、经济、道德、生活、舆论等多层面、多角度对失信债务人形成制约与惩戒,给“失信”通上了高压电,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使人产生畏惧,同时不仅给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形象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生存空间,促进了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自觉履行,给社会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保障,给道德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供强制性的法律力量,促进了积极健康的社会风气,增强全社会建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意识,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打开了全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杨秀清.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J].《河北法学》2006 (03). 叶自强.论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J].《检察理论研究》总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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