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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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5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5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

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____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____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

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

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

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____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____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一、请假程序
1. 员工因私事需请假时,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的具体原因和时间。

2. 请假申请需经过直接上级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3. 紧急情况下,员工可先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并在事后补交书面申请。

二、请假类型及批准权限
1. 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由直接上级审批。

2. 事假:根据请假天数由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3. 年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三、销假程序
1. 员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 销假时,员工需提交请假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等)。

3. 人事部门根据员工的销假材料更新考勤记录,并通知财务部门调整工资等相关事宜。

四、考勤异常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将视为旷工处理。

2. 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者,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可能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
后果。

3. 对于频繁请假影响工作的员工,部门领导需进行约谈,了解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监督与执行
1. 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员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时,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由人事部门负责核查并给予答复。

六、其他事项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的,需报请公司高层批准后执行。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机关单位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单位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单位考勤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局干部职工管理,强化干部职工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推进机关管理规范运行,根据职工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局机关、下属单位及其全体人员(包括派遣制人员)。

二、考勤管理各科室(单位,下同)要严格考勤管理,安排专人(名单报局办公室备案)在每个工作日做好考勤记录,确保出勤或请假情况真实准确。

考勤表经考勤员、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长签字,并附请假单等相关材料,于每月2日前将本科室、单位上月考勤表报送局办公室(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批准后,应及时向办公室备案。

考核检查时,以办公室备案情况作为依据,对未备案离岗人员,按旷工处理。

三、病事假管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工作人员休假前一天由所在科室将审批后的《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报局办公室备案。

因情况特殊,未能提前书面申请的,应当提前口头申请,经领导批准后休假,并报办公室备案;待情况解除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一)病假工作人员申请休病假,须填写《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请假三天(含)以上的,应提供医务部门出具的检查、诊断、建议休假材料。

请假半天的由科长(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半天在两天以内的经科长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两天的经科长、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二)事假工作人员有非本人不能处理的事情,可以请事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填写《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参照请病假程序和权限,经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

工作人员申请休事假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在工作日从事出行旅游、参加非近亲属婚丧嫁娶等非须本人处理活动的不准请事假,可按抵扣年休假处理。

不按规定请假或虚报原因的,按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经分管局长批准在公休日、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不含已发给补助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应当给予相应补休。

四、外出报告1.因公外出报告。

工作人员外出办公的,应向科长报告;科长外出办公应向主管局长报告;副局长外出办公向局长报告;局主要领导外出办公向办公室报告。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

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一)国内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组成的一类特殊的单位形式。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非常重要,这些制度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安排单位的人员工作和生活。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制度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人员可以提出请假申请,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假期。

请假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

在请假制度中,需要明确规定请假的种类、请假的手续和流程、请假的时间和限制条件等。

例如,根据员工不同的情况,可以分为带薪假期和无薪假期,如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

请假的手续和流程可以通过填写请假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上级领导请示等方式来完成。

请假的时间和限制条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保证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连续性。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休假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员工合理的休息和放松,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定期的休假制度。

公休假制度的存在是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是单位对员工劳动贡献的回报。

公休假制度的实施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自身的条件和员工需求来确定。

公休假制度可以分为年休假、节假日休假、周末休息和特殊情况下的临时休假等。

年休假是员工在一年内累计工作时间达到一定要求后,享受的一段连续的休假时间,该休假时间需要事先经过单位批准。

节假日休假是指员工在国家规定的节日或者法定假日中,享受的休息时间。

周末休息是指在正常工作日外的周六和周日,员工可享受的连续休息时间。

特殊情况下的临时休假是指员工因个人原因或者突发事件需要休假的情况下,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的一种临时休息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勤制度是指单位为了监管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状态,保证单位正常运行的一种制度和管理措施。

考勤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纪律和自觉性,对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计划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考勤制度需要明确规定员工的打卡时间和地点,员工在工作期间需要按时上下班打卡。

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机关考勤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考勤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职责,严格考勤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考勤时间第四条本机关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上午上班时间为9:00,下午下班时间为17:00。

中午休息时间为12:00至14:00。

第五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

三、考勤方式第六条实行签到制度。

员工上下班需在指定地点签到,由考勤员负责记录。

第七条考勤员应每日统计员工出勤情况,并于每月底前将当月考勤情况汇总报人事部门。

第八条员工因公外出,需填写《外出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考勤员记录。

第九条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四、考勤管理第十条人事部门负责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考勤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迟到:(一)未按时签到,且未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二)迟到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早退:(一)未按时签退,且未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二)早退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一)未经批准连续旷工超过3天;(二)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请假:(一)因公外出;(二)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三)其他经批准的请假。

第十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3次,视为旷工半天;(二)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工资的10%;(三)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工资的20%;(四)旷工两天,扣发当月工资的30%,并给予警告;(五)旷工三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

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

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1-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

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2-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纪律和规矩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实效,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XX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三条采用指纹考勤制度。

1.工作日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职工,工作日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局值班室用指纹签到、签退。

2.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14:30以前;签退时间为上午12:00以后,下午18:00以后。

因工作需要不能到单位签到的,电话向办公室说明,经领导确认后认可。

3.职工考勤工作由各科室(单位)负责,每月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汇总公示,作为干部职工量化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计算。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2.骗取病假、事假的;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4.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无故不正常上班的;5.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每次计旷工半天;6.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1次计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内的,每3次计旷工半天;7.明查暗访找不到人,又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视为旷工1天。

第三章请假管理第五条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请假需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限;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当通过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工作人员请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干部职工除法定节假日、病假以外不在岗的必须请事假,请事假需先请公休假。

因病必须请病假,请病假超过3天以上的要提供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意见。

请假条及时交办公室存档,请假期满上班后第一天到办公室办理销假。

第七条请假程序1.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休假、学习、考察、招商,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市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和市办公室备案;其他县级干部请假,5天以内由主要负责同志批准,超过5天的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市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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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一)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

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附件2),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表》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报送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兑现工资、年度考核、奖惩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要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迟到、早退计入考勤,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 次以上,按事假半天计算。

(四)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应事前报告主管领导;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 ),请假期满要销假。

(五)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或不到岗工作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工作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计算,旷职期间不发工资、工作性津贴和补贴。

(五)二、请假类别和期限(一)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请公假: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

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超过20 天以上(不含20 天)的按事假处理。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

请假不超过2 个工作日,超过2 天(不含2天)的按事假处理。

4、女职工按医院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5、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四)婚假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包括初婚、再婚,不包括复婚),可以请婚假。

按照2016 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 天婚假外,增加假期7 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假期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 天。

(六)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 天;2、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 天;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 天。

4、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

(七)年休假工作人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 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 号)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 年、满10 年、满20 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3、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

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入事假。

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年度内未能安排完年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安排。

(八)生育假工作人员的生育假期,按照2016 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1、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 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 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

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2、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 至3 个月。

3、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九)献血休养假工作人员参加义务献血可按我委规定享受献血休养假。

(十)路程假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十一)上述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如果遇到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可计算为加班。

委机关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可计算为值班。

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后,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冲抵病事假。

(十三)由组织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因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和领导批准进行治疗和休养的,按出勤计算。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一)基本工资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仍按国发[1981]52 号文件办理。

其中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1)工作人员病假在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的,从第7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 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在15 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15 天的按相关规定扣发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3、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献血休养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二)津贴补贴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或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培训期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照发。

2、机关工作人员当月病、事假相加超过 3 天的,每超过1 天扣减1 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

3、参照工作性津贴发放办法,另扣减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按有关规定,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四、请假手续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请假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效。

请假三天以上的需本人填写《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有医疗机构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工作人员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销假。

五、批准权限(一)处长及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请假由主管委领导批准,并向委主任报告。

(二)副处长请假5 天及以内由处长批准,请假5 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5 天及以内由处长或主管处长批准,15 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四)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请假的,报主管委领导审批六、本规定经2017年11月28日第2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 年12 月1 日起执行。

各分局、委属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2 、《考勤月报表》二O—七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2:考勤月报表(201年月)处室名称:填表日期:注:本表一式两份,处室留存1份,报人事处备案1份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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