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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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制度,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聘用人员除外。

第二条作息规定

(一)实行每星期5天工作制,每天早上8:30-12:00,下午15:00-18:00,作息时间若有变动另行调整。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作息时间的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

(三)做好签到签退手续(指纹打卡),按周汇总审核,按月公示通报,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值班值守

按照规定在非作息时间需要值班的,由办公室安排值班表。工作人员要根据值班安排做好值班工作,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值班的视情况定为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

第四条请假销假

工作人员享有的法定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但法定假期间安排值班值守的除外。工作人员因家庭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可以向审批领导说明原因后请事假,因生病无法上班的

可以请病假。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申请病假3以上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如病历本、发票等),未提供的视为事假。请假权限如下:

(一)请假半天的,由股室负责人批准同意;

(二)请假1天-2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三)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提交经领导批准同意的请假条,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供的,可以事后提交,未提交请假条或请假条未经领导批准的按照旷工处理。请假期限结束后,应当销假。

第五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工作人员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上班期间不在岗的,为擅自离岗,确需因公外出办事的,应当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上班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第六条旷工

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四)谎报情况,编造理由,欺骗组织请假的;

(五)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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