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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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四川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细则

四川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细则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细则(报批稿)四川省林业厅二0一一年三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林地 Forestland (1)3.2森林保有量 Forest Amount in Keeping (1)3.3林地保有量 Forestland Amount in Keeping (1)3.4占用征收林地定额 Forestland Occupation and Requisition Quota (1)3.5规划基数 Planning Basic Data (1)3.6补充林地 Added Forestland (2)3.7林地生产率 Forestland Productivity (2)3.8公益林Public Forest (2)3.9重点公益林地 Key Public Forestland (2)3.10重点公益林地比率 Key Public Forestland Ratio (2)3.11商品林 Commercial Forest (2)3.12重点商品林地Key Commercial Forestland (2)3.13重点商品林地比率 Key Commercial Forestland Ratio (2)3.14林地用途管制 Forestland Using Control (2)4 总则 (2)4.1 规划目的 (2)4.2 规划任务 (2)4.3 规划范围 (3)4.4 规划期限 (3)4.5 编制依据 (3)4.6 编制原则 (3)4.7 编制程序 (3)4.8 规划深度 (4)4.9 规划成果 (4)4.10 编制单位 (4)5 规划前期准备 (5)5.1 组织准备 (5)5.2 技术准备 (5)6 规划基数确定 (5)6.1 林地范围划定 (5)6.2 规划基数落实 (6)7 规划基础研究 (6)7.1 现状分析 (6)7.2 供需分析 (6)7.3 规划专题研究 (7)8 规划框架拟定 (7)8.1 一般规定 (7)8.2 编制要求 (7)8.3 规划内容协调 (8)9 规划图层与数据操作 (8)9.2 数据库操作 (9)9.3 空间分析操作 (9)10 规划成果编制 (9)10.1 一般规定 (9)10.2 规划文本编制 (10)11 林地档案建立 (13)11.1 主要内容 (13)11.2 格式要求 (13)11.3 数据库汇交 (13)12 规划成果审查与审核 (13)12.1 规划框架审查 (13)12.2 规划成果审查 (13)12.3 规划成果审核 (1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数字正射影像DOM主要技术指标 (15)A.1 DOM 数学基础 (15)A.2 DOM精度指标 (15)A.3 DOM制作要求 (15)A.3.1 航空遥感数据选择 (16)A.3.2 卫星遥感数据选择 (16)A.3.3 航空遥感DOM制作要求 (16)A.3.4 卫星遥感DOM制作要求 (16)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林地规划数据库结构及因子代码说明 (17)B.1 林地规划图斑(小班)属性数据结构 (17)B.2 属性因子代码 (17)B.3 林地功能分区代码 (17)B.4 填写要求 (18)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及保护管理措施 (19)C.1 保护等级分级 (19)C.1.1 Ⅰ级保护林地 (19)C.1.2 Ⅱ级保护林地 (19)C.1.3 Ⅲ级保护林地 (19)C.1.4 Ⅳ级保护林地 (19)C.2 保护管理措施 (19)C.2.1 Ⅰ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19)C.2.2 Ⅱ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19)C.2.3 Ⅲ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19)C.2.4 Ⅳ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19)附录 D (规范性附录)规划文本格式 (20)D.1 封面标题 (20)D.2 内封 (20)D.3 正文 (20)D.4 附表 (20)D.5 附图 (20)D.6 其他附件 (20)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成果统计表 (22)附录 F (规范性附录)规划编制说明 (30)F.1 封面标题 (30)F.2 正文 (30)附录G (规范性附录)图件编制方法与要求 (31)G.1 现状图编制 (31)G.2 规划图编制 (31)G.3 图廓整饰 (31)附录H (规范性附录)成果文件组织结构及命名 (32)1 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沪绿容[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09〕331号)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将《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试行期暂定为一年,试行期间请及时将你部门的试行进程与效果反馈我局科技信息处和林业处。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前言本规程编写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兴农推广项目“循环生态农业新技术的组装示范”,旨在通过制定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探索和建立科学、规范,符合上海市公益林特点的养护操作规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程由上海市林业局及上海市林业总站共同主编而成,规程解释权属上海市林业局。

本规程的制定是在参考现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本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程对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日常养护;5、林分抚育;6、病虫防控;7、防灾减灾;8、养护档案。

公益林养护过程中涉及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等工作,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公益林的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的实施应编制相应的作业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主编单位:上海市林业总站主要起草人:潘士华许东新吴昌田衡辉吴尧陶丹李琦滕连锁主要审查人员:居益民肖龙根白燕峰褚可龙石振昌陈立民1 总则为提高上海市公益林管理水平,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G/TJ 08-2058-2008)等法规文件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公益林实际情况制定该规程。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前期工作要求,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的任务、内容、方法、成果整理与精度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林地区划、调查、规划、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19-1994 公路等级代码GB/T 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5162-1994 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3-199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6-1995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81-1995 森林抚育规程GB/T 16453.1-16453.6-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LYJ 104-1988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J 128-1992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LY/T 1174-1995 西南西北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 5132-199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SI. 190-1996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一般规定3.1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应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各区域林业分类经营规划的总体控制下进行,与商品林地区划相衔接。

特殊保护地区和重点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地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3.2 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必须以建设区或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设计。

一般建设应纳人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可参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区划、规划与设计。

3.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对建设区进行广泛、详细、深人的本底调查和专业调查,调查资料归人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档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生态林和经济林,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特殊情况以上标准难以执行,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其变更请务必报我局批准。

原以我局办公室办造字[2000]72号印发的《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国家林业局印)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 主要术语2.1 生态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等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以及竹林等。

2.2 经济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 生态林认定标准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生态林。

3.1 造林树种。

附表1中所列的乔木树种;附表2中所列的灌木树种;附表3中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3.2 造林密度。

乔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00株(竹类为35株),北方为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50株,北方为170株。

附表3中的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兼用树种,其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3.3 植被配置。

用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与草进行乔草、灌草以及乔灌草混交时,若当年草的盖度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附表3中的树种与灌草混交时,当年灌草盖度不得小于0.2。

3.4 经营措施。

20-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20-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5 . 1 . 3 明确保护等级。 5 . 2 区划对象 建设区域内所有的森林、 林木、 林地。包括: 5 . 2 . 1 郁闭度 0 . 2 以上的乔木林地, 以及竹林地、 灌木林地、 疏林地、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未成林造林 地、 苗圃地 ; 5 - 2 -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林业建设的宜林地 , 包括宜林荒山、 荒地、 荒沟、 荒滩、 荒沙地等; 5 . 2 . 3 其他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规定和生态建设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农业 用地、 草牧场, 以及道路 、 城市、 建设工程用地等其他土地。
库周边
湖库周边 自然地形中 湖库周边 一 库周边自然地形中第 m3
G B / T 1 8 3 3 7 . 2 -2 0 0 1
表 2( 完)
生态重要性等级
对象
1 2 3 4
山体
重要分水岭的山顶、 山 帽或山脊
其他山体的山顶、 山脊
生态 脆 弱性 等 级 2 级以
山体中上部
下部与 山谷
设项目 规划、 可行性研究和项目 设计。 一般建设应纳人区 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 可参照工程建设
要求进行区划、 规划与设计。
3 . 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 对建设区进 行广泛、 详细、 深人的本底调查和专业调查, 调查资料归人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档案。 3 . 4 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 委托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经济技术法人地位。 3 . 5 大中型建设项 目 应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对建设规划和项 目设计书( 施工图) 进行评估, 提
3 一般规定
3 . 1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应在《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和各区 域林业分类经营规划的总体控制下进行,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森林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益林依其受保护程度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划定。

第四条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严格保护、长期全面封禁管护。

天然林禁止采伐,人工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进行必要的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重点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限制采伐,允许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一般保护区的公益林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可进行合理森林抚育、更新采伐和低效林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946.1-2005)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960.1-2007)。

第六条更新采伐的对象:生态防护效益严重下降,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的公益林。

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为: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第七条抚育采伐的对象:(一)郁闭度在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影响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林分;(二)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受害病腐木已达10%以上的林分;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不能超过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LT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海洋、刘仁芙、罗明、白中科、刘喜韬、王金满、周连碧、胡振琪、王敬、黄先栋、卢丽华、周妍、周际、周伟、张清春、赵中秋、周旭。

本标准主要参加人员:李树志、余建新、黄元仿、梁成华、潘英杰、贺振伟、王亚东、刘飞、谢苗苗、高晴、任君杰、杜亚敏、付佳、王英男、龚珉。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为规范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工作,提高土地复垦的实施质量,推进土地复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制订《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下损毁土地复垦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冶炼渣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损毁的土地。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以及验收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4500 放射性废弃物管理规定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8598 危险废弃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T 1645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8337.2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4 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程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Z 167 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LY/T 1607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NY/T 1342 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TD/T 1031-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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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前期工作要求,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的任务、内容、方法、成果整理与精度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林地区划、调查、规划、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19-1994 公路等级代码GB/T 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5162-1994 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3-199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6-1995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81-1995 森林抚育规程GB/T 16453.1-16453.6-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LYJ 104-1988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J 128-1992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LY/T 1174-1995 西南西北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 5132-199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SI. 190-1996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一般规定3.1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应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各区域林业分类经营规划的总体控制下进行,与商品林地区划相衔接。

特殊保护地区和重点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地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3.2 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必须以建设区或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设计。

一般建设应纳人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可参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区划、规划与设计。

3.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对建设区进行广泛、详细、深人的本底调查和专业调查,调查资料归人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档案。

3.4 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经济技术法人地位。

3.5 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对建设规划和项目设计书(施工图)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作为规划设计评审的依据。

4 综合调查4.1 调查目的掌握建设区内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森林、林木、林地情况,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现状、问题与要求等,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用地区划、项目规划与设计提供切合实际的依据。

4.2 调查的主要内容4.2.1基本情况调查。

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等进行重点调查。

4.2.2森林调查。

包括对建设范围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含规划用于林业建设的土地)的相关因子进行调查。

近二年进行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的地区,其调查成果可以直接引用。

二年前进行过二类调查的地区,如资源档案更新规范,并抽取to外的小班到现地核实,精度符合表1规定后也可以使用。

注:表中类型区按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区划结果,下同。

5.5 建设类型区划5.5门主导功能类型区划5.5.1.1 防护林-一水源涵养林:主要考虑生态重要性指标,河流、水体周围地段((3,4级范围和其他地区由各地自行规定)均应划为水源涵养林或水源涵养林用地。

—水土保持林:重点考虑生态脆弱性指标,包括坡度、植被盖度、岩石裸露率、土壤侵蚀程度等因子上述因子1,2级的地段;雨季降水变率大于70%地区的上述因子3级以上地段;高海拔地区山脊两侧100^-200 m以内地段均应划为水土保持林或水土保持林用地,其他地区由各地自行规定。

—防风固沙林:主要考虑生态脆弱性指标。

包括风蚀等级、海岸基质类型等因子。

下列地段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划为防风固沙林或防风固沙林用地:风蚀等级3级以上林木可以生长的地段;年均降水400 mm以下的地区,5 m/s以上风天数超过40天/年的地段;海岸基质类型为沙质、泥质地区,顺台风盛行登陆方向离固定海岸线500 1 000 m范围内,其他方向200 m以内的地段。

—农田牧场防护林:重点考虑农田、草牧场分布特点,以下地段的森林、林木应划定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农田草牧场面积较大,集中连片地区的农田、草牧场周围100 m以内地段;农田、草牧场交错分布地区的小片林木;年均降水400 mm以下的风蚀地区,5 m/s以上风天数超过40天/年以上地段;农田或草牧场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 m以内地段;在农田、草牧场范围内为了防止崩塌、滑坡、风害等灾害而在田间、阶地、低丘及岗地设置的林带、林网。

—护路护岸林:以下地段划为护路护岸林或护路护岸林用地:公路、铁路两侧地段((3,4级两岸范围由各地自行规定);人工堤、渠、坝两侧各 10 m以内地段;流程 1000 km以上河流中下游固定河床两岸各 100 m,流程500 km以上1 000 km以下河流中下游固定河床两岸各50 m(其他河流两岸范围各地自行规定)以内地段。

5.5.1-2 特种用途林—国防林:在国境线、界(江)河以内第一层山脊或平坦地区至少5 km内,以及军事禁区内保护与屏障国防设施的森林、林木、林地。

—自然保存林: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或社会团体、个人划人各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保护点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生态重要性等级 1,2级的天然林,自然保留地的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

—实验林: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划定或科研教学部门建设的用于各种教学、实验和定位观测的森林、林木、林地—种子林(种质资源林):根据林业生产需要建设或划定的专门保存遗传和物种基因,繁育良种、培育新品种的基因库、植物园、树木园、种子园、母树林、侧定林、采穗圃和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圃地等。

-—环境保护林:镇以上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居民点和厂矿周围起美化环境、防污抗污、减尘降噪、净化空气等作用的森林、林木、林地,其城乡结合部、厂矿周边的范围在本标准中不做具体规定。

—风景林: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划人各级城镇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等游憩场所范围内的森林、林木、绿地。

一一文化纪念林:在历史遗址和人文纪念地(纪念物)周围,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森林、林木(含古树名木)5.5.2 保护程度区划5.5-2.飞特殊保护林:位于生态重要性等级和生态脆弱性等级1级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地,以及所有的国防林。

5.5.22 重点保护林:位于生态重要性等级和生态脆弱性等级 2级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地,以及所有的实验林、环境保护林、文化林和风景林。

5.5-2.3 一般保护林: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地区以外的生态公益林用地。

56 区划成果要求5.6.1 区划小班卡(或生态公益林用地合同书);5.6.2 区划技术报告,应包括区划技术标准、区划方法、区划结果、公益林布局和比重论证等内容;5-6.3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图。

6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6.1 规划的任务明确建设目标、范围、内容、规模与重点;统筹安排建设布局与进度;概算投资规模,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明确筹资渠道;分析与评价项目实施的综合效益。

6.2 规划的分类621 按规模分为国家级规划与地方规划。

6-2.1.1 国家级规划:主要指全国性或跨省区、跨流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项目规划。

6.2.1.2 地方规划:主要指省级及以下范围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规划。

6.2.2 按内容分为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

6.2.2.1 总体规划:对建设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目标、范围、内容、规模与重点等进行综合性、全面性和总体性规划。

6.2-2.2 专项规划:对建设范围内某一方面或某种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目标、范围、内容、规模与重点等进行规划。

6‘3规划程序6.3.1 规划准备。

进行综合调查和其他准备。

6.3.2 规划编制。

进行规划并编写规划说明书,国家级建设项目应先编写规划大纲报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

6.3.3规划审批。

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规划成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书作为主管部门审批的主要依据。

6.3.4 建设任务书。

根据审批的规划成果编写建设任务书。

64 规划的主要内容6.4.1 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6.4.2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战略目标与规划期目标);6.4.3 建设总体布局国家级或总体规划应进行建设类型区区划,根据规划范围内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生态要求等划分不同的类型区,分别类型区:—确定各区的建设思路与方向;—安排不同的建设内容与建设重点;一一进行林地利用结构优化,确定生态公益林的适宜比重与范围;一一建设类型的合理配置。

6.4.4 分区或分项规划,提出工程建设内容、重点;6.4.5 建设进度安排;6.4.6 环境影响评价;6.4.7 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6.4.8 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6.4.9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5 规划成果6.5.1 规划说明书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说明书应简明扼要,包括基本情况分析、指导思想与原则、目标与任务、布局与重点、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方面。

6. 5.2 规划附件包括必要的附表、附件,有关专题论证报告和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图件等。

规划成果的组成与质量要求具体执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7.1 可行性研究的任务在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必要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生态建设上的重要性、技术上的适用性及先进性、建设条件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做出多方案比选,推荐最佳建设方案。

7.2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了.2.,总论;7.2.2 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分析;7.2.3 建设条件分析;7.2.4 建设方案;7.2.5 森林保护与环境保护;7.2.6 组织与经营管理;7.2.7 项目建设进度;7.2.8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7.2.9 效益分析与评价;7.2.10 建设保障措施。

了.3 可行性研究成果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附表和附件四个主要部分。

内容组成和质量要求具体执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设计8.1 设计的任务在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要求,细化和落实规划目标与建设任务,设计建设模式与技术措施,详细概算和安排建设资金,满足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

8-2 设计的分类8.2.1 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8.2.1.1 总体设计大中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特殊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种子园、生态观光园等),应进行总体设计(森林经营项目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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