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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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

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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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11-7-6 9:48: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提出调整要求的。

(二)苗圃地。

(三)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的公益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做好2021年公益林天然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做好2021年公益林天然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做好2021年公益林天然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桂林资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做好2021年公益林天然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林资发〔2021〕9号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局直属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广西森林监测中心,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优化调整国家级公益林工作部署及全区2021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以下简称“一张图”)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规范公益林和天然林衔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三调”)、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动态调整、完善天然商品林核实落界整改工作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2021年公益林天然林管理工作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明确部署了林草湿数据与“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及重新优化调整国家级公益林的有关工作,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将因此发生重大调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此项工作与2020年度“一张图”更新高度统一起来,深刻领会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时间节点、严格履行调整程序,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年度公益林、天然林管理工作。

一是省级统一完成数据融合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林草湿数据与“国土三调”数据融合的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技术力量在省级层面完成全区林草湿数据(林地使用各单位上报的最新“一张图”成果)与“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因2019年度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核实落界天然商品林已全面衔接至2019年“一张图”,在融合工作中将同步完成两个成果的融合工作,并及时将融合后的成果下发给各县各单位开展公示、通报及群众解释工作(主要针对融合后非“国土三调”林地部分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将全部调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45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45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45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45号提案的答复钟锋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夯实基础调研侧重战略实施,深入推进广西绿色生态发展的提案,现将涉林内容答复如下:森林是绿地生态系统的主体,直接关系到全区的生态安全、淡水安全、粮食安全、气候安全,同时还是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广西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林业系统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林业强区和美丽广西的部署,以维护生态安全为主攻方向,以增绿增质增效为基本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加快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为改善全区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近年来林业部门在推进绿色生态发展所做的工作近五年来,全区林业系统全面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扎实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村屯绿化”专项行动以及林业“金山银山”工程,全区林业始终保持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生态功能稳步提升、林业绿色生态快中向好的良好局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大力培育优质森林资源。

深入实施珠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造林补贴五个国家重点造林工程。

全力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高位推动的“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和“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村屯绿化专项活动、林业“金山银山”工程等三个综合性工程,五年累计完成植树造林面积1900多万亩,其中2017年造林354万亩,占年度任务的126.4%。

主要造林树种林木良种率提高到92.3%。

扎实抓好森林抚育补贴、公益林提质增效、通道森林景观改造提升三个森林经营项目,完成中幼龄林抚育3900多万亩。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和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和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和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和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局直属自然保护区,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为进一步了解全区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协议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进一步推进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请列入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协议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的设区市组织填报补助资金兑付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2018年12月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局林政处邮箱:*****************。

二、请各设区市组织填报汇总国有权属自治区级公益林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18年12月5日前报送到自治区林业局林政处邮箱*****************。

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局直属自然保护区及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直接发送至邮箱。

三、2018年广西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果近期将由我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并向国家林草局申报后公布。

各地如有符合国家级区划界定条件但尚未纳入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公益林的,可予以补进,于2018年12月8日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落界和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桂林政发〔2017〕22号)成果材料要求将数据提交到*******************。

联系人:张雨、梁波,联系方式:************、6783255,150****0326、188****9880。

附件:1. 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补助资金兑付情况统计表(略)2. 国有权属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基本情况统计表(略)2018年11月29日。

2023修正版公益林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林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已划定界限,专供公民间共同利用且因其生态环境、水源涵养等特殊功能而受到特殊保护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管理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水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益林的管理办法,提升公益林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利用。

2. 公益林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公益林是指由国家依法划定范围并分期实施各项管理措施,供社会公众集体利用和管理的森林资源。

2.2 分类: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用途,可将其分为生态保护类公益林、水源涵养类公益林、科考科研类公益林等。

3. 公益林管理的原则3.1 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生态保护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保护公益林内的物种、生境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3 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增强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提高公益林管理的效果。

3.4 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均衡发展。

4. 公益林管理的主要内容4.1 制定管理规划: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特点,制定公益林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措施,以指导具体的管理工作。

4.2 界定管理范围:对公益林进行界限划定,明确公益林的边界,并建立边界标志,以确保公益林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3 综合治理和保护: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公益林内的生态系统完整性,修复和改善受损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维持。

4.4 合理利用资源:科学规划和利用公益林资源,制定合理的林业经营计划,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5 完善监测和监管机制:建立公益林资源的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5. 公众参与和沟通机制5.1 成立公众参与机构:设立公众参与机构,组织公众参与活动,促进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5.2 提供信息透明:公开公益林管理规划和措施,及时发布公益林管理信息,满足公众对公益林管理的知情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9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9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林业厅改为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由自治区供销社承担的竹林产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2.将原自治区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3.将原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将财务关系由原自治区林业厅管理、人事关系由地市县管理的森工企业的管理职能,交给相关地市县管理。

2.将原自治区林业厅社会保险所划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取消的职能1.指导和协调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2.协调林业企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3.编制林业中等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提高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更好发挥公益林在生态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林发〔2014〕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更新改造范围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区中保护等级为二、三级的人工纯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区中保护等级为一级的人工纯林经营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章 更新改造对象和方式第四条 更新改造对象:林龄满5年以上的成、过熟桉树纯林;林龄满26年以上的成、过熟杉木、马尾松、加勒比松、湿地松、火炬松及国外松的杂交品种纯林。

第五条 更新改造方式:杉木、马尾松纯林采用皆伐后重造或择伐补种方式进行,速生桉纯林采用低效林改造方式进行皆伐更新,将原有生态效益偏低的人工纯林改为生态功能更优的乡土阔叶林、针阔叶混交林。

第六条 林分更新改造单个连片作业面积不超过20公顷。

第三章 更新造林第七条 造林更新设计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设计,造林树种必须选择乡土阔叶树种,杉木更新改造选择乡土阔叶树种结合杉木萌芽进行,要采取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的整地方式。

第八条 各地要督促林地经营者,严格按照审批的公益林更新造林设计书开展迹地更新,指导林地经营者种植乡土阔叶树种,营造混交林,在采伐后下一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更新造林。

第四章 申请程序第九条 森林、林木所有者填写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表连同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等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属国有林场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直国有林场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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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11-7-6 9:48: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提出调整要求的。

(二)苗圃地。

(三)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的公益林。

公益林调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核准批复,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公益林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责任,对公益林实施有效管护。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公益林周边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进行立牌公示,标明管护范围图、面积、林权权利人、保护等级、管护单位及责任人等相关情况。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站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在办公场所内明显处标明本区域内公益林范围图、面积,管护单位及人员,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市级以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编制公益林经营方案,其余以县为单位编制公益林经营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对公益林采取封、造、补、抚、管相结合的措施,把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征占用公益林林地,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只有符合规定的项目方可征占用公益林林地。

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公益林地的,按征占用多少补划多少的原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一补一”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后,报自治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按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采沙、取土、筑坟等破坏公益林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公益林区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并与公益林经营者或所有者签订协议。

第四章公益林保护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公益林进行保护等级区划,实行分类管理和科学经营利用。

(一)一级保护。

一级保护公益林原则上禁止采伐利用。

区划范围如下:1.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5.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二)二级保护。

二级保护的公益林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区划范围如下:1.山体坡度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4.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三)三级保护。

除一级、二级保护以外的公益林划为三级保护公益林,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兼顾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对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可以进行合理的利用,逐步更替单一树种和单层林分,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逐渐增强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

公益林科学经营利用应遵循“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

对公益林科学经营利用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公益林科学经营利用须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现场调查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公益林年采伐限额由编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保护等级为二级保护或者三级保护的公益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为抚育和低效林改造对象:1.林分过密,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的林分,抚育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0%,抚育采伐后,天然混交林及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7,人工林和天然针叶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6,科学实验林、母树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5。

2.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防护林病腐木达10%、特种用途林病腐木达5%以上的林分,可以采取相应的采伐强度和抚育措施。

3.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不到0.3或林相老化、自然灾害严重的林分,可采取综合改造方法,一次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

4.单层纯林尤其是针叶树种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20%,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1cm的林分,可以采取效应带改造方法,开拓效应带后选择适宜的阔叶树种人工更新,逐步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

第二十二条保护等级为二级保护或三级保护的公益林,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

第二十三条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采取可靠的环保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保护等级为二级、三级公益林,属于竹类和经济林树种的允许按照各自的经营要求进行正常的栽种、培育、管护、更新、组织合理的采收、加工和销售,但竹林采伐立竹量要控制在年新增立竹数量以内;属于橡胶、松类等采脂类树种的允许按照采脂技术规程,开展正常的采脂活动。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农〔2010〕157号)。

第二十六条根据公益林的地类及林分质量等因子制定不同补偿标准,实行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补偿原则。

第六章监测与检查第二十七条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和资源消长及其管护动态监测区,对公益林生态服务功能及其管护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与评价。

建立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的公益林资源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定期监测、调查,逐年进行数据更新,及时掌握公益林资源消长变化动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公益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队伍对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地类、面积和森林质量变化情况,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检查结果,结合公益林资源消长及其管护动态监测区的监测结果,对部分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

第七章奖惩制度第三十条在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组织、实施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林业或财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其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公益林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第三十二条对严重破坏公益林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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