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行政处罚复核程序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复核程序规定是什么?有关行政处罚复核机构的制度规定,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由于处罚可能会进行罚款、降职和刑拘,在对待案情正确性方面,公安机关、法院和其他相关裁定部门不能出现错误,否则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损失。
行政处罚在办理时必须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初审后进行复核。
行政处罚复核程序规定是什么?以下是相关规定:▲一、行政处罚是什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1、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2、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3、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1)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5)程序是否合法;(6)处罚是否适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8•【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五)限制业务范围;(六)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七)责令停业整顿;(八)吊销保险许可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五)程序合法。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精选)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精选)第一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精选)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
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过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严格的办案程序规定,执法者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一)基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
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二)管辖各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直接查处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的违法、违规案件。
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发生地为主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辖区内的,由先查获的执法机关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客观认定标准

客观认定标准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逻辑严谨、依据合法、程序公正和结论公正六个方面,对于一个客观认定过程来说,每一方面都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标准。
1. 证据充分在认定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是至关重要的。
足够的证据可以支持或否定一个事实或假设。
证据的充分性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
在数量上,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或否定某个结论;在质量上,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需要得到保证。
2. 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认定过程的基础。
所有的事实和背景信息都应当被明确、清晰地阐述,并且与认定主题直接相关。
同时,事实的来源和可靠性也需要得到保证,以避免出现误解或错误。
3. 逻辑严谨逻辑严谨是指认定过程中使用的推理和分析方法要符合逻辑规则,确保论证过程严密、无漏洞。
在认定过程中,逻辑严谨可以帮助我们避免出现错误的结论或偏见。
4. 依据合法依据合法是指认定过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必须是合法的,并且适用于当前的事实和背景。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明确适用哪些法律、法规、政策等,以确保认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的程序和原则,包括给予当事人公平的听证和申辩机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程序公正可以确保认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6. 结论公正结论公正是指认定结果应当基于充分、可靠、合法的证据和事实,并且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偏见或利益影响。
结论公正可以帮助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并且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总的来说,客观认定标准需要从多方面来考虑和评估,包括证据、事实、逻辑、依据、程序和结论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得出一个客观、公正和可靠的认定结果。
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是什么――“案件事实清楚”原理性解读

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是什么――“案件事实清楚”原理性解读有罪判决的标准说明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基于什么样的标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均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有罪判决的标准。
而且,刑事诉讼法学界在分析有罪判决的标准时,注重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读,而对“案件事实清楚”缺乏热情,论述中对于何为“案件事实清楚”往往一笔带过。
刑法学者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是刑事诉讼法学界所要解决的问题,很少有学者对其加以关注。
所以“案件事实清楚”仍然含混不清。
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作出,其判决既有实体法标准又有程序法标准。
那么,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案件事实清楚”中的“案件事实”包括哪些事实?“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谁清楚?“清楚”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所有案件事实都要“清楚”后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这些均是理论界还没有澄清却又极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一、案件事实清楚: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一)刑事诉讼法中有罪判决之实体法标准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罪判决标准前,有必要明确的是,有罪判决标准实际上就是刑事案件中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通过提出证据和进行证明活动,使裁判者对本方待证事实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的程度。
①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或自诉方(以下简称控诉方)提出诉讼的目的在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达到此诉讼目的控诉方就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裁判者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从而作出有罪判决。
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的规定出发,“许多同志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程度(即证明标准),应当是证据确实充分”。
②也就是说,多数学者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有罪判决的标准。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基本要求解析田凯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如何理解办案“二十四字”做好案件工作

如何理解办案“二十四字”做好案件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根据我市纪检监察系统“队伍建设年”活动安排,今天由我给讲第一讲,我讲得题目就是《如何理解办案“二十四字”,做好案件工作》,目得就是希望大家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依纪依法办案。
下面,我与大家一起再次对这二十四字进行学习。
1983年7月中纪委召开了第一次案件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办案要求,并在1987年颁得《案件审理工件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在二十字办案要求得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得要求。
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就是一个有机得整体,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忽略了其中得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成铁案。
第一个问题,事实清楚什么就是事实清楚。
事实就就是事件得真实性质.事实得内容具体讲有下面七个方面:(1)人物。
人物即违纪案件所涉及得所有人员,它一方面包含违纪错误得主体,另一方面还包含某些违纪错误所侵害得对象及其它有关人员。
需要查清涉案人员得姓名(名字必须准确)、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特别就是党内职务)、身份、职称等。
这里边错了哪一项都可能造成影响。
如个人身份,如果说当事人得身份就是事业干部,您给她行政降级处分就是不合适得,因为事业干部得工资只有档次,没有级别,所以我们就不能给她行政降级处分(2)时间、地点。
时间、地点虽不就是构成违纪错误得要件,但就是违纪行为发生得时空要素。
缺少时间、地点这个要素,或时间、地点搞错了,违纪事实有时就不能认定.(3)违纪手段。
违纪手段就是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得而采取得具体方法.手段就是违纪事实得核心内容,手段就是判断违纪行为性质得重要依据,有时也就是量纪时考虑得重要情节.如索取贿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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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
法”?
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
“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当然,事实是否清楚,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二、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很难说得清的问题。
因为它是从定性上而言的,而非从定量上来把握。
虽然如此,仍然存在着一个界定的标准。
单纯从文义上来讲,“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所有证据确实、充分,也不等于次要证据确实、充分,拟或部分证据确实、充分,而是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衡量主要证据充足与否的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
主要证据: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
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证据充分: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涉及“非法收入”,必须要核定清楚非法收入的金额,需要有进销票据作依据,而不能单凭市场行情推定。
二是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形成“证据链”,如处罚假冒产品行为,既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采购及销售票据,还要有实物证据,即假冒产品,必要时还可对经营场所摄制照片,制作知情人(特别是购买者)调查笔录等。
三是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轮廓实在、环节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棱两可的因素。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
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三、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
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
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
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常见的错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
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适用依据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
四、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
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
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
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定性准确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1、定性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2、所认定的案件性质应具备该种性质案件的构成要件;3、适用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准确。
五、处罚适当
要注意两个重点,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处罚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过罚相当”,要合理运用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有免于处罚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
尤其注意不能因当事人认罚则轻处,不认罚就重处。
同时,对于事实、情节、规模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处罚结果应大致相当,切忌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另外,还要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不使其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
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表现出的时间和空间的形式。
时间包括行为发生的顺序和时限,空间则包括了行为进行时所表现出的方式和步骤。
一个法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步骤、顺序、方式、时限。
步骤。
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是一个步骤一步骤完成的,程序犹如一条锁链,步骤犹如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不可脱节。
顺序。
程序虽然由若干个步骤组成,但步骤与步骤之间前后排列有序,不可颠倒。
如先表明身份,后实施监督;先取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等。
方式。
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处罚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都要通过一个形式去完成,没有必要的形式,行政处罚程序就无法进行。
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法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与效率。
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通常为: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执行。
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擅自减少或改变做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步骤;破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步骤的先后顺序;随意改变了或取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缩短或拖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