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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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业务指引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业务指引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业务指引2018.3为规范原油期货保税实物交割结算业务的开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一、实物交割结算业务指导原则实物交割所涉货物贸易收支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组织的实物交割有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监测和核查。

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相关的货物贸易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业务基础。

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应当通过上期能源办理,暂不开展自行结算业务。

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上期能源结算的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通过上期能源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结算价,均采用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

期货公司会员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实物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含电子形式)5年备查。

指定存管银行办理实物交割项下货物贸易收支业务,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核”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按规定进行收支信息申报。

参与实物交割业务的会员、境内单位客户、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构造交易转移外汇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期货公司会员在完成“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后,方可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实物交割结算服务,即开展实物交割项下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期货公司会员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注①)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持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参见汇发…2012‟38号附件2 –附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参见汇发…2012‟38号附件2 –附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能源中心颁发的会员证书;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原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原油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

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检验流程第一节检验标准和方法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本细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JJG 168 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GB/T 1323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GB/T 1885 石油计量表API MPMS 17.6 船岸之间管线充盈度确定准则GB/T 19779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ASTM D473 萃取法测定原油和燃料油中沉积物的试验方法ASTM D1298 用比重计法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或API重度的试验方法ASTM D4006 蒸馏法测定原油中水的试验方法ASTM D4294 用能量分散X-射线荧光分光法对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第二节入库检验第五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原油检验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入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一致的入库计划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如果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需要置换的,应同时提交管线置换方案,并明确管线置换体积。

办理委托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文件:(一)对进境保税原油,且船舶直接靠泊卸货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摘要:I.引言-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简介II.交易品种与时间- 交易品种- 交易时间III.交易规则- 交易方式- 价格限制- 交易指令- 交易保证金- 持仓限制IV.结算规则- 结算方式- 结算周期- 保证金制度V.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机制- 风险提示VI.监管与违规处理- 监管机构- 违规处理VII.结论- 总结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正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资本市场服务。

上期能源的交易品种包括原油、低硫燃料油、20号胶等,为全球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投资平台。

一、交易品种与时间上期能源的交易品种丰富多样,包括期货和期权等衍生品。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品种。

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5:0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特殊情况除外。

二、交易规则1.交易方式:上期能源采用电子交易方式,投资者通过交易终端进行买卖操作。

2.价格限制:上期能源对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幅度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

3.交易指令:投资者可以通过限价指令、市价指令等方式进行交易。

4.交易保证金: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以降低交易风险。

5.持仓限制:投资者持有的某一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三、结算规则1.结算方式:上期能源采用逐日盯市制度,即每日进行一次结算。

2.结算周期:上期能源的结算周期为一个月,即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进行结算。

3.保证金制度:投资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交易安全。

四、风险控制上期能源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等,旨在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同时,上期能源还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提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市场风险。

五、监管与违规处理上期能源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1.11.22•【文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4.修订对照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1年11月22日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本细则自2018年3月20日发布实施,2021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风控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违规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拟)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拟)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拟)
1 合约规则
2 交割制度
交割品级在期货合约中载明。

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
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

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五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以该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级、质量、产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确定的升贴水。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易秩序,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能源中心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一个交易席位可以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计算机终端。

第四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相应数量的交易席位。

第五条申请交易席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能源中心要求的规模;(二)拟开设远程交易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能源中心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配备稳定可靠且具有备份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和包含通讯线路在内的通讯系统,配有相关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五)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第六条申请交易席位的,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包含申请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三)包含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交易管理业务制度;(四)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五)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能源中心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批准的,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并对交易席位的申请地点进行登记;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自收到能源中心书面批复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当向能源中心递交交易席位使用承诺书。

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完成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并接受能源中心组织的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

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符合开通条件的,交易席位方可投入使用。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模板】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模板】

附件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能源中心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能源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

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某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由本细则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部分具体规定。

第五条某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应当予以调整的,能源中心在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对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相关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卖方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第六条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原油期货SC1908,若其运行阶段是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其中:2018年8月1日为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19年7月31日为最后交易日、2019年7月30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19年7月29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19年8月为交割月份、2019年7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一月、2019年6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二月、2019年5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三月。

示意图如下:本细则有关条款关于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前款执行。

第七条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的;(二)临近交割期的;(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的;(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的;(五)遇国家法定长假的;(六)能源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能源需求的增长,原油交易逐渐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能所”)作为我国重要的原油交易平台,其原油交易规则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是在合约交易所中进行的,合约交易采用的是现货交割方式。

交易的标的物是原油,且交易合约分为主力合约和非主力合约两种。

主力合约是指交易量最大、最具市场活跃度的合约,通常是最近一个月交割的合约;非主力合约则是指交易量较小、市场活跃度较低的合约,其交割月份在主力合约以外。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的交割品种包括布伦特原油、迪拜原油和原油期货等。

参与交易的会员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品种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交易规则中,上能所对于每个品种的交割细则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交易参与者主要分为会员和非会员两类。

会员是指通过正式申请,获得上能所会员资格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的机构或个人。

会员享有更多的交易权益和一定的交易优惠政策。

非会员则是指在会员持仓结算单元下开户并进行交易的客户。

对于原油交易的保证金管理,上能所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交易会员应按照所规定的标准缴纳合约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两种,分别用于交易开始时的保证金缴纳和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若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标准,上能所将进行追加保证金要求或者强行平仓操作。

上海能源交易所实行集中交易撮合方式。

交易会员提交交易申报后,上能所将按照市价或限价进行撮合,执行价格为成交价或申报最优价格。

同时,上能所还规定了交易时间和交割时间等重要参数,以便进行有效的交易管理。

上海能源交易所建立了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管部门将监督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对于违规现象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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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原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原油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

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检验流程
第一节检验标准和方法
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本细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
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
石油计量表
船岸之间管线充盈度确定准则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
萃取法测定原油和燃料油中沉积物的试验方法
用比重计法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或重度的试验方法
蒸馏法测定原油中水的试验方法
用能量分散射线荧光分光法对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
第二节入库检验
第五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
原油检验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入库前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一致的入库计划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如果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需要置换的,应同时提交管线置换方案,并明确管线置换体积。

办理委托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文件:
(一)对进境保税原油,且船舶直接靠泊卸货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

(二)对境内锚地减载、过驳的进境保税原油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母船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减载、过驳作业进行监卸监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拟计划将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现货岸罐内的保税原油进行交割的,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卸入现货岸罐前,向能源中心申请备案。

委托人应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现货备案审批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当监卸,对现货岸罐进行施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报原油期货交割入库时,仍应参照上述(一)、(二)项提供相关资料。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原油入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六条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入库现场检验
(一)入库前岸罐检验
、计量
()按照的要求,确定原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

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或者通过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保证管线处于全满状态,确保原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

()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

()按照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

()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和的要求,
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

()如果计量完毕后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

()浮顶罐内原油处在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取样
()样品种类
①样—入库原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
②样—样之配比混合样品(两个)
③样—原油入库前岸罐样品(三个)
④样—原油入库后岸罐样品(三个)
()船舱取样(样)
①登轮后向船方索取交割原油的相关装船资料,包括重量证书、空距报告、提单、品质证书、船舶资料、管线分布、船舶经验系数以及配载图等。

②向船方索取交割原油的装运港随船样品。

③按照的要求,与船方对装载交割原油的每个船舱取两套平行样品,(升)×(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船舱配比样(样)
指定检验机构根据样配比两套混合样品,(升)×(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岸罐取样(样)
按照的要求,在卸油前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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