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制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及研究生等各层次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学校招生简章的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按照录取结果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有效证件;(二)入学通知书;(三)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若干张;(四)其他学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包括校史、校规、专业介绍、安全教育等。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注册,注册后取得学籍。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学生取得学籍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和教学安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条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如有以下情况,学校可给予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二)因家庭原因需要休学的;(三)因学习成绩不达标,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达到一定时间或情节严重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和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复学,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章学习与考试第十四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考试等学习任务。
学生学习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效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及研究生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习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三)坚持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注重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四)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参加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外实践等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参与课堂讨论,认真完成作业和实验报告。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不得舞弊。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论文、毕业设计等学业成果。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秩序,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学习评价与考核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课程学习成绩;(二)实验、实习、实训成绩;(三)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四)综合表现评价。
第十五条课程学习成绩评定按照课程性质、学分设置、考核方式等因素进行。
第十六条实验成绩评定以实验报告、实验操作技能、实验结果分析等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实习成绩评定以实习报告、实习单位评价、实习期间表现等为主要依据。
学校学生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及各类旁听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考试、录取。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学生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未按规定注册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学校荣誉。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作业。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进行妨碍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爱护校园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维护宿舍安全。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管理规定,文明上网,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分为正式学籍和临时学籍。
正式学籍的学生享有学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休学、转学、退学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3篇)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是指对中小学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学习、纪律等方面进行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常见的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1. 出勤规定: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不得旷课、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班主任或学校请假。
2. 校园纪律:学生在校园内应遵守秩序,不得随意奔跑、打闹。
不得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大声喧哗或产生噪音。
不得乱涂乱画、损坏学校设施。
3. 课堂纪律:学生应认真听讲,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不得互相打闹、窃窃私语,不得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与学习无关的物品。
4. 作业完成:学生应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应提前向老师请假,并及时补交。
5. 考试纪律:学生应诚实守信地参加考试,不得使用作弊工具、抄袭他人作业。
不得与他人交流、传递答案或其他帮助。
6. 个人卫生:学生应保持个人卫生,注意饮食健康。
不得乱扔垃圾,保持教室、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清洁。
7. 校外活动:学生参加校外活动需要经过学校的批准,并在活动期间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相关规定。
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负责人或老师报告。
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以维护学校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学生也应该主动遵守这些规定,树立良好的行为习惯,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成长。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学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各个年级的学生,包括寄宿、走读、住校学生。
第三条中小学学生应当尊重学校和他人的权利,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遵守学校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依法、科学、公正、人性化原则,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责任第五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受尊重、受保护和公平对待的权利。
第六条学生有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的权利。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禁止(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二、禁止事项第一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1. 学生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盗窃、敲诈勒索等。
2. 学生不得参与任何非法组织,不得传播、收听、观看非法出版物和视频。
3. 学生不得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二条不得扰乱学校秩序1. 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3. 学生不得随意占用学校公共设施,如教室、图书馆、体育场地等。
4.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涂写、刻划、损毁公共财物。
5.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第三条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1. 学生不得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旷课,不得随意更换班级。
2. 学生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宿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3.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赌博。
4.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得在宿舍内乱扔垃圾。
5.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6.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宣传、广告。
第四条不得侵犯他人权益1. 学生不得侮辱、诽谤、诬告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2. 学生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不得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3. 学生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4.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欺凌、暴力行为。
第五条不得影响教育教学活动1. 学生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讲话、睡觉、玩手机等,影响他人学习。
2.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作弊、抄袭、剽窃等不正当行为。
3. 学生不得在考试期间作弊,不得使用作弊工具。
4.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条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1.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热毯、电炉等。
大学对学生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为主,管理为辅;(二)公平公正,民主参与;(三)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四)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学籍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者,取得学籍。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学籍变动: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三)学籍注销:学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休学处理:(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复学处理:(一)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身体条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批准的;(二)因特殊原因休学,经学校批准复学的。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转学处理:(一)因学校调整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的;(二)因家庭迁移,学生申请转学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转学的。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转专业处理:(一)因专业调整,学生申请转专业的;(二)因个人兴趣、特长等原因,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退学处理:(一)因学习成绩连续两年不及格,经学校教育仍不改正的;(二)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批准的。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范文(4篇)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学生的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学生管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学生健康人格、积极情感和良好习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条中小学学生的管理工作应贯彻以下原则:(一)综合管理原则。
将班主任、任课教师、家长和学校管理人员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学校和家庭的联动机制,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二)因材施教原则。
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个性差异和能力水平的不同,采取差异化教育措施,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造性思维。
(三)权利教育原则。
尊重学生的权利,培养学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让学生充分参与学校管理,培养学生自主意识和民主精神。
(四)规范引导原则。
以规范为基础,以引导为手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
(五)奖惩结合原则。
采用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端正态度,形成良好的学习风尚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中小学学生管理的对象是全体中小学学生,包括寄宿生和走读生。
第二章学生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中小学学生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
(二)获得平等待遇和平等机会的权利。
(三)享有身心健康成长的权利。
(四)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五)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第六条中小学学生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有礼貌、有秩序地生活和学习。
(二)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
(三)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四)珍惜学校财物,保护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个人财物。
(五)遵守网络使用规定,正确使用互联网,不浏览、制作和传播违法、有害信息。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七条中小学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第八条中小学学生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尊重师长,遵守师长的教导和指示,不违背教师的教育原则。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等在校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为主、管理为辅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简章的要求。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正式学籍。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四)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经学校决定不予注册的。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按规定补办注册手续。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二)爱护公物,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活动;(四)爱护个人和他人财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六)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七)遵守网络道德和信息安全规定,文明上网。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课堂纪律:(一)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二)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三)保持课堂秩序,不得随意交谈、喧哗;(四)爱护教室设施,不得随意损坏;(五)服从教师管理,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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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河院发〔2005〕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我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价;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具有建议和监督权利;(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河西学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者,必须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各学院办公室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报教务处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第十二条各学院办公室必须于注册次日上午,向教务处书面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和请假、迟到、旷课学生名单。
晚到学生凭有关证明到教务处销假。
第十三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课程修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免修者按河西学院学生选修、免修、重修课程办法办理)的考核。
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选修课和其他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毕业应修总学分的要求以及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等有计划地选修和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采取的考核形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主讲教师同主管教学的院长商定。
期中考核,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周3学时以上(含周3)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他课程采取随堂考试,考核形式和时间由主讲教师确定。
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一至两周进行(按教学计划规定提前结束的课程,由教务处另行安排时间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平时实验、实验报告、实习、实习报告、学年论文、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综合评定。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必修课程考核,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及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凡经批准未参加课程考核者,可凭证明随低年级学生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记成绩,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条凡必修课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必须重修。
并在学生成绩表中注明“旷考”或“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学生按学校的安排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河西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应条款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辅修与攻读双学位按《河西学院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节升级与留、降级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留、降级根据《河西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节考勤与纪律第二十六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请假须本人填写《河西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办公室,一份交教务处),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
请病假三天、事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请病假三天以上、六天以内、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学院批准人销假。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九条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三十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规定》的规定,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非师范专业转师范专业;5.本科三年级(不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不含二年级)以上的;6.应予退学的;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在省内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2.跨省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向拟转入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第一周或最后一周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入我校后须修满我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达到我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可抵充相应课程学分;凡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是否可以抵充选修学分,由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学生按《河西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1.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和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2.因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3.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续休,但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普通生享受的公费医疗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复学学生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3.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予复学;4.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