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1.16•【文号】计价格[1999]42号•【施行日期】1999.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计价格〔199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行业出现了产品供过于求、企业间降价竞争的现象。
企业间的价格竞争有利于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供求总量的平衡,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有些企业以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销售,有的企业采取使用走私原材料、降低产品质量等非法手段降低成本降价倾销,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低价倾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一系列制止低价倾销的法规性文件,在保护竞争、促进竞争的同时,坚决依法制止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为了切实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各地要对低于行业平均成本销售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把平板玻璃、钢材、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食糖等产品价格作为1999年上半年检查工作的重点。
检查的具体内容是:(一)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及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钢材等法规中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二)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有采取使用走私原材料和零配件、以次充好、减少功能、降低质量和虚报少列成本等非法手段降低成本,进行低价倾销的行为;(三)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政府指导价格的下浮界限。
电视媒体中的价格歧视现象和破解途径

电视媒体中的价格歧视现象和破解途径一、电视媒体中的价格歧视现象电视广告是传播商业信息、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渠道之一,而在这个领域中,出现了一种被称为“价格歧视”的现象。
1.1 市场定价差异造成的歧视市场定价差异是导致电视媒体价格歧视的主要原因。
不同传媒机构拥有不同受众群体和市场份额,这决定了其各自的影响力和曝光率。
对于高收入或更具影响力受众较多的电视频道,广告费用往往高昂;相反,对于低收入或较小影响力受众较多的电视频道,则通常设置较低的广告费用。
这种根据受众群体大小设定广告费用的做法存在着明显差异化特点。
1.2 品牌认知度造成的歧视品牌认知度也是导致电视媒体价格歧视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
大型品牌在市场上积累了足够多的口碑和知名度,其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认可度往往更高。
在电视广告中,这种品牌优势会转化为商业价值。
因此,大型品牌往往可以享受到较低的广告费用,而小型或新兴品牌则需要支付更高的广告费用以提升其知名度。
1.3 地域差异导致的歧视地域差异也是电视媒体价格歧视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和消费能力存在差异。
为了适应不同地区市场需求和实际购买力,各传媒机构会根据当地情况调整广告定价,导致不同地区之间出现价格歧视。
二、破解电视媒体中的价格歧视途径尽管电视媒体中存在价格歧视现象,但仍然有一些措施可以采取来破解这一问题并促进公平竞争。
2.1 建立统一的行业规范建立统一的行业规范是解决电视媒体价格歧视问题的基础。
通过制定明确且公正的广告费用评估标准,各传媒机构可以避免随意设定广告价格并确保公平竞争。
2.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视媒体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并完善执法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于价格歧视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2.3 鼓励投资者多元化选择鼓励投资者在选择广告渠道时考虑到品牌知名度以外的其他因素。
尽管大型媒体具有更高的影响力与知名度,但小型或新兴媒体也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
对彩电行业价格联盟违法性问题的分析

对彩电行业价格联盟违法性问题的分析一、案例事实12000年6月9日,国内彩电企业的9个著名厂家康佳、TCL、海信、创维、厦华、乐华、金星、熊猫、西湖9家彩电老总齐聚深圳,宣告“中国彩电企业峰会”成立,正式签订“停战协议”,并组建行业联盟。
然而,彩电巨头长虹未能参会,却为此次“价格联盟”蒙上一层“阴影”。
TCL总裁李东生在作主题发言时表示,峰会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由多家彩电企业就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协商合作的,自愿的、松散的经济合作组织,其目的是想通过设立各品种各规格的最低价格,来规范彩电业的无序竞争行为,根除彩电业的恶性价格战。
经过近几年来的多次彩电价格大战,峰会成员企业均认识到过度的价格竞争只会给整体彩电行业造成损害,影响彩电行业的科技投入和发展后劲,恶化竞争关系和经济环境。
最近,在彩电原材料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彩电价格一降再降,已使整个行业跌至危险边缘。
在此背景下,九家彩电企业自发组织成立了“中国彩电企业峰会”。
参加联盟的九家企业经过协商已达成三项合作:一、开展技术合作,推动国内数字广播电视技术标准的制订;二、联手开拓国际市场,将国内产大于求的彩电生产能力转移到国际市场;三、制定行业自律价,规定各品种、各种规格彩电的市场最低价。
“彩电峰会”的9大彩电企业联合推出彩电价格最低限价,并宣布从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价格。
峰会规定,今后凡是低于此价的产品均视为质量和价格没有保证的。
为保证价格同盟的有效执行,峰会单位将联合组成调查团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者将被清出门户。
此外,此次彩电企业峰会的另一重要任务就是要建立一个与彩管行业协会对等的组织形式,协调行业利益,而不必依靠单一企业的力量去争取无果的谈判。
据悉,显像管一般占电视生产成本的30%至40%,若能成功降价,生产商的边际利润可以提高3至4个百分点。
6月9日下午,“彩电峰会”中的8家彩电企业老总和8家彩管厂商开始谈判彩管降价一事。
有参加该会议的企业透露:9家峰会成员与彩管行业达成了一个协议:今后彩管价格只随季节浮动,峰会成员以统一的价格购买彩管,而未加入峰会的企业购买彩管的价格将比会员统一价高出一定的比例,至于具体的价格,无论是峰会成员的购买价格,还是非会员的高出比例,还在继续谈判之中。
管理会计案例及答案1

管理会计学案例与解析颉茂华编著案例部分第一篇管理会计基本理论方法概述.第1章管理会计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涵义[案例1.1]新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王某是刚从财务会计工作转入管理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对于管理会计知识不甚了解。
以下是他对管理会计提出的个人观点:(1)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职能一样,主要是核算和监督。
(2)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是截然分开的,无任何联系。
(3)管理会计报告要在会计期末以报表的形式上报。
(4)管理会计吸收了经济学、管理学和数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在方法上灵活多样。
(5)贯穿管理会计的理论是本量分析理论。
(6)管理会计服务于企业外部,受会计法规的约束。
(7)管理会计的职能主要是满足企业各项管理职能的需要。
(8)管理会计的信息质量特征与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特征完全不同。
(9)在提供时可以完全不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10)一个管理会计师可以将手中掌握的信息资料随意提供给他人。
(11)与财务会计相比,管理会计不能算是一个独立的职业,它的职业化发展受到限制。
(12)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两者反映的内容相同。
要求:1、对以上观点加以分析说明,指出正确与否。
2、说明企业主要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第2章变动成本法[案例2.1]A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第一、第二、第三各年的生产量(基于其正常生产能力)都是8000件,而销售量则分别为8000件、7000件和9000件。
每单位产品的售价为12元。
生产成本:单位变动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性制造费用)5元,固定性制造费用基于正常生产能力8000件,共计24000元。
每件产品应分摊3元(24000÷8000)。
销售与行政管理费假定全部都是固定成本,每年发生额均为25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销售税金,分别采用变动成本法和完全成本法计算各年税前利润。
[案例2.2]B企业生产一种产品,1997年和1998年的有关资料如下。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6.25•【文号】国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在前期已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国务院对改革开放以来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等的506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68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
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6年6月25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共338件)1.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单位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国发〔1980〕62号)2.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报告(国发〔1980〕69号)3.国务院批转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水库养鱼和开展综合经营的报告(国发〔1980〕153号)4.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发〔1980〕176号)5.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发〔1980〕212号)6.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医药管理局长会议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6号)7.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国发〔1981〕24号)8.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紧急报告(国发〔1981〕33号)9.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10.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73号)11.国务院关于抓紧今年工交生产努力增产增收,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通知(国发〔1981〕75号)12.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0号)13.国务院批转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1号)1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能源委关于改变煤炭订货、调运工作分工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26号)15.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办好农副业生产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4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4.02
•【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55号
•【施行日期】1998.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
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5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8)第72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
二、有线电视台是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经营者。
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
奖竞猜活动的,构成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所进行的有奖竞猜活动中,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且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防碍了电视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司法卷一:竞争法题库考点

司法卷一:竞争法题库考点1、多选?2013年1月3日,中国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江南博哥)元人民币。
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
据了解,自2006年12月开始,国家发改委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上述六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
2001年至2006年期间,六家涉案企业在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
6家企业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合计514.62万片,违法所得达2.08亿元。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改委已依法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经济制裁总额达3.53亿元。
其中,三星1.01亿元.LG1.18亿元,奇美9441万元,友达2189万元,中华映管1620万元,瀚宇彩晶24万元。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涉案的六家企业已提出整改措施:一是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承诺尽最大努力向中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高端产品、新技术产品采购机会;三是承诺对中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
(据中国电子视像协会依据2011年中国液晶电视行业数据测算,仅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就可让国内彩电企业每年节约成本3.95亿元。
)此次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深化这些液晶面板企业与中国彩电企业的合作,有效提升中国彩电企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并惠及消费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8243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c9.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敏学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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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印发
关于制止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99/03/15
国家计委讯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印发
关于制止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子工业主管部门:为了制止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行业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制定了《关于制止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几年来,由于产品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彩色电视机价格大幅度下降。
在降价竞争中,一些彩色电视机、彩色显像管生产企业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地价格、电子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决定,将彩色显像管和彩色电视机作为1999年制止低价倾销、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品种。
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是否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其进货成本;是否采取折扣、补贴、多给数量等手段低价销售;是否采取使用走私进口原材料和零配件、降低性能指标、以次充好、虚报成本等手段低价销售。
三、彩色显像管和彩色电视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据实、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成本及进货成本,严禁少摊费用,虚置成本。
同时要对有无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积极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四、各地在贯彻实施《办法》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附件:关于制止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附件关于制止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制止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行业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本企业成本销售,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低价销售,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一)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低于其同一时期生产成本,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同一时期进货成本;
(二)采取折扣、补贴、多给数量等方式,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本企业进货成本;
(三)使用走私进口原材料和零配件、降低性能标准、以次充好、虚报成本等手段低价销售;
(四)市场份额占较大优势的彩色显像管购买者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彩色显像管生产企业低于其生产成本销售产品;
(五)采取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同一时期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同一时期进货成本。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定期发布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主要品种、规格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
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和公布合理的下浮幅度。
第六条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不应低于正常进货成本。
第七条生产企业以低于发布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销售,经销企业以低于其同期进货成本销售,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损害其它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利益的,受损害的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可向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据实反映情况,提供被举报人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事实材料和被损害的情况。
被举报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的帐薄、单据、凭证以及其它资料。
第九条经调查认定,被举报的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经营者确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具体情况依据《价格法》进行下列处罚:(一)予以警告;(二)处以罚款;(三)责令其停业整顿;(四)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检查时,首先应以生产、经营者的个别成本为主要判定依据。
当个别成本难以认定时,以行业平均成本和合理的下浮幅度为主要判定依据。
第十一条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及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据实、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成本及进货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各级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及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经营者执行本办法。
对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劝其改正;规劝无效的,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要求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