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生管理规定
专科院校学生管理制度

专科院校学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学生管理,建设和谐校园,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生管理目标1. 坚持以德育为中心,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正确树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 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4. 加强学生文明礼仪教育,促进学生社会责任和社会公德的养成。
5. 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学生管理组织架构1.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 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档案管理、综合协调和学生活动的组织管理。
3. 学生辅导员团队:负责指导、协助和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发展。
四、学生管理制度1. 学生宿舍管理(1)宿舍安全管理:学生宿舍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并定时进行巡视检查,确保宿舍安全。
(2)宿舍卫生管理:每周进行一次宿舍卫生检查,对不合格的宿舍进行整改。
(3)宿舍文明管理:规范宿舍生活制度,对于打扰他人休息或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制止。
2. 学生考勤管理(1)学生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按点到校上课,如有迟到、早退等情况要做出相应的处理。
(2)请假管理:学生请假需提前向辅导员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3)违纪处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罚。
3. 学生奖惩管理(1)奖励制度:对于表现优异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惩罚制度: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将进行惩罚,包括扣分、处罚等措施。
4. 学生管理宣传教育(1)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心理素质。
(2)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五、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于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将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学生对学生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也将得到重视。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将按程序进行。
学生制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及研究生等各层次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学校招生简章的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按照录取结果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有效证件;(二)入学通知书;(三)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若干张;(四)其他学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包括校史、校规、专业介绍、安全教育等。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注册,注册后取得学籍。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学生取得学籍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和教学安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条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如有以下情况,学校可给予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二)因家庭原因需要休学的;(三)因学习成绩不达标,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达到一定时间或情节严重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和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复学,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章学习与考试第十四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考试等学习任务。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XXXX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与毕业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二年(或三年)。
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四年,最长年限为六年。
专科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年(或四年)。
第七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或主动要求延期毕业的,均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时间至最长学习年限。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篇: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附件1: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
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两周内未第四章学习纪律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一条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三条课堂教学的学生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科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教育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招生、学籍注册、学习管理、学籍异动、毕业和学位认证等内容。
各学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合法。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强化教育教学主体地位,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长,维护学生学习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袋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系)报到注册。
第五条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
逾期不报到者,学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取消学籍。
第六条学生报到注册时,由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签署《入学注册确认书》,确认入住学校学生公寓,并承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七条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注册失败者将被视为自动退出学籍。
第八条学籍注册后,学生可获得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证件。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九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休学(含病假学生)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休学期不得超过两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退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退学后,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相关手续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
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更换专业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更换专业后,学生应重新安排学习课程,如有差额学分,需按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专科学生管理制度

专科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专科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校良好学风、校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科学生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的所有在校专科学生。
第三条专科学生管理应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和学生的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责任意识和团队精神,促进专科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专科学生管理工作机构,完善专科学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保障专科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五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录取要求和程序,报名参加入学考试,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入学。
第六条学生入学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以备学校备案。
第七条新生报到时,需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并接受校医院的身体检查。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入学教育,了解学校的学习、生活管理规定,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第九条对于经过学校审核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优待政策,新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认定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学生学习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课程设置,合理安排学习时间,认真听讲、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确保学业成绩达到合格水平。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术规范,杜绝抄袭、作弊等行为,对于违规学术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学生若有因病不能上课的情况,需提供证明并向辅导员请假,请假期间需积极补偿学习,并按规定补交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如需退学或休学,需提前向学校请示,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离校,退学或休学期间的学籍及相关事项,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竞赛活动,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第四章学生生活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应遵守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环境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造宿舍或私设电器。
第十七条学生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私自参与危险活动或聚众闹事。
学院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我校在籍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先缴费,后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按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专科学制为三年,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七条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八条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大学专科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专科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教育专科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须同时遵循相关规定)。
第三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突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我校学工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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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含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2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一律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凡迁移户口者,户口迁回原籍。
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和学费交纳收据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应缴齐当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院(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向学校学生处报送未注册学生名单及事由。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学校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一)一般课程:学分值=全部课内总学时/16(医科类除以18)。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轮回见习、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分值=实践教学活动周数。
(三)课内实验不单独计算学分。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值=实验课学时/20。
(四)体育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开课期间每学期1个学分,社会实践每学年1个学分(不包括毕业生产实习的实践活动)。
(五)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六)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除开卷考试课程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课程一般应按百分制记录学生的成绩。
第十二条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
其学分绩点规定为:计算方法为: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学期总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1学年计算1次。
第十三条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约占30%~1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学生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四条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
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1/3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十五条凡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
补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
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
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
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校学生处限定学生每学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学分值。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生学籍,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审核,学籍的任何改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经主管处长同意,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学生处统一印制的郑州大学中英文成绩单,加盖郑州大学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学校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纪或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不得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学校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
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由院(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批准。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8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四)学生本人申请并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电子学籍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跨科类转专业的;(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四)对口专业升学者;(五)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六)毕业年级的;(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者;(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学生处审批;院(系)内转专业的,由院(系)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需转户口的学生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者。
第二十八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学生处备案后,发给休学通知方可休学。
院(系)认为应当休学者,由院(系)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可直接处理,要求学生离校。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1年。
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院(系)研究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需持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1学期所修读的必修与限选课程至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17学分者;(二)各学期必修与限选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7学分者;(三)自入学起必修与限选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以上者;(四)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六)开学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报到者;(七)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八)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学,报请学校批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