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晋政办发〔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5日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扎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本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更好保障老有所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山西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健全完善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
到2025年底,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健全、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以经济困难、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等为重点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享受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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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8施行日期2014.03.28文号晋政办发[2014]1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9号)各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标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各项要求。
我省除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变相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今后,省政府规章除依法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外,不设行政许可。
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设定标准。
二、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政府官方网站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9
【摘要】<正>晋民发[2015]34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
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3日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
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根据民政部《养老机
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页数】5页(P24-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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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晋民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2〕4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分批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对象范围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正式接收老年人一年以上且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二、评定主体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应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省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四、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三级养老机构抽查复核工作;市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三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一级养老机构抽查复核工作;县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一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程序及要求同一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院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成立评定委员会和评定专家库,安排专人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
(一)自评申报。
指导本辖区养老机构按照《山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自评、申报等级评估,通过电子邮箱上传相应佐证资料,并准备相应的纸质申报材料。
(二)审核受理。
评定委员会审查并在本辖区民政部门官网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三)等级评估。
评定委员会要根据等级权限,组织专家开展资料审核和实地评估,提出评定意见;并对需上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完成初步审核后汇总上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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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8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15〕12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15〕12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要求,省民政厅对2015年1月14日制定的《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四项整治工作的落实,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各市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于3月15日、4月15日前分别向省厅各专项整治责任处室(见方案)报送阶段整治工作的做法、成效、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报告,5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山西省民政厅2015年3月3日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整治内容民政行政审批和民政服务单位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优、效率不高、能力不够等问题。
二、整治范围(一)全省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各级民政部门直接面向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备案、年检、评估、培训、人才服务等政务和事务服务单位。
(二)全省优抚安置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
(三)社会福利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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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民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民发〔2015〕34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15年6月3日
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资质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或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养老机构筹建指导,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表》(附件1);
(二)筹建组织或个人证件:组织申请的需提供合法证件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办养老机构固定场所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