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2014与2017对比

行政诉讼法2014与2017对比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进行解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定是由行政诉讼法来规范和约束的。
行政诉讼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
然而,在实际的实践中,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我国进行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2014年和2017年分别颁布实施的两部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时限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时限从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
这一变化使得行政诉讼的周期大大缩短,提高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便利性。
此外,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后,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途径,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工作做出了许多改进,但在实践中还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充分考虑了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特点,对行政诉讼的电子送达进行了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送达,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效率。
除了电子送达,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机关的质证等活动进行了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要出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应证据。
这一规定有效地增加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D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17年最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17年最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行政诉讼法(含17年新增试题)

4、以下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市政府未支付本市低保户王某的生活费 B.李某报警被人殴打,辖区派出所未出警
C.某派出所受理夏某被殴打案后,未在办案期限内作出处理结果
D.某村委会自行将贾某搭建的房屋拆除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 【您的得分:】0
A.A市公安局 B.B区公安分局
C.A市公安局和B区公安分局 D.A市公安局或B区公安分局
【正确答案:】A【答题结果:】未答 【您的得分:】0
7、甲因赌博被某市A区公安分局处以罚款,甲回甲的复议申请,甲遂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以下为适格被告的是()。
C.王某因故意伤害被C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王某妻子贾某不服处罚决定,贾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张某(F市人)因吸毒被D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张某不服该决定,可以直接向F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 【您的得分:】0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B.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一律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C.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D.行政诉讼中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无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只要能够提供合理说明,即可以延期提供
A.甲县公安局和甲县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B.该案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C.甲县人民法院只对甲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即可
D.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经甲县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其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正确答案:】C【答题结果:】未答 【您的得分:】0
辅警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模拟试卷2(题

辅警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1.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 )受理和审理。
A.普通法院B.专门法院C.行政法院D.中级法院正确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6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我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制,行政诉讼就是按照我国法院的层级设置区分不同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可以判断出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A项正确,D项错误。
知识模块: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2.张某为满足个人私欲,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秩序被派出所裁决治安拘留15日,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 )。
A.判决维持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B.判决变更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C.判决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D.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正确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题中,派出所对张某的处罚符合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故本题答案选A。
考生需注意,《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时将行政行为合法又合理时的“维持判决”修改为“驳回判决”。
在此,需要着重提醒考生的是,我国法律修正比较频繁,法律修正前的题目本身是正确的,修正后可能变成错误的,因此,考生在选购公安法律复习资料时,务必认清看清出版时间。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引言新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大常委会在XXXX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背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干预的情况也日益增加。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新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
目的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行政诉讼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干预行政诉讼的机关,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公开性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便公众监督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质疑。
审判主导原则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由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主导,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审判活动。
诉讼主体平等原则行政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其身份或地位享有特权或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适用范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未作出决定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立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审判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立案审查。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和事实情况安排庭审,并在庭审中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判决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在审理完毕后会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判决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

摘要:当下学界对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颇多,而针对行政调解课题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
基于此,本文在对社会纠纷分类的基础上,以“行政调解”为例,重点对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进行讨论。
包括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和该机制在我国解决行政纠纷的运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文章的最后是笔者对我国行政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提出的一点建议和想法。
关键词:行政调解;行政纠纷;非讼解决机制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河北经贸大学丁一1社会纠纷概述要理解社会纠纷要从纠纷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简言之纠纷是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中,由于个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差异而产生的。
最早可追溯到远古时代,原始人类出现后就已经产生了纠纷。
原始社会时期的纠纷类型呈现的特点是单一、激烈的。
主要是为了争夺生存空间和维系基本生活的需要。
最早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自发的、无意识的。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总结出了行之有效可以应用于实践的解决方式,常见的方式是介入第三方调和矛盾。
当个体陷入纠纷时,往往双方之间是呈现对抗性状态的。
在这种紧张的状态下,矛盾的走向趋于愈演愈烈的状态。
人们可以选择和解或者选择去调解组织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是无论是选择和解还是选择调解,这两种形式都是相对柔和的手段。
但诉讼手段不同,诉讼手段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的,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面临的就是羁束性的制裁。
以社会纠纷的法律属性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当然在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的纠纷在这里不做讨论。
此文重点探讨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就其内涵而言可以简单理解为具有国家行政属性的机关在其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纠纷。
行政纠纷之所以会如此受人关注,是因为公民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主体面前是被动的、容易受侵害的。
2行政调解制度2.1行政调解制度发展历程在儒家文化的影响熏陶之下,“以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能够协商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也是不愿意选择去对簿公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目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受案范围 (3)第三章管辖 (4)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6)第五章证据 (8)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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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
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