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三)

合集下载

监察法考试(习题卷12)

监察法考试(习题卷12)

监察法考试(习题卷12)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________申请复核。

( )A)上一级监察机关B)同级党委C)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答案:A解析:2.[单选题]上级监察机关相关( )负责审查工作,重点审核拟认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经审批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B)案件审理部门C)监督检查部门答案:C解析:3.[单选题]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________》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 )A)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B)采取留置措施决定书C)立案决定书答案:A解析:4.[单选题]对于涉案物品,应当在采取措施后________以内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

( )A)三十日B)六十日C)三个月答案:A解析:5.[单选题]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________以内按规定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 )A)十个工作日B)十五个工作日C)三十个工作日答案:B解析:6.[单选题]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________决定。

( )A)政务处分B)党纪处分C)行政处分答案:A解析:7.[单选题]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提请协助时,应当出具《________》,列明提请协助的具体事项和建议,协助采取措施的时间、地点等内容,附《留置决定书》复印件。

( )A)协助采取留置措施通知书B)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C)留置通知书答案:B解析:8.[单选题]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引渡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应当按照引渡法、相关双边及多边国际条约等规定准备引渡请求书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 )审核。

工作总结:落实《监察法》新要求,把好案件审理事实证据关

工作总结:落实《监察法》新要求,把好案件审理事实证据关

工作总结:落实《监察法》新要求,把好案件审理事实证据关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强调,必须转变思维方式,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市纪委监委要求,案件审理工作要担负起责任,把好“关口”,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该退就退、该补就补、该排非就排非,把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消除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确保移送检察机关的是“成品”。

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坚守案件审理基本职责,敢于对不符合案件质量要求的问题和行为说“不”,力求案件达到刑事审判的标准在监委内部完成。

近期市监委办理的3起案件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已按规定移送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质量给予高度评价。

坚守政治审理,正确把握讲政治与讲证据的关系把政治站位和政治纪律作为根本和关键,把案件证据作为基础和底线,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又“高”又“实”。

一方面,牢牢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核心要义,凸显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本质特征。

强化案件审理是严肃的政治工作,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坚决履行“两个维护”政治责任,以“四个意识”为标准、以政治纪律为尺子去衡量,突出审核重点,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案件审理工作中,不囿于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身和表象、不单纯就案说案和就事论事、不简单机械把握和适用条规,善于从政治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结合被审查调查人的动机、行为、获利等因素,准确甄别并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

201X年,全市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涉及76人,同比增长85.4%;今年以来,查处49人,同比增长123%。

茂名辅助警务人员考试真题库

茂名辅助警务人员考试真题库

茂名辅助警务人员考试真题库一、单选题1.马某、赵某到某饭馆喝酒。

其间,二人大声叫喊并划酒令猜拳。

在旁边吃饭的王某表示不满,马某对此破口大骂,王某与马某吵起来,后马某、赵某对王某拳打脚踢,造成王某轻微伤。

饭馆秩序打乱,其他客人纷纷夺路而逃,饭馆经济损失2000多元。

马某、赵某的行为应构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寻衅滋事B.殴打他人C.扰乱单位秩序D.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正确答案:B2.两名交警队协管员巡逻时对韩某驾驶的小汽车进行检查。

在查车的过程中,司机韩某拒不开车门,并从车内拿出一把砍刀当面威胁协管员,逃避检查。

对韩某的行为应()处理。

A.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阻碍执行职务定性B.以阻碍执行职务定性C.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定性D.从重处罚正确答案:C3.某市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下列检查内容说法错误的是()。

A.娱乐场所内应当安装照明灯,在营业期间可以根据需要关闭照明灯B.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至少要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C.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并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D.娱乐场所内应当标注禁止黄、毒、赌警示标志并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正确答案:A4.辅警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且无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辅警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须额外支付辅警()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两个月B.三个月C.一个月D.半个月正确答案:C1/105.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下列哪种情形,不用主动申请回避?()A.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近亲属B.本人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C.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D.本人与案件的当事人是同乡正确答案:D6.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哪类工作?()A.禁毒宣传教育B.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C.社区警务工作D.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正确答案:D7.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技能认证纪检知识竞赛(习题卷14)

技能认证纪检知识竞赛(习题卷14)

技能认证纪检知识竞赛(习题卷14)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54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 )。

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廉洁纪律2.[单选题]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 )。

(来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条)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公职3.[单选题]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 )、( )、( )职责。

A)预防;制止;惩治B)监督;调查;问责C)监督;执纪;问责D)监督;调查;处置4.[单选题]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A)班子成员B)班子成员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C)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D)辖内全体党员5.[单选题]下列那项属于南方电网公司依法经营中不允许采取将应招标项目肢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问号?A)1号令B)3号令C)2号令D)4号令6.[单选题]《论语》中所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告诫广大党员应该( )。

A)廉洁从政B)廉洁用权C)廉洁修身D)廉洁齐家7.[单选题]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给予政务处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C)应当从重或加重D)可以从重或加重8.[单选题]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给予其( )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9.[单选题]需要采取( )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A)技术调查B)审查调查C)立案调查D)问卷调查10.[单选题]( )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

A)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C)中国共产党章程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11.[单选题]公职人员违规收取摊派财物,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或者有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监察法考试(习题卷6)

监察法考试(习题卷6)

监察法考试(习题卷6)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 )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

A)最高人民法院B)国家监察委员会C)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B解析:2.[单选题]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形成的意见建议,应当形成________报告。

( )A)专题B)补充C)进展情况答案:A解析:3.[单选题]本条例自________起施行。

( )A)发布之日B)2021年9月1日C)2021年10月1日答案:A解析:4.[单选题]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________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 )A)六个月B)一年C)两年答案:B解析:5.[单选题]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委托有关执行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出具《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委托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和《采取技术调查措施适用对象情况表》,还应当提供《________》。

( )A)立案决定书B)留置决定书C)搜查证答案:A解析:6.[单选题]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认为需要立案调查,并认为由其一并调查更为适宜的,可以如何办理管理事宜,下列最正确选项是:( )A)直接管辖B)与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管辖C)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7.[单选题]对于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收集的信息和材料,依法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报批,出具《________》向有关执行机关调取。

( )A)调取技术调查证据材料通知书B)证据提取(复制)单C)介绍信答案:A解析:8.[单选题]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 )代行班长职责。

A)自行B)可以C)应当D)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答案:D解析:9.[单选题]公职人员实施的下列行为中,除( )外,其他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予以政务处分。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管辖问题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管辖问题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管辖问题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是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三是法检办案中的管辖实务问题,就此谈谈个⼈理解。

(⼀)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职能管辖,⼜称⽴案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案上的分⼯。

⽬前《监察法》已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提请审议,监察体制改⾰初期的⼀些争议问题逐渐清晰。

结合监察法及刑诉法修正案(审议稿),⽬前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基本格局已划定。

具体说:(1)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侦查机关,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重点是对诉讼活动进⾏法律监督,可以管辖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具体涉及到⾮法拘禁罪、⾮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以及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执⾏判决裁定失职罪、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私放在押⼈员罪、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等罪名。

所谓“可以”管辖,是指这些犯罪本也在监察委的管辖范畴,但如果“由⼈民检察院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民监察院管辖”。

实践中⼀般由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政监督、监所监督等部门担负,以体现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民检察院管辖。

这也是刑诉法的⼀贯规定。

这种管辖“视情⽽定”,本⾝带有灵活性和补充性。

(3)法院是审判机关,管辖⼀些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诉案件)。

(4)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管辖公职⼈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使公权⼒的公职⼈员(以下称公职⼈员)进⾏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监察法考试(习题卷11)

监察法考试(习题卷11)

监察法考试(习题卷11)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符合监察法规定情形的,结合其案发前的一贯表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因素,监察机关经综合研判和集体审议,报________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依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 )A)上一级监察机关B)省级监察机关C)市级监察机关2.[单选题]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形成《________》,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 )A)起诉意见书B)起诉建议书C)起诉书3.[单选题]勘验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邀请________见证人在场。

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 )A)与案件无关的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C)被审查调查人家属作为4.[单选题]本条例自( )起施行。

A)发布之日B)2021年9月1日C)2021年10月1日5.[单选题]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应当按规定将涉案财物详细信息、《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录入并上传监察机关________系统。

( )A)涉案财物信息管理B)信访举报信息管理C)案件党风政风管理6.[单选题]对于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核查。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________以内将《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送交有关单位执行。

( )A)三日B)三个工作日C)五日7.[单选题]监察机关对依法应当留置或者已经决定留置的外逃人员,需要申请发布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的,应当逐级报送________审核。

经审核后,依法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申请。

( )A)国家监察委员会B)省级监察委员会C)设区的市经监察委员会8.[单选题]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及时予以解除。

承办部门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 )执行。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原市长王某,王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必须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4. 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四、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市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王某作为市长,有权决定和影响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其职务便利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3. 非法占有: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收受他人贿赂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1. 刑事处罚:王某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2. 行政处罚:王某可能面临开除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王某可能需要赔偿因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说刑品案】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三)(续接上期)三、“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无论是研究职务犯罪,还是实际办理案件,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便利”必都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

所以,大家对这个问题很重视,打开中国知网等网站,可以找到数百篇相关论文。

对此不想在理论上过多纠缠,仅就办案及调研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做一下交流。

谈四个问题:一是司法认定的总体思路;二是如何区分“利用职务便”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三是利用职务便利与行为人身份的关系;四是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劳务便利的区分等。

一、司法认定思路:“三个结合”1.结合行为本质一般而言,职务是指在国家行政和社会其他组织中,为了实现国家或组织的秩序化和利益化而具有的职权或职责。

“职务”既有行政上的涵义,也有非行政的涵义。

与此相对应,“职务便利”就是指职权或职责的影响力。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一界定实际上明确了职务便利的三种情况或者说三个层次:一是主管,二是负责,三是承办。

主管是指审查、决策和批准等;负责是指管理、监管和保管等;承办是经手、占有、控制和支配等。

这三种情形共同体现了职权或职责的影响力。

再进一步看,这种影响力指向或针对什么,其实就是“利益”。

换言之,职务便利就是对利益的影响力,对利益的控制、占有、支配和交换的条件或现实可能性。

所以,对职务便利的认定,要和具体利益结合起来,从“权”对“利”的影响力这一更深层面上把握。

如果没有对具体利益的影响,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便利”;抛开利益来看职务便利,就可能会导致“盲人摸象”,一叶障目,不得要领。

2.结合具体罪名翻开中国刑法典就会发现,“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用语在分则多个章节中出现,涉及多个罪名,其涵义是各有不同的,不能仅仅立足于贪污贿赂罪乃至于单纯的受贿罪来探讨,要关注“利用职务便利”涵义上的相对性。

笔者统计了一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述在刑法分则中出现过10次,涉及到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71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等;“利用职务便利”的表述出现过3次,即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

考虑这些犯罪实施的主体、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方式与手段等均有差别,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不可能完全一致。

(1)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3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而言,所谓的“利用职务便利”,应是指利用自己管理、经营公司事务的职权,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

这种对利益的获取,往往不需要事先对财物直接占有、控制、支配。

(2)就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之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是指利用岗位上管理、经手货币的便利条件,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

这种对利益的获取,需要具有直接控制、支配财物(货币)的条件。

(3)受贿型犯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对职权便利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对贿赂索取或收受上,强调所索取、收受的贿赂与其职务之间的关联性,即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对职权及其利用的方式要求相对更为宽泛。

(4)对于挪用型犯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控制、支配、占有单位资金的便利,将其挪为己用。

(5)对于侵占贪污型犯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事先业务占有或者职务控制、支配着单位财物等条件而予以利用。

如果深入分析,各自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

比如受贿罪与贪污罪之间就有很大不同。

详言之,第一,就职务本身而言,在受贿罪中,凡是一切可以用来换取他人财物的职务都可以被利用,而贪污罪罪中能利用的“职务便利”往往限于行为人正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受贿罪中的“职务”仅限于公务范畴,而贪污罪中的“职务”不仅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等。

第二,从“职务”的利用方式看,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用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再从请托人那里换取财物,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是获取财物的交换条件。

换言之,行为人不是直接占有、获取财物。

而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直接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

第三,从具体行为方式看,在受贿罪中,行为人利用职权谋利不仅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犯罪手段上更为灵活;并且利用的职务便利不仅包括对具体事项直接予以决定和处置上的影响力,还包括对事项的间接的管理和制约,内涵更为宽泛。

而贪污罪的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且往往表现为对公共财物的直接管理与支配等。

由上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应当考虑到它在不同罪名中涵义上的相对性,对之坚持体系性的刑法解释立场和思路。

3.结合表现形态“职务便利”不仅在不同罪名中涵义不同,在同一罪名中往往也有着不一样的表现形式。

就受贿罪而言,其中的职务便利也即职权或职责的影响力,既源于职权或职责本身,也可能来自于职权或职责的派生便利,即在从事特定事务的过程中与他人形成特定的制约关系。

这些制约关系通过影响他人的意志,从而为自己带来便利。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并规定:“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纪要》实际上明确了两种“利用职权便利”的情形:一个是利用职权本身的便利,即利用自身对公共事项直接主管、管理或经手的权利;另一个是利用职权的派生权利,即利用特定职权或职责对他人形成的隶属、制约关系。

目前实践中对第一种情况的认定问题不大,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从实际看,所谓“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常见情形:(1)利用自己分管、主管的下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2)利用不属自己分管、主管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即利用与自己没有直接分管、隶属关系但客观上存在制约关系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

比较典型的是,组织部长对辖区内组织人事以外的其他领域的权力渗透,虽然与利用对象可能没有直接的分管、主管关系,但明显存在制约关系,仍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

(3)利用自己居于上级领导机关的地位而形成的对下级部门的制约力。

例如詹某受贿案:被告人詹某是某省教育厅高教处的处长,接受他人请托,要求设立在该省的某大学校长将请托人的孩子招收入校。

有的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刑法第388条“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况进行正确判断的关键是,行为人的职务对下级单位或者下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实际制约力。

形式上,教育厅的处长与大学校长之间,很难说有规范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且大学校长的行政级别还可能比行为人高,但是现实的体制是,只要是上级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下属单位,就是上级单位的“领导”,会对下级单位有一定的制约力。

所以,通常可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制约力,那就要考虑是否属于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了。

(4)利用自己居于监管地位所形成的对被监管对象(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力,通过被监管对象为请托人谋利益。

例如甘某受贿案:被告人甘某是某市安监局的处长,负责某重点基建工程的安全监督。

甘某接受他人请托后,与承包基建工程的某工程公司总经理商量,将该工程的土方业务转包给了请托人,为此收受了请托人的20万元。

此情况与居于上级领导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益的情况是同样性质,只不过被利用的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罢了。

需要提及的是,上述情形属于典型情况,实践中的受贿犯罪表现形式则多种多样。

比如,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为一些企业站台,自己不直接出面,而是让企业的负责人即请托人打着跟自己关系要好的旗号去找下属部门或辖区单位办事。

别人都知道请托人与被告人关系好,可能代表着被告人的意思,所以都给面子、都给办事,被告人以此收受或索取请托人的贿赂。

这种情况认定受贿,也没有问题。

不能把这里的“职权便利”予以机械化理解,仅限于直接的主管、管理或经手,这是片面的。

要看到行为人的职权对相关事项的实际影响力、制约力,这是判断的关键。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与“利”的交易,而受贿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便利”能够在不法交易中换利,其职务行为势必与行贿人的利益之间有某种制约关系,我们要重视考察这种制约关系,对利用职务便利的表现形式的把握不能太窄。

(二)“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这是受贿罪的特殊规定,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

与一般受贿罪比较,除了“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在差异外,此类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由此,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主张其属于第388条规定情形,但因为请托人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故应当对其作无罪处理。

所以,区分“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间的差别,对案件正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从《纪要》的规定看,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有没有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可考虑“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