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在当今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创新和竞争的核心要素。
从科技发明到文化创作,从商业品牌到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无处不在,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在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其必要的限制。
这种保护与限制之间的平衡,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创造者提供了合法的垄断权利,激励他们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创新活动。
以专利为例,如果发明者的新发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独家生产和销售的权利,这就为他们提供了经济回报的保障,从而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发明创造。
同样,对于作家、艺术家等创作者来说,著作权的保护确保了他们的作品不被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保障了他们的创作收益,激发了他们持续创作的积极性。
品牌商标的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一个知名品牌的建立,往往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宣传和推广,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如果没有商标权的保护,其他企业可以随意模仿和冒用,这将极大地损害品牌所有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会让消费者难以辨别商品的来源和质量。
然而,过度的保护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
比如,某些专利可能被滥用,形成技术垄断,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些大型企业通过收购大量专利,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这不仅不利于创新的扩散,也可能导致消费者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获取相关产品或服务。
这就引出了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是必要的。
例如,为了科学研究、教育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著作或专利技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被允许。
时间限制也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常见限制。
专利和著作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这个期限,相关的知识和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这样的设计既能保障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利益,又能确保知识最终为社会所共享,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列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

列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以下是一些要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不同,但它同样受
到法律的保护。
2.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它们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
成果。
3.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即在一个国家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
效。
5.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期限,权利自动终止。
6.侵犯知识产权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7.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转让也是受到法律规定的,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知
识产权。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是对于人们智力成果的一种法律保护机制,有助于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限制制度

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为了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鼓励创新,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
在本文中,将对知识产权限制制度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意义知识产权的产生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存在和落实对于推动创新、保护创造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提供法律保障,防止他人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同时还有助于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二、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1. 专利权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的一种权益。
专利权的制度设立,首先是为了激励创新,鼓励人们进行技术研发。
其次,通过专利权的授予和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复制和盗用创新技术,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在专利权制度中,创新者需要向政府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获得专利权。
2. 商标权制度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具有独特性和区分性。
商标权的制度设立,旨在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商标权的授予和保护,使企业能够享有合法的市场竞争优势,并避免其他企业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混淆和误导。
3. 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权利。
著作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作者的权益,鼓励他们进行创作。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音乐、电影、绘画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通过著作权的授予和保护,作者可以享有作品的独占权,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三、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运行机制1. 授权和认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授权和认证机制。
创新者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个人、企业可以通过向相关机构申请,获得知识产权的授权证书,进而享有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的独占权利。
2.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依赖于法律的保护。
当他人对知识产权进行侵犯时,受害者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行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国际合作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也需要国际合作。
各国之间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维护全球知识产权的安全和稳定。
知识产权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知识产权有效期是多长时间著作权⼀般是五⼗年,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专利权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年,实⽤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关于知识产权有效期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知识产权有效期是多长时间1、知识产权有效期是:①著作权⼀般是五⼗年,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②专利权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年,实⽤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③商标权是⼗年;④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期。
2、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三条⾃然⼈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及其死亡后五⼗年,截⽌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
(2)《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年,实⽤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均⾃申请⽇起计算。
⼆、知识产权的特点都有哪些(1)知识产权是⼀种⽆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期⼀般是50年时间的,如果说个⼈的权益受到他⼈的侵害的话是可以通过诉讼的⽅式进⾏维权,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与技术的不断更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智力创造的成果,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标等,这些成果为其创造者带来了权利和利益。
然而,知识产权并不是完全无限制的,它也受到一些规定和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
一、专利权的权利限制专利是一种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它让专利持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专有权”来使用、制造和销售他的发明。
然而,专利权也受制于一些规定和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1. Bolar药物研究例外规定Bolar药物研究例外规定是指,在专利权期限内,允许他人为了申请上市的药品试验而使用专利技术,这样可以提高药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降低研制成本,促进创新和研究发展。
2. 公开预示权专利持有者必须在申请专利后的18个月内公布专利内容,以便其他人能够了解专利技术原理,以此为基础研究改进相关技术,促进创新和进步。
3. 公共利益某些专利对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慢性病治疗和新药研制,如果专利持有人制销售过高价格则会影响到公众利益。
因此,在此情况下,政府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降价等。
二、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著作权是保护著作成果,如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1. 引用权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出版的著作成果,如引用、摘抄或翻译等,但是要注明出处,并保证不侵犯原作者的利益。
2. 公共利益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方面,可以将某些信息或作品对外公开出版,如一些政府文件,以保证民众知情权益。
3. 个人学习和研究个人在私人和非商业目的下,以及在学术研究上,使用已出版的著作成果,不违反著作权法。
三、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标志,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经济利益的一种权利。
商标法的权利限制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1.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法律权利。
然而,这些权利并非无限制的,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的各个方面。
2.版权的权利限制2.1.合理使用版权法允许他人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合理使用可能包括个人学习、新闻报道、评论、批评、教育以及学术研究等活动。
2.2.公共利益使用在某些情况下,作品可能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使用,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灾、为了社会公益或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可能被部分或完全限制。
2.3.引用权版权法通常允许他人引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表达意见。
然而,引用必须符合合理的范围和方法,并且不能损害原著作品的利益。
3.商标的权利限制3.1.合理使用商标商标法允许他人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例如在描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下使用,以符合公共需求。
3.2.言论自由商标法不能限制他人对某个商标进行合理的评论、批评或表达意见,以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
4.专利的权利限制4.1.公共利益使用专利法可以限制专利权的行使,以维护公众的利益,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救济公众所必需、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等。
4.2.非商业使用专利法也允许非商业性目的下使用专利技术,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5.注册设计的权利限制5.1.个人使用设计法允许个人使用已注册的设计,即使该设计受到了版权保护,但限于个人使用范围内。
5.2.合法竞争设计法允许他人生产相似设计,以合法竞争的方式与已注册设计的持有人竞争。
6.附件6.1.用户协议6.2.合作协议6.3.著作权许可证明7.法律名词及注释7.1.版权:________指对文学、艺术、科学和其他学术作品的独占性权利。
7.2.商标:________指图案、文字、数字或其他识别特征,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区别其来源。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论文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论文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知识和创意的保护,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基础。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的平衡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其中权利限制是指对知识产权的部分或全部限制和免责。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创新和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通过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专属使用权,以激励创新和发明。
但是,如果对知识产权的使用限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阻碍创新和发展的进程。
因此,权利限制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例如,对专利权的限制包括卫生、环保、公共安全等;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
在任何情况下,权利限制都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并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当然,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并不是完全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相反,它确保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并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例如,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针对医药类专利的权利限制,确保了医疗保健的公共服务质量,降低了关键药品的价格,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主要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和国际知识产权协议(TRIPS)来实现的。
TRIPS 协议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的几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规定了制定限制规则的原则,包括公共利益原则和权利平衡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制度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保证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然而,在执行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滥用权利限制,以保护本国产业而不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复杂性,为了平衡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国际合作和全球性的规则框架。
总之,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部分,并与促进创新和发展的保护目标密不可分。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总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摘要: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进行了限制,这一限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是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相互对立中协调和融合的结果。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权利限制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济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中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知识产权的限制知识产权的限制一般是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知识产权有效期的限制:知识产权有效期的限制表明,思想产品的财产权在一定的期限之后将被自动地“归还”给公有。
知识产权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事实则很清楚地说明了知识产品的最终归属。
它将使人类知识共有物的宝库不断地添加新的内容,从而在总体上不断地为未来的知识创造者和公众使用知识产品提供条件。
二.思想与原理本身不受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思想、原理本身不受保护,保护的只是表达形式或者思想的物质体现。
在缺乏对思想的保护时,思想照样会被生产出来。
相反,尽管同一思想可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体现出来,每一种特定的思想表达方式却是不同的。
这些特定的思想方式都体现了创作者个人思想、感情、观点等。
结论: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在法律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虽然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但事实上,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在社会上,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若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整个经济基础就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知识产权的限制具有充分的法理学依据。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一、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受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
就知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知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种类和内容可自由创设。
然而,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能随意创设。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显而易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有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
我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则是对不行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当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
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可以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能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行使专利权的自由就受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
同样道理,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表现分析
权人,而仅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人是不 能称为专利权人的。 对于外 国人 、 国籍人 无 来说, 要想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 就必 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
签 订 的协 议或 共 同参 加 的 国际 条 约 ,或 者 依照 互 惠 原则 等 等 来 确 定 相 应 的条 件 。
能的限制、 行使 的限制 、 时问 的限制 、 主体 的限制、 客体 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 权能 的限制 -) - 知识产权 既然 作为私权 的一种 , 按照 常理说, 其权利种类和 内容是可 以 自由创
识 , 正 树 立 起“ 察 文化 也 是 警 力 , 是 真 警 也
的客 体, 这在几部主要 的知识产权法 中都 是有所规定 。 ( 地域的限制 六) 知识产权 . 一 种专有权 . 但在空 间上 的效力也并不是毫无限制 的。 根据一个国 家的法律取得 的知识产权 , 仅在该 国领域
公众 利 益 的保 护 。 … 方 面 , 利 人 与社 会 权
业 务知识, 达到理论精 通、 务娴熟 、 业 技能 过 硬 的专业要求 , 提高执 法水 平; 三要 学 习先进文化 、 加强“ 三观 ” 教育 , 立正确 树
的世 界 观 、 生观 、 值 观 。自觉 抵制 腐朽 人 价 思 想 文 化 的侵 蚀 ; 四要 加 强 以“ 格 执 法 , 严
效力的。 这也是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 公约认 可的独 立保 护原 则的必然结果 。 二、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的法理分析 通 过 以 上 对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限 制 表 现 的陈述 ,笔者 在这 里给 予相应 的法 理分 析。 一般人都认为,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 , 权 利 限制制 度的创 设是 出于对社 会公共利 益 的考虑 。也就 是说, 目的在于在权 利人 与 社会大 众之 间保持 一种利益 上的均 衡 的关系 。 现在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 利人利益 的同时, 也相应的注重 了对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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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制度体系——兼利益平衡原则
无论是知识产权的限制还是保护归根到底,其实都是围绕利益平衡而展开的。
知识产权法即通过专有性的垄断权利来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又关注于社会公共利益,旨在最求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信息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维持一种恰当的平衡,这是知识产权法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利益平衡原理构成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指导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活动的根本原则。
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法律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需要对专有权进行各种限制,应当建立一个包括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在内的制度限制体系。
其中知识产权法属于制度内的限制,主要对权利本身进行限制;后三种属于制度外限制,民法限制主要从法律原则入手,反不正当竞法和反垄断法主要从市场行为的角度入手。
利益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因素的发展而发展,一旦利益平衡的状态发生变化,就需要新的权利保护体制或者权利限制制度来达到新的平衡。
所以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广义包括知识产权反限制的运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均衡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
一、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具体制度设计
(1)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法定主义)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法明确排除某些知识产物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受专利权保护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不授予这些智力产物以专有权保护或考虑到如果收入专有权会导致后期的公众创造成本增加,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或者考虑到若授予专有权将可能危害公共健康或者予以保护的价值过小。
总体来说,如果赋予某种智力创造予私权保护能够激励创新,同时不妨碍社会公众接近作品,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合理的限制,反之相反。
》。
(2)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1知识产品是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相结合的产品,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是阻止知识产权被权利人永久占有的一个理由。
2尤其对技术来说,赋予无限的保护期或者尽管有限但很长的保护期在实际中的意义本身不大。
3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看,赋予知识产权永久性的权利或者过长的保护期,将会阻碍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和利用,无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
4从公平正义的观念看,个人在智力创造物的投入总是有限的,以有限的投入获取无限的权利,不符和公平正义的思想。
而维持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也应当通过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获益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3)知识产权权能的限制
知识产权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并且权能的增加和减少都是对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结果。
如我国最近几次修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利人的许诺销售权、制止反向假冒权、出租权等都是因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对专有权保
护的必要。
(4)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
包括流通上的限制--权力穷竭和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
所谓权利穷竭,是指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无论该商品再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人均无权控制该商品的流转,即权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
设立权利穷竭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商品的自由流通,防止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产生阻碍商品流通的结果。
既维护了知识产权人在首次销售时的获益权,又维护了合法购买含有知识产权商品的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均衡了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了贸易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二、知识产权的外部限制
(一)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1)诚实信用原则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制度也是调整平等主体法律关系的民事制度,理所当然收到民事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诚实信用原则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不仅意味着知识产权人在行使其专有权时应当以此为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和损人利己,不得损害其他竞争者和一般社会公共利益还意味着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评价、补充知识产权行使的法律行为,从而对知识产权行使的合法与否进行认定,并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决定采取何种民事救济方法。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性权利极易造成不正当垄断,当知识产权法自身规定不足(如权利范围界限不明确或缺乏相应规定不能适用于出现的新情况)时,诉诸私法普通法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直接规范,维护知识产权中包含的社会公共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维持二者的平衡。
(二)、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领域本身也可能会存在知识产权人的反竞争行为,
权利限制的经济学思考
经济学上保护的正当性.... ....
以上包括知识产品的自身公共性特点,产权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等从经济学的视野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问题的困惑在于,“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为解决这一经济学的理论悖论的重要途径就是,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应当对知识产权加以限制。
经济学上限制的正当性:
(1)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
洛克在论证财产权起源的同时,提出了财产权的两个前提件,即必须给其他人留有足够好的东西和不能造成浪费。
........举专利限制的例子,(2)根据科斯定理,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产生不同的效益,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以实现最大的效益,而效益衡量的标准是“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是指效益的提高必须是对各方都有益,以损害某一方利益来改善他方利益的方法是非效益的。
当然依照帕累托效益原则,不但过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是无效率的,过度的权利限制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是没有效率的。
所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在保护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权利的界限应当不影响公众对信息的正当获取。
(3)知识产品具有继承性和公共性。
知识产品所包含的社会性因素是阻止知识产品为知识产权人独占的理由。
(4)知识产权消极外部性问题。
从知识产权设定的外部性来看,知识产权的设定是有成本的,表现为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设立,会导致限制竞争的结果出现,使竞争者在利用知识产品方面增加的成本,同时也使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产品的成本增加。
为了消除知识产权设定给社会带来的外部成本,应当对知识产权加以限制,确保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对知识产权人而言和社会公众而言,都是有效率的。
(5)降低交易费用,实现效益最优。
如果说产权明确是促成合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的第一步,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合作障碍则可能仍然导致无效率的结果因此,还必须遵循减少产权交易中合作障碍、使交易费用降至最低的原则来选择法律制度,而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满足了这一要求。
通过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可以实现无交易费用的制度、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
这种限制包括权利保护范围、时间地域、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降低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减少交易的信息成本(发现谁进行交易、进行什么交易和怎样进行交易)与谈判成本(讨价还价取得授权)。
可以对以上一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