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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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13.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地绿办(中心):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状况,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于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中心依据国家和农业部现行的有关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绿色食品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各地绿办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结合绿色食品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绿色食品申报单位及获证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统计工作以农业部“金农工程――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为技术支撑,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地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统计范围及指标体系第五条绿色食品统计范围:(一)业务范围: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包括绿色食品获证单位与产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工作体系与队伍建设等情况。

(二)区域范围:全国、分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境外绿色食品情况。

第六条中心根据体现绿色食品产业的完整性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性的原则,设立全国统一的绿色食品统计指标体系(附件1)。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与审核第七条绿色食品按产品类别设置统一的统计代码(附件2)。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12.05•【文号】中绿认[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中绿认【2012】45号2012年5月)各有关绿办:根据农业部《2012年“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的有关工作部署,我中心决定组织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活动。

请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受检准备,积极配合督导检查组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实施方案2.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地区名单3.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评定表附件1: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2012年“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核查申请认证材料与相关规定是否相符,提高材料审核把关的能力;(二)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申请认证材料及相关规定是否相符,增强现场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检查认证审核工作是否超过规定时限,提高审核效率;(四)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督导,增强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工作内容(一)抽查已通过审核的申请认证材料,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做出符合性评定;(二)抽查已通过现场检查的申请人,对照申请人申请认证材料和相关规定做出符合性评定;(三)抽查有关认证工作记录,对照审核工作时限规定做出审核效率评定;(四)检查结束后与地方绿办共同召开座谈会,交流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分析主要原因,研究整改措施;总结交流认证审核工作经验。

三、组织实施(一)检查范围。

选择10个省份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组在每个省份随机抽取4家已通过现场检查和材料审核的申请人及其所有申报产品进行复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书的通知(农绿质[2013]21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书的通知(农绿质[2013]21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书的通知(农绿质[2013]2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公布日期】2013.11.15
•【文号】农绿质[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证
书的通知
(农绿质[2013]21号)
有关绿办(中心):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办对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注册人员进行了资质审核、培训和考试,现将今年第六批通过审批正式注册136人监管员及到期换证的74人名单予以公布,《绿色食品监管员》证书一并寄发。

请相关绿办(中心)加强对注册监管员的管理,合理分派监管任务,充分调动监管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员的作用。

另请及时组织2013年到期的绿色食品监管员换证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到期换证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名单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2013年到期换证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请示》(中绿科[2012]11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

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6日
——结束——。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召开全国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工作现场交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召开全国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工作现场交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召开全国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工
作现场交流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召开全国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工作现场交流会的通知
为了增进各地及企业间在质量监督和规范用标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进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制度落实,促进绿色食品证后监管工作,我中心决定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全国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工作现场交流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3年9月25日报到,26日-27日上午开会,会期一天半。

二、会议地点:烟台东海宾馆(详见附件2)
三、参会人员:各省市区绿办(中心)证后跟踪检查工作分管领导或质量监督工作负责人、绿色食品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内检员各1名。

四、其它事项:
1、企业参会代表由绿办(中
1 / 1。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上海市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上海市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上海市绿色食品企业
内部检查员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公布日期】2013.12.09
•【文号】中绿质[2013]130号
•【施行日期】2013.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颁发上海市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
查员证书的通知
(中绿质[2013]130号)
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根据《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你市对申请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资质审核、培训和考试,现将你办通过审批注册的内部检查员名单57人予以公布,《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一并寄发。

请你办加强对企业内部检查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全面提高企业绿色食品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名单
2013年12月9日附件:
上海市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23•【文号】发改价格[2003]226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格[2003]2268号)农业部: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重新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原国家物价局《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三、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四、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行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标准认定绿色食品,依据《商标法》实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管理。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可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四条绿色食品认证费由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申请时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由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每个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开始前缴纳,标志使用权有效期3年。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牛羊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相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牛羊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相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牛羊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相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13.09.09•【文号】中绿认[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牛羊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相关要求的通知(中绿认[2013]101号)各有关绿办:为做好牛羊产品绿色食品申报工作,优化绿色食品产业结构,促进畜牧业健康良性发展,中心多地调研,组织部分省绿办和专家及牛羊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技术人员召开研讨会,在此基础上,中心决定,对绿色食品牛羊产品的申报和受理提出以下要求:一、受理范围(一)鼓励具备饲料种植加工、牛羊养殖、牛羊屠宰加工的全产业链生产企业申报绿色食品,经营范围仅有屠宰、加工,牛羊无固定来源的加工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暂不受理。

(二)牛羊养殖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自主经营、公司+基地+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主体,完全草原放牧的。

2.公司自主经营、公司+基地+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等经营主体,半放牧半饲养和农区养殖场养殖的。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主体除完全草原放牧外,其他饲养方式的暂不受理。

二、申报条件牛羊产品申报绿色食品,除符合相关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建立和完善健康养殖管理制度,需要时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体系,包括:统一提供优良品种、统一规划场地和圈舍设计、统一饲料配方和饲料添加剂供给、统一疫病防治措施及兽药供给、统一生产管理标准、分户建设和经营等。

(二)应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包括饲料种植和生产、牛羊养殖、屠宰、加工等过程,记录应有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应建立可追溯体系,包括饲料来源、母系图谱、饲养过程、疫病防治、产品加工和销售等,鼓励在产品上采用二维码等防伪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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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中绿认[2015]99号
【发布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绿认[2015]99号)
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优化绿色食品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畜禽水产品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按照“方便企业、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中心对现行的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证书管理、标志使用的有关制度进行了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申报绿色食品
(一)总公司或子公司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实施审查。

(二)“总公司+分公司”可作为申请人,按审查程序实施审查,分公司不可独立作为
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

(三)总公司可作为统一申请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其加工场所,与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总公司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统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审查程序实施审查。

跨省(区)的现场检查由中心统一协调;若同一产品由多家子公司或分公司生产,应分别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抽样检测。

总公司申请加工场所增加、变更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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