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节目的负面影响及解决方法
法制类节目采编的问题及优化对策探讨

法制类节目采编的问题及优化对策探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制类节目在电视台和网络平台上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这类节目通过介绍法律知识、案件分析、法治宣传等形式,旨在向观众传播法制理念,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对于法制类节目的采编和制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优化对策,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法制类节目的发展。
一、问题1. 缺乏足够的专业法律知识在法制类节目的采编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法律知识。
很多节目制作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媒体和新闻背景,但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却并不充分,这就导致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容易出现误导和片面的情况。
2. 节目内容呈现单一化在目前的法制类节目中,很多节目内容呈现单一化的特点,大多数是以案件分析、法律讲解为主,缺乏创新和多样化的内容呈现方式,这容易导致观众的审美疲劳和失去兴趣。
3. 司法公正性和平衡性不足一些法制类节目往往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和主观意识,节目制作人员可能会在选择案件和话题时存在偏颇,导致司法公正性和平衡性不足的问题。
这就容易导致观众对节目内容的质疑和怀疑。
4. 缺乏深度挖掘和独特视角现有的法制类节目普遍缺乏对法律事件的深度挖掘和独特视角的呈现,很多节目内容都停留在表面的介绍和简单的讲解,缺乏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分析和思考。
二、优化对策1. 加强专业法律知识培训针对法制类节目的制作人员,应该加强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可以通过邀请法律专家、学者进行培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
2. 多样化内容呈现方式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可以尝试多样化的内容呈现方式,采用故事讲述、真人秀、辩论赛等形式,以吸引更多的观众关注和参与。
通过创新的内容呈现方式,可以更好地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
3. 提升节目制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选择节目材料和话题时,需要更加谨慎和严谨,避免个人色彩和主观意识的过多介入。
可以邀请多方观点和专业人士参与节目内容的策划和制作,从而提升节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法律节目脱轨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节目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法律节目在追求收视率的同时,却逐渐偏离了法治轨道,呈现出娱乐化倾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知名法律节目为例,分析其脱轨案例,探讨法律节目如何回归法治本位。
一、案例背景某知名法律节目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宗旨,旨在通过案例分析、专家解读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然而,在节目播出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偏离法治轨道的现象。
二、脱轨案例1. 剧情夸大,误导观众在某期节目中,节目组以一起真实案例为蓝本,将其改编成一部充满戏剧冲突的剧情片。
然而,在改编过程中,节目组对案情进行了大幅度的夸大和虚构,使得剧情与现实相差甚远。
观众在观看节目后,对案情产生了误解,甚至有人认为节目在误导观众。
2. 专家解读失真,误导法律认知在节目中,专家对案例进行解读,本应严谨、客观。
然而,在一些节目中,专家在解读过程中,为了追求戏剧效果,对法律条文进行曲解和误导。
例如,在解读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时,专家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曲解,误导观众认为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3. 节目内容低俗,迎合观众口味为了追求收视率,一些法律节目在内容上不断低俗化,迎合部分观众的口味。
如在节目中插入大量低俗、恶俗的段子,甚至涉及色情、暴力等敏感内容。
这种低俗化的节目内容,不仅损害了法治精神,还可能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4. 节目形式单一,缺乏创新一些法律节目在形式上过于单一,缺乏创新。
节目内容主要以案例分析为主,缺乏与其他节目的互动和融合。
这使得节目在传播法律知识方面效果有限,难以吸引更多观众。
三、案例分析1. 节目组追求收视率,忽视法治精神节目组在追求收视率的过程中,过分注重剧情的戏剧性和娱乐性,忽视了法治精神。
这种追求收视率的心态,使得节目在内容上偏离了法治轨道。
2. 专家解读失真,损害法律权威专家在解读过程中,为了迎合观众口味,对法律条文进行曲解和误导,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新闻是一种专业性新闻,在20年的发展过程中,其宣传了契约观念、诉讼观念、依法办事和法理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但是,法制新闻发展到今天,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从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为主题进行阐述。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于社会中的一些法制热点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新闻报道往往以专题以及跟踪报道的方式进行持续关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媒体报道自身出现一些问题并对正常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一、我国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一)法治新闻引导的偏差。
近年来,虽然法制新闻不断发挥积极地指导、监督作用,但是同时出现了新闻媒体报道内容发生偏差的情况产生,比如不根据实际情况客观报道而是掺杂主观倾向,或者过分渲染血腥暴力,将不真实的情况随意传播。
(二)对司法工作的干扰。
法制新闻过多的将注意力放在社会敏感度较高的案件,一些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法律素质不高,思想片面导致在报道过程中感情用事、信口开河,凭主观感觉妄断是非,产生信息污染并影响舆论,给司法机关独立办案造成很大压力。
另外,在案件报道内容上,有些会无节制无分寸地报道新闻,如尚未侦破时透露应保密的内容,或者在审理阶段随意报道当事人诉讼外的隐私,造成法庭审理复杂化。
(三)法制新闻报道的专业性不强。
错用法律相关概念,比如将侦查错用为侦察,或者弄混淆相关的强制措施以及刑罚。
法律用语不规范,例如媒体报道时分不清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区别,将犯罪嫌疑人提前定位罪犯,侵害了其合法利益。
而且罪与非罪的问题认识不明确。
刑法中没有规定的犯罪,如果违法也只是违反行政法规,收到行政处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
(四)关于报道的技巧和方法上,法制新闻报道并不完善。
很多报道并没有站在观众的角度来思考观众的需求,而且单一的报道方式,单一的节目形式使得法制新闻的报道的影响力并不够广泛。
当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

当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当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电视法制节目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当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深度、内容单一、形式呆板等,需要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完善。
首先,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缺乏深度。
目前,大多数电视法制节目都是以案例为主要内容,但很少有节目深入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逻辑。
这种情况导致观众只能了解案件的表面,而无法真正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内涵。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电视法制节目的深度,让观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
其次,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内容单一。
目前,大多数电视法制节目都是以刑事案件为主要内容,而对于民事、行政等其他领域的法律知识则很少涉及。
这种情况导致观众对其他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容易产生误解和偏见。
因此,我们需要丰富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容,让观众能够全面了解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
第三,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形式呆板。
目前,大多数电视法制节目都是以讲解为主要形式,缺乏互动和娱乐性。
这种情况导致观众对节目缺乏兴趣,容易产生疲劳感。
因此,我们需要创新电视法制节目的形式,增加互动和娱乐性,让观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其中。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完善策略:一、加强电视法制节目的深度。
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学者等嘉宾,深入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逻辑,让观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
二、丰富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容。
可以增加对民事、行政等其他领域的法律知识的涉及,让观众能够全面了解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
三、创新电视法制节目的形式。
可以增加互动和娱乐性,如通过游戏、互动问答等形式,让观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其中。
总之,当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完善。
只有通过加强深度、丰富内容、创新形式等方面的努力,才能让电视法制节目更好地服务于法制建设,更好地满足观众的需求。
新媒体背景下电视法制节目的现状问题与创新策略

新媒体背景下电视法制节目的现状问题与创新策略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电视法制节目在观众面前的地位和影响力逐渐受到了挑战。
在新媒体的冲击下,电视法制节目面临着一系列的现状问题,同时也需要寻求创新策略以应对这些挑战。
一、现状问题1. 观众转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设备的普及,观众的收视习惯发生了变化。
越来越多的观众选择通过互联网平台观看节目,而不是传统的电视播出。
这导致电视法制节目的收视率和影响力下降,面临着观众转移的问题。
2. 内容同质化:随着电视法制节目的增多,内容同质化现象愈发严重。
许多节目无非是围绕着同样的案件类型、同样的处理方式来展开,缺乏创新和个性化,难以吸引观众。
3. 传播方式受限:传统的电视媒体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节目的播出时间和时长受到一定的限制,无法与新媒体平台相抗衡。
这导致了电视法制节目在传播方式上的受限,难以满足观众的需求。
4. 互动性不足:传统的电视法制节目缺乏与观众的互动,观众只能是被动地接收节目内容,无法参与到节目中来。
这使得观众参与度不高,难以建立稳定的粉丝群体。
二、创新策略1. 多元化内容:在内容上,电视法制节目应该加大内容创新力度,提高节目的多元化和个性化。
该节目可以增加纪实性的内容,拓宽案件类型,增加节目的趣味性和可看性,吸引更多的观众。
2. 跨平台传播:电视法制节目应该积极拓展新媒体平台,开拓互联网、移动端等新媒体的传播方式。
可以将节目内容进行精简并上传到新媒体平台,吸引年轻观众群体的关注,增加节目的曝光度。
3. 参与性节目:在形式上,电视法制节目可以增加互动环节,增加与观众的互动。
可以通过在线直播、社交平台互动等方式增加观众参与度,提高节目的互动性和参与感。
4. 深度报道:在内容上,可以增加深度报道的内容,提供更加全面、深入的案件追踪报道。
可以从案件内部调查、涉案人员生活背景等深入探讨,增加节目的深度和吸引力。
5. 社会价值:电视法制节目应该在内容上增加社会价值观的呈现,关注社会问题、推广正能量,积极引导观众,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法制节目报道中的禁忌和应注意的问题

以保证法制节 目 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和人们对此法制栏 目的信任度。 1 . 1避免画面上过多的感官刺激。近些年来在很大一部分法制节 2 . 2增强法制节 目记者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近几年 , 法制节 目中, 这些节 目一方 面可 目当中, 利用情景再现对案发现场进行还原 , 这样就会 出现许多凶杀 、 出现了相当数量的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类的节 目, 悲痛 、 垂死挣扎等镜头 , 而且还将 打黄扫非及解救被拐卖妇女和儿童 以达到以事说法的 目的, 对普及法律常识 ,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有很大 另一方面, 在媒体介入之后可能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 因此这种节 等一些执法过程进行详细的叙述 ,尽管这样对现场进行了很好 的还 帮助; 原, 更具有真实感 , 增加了收视率 , 但过多的暴力 、 血腥 、 悲痛及情色等 目不可或缺。然而 , 在民众维权意识 日 益高涨 的今天 , 不少记者编辑突 批评报道有越来越难做的趋势 , 稍有不慎 , 就可能惹来很大 的 镜头, 让人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存在着一些负面影 响。这与法 然发现 , 制节 目开展时的弘扬正气 、 普及法律知识的初衷不符 。法制类节 目单 麻烦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制节 目记者 , 不仅仅要有正义感 , 还要有一份 在报道时需要把握好一个度 , 对 画面进行规范 , 使其真正的发挥出宣 社会责任感 ,要明白自己所做的报道~经播 出就不再代表记者本人 , 传法制知识的作用 , 对观看 的人们起到一定 的警示作用 , 从 而更好 的 而是代表电视 台, 代表政府 。 因此, 法制节目记者 , 切不可拿节 目作为满
1 法制 节 目报道 中 的禁忌 维 护社 会 的安全 和稳 定 。 足个 人英 雄 主义 的工 具 。 1 . 2重在普及法律知识 , 不要暴露侦查手段 。 目前部分犯罪嫌疑人 2 . 3提升节 目创作人员的法律知识。 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 技术
浅谈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瓶颈及突破方法

重 要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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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视 率 将 节 目重 心 移 至 案 情 介 绍 部 分 的 栏 目整 个 下 来 就 是 在 平 铺 直 叙 地 讲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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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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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达 到寓教 于 乐 的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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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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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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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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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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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等 多种 方式 体现
。
。
基于泛法制化下的电视法制栏目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基于泛法制化下的电视法制栏目的困境与对策分析电视法制栏目是电视台为了普及法制知识、宣传法律法规而制作的专题栏目。
在泛法制化的背景下,电视法制栏目更是承担着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使命。
很多电视法制栏目在制作过程中会遇到种种困难,这些困难既来自于制作方面的技术层面,也有来自于社会环境和观众需求的挑战。
本文将从泛法制化的角度出发,分析电视法制栏目在制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困境分析1. 缺乏资金支持:电视法制栏目的制作需要专业团队、设备场地等一系列成本支出,而目前很多电视台的财政压力较大,缺乏对法制栏目的资金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电视法制栏目很难有持久的生命力。
2. 观众群体狭窄:由于法律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很多普通观众对法制知识的需求和兴趣较小,因此电视法制栏目的受众群体相对狭窄,这对栏目的知名度和收视率都是一个挑战。
3. 制作内容单一化:很多电视法制栏目的制作内容都偏向于解说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等较为枯燥的内容,缺乏趣味性和互动性,这导致很难吸引观众的关注和参与。
4. 法治宣传不足:有些电视法制栏目虽然制作精良,但在宣传推广方面做得不足,导致大部分观众并不知道这些栏目的存在,无法实现其宣传法治理念的目的。
二、对策提出1. 多方筹资支持:在资金支持方面,可以通过多方筹资的方式解决。
可以通过引入赞助商、政府补贴、社会捐赠等方式,共同为电视法制栏目提供经费支持,确保栏目的持续制作。
2. 多元化内容制作:针对观众群体狭窄的问题,可以在内容制作上进行多元化。
不仅可以制作普及型法制知识的节目,还可结合实际案例,增加互动环节,引入综艺元素,让栏目更具吸引力。
3. 加强社交媒体宣传:对于宣传推广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在社交媒体上的宣传。
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扩大栏目的影响力,让更多的观众了解和关注电视法制栏目。
4. 充分挖掘资源:在制作过程中,可以充分挖掘资源,引入政府部门、法律机构、专业律师等资源,增加栏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吸引更多观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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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节目的负面影响及解决方法【摘要】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更是由于电视的普及、数字网络的便捷,我国的法制节目可以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以及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准和道德规范、社会心理及社会组织结构。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一类节目做得好与不好与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和和谐稳定有很直接的关系。
目前存在的法制节目中专业术语的不规范性、重大的真实案例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等不良影响都有一些负面作用。
我们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从而寻求对策,改进节目制作的方法,抵制消极作用,从而制作更多更好的法制类电视节目。
【关键词】法制节目负面影响解决方法前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制类电视节目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是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增强国民法制意识的需要而出现。
1985年,上海东方电视台《法律与道德》栏目的创办,是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诞生。
作为中国电视节目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组成成分,电视法制节目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在当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影响和水平,成为近年来成长速度较快、质量稳步上升和品牌建设走在前列的一个重要的电视节目类型。
各种收视率调查数据显示,电视法制节目在收视率排行榜上名列前茅,深受广大电视观众的喜爱。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4年6月15日,全国共有八家电视台开办法制专业频道。
其中包括五家省级台法制频道和三家市级台法制频道。
除法制频道外,各地电视台还开办了许多法制栏目。
那么,法制类节目的现状如何?它所存在的问题又有哪一些?未来的发展又如何呢?一、法制节目的发展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创办为标志,中国电视法制类节目从1985年至今经历了开创期、发展期和繁荣期。
目前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电视法制频道共有9套,全国广播电视法制栏目超过200个,其中出现了很多有影响的日播法制栏目和专门的法制频道。
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不容低估这类节目形态很丰富,表现方式也更加符合电视规律。
(一)法制节目的形态概括起来,国内法制类电视节目主要以下几种形态:一是法制新闻类,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等为代表。
二是案件纪实类,以上海电视台的《案件聚焦》、重庆电视台的《警方热线》等为代表。
三是举案说法类,以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为代表。
四是庭审(直播)类,以南京电视台的《法庭传真》、长沙电视台的《现在开庭》等为代表。
还有一些综合类,以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南京电视台的《法治现场》等为代表。
现在,这些节目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有关数据表明,法制节目在观众经常收看的电视节目类型中连续几年高居前列,仅次于新闻节目。
诸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法治进行时》等节目都已经形成品牌,受到广大观众的高度关注。
(二)法制类节目的功能及影响我国法制类电视节目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和多样的社会功能,它以介绍与阐述法律法规为基点,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目的,提高公民自觉利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意识。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更是由于电视的普及、数字网络的便捷,我国的法制节目可以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以及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准和道德规范、社会心理及社会组织结构。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一类节目做得好与不好与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和和谐稳定有很直接的关系。
因此,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法制类的新闻节目。
法制节目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负面的作用。
如目前存在的法制节目中专业术语的不规范性、重大的真实案例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等不良影响都有一些负面作用。
我们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从而寻求对策,改进节目制作的方法,抵制消极作用,从而制作更多更好的法制类电视节目。
二、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在法制节目报道中,常见的隐性失实有以下五种:1(一)立场过明。
节目在内容表述时带有“主观情绪”,使观众在理解节目中案件或事情的同时,会不自觉地陷入记者的“情绪场”,影响了观众的正确判断。
2.(二)用词不当。
语言和用词不够准确,或者法律用语不够规范。
模糊的法律概念会使观众对事实的理解受到不当词汇的暗示影响。
3.(三)结论失真。
以法律条文对应行为事实,或提供所谓专家意见,从对部分法律条文的解读,形成特定的结论暗示。
4.(四)报道失衡。
出于某种客观或主观原因,放大了一方的声音或情绪,弱化了另一方的表达,使观众难以辨别事情的全貌。
5.(五)解读失误。
对司法机关还未认定的事实进行报道,不仅会造成事实真实性失准,甚至还会干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因为法制节目报道的很多选题来自司法机关,所以记者会放松警惕,这就为隐性失实埋下了隐患。
隐性失实多发易发,表面看上去是报道水平不高,而究其根源还是认识不足和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失实还会给自己带来麻烦,造成侵权后还会带来诉讼。
三、法制类电视节目不能传授和教唆犯罪为了追求高收视率,经常会有一些法制类电视节目热衷炒作大案、要案,对尚未结案的刑事案件急于报道,并在节目中过细地披露办案细节,泄露刑侦秘密,这就干扰了我们公安人员的侦破工作。
另外,也有一些节目把非常偶然的案件搬上屏幕,没有普遍的警示意义。
记得当年轰动全国的“张君犯罪团伙系列持枪杀人案”的主犯张君在被抓捕后就供认,他在每次作案后最喜欢看有关他的案情的追踪报道,从中可以了解到警方的动向,以便加以应对。
很显然,警方的侦查手段不是可以随意公开的,特别是在案情还没有查清、受害人生死不明、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随便报道的严重后果可想而知。
因此,我们提醒这些节目的制作者,在案件还没有侦破、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归案时,法制节目一般应不做或少做报道,避免打草惊蛇,给罪犯以可乘之机。
有些案件尽管已经侦破了,但警方采用的一些特殊侦查手段依然不能泄露,道理很简单,不能让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取反侦查和逃避罪责的方法。
对于某些犯罪分子作案的细节也不能描述得过于详尽,因为法制节目需要普及的是法律知识和防范的方法,而不应是传授犯罪的手段。
还有一些节目,忽略了电视的表现手法和艺术追求,很热衷展示刑事侦查手段,以所谓的“纪实”,将破案的全过程拍摄下来播出,这样的节目负面影响很大。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均供认他们之所以采用某种犯罪方法,是受到了某法制节目的启发,由此例可以看出,收看法制节于守法公民而言,是了解治安动态、提高防范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很好途径,但对于想铤而走险或有犯罪前科的人,法制节目尤其是涉案报道,如过细地暴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过多地披露公安司法机关的破案手段,很有可能成为这些人掌握犯罪手段、与警方的侦查相抗衡的教科书。
例如:上海电视台的《案件聚焦》就曾将犯罪分子如何利用最新的偷盗设备入室行窃的全过程详细展示了一番,《石城警视》也曾将高智能犯罪分子盗用他人信用卡上的现金的过程请人在荧幕上重演了一遍。
如此过细地暴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过多地披露公安司法机关的破案手段,报道过程如此细节化,究竟是媒体工作者以受众为本,处处为受众考虑,满足他们的观赏要求,还是为潜在的犯罪分子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让他们做好了更充足的犯罪准备呢?由此可见,此类报道的过度或者分寸感掌握得不好,都可能导致负面的社会影响,给办案人员的破案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给社会带来了潜在的危机。
一定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不要让受害者再度受到伤害有些电视法制节目报道为了强调所谓的“真实”,便将受害者的个人资料和影像及受害经历和盘托出。
这使得受害者在遭受身体和名誉的损害后,隐私权也遭到了严重的侵犯。
从心理学上来讲,重大创伤发生后,人会出现急性应激障碍和创伤后应激障碍。
即脑中会不由自主地闪现惨状发生的场景,这种闪现无法控制,会出现在噩梦中,如果重复出现,会激起痛苦的记忆强制复现,对精神和肉体都会造成极大伤害。
如一个电视节目介绍一个年轻女子被拐卖的经历。
一次次将镜头对准她,她的眼神流露出那种无助的茫然,让人看了以后很心酸。
她和她的家人都曾经是拐卖人口犯罪的受害者,但在这个节目当中,笔者认为她又一次受到来自媒体的伤害。
本来这女孩已经被解救回到了家中,但是这个节目又会让她和她的家人再次心有余悸,觉得自己仍然生活在耻辱中,无法融入正常人的生活。
这种再度伤害无异于往受害者尚未愈合的创口上一次次地撒盐,除了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外,更会让他们的精神生活变得支离破碎,使他们长久地生活在对痛苦往事回忆的恐惧中。
另外,电视法制节目还很容易有低俗化倾向,现在有一些电视法制节目,为了满足部分受众的原始需求,在题材中加入大量的猎奇,刻意强调与性、暴力、血腥等低俗内容相关的信息和画面,以此来刺激受众的低级欲望,吸引他们的眼球。
这也是要引起我们注意和警惕的。
中国跟西方的国情不一样,在西方传媒发展历史上,血和性、惨剧和罪行总是畅销商品。
但我们的媒体是有导向作用的,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面前,我们更注重社会效益,绝不能为了提高收视率就失去我们应有的原则和立场。
我们要坚决抵制低俗之风。
五、如何消除法制新闻的负面作用消除法制新闻的负面作用,应从三个方面抓起:(一)新闻记者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素养。
记者一定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不管是从职业方面还是从道德方面,都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应该报道的报道,不该报道的不报道,给被报道者留下一个以后生活的希望。
(二)新闻记者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修养。
法制新闻报道走到了反面,这就要求记者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写作报道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免法制新闻的负面作用,这样,我们的法制新闻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三)要提高整个社会的人文素质。
只有整个社会的人文素质提高了,国民素质提高了,法制新闻的负面报道就没有市场,消极的报道自然会消亡。
也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够多和平少暴力,向着和谐社会的美好目标发展。
结论电视法制节目应该找准节目定位,明确电视的根本特性是“娱乐”,纵然面对的是法制类选题,有其特殊性,也不能让其普法功能掩饰掉电视特性,娱乐本质,电视节目如果承载了过多的教育功能,在电视节目中让观众心生疑惑,就意味低收视率,不利于电视节目的发展。
但是,也不能让“过度娱乐化”破坏了普法功能。
作为具有教育功能的法制节目,在节目定位上,可以参照美国儿童教育节目《芝麻街》的节目定位和运行模式,《芝麻街》没有直接鼓励孩子热爱或任何和学校有关的内容,它鼓励孩子热爱的是电视。
观众热爱电视,节目才能生存下去,节目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承载的功能就能潜移默化的渗透给观众,从而达到其目的。
法制节目也是如此。
参考文献【1】陈应革:《法制新闻的特点与功能》,《中国记者》,1999年08期。
【2】慕明春:《略谈法制新闻的几个特点》,《新闻知识》,2000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