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学科性质的再认识
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

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法理学是指研究法律原则与道德规范、社会制度与历史文化内涵等相关问题的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与支撑。
在我国,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法律制度及其背后的意义和价值的理解和思考,并对法律的理性解释与合理运用做出贡献。
然而,我国的法理学教科书在其教育价值与实际应用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甚至被一些批评者视为“哲学辞章”,其原因不仅在于教材作者缺乏切实可行的案例分析和有关法律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涉及到其对基本概念理解不深、无法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多元文化视野不足等多方面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评析。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法理学的教育目标并不是培养学生成为纯粹的“学院派”,而是在法律解释、法律判断、法律思考等方面具备扎实的思维能力与分析能力。
然而,在我国的法理学教育中,存在着过度注重理论分析,却忽视了实际应用的问题。
一些教材虽然关注法律原则、价值观等内容,但缺乏具体的案例分析和实际应用的实例,使得学生难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影响了其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相应地,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法学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挑战往往是来自于具体案例的复杂性,而教材的理论化学习并不能帮助他们在实践中运用法律原则,这就需要更加注重实践案例的引入,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其次,虽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都和时间、空间、文化等有着紧密的关系,然而在我国的法理学教材中,习惯性地忽视了多元文化的视角和各类思想观念的多元性,使得学生很难将其所学理论与不同的文化及社会背景相结合,从而产生一种“狭隘”的学理倾向。
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的“法律僵化”、“法律市场化”等现象都是与具体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以及各类思想观念紧密相关的,教材作者应该学会将不同文化视角融入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思考,这样才能教育出具有深厚的人文素养的法学人才。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法理学教育中,对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理解存在不少问题。
法理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法理学的性质: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基本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作用:1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2是国家权利运行过程的体现。
3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规范作用: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
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组织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理论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文献渊源,法的文化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包括:1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2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1规范性,2强制性,3公开性,4一般性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
法的分类:1国际法和国内法2公法和私法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4实体法和程序法5根本法和普通法6一般法和特别法传统分类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为公法,保护个人利益的为私法按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方式分,成文法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表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效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系统讲座心得体会(2篇)

第1篇一、前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法律本质、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发展规律的学科,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
在我国,法理学教育得到了广泛重视,许多高校都开设了法理学课程。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次法理学系统讲座,聆听了专家对法理学相关知识的深入讲解,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二、讲座内容概述本次讲座主要围绕法理学的四个方面展开:法的基本概念、法的本质、法的价值以及法律体系。
以下是具体内容概述:1. 法的基本概念法是一种规范,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它以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独立性等特征。
讲座中,专家详细阐述了法的定义、起源、发展以及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2. 法的本质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性、历史性和阶级性。
法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是社会矛盾的反映。
讲座中,专家从法的社会性、历史性和阶级性三个方面阐述了法的本质。
3. 法的价值法具有多种价值,如秩序价值、自由价值、正义价值、公平价值等。
这些价值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讲座中,专家详细分析了法的价值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4.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讲座中,专家介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特点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三、心得体会1. 增强了对法理学的认识通过此次讲座,我对法理学的概念、本质、价值以及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使我认识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为今后的法学学习和研究奠定了基础。
2. 拓宽了法学视野讲座中,专家从多个角度对法理学进行了阐述,使我了解到法学不仅仅是关注法律规范,还要关注法律的社会背景、历史演变以及价值取向。
这使我意识到法学研究的广泛性和深度,拓宽了我的法学视野。
3. 提高了法律思维法理学是一门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素养的学科。
通过此次讲座,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理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思维水平。
4. 激发了学习兴趣讲座内容丰富、生动,专家的讲解深入浅出,使我对接下来的法学学习充满了期待。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学到了什么。
我不敢肯定,只是多少有一些想法……整个学期,通过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课堂上老师的讲解,东台电大老师面对面的辅导,我对法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或许这种认识是肤浅的。
总有一种感觉,理论的东西,就像蒙娜丽莎,你看着她的时候她不笑,一转身她就笑了。
美术老师说那是因为达芬奇把她的笑画在了阴影里。
起初对法的理解,也一样。
法理,刚接触的时候,觉得枯燥乏味,但内心又有一种丢不开的偏好感觉。
法理,也是理论。
理论就是理论,就是美,没话说,就是给人很多希望。
于是也能体会____有的学者一辈子搞理论,还痴迷其中,怡然自得呢。
不过有时候联系一下现实,那些飘起来的思绪就被泼凉了,心也沉了下去了。
我在想,这是我的悲观,还是现实的灰暗;是理论映衬的效果,还是理论和现实的碰撞才让我们产生了一种社会责任感。
剪不断,理还乱……于是,我想想还是从法理学入手,慢慢领会。
通过这一学期对《法理学》的涉猎和整合,我在这里知道了: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法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其他法学思想、法的类型、法系、法治的概念,……。
初步了解了法学和法理学、法的一般原理、____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创制、法的实现;加深了解了法治与法制、权利论、法律文化、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规范、法律适用,……。
对此,我首先从整体上有了一个宏观的对法的认知,进而简明扼要地理解了一些法的基本概念。
这是电大开放教育《法理学》授课中一种很好的对法和法理的启蒙教育。
以上仅是我在学习《法理学》中吸收并总结到的综合之后的观点,但难免也少不了很多偏颇。
有不妥之处,恳请老师和同学们雅正。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篇2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
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
第1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

第1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第一节 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概念和品格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
“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这是中国人对法学的总的认识。
其实,这也是一条社会法则,因为法学具有如下品格:1、法学是治国之学。
2、法学是强国之学。
3、法学是正义之学。
4.法学是人本之学。
二、法理学的性质与沿革法理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
在西方,一般界定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1在中国,清末民初的法学院便开设法理学,解放前李达先生在当时的湖南大学便主讲该课程,并写有《法理学讲义》。
2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套用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改称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后又简称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迅速发展,北京大学法律系率先对该课程改名,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将有关国家的一般理论划归由政治学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中,由沈宗灵教授、张文显教授、李龙教授等编写的统编教材,正式命名为“法理学”。
这一科学的结论,早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重要意义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课程和法学入门的向导。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至少有四:第一,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的需要。
第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科学思维方式的需要。
1[英]载维·M·洛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89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李达先生的学生们将该讲义编辑出版为《法理学大纲》。
第三,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质的必由之路。
最后,学习法理学既是法科学生入门的需要,更是他们发挥作用成为治国之才的需要。
治国固然需要各方面的学问,但法学是主要学问,这就是当今世界的国家领导人多数出身于法科的原因。
法理学第三讲 法学性质和法学体系

有四种含义:观念科学;世俗的自由共和主义;贬义词,隐含知
识贫瘠和危险的激进主义之意;泛指一切政治学说。 (3)实用性和理论性。
(4)民族性和普适性。(必然推导出来的结果)
(5)时代性和历史性。(新加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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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 (一)法学与哲学
• 1.哲学是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 • 2.法学的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 • (二)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 • 1.内容上是交叉关系。
◇法律是立法者意图的表现,它体现了立法过程中的 各种现实状况。 当人们可能难以设想立法者心思的时候,最基 本的社会道德是非可以起到弥补缺憾或者解释的作 用。在基本的道德认知上,帕尔玛也不能以预先无 法知道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由要求保留继承权。 法律当然不能因视谋杀行为而不睹,仍旧保留 帕尔玛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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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学体系
1.科学体系的诞生始于古希腊的 亚里士多德。 2.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
• 约翰· 奥斯丁(1790- 1859),英国著名实证 主义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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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谱系图
学科 神学
科学
人文科学
社会科学
法学
法理学等
政治学、社会学、文学等
哲学
自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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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学体系与法学学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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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主张之一:
◇刑事处罚以刑法为准;继承问题依据美国纽约 州《遗嘱法》。帕尔玛是合法继承人,继承权不 可剥夺。 美国纽约州《遗嘱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 件、遗嘱人的主体资格、遗嘱人的精神条件、遗 嘱证明人的资格、遗嘱修改或撤销的有效条件等 方面的问题,并未规定遗嘱继承人谋杀遗嘱人后 可否继承遗产。格雷法官认为, 除非存在有关 制定法字面语境的其他信息或有关立法者主观意 图的其他信息,否则法官必须逐字逐句地解释制 定法。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 法理学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 而是对法律的思考或思想(thought)。在所有的 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 学科,它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沈宗灵:“法理学是当代中国 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法律 教育的基础课程。……它要研 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 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 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 规律和原理。”
The end
法理
生活中的法理:
二、 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 暴走团
➢ 第一,认真阅读法理学经典著作。
➢ 第二,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 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 网约车 ➢ 乌木案 ➢ 聂树斌案
➢ 第三,注重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理论。 ➢ 许霆案
➢ 第四,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通过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 和掌握理论。
其中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学理。” ➢ 梁慧星认为:“所谓法理,指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
有的原理。”
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 法之条理。 ➢ 1911年起草完毕的《大清民律草案》第1条规定:“民
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 理。” 4. 法之公理,即与正义、良善、信念、公德、共同价 值等关联的公理。 ➢ 美国法学家兰德尔:法律和法学要从被认为是不言自明 的公理出发,凭演绎推理得出一系列的定理,由此来统 合整个体系。 ➢ 马克思:“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典就 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Christopher ColumbuFra bibliotek Langdell
法理学学习心得总结(通用5篇)

法理学学习心得总结(通用5篇)法理学学习心得总结篇1转眼之间,我参加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法理学》的学习已经快一学期了。
学到了什么?我不敢肯定,只是多少有一些想法……整个学期,通过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课堂上老师的讲解,东台电大老师面对面的辅导,我对“法”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或许这种认识是肤浅的。
总有一种感觉,理论的东西,就像蒙娜丽莎,你看着她的时候她不笑,一转身她就笑了。
美术老师说那是因为达芬奇把她的笑画在了阴影里。
起初对“法”的理解,也一样。
法理,刚接触的时候,觉得枯燥乏味,但内心又有一种丢不开的偏好感觉。
法理,也是理论。
理论就是理论,就是美,没话说,就是给人很多希望。
于是也能体会为什么有的学者一辈子搞理论,还痴迷其中,怡然自得呢!不过有时候联系一下现实,那些飘起来的思绪就被泼凉了,心也沉了下去了。
我在想,这是我的悲观,还是现实的灰暗;是理论映衬的效果,还是理论和现实的碰撞才让我们产生了一种社会责任感?剪不断,理还乱……于是,我想想还是从法理学入手,慢慢领会!通过这一学期对《法理学》的涉猎和整合,我在这里知道了: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法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其他法学思想、法的类型、法系、法治的概念,……。
初步了解了“法学和法理学、法的一般原理、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创制、法的实现”;加深了解了“法治与法制、权利论、法律文化、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规范、法律适用,……。
”对此,我首先从整体上有了一个宏观的对法的认知,进而简明扼要地理解了一些法的基本概念。
这是电大开放教育《法理学》授课中一种很好的对“法”和“法理”的启蒙教育。
以上仅是我在学习《法理学》中吸收并总结到的综合之后的观点,但难免也少不了很多偏颇。
有不妥之处,恳请老师和同学们雅正!法理学学习心得总结篇2《法理学》是很多大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很多学生都感觉难学、难懂。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的认识,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方法:第一,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总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