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电气设计规范
燃气锅炉房设计规范

燃气锅炉房设计规范1. 引言燃气锅炉房是供应燃气锅炉热水或蒸汽的重要设施,其设计规范是确保燃气锅炉房安全、高效运行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燃气锅炉房设计的一些重要规范和要求,以确保锅炉房的功能、安全和环保性能。
2. 锅炉房设计基本要求2.1. 应根据锅炉的数量和容量,合理确定锅炉房面积和高度,并确保房间的通风、照明和紧急出口等设备和设施满足要求。
2.2. 锅炉房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材料,并根据当地防火要求进行防火设计,以保证锅炉房的防火性能。
2.3. 锅炉房内应设置安全出口,并确保出口通道畅通,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2.4. 锅炉房内设备的布局应合理,设备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以便进行维修和操作。
3. 锅炉房通风要求3.1. 锅炉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以确保锅炉房内的空气质量和温度符合要求。
3.2. 锅炉房通风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通风设备应安装在适当的位置,以便有效地排除废气和污染物。
•锅炉房内应设置合适的通风口和天窗,以增加自然通风效果。
•锅炉房通风系统应具备可靠的控制装置,以确保通风效果的自动调整和控制。
4. 锅炉房安全要求4.1. 锅炉房应设有火灾报警器和自动灭火装置,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4.2. 锅炉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电缆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并在正确的位置进行安装和维护。
4.3. 锅炉房内应设置可靠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以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4.4. 锅炉房内应设置紧急停机装置,并在需要时能够迅速切断锅炉的供应和排放。
5. 锅炉房环保要求5.1. 锅炉房应尽量减少废气和废水的排放,采用环保燃料和节能设备,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5.2. 锅炉房应设有排烟净化装置,对排放的烟气进行处理,以减少排放物的污染。
5.3. 锅炉房内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标准,采取合适的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 锅炉房维护管理6.1. 锅炉房应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清洁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pdf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 (3)第三章燃烧的设施 (5)第一节燃煤的设施 (5)第二节燃油的设施 (6)第三节燃气的设施 (8)第四章供热热水制备 (9)第一节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9)第二节热水制备设施 (10)第五章锅炉房的布置 (11)第一节位置的选择 (11)第二节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 (12)第三节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2)第四节工艺布置 (12)第六章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13)第一节锅炉通风 (13)第二节除尘 (14)第三节噪声防治 (14)第七章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5)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 (15)第二节水处理 (16)第八章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19)第一节煤和灰渣的贮运 (19)第二节燃油的贮存 (22)第九章热工监测和控制 (22)第一节热工监测 (22)第二节热工控制 (27)第十章化验和检修设施 (28)第一节化验 (28)第二节检修 (28)第十一章汽水管道 (29)第十二章保温和防腐 (30)第一节保温 (30)第二节防腐 (31)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31)第一节土建 (31)第二节电气 (33)第三节采暖通风 (34)第四节给水排水 (35)第十四章室外热力管道 (36)第一节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36)第二节管道的设计流量 (36)第三节管道系统 (36)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38)第五节管道和附件 (40)GB 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第一节土建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
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
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
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燃气锅炉房的电气防爆设计

燃气锅炉房的电气防爆设计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根据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1992电气部分第13.2.2条规定,燃油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根据新疆库尔勒地区天然气相对密度为0.8,参照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1992第2.3.1条注2规定,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参照第2.3.4条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即锅炉房、计量间及有天然气管线进出的房间内为1区,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6第3.1.1条,锅炉房是利用天然气作为燃料,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生产,属于丁类生产火灾危险性。
同时,依据第3.1.1条4项条文解释②,“丁类”第2项规定:虽然利用气体、燃料或固体为燃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
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如锅炉房、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的生产。
因此,明火生产的锅炉房,在实际运行中,划为1区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
2.事故原因的分析分析燃气锅炉房事故的原因,有两种可能:锅炉本体爆炸、锅炉房爆炸性气体达到爆炸浓度而发生爆炸。
锅炉本体爆炸是因为在炉膛或烟道内有爆炸性混合气体存在,当达到爆炸极限,被明火或锅炉本身的高温引燃造成事故。
这一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说明相符。
目前锅炉产品已经考虑了安全生产措施来避免。
合格的燃气锅炉本身有防爆工艺设计,如燃烧器在异常情况自动停机,自控装置也停止输出燃料;燃气锅炉燃烧系统自动化程度较高,包括了燃气压力高、低限报警保护等,当控制到哪步逻辑判断不满足设定条件时,启动相应联锁保护。
避免了锅炉本体爆炸可能性,但是仍然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锅炉房爆炸性气体达到爆炸浓度而发生爆炸。
锅炉房规范

锅炉房规范锅炉房是指用于集中供热或者作为工业生产用热装置的场所,是锅炉及锅炉辅助设备的集中放置和管理区域。
为了确保锅炉房的安全运行,需要严格遵守锅炉房规范。
下面将介绍锅炉房规范的相关内容,并对规范进行分析。
1.锅炉房的基本要求:锅炉房应具备必要的通风和排烟设施,锅炉间内的温度、湿度、密封性等条件应满足要求。
锅炉房内的设备应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操作和维护。
锅炉房的布局要合理,以确保锅炉和辅助设备的安全运行。
2.锅炉房的安全设施要求:锅炉房应安装完善的消防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栓等。
同时,锅炉房内应设置紧急停机按钮和紧急出口,以便在发生危险时能够迅速切断电源和撤离人员。
3.锅炉房的电气设备要求:锅炉房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配备过载保护装置。
电气设备的安装要符合施工规范,电线电缆要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连接。
4.锅炉房的烟道要求:锅炉房内的烟道应满足排烟要求,烟道的设计和安装要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烟道的清理和维护要定期进行,以保证烟道的畅通。
5.锅炉房的水处理要求:锅炉房内的给水设备和水处理设备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水处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锅炉房内的水质要符合要求,如含氧量、硬度等指标要达到标准要求。
6.锅炉房的燃料要求:锅炉房内的燃料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燃料的存储和供给要安全可靠。
燃料的储存要防止氧化和污染,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以上是锅炉房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但这只是列举了一部分规范要求,并不能代表全部。
锅炉房规范的目的在于确保锅炉房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安全。
因此,锅炉房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来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锅炉房的设备和人员安全。
对于违反锅炉房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也需要加强锅炉房安全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只有全面贯彻锅炉房规范,才能保证锅炉房的安全运行,为城市供热和工业生产提供稳定的热源。
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第一节土建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
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
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
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电气设计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电气设计【1】一般规定1、本章适用于下列范围内,民用蒸汽锅炉房和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热水锅炉房的热工检测与控制:(1)额定蒸发量为1~20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2.5MPa 表压、额定出口温度小于或等于250℃的燃煤蒸汽锅炉;(2)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的燃煤热水锅炉。
2、锅炉房仪表检测项目应与报警、计算机监视或各种形式巡检装置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
3、在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检测仪表宜精简。
4、指示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反映锅炉及工艺管道系统,在正常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主参数和需要经常监视的一般参数,应设指示仪表(包括就地仪表);(2)已由计算机进行监视的一般参数,不再设置指示仪表;(3)一般同类型参数(如烟道、风道压力)当未采用计算机监测时,宜采用多点切换测量。
5、记录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反映锅炉及管道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况并在事故时进行分析的主要参数;(2)用以进行经济分析或核算的重要参数;(3)用于经济核算的流量参数应设积算器,当用计算机对流量参数进行积算时,可不设置积算器。
6、仪表精度等级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参数指示仪表1级、记录仪表0.5级;(2)经济考核仪表0.5级;(3)一般参数指示仪表1.5级、就地指示仪表1.5~2.5级。
【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1、温度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就地式温度仪表选用双金属温度计,其刻度盘直径宜大于或等于100mm。
(2)压力式温度计经常指示的工作温度,应选在仪表量程范围的1/3~3/4之间,温度计量程上限值的选择应大于被测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动态温度值。
(3)测量炉膛温度与烟气温度应选用热电偶。
(4)测量蒸汽温度与热水温度应选用热电阻。
(5)测量元件的保护管,应按被测介质的工作温度、压力与管径选择,套管插入介质的有效深度(从管道内壁算起)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主蒸汽介质,当管道公称通径DN≤250mm时,有效深度为100mm;2)对于管道外径D0≤500mm的蒸汽、液体介质有效深度约为管道外径的1/2;对于管道外径Do500mm的蒸汽、液体介质,有效深度为300mm;3)对于烟气、风介质有效深度为烟风道(管道)外径的1/3~1/2。
燃气锅炉房的电气设计浅析

燃气锅炉房的电气设计浅析燃气锅炉是工业、居民和商业领域常用的一种供暖设备,而燃气锅炉房的电气设计对于其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非常重要。
在燃气锅炉房的电气设计中,需要考虑供电系统。
一般来说,燃气锅炉房的供电应使用专用线路,并与主楼的配电系统进行独立隔离。
为了保证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供电线路应选用合适的导线截面,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过载保护开关和短路保护器等设备。
燃气锅炉房的电气设计还需要考虑照明系统。
照明系统应根据燃气锅炉房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照明灯具,以确保燃气锅炉房内的工作环境明亮、清晰。
在灯具的选择上,应考虑到防爆、防水等特殊要求,并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应对断电等突发情况。
自动控制系统也是燃气锅炉房电气设计的重要部分。
自动控制系统包括温度、压力、流量等监测仪表和控制设备。
这些设备一般需要接入主控系统,实现对燃气锅炉的自动控制和监测。
为了保证自动控制系统的稳定性,应根据需要设置电缆穿管和接地装置,防止干扰和电磁波影响。
在燃气锅炉房的电气设计中,还需要考虑防雷、防火和防爆等特殊要求。
针对这些要求,应合理设置避雷装置、防火墙、防爆电器和排风系统等。
避雷装置应连接到地网,并与燃气锅炉房内的设备和线路有效接地。
在燃气锅炉房的电气设计过程中,还需要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国家标准中通常包含了燃气锅炉房电气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规定,设计人员应仔细研究并遵守这些标准,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燃气锅炉房的电气设计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的关键环节。
设计人员应全面考虑供电系统、照明系统、自动控制系统、防雷、防火和防爆等要求,并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燃气锅炉房的电气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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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1条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2.2条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3.2.3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
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 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13.2.4条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
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第13.2.5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13.2.6条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运煤胶带宜每隔20m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第13.2.7条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
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13.2.8条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13.2.9条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13.2.10条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13.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
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13.2.12条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的金属面(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13.2.13条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
障碍灯应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13.2.14条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第13.2.15条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第13.2.16条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5条的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作局部防雷处理。
第13.2.17条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13.2.18条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