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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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宪法权威的感悟

关于对宪法权威的感悟

关于对宪法权威的感悟宪法呀,那可真是咱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好像是一个大家庭里的老祖宗,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

你想想,要是没了宪法,那社会不就乱套啦?就好比一艘大船在大海上没有了指南针,那还不得迷失方向呀!宪法给我们的生活划定了规矩,让我们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咱老百姓过日子,不就得有个安稳的环境嘛。

宪法就像是那个给我们守护安稳的卫士,保障着我们的权利。

你说,要是有人随便侵犯咱的权利,那咱能答应吗?当然不能!宪法就是我们的后盾,让我们有底气去对抗那些不合理的事情。

它也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

它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呢。

比如我们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可是宪法赋予我们的重要权利呀!每次参与选举的时候,我就感觉自己也是国家大事的一份子,特别自豪。

还有啊,宪法保障我们的言论自由。

咱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不用担心被随便打压。

但这可不意味着可以乱说话哦,咱也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胡说八道。

再说说教育,宪法保障我们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多重要啊!要是没有这个,那得有多少孩子失去学习的机会呀。

宪法就像是一棵大树,我们都是在它的庇护下生活的小鸟。

它为我们遮风挡雨,让我们能够安心地生活、成长。

我们也要爱护它,尊重它,可不能随便去破坏它的权威。

你看,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不就是没有把宪法当回事嘛。

最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那也是他们应得的。

我们可不能学他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我们要把宪法牢记在心里,用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同时,也要向身边的人宣传宪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宪法的重要性。

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稳定。

总之,宪法权威不容小觑!它是我们国家的基石,是我们幸福生活的保障。

让我们一起维护宪法权威,为建设更美好的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吧!。

论宪法权威

论宪法权威

论宪法权威【内容摘要】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

在我国,宪法的政治性、国家性、人民性、公性决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要依宪治国,就是要让国家的权力维护好宪法权威,接受宪法的制约和监督。

任何人都无权损害和破坏它的权威。

本文结合实际,从宪法权威含义入手,重点论述了维护宪法权威的必要性,并对中国宪法权威维护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构想,对维护宪法权威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反思。

【关键词】宪法权威维护监督国家法根本法公法违宪审查Abstract:Constitution has the highest legal status, the highest legal authority. In China,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olitical, national, People, public determines the status of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be, is to make the State's constitutional power to safeguard th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to accept the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Anyone who has the right to damage and destroy its authority. This reality, the meaning of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from the start, with emphasis on the necessity of maintain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authority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safeguarding system to a certain extent the concept of authority in the maintenance of constitutional problems, are described and reflection.Keywords:Constitution Authority Maintenance Supervision State Law Fundamental law Public law Constitutional Review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是“法律的法律”。

论宪法的权威性(3)

论宪法的权威性(3)

论宪法的权威性(3)“毫无疑问,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建立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这样的一个政府理论必将使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宪法或者是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非普通立法所能改变;或者与普通立法处于同样地位,立法机关想改变就改变,二者必居其—。

不是宪法控制着普通立法行为,就是立法机关可以随意改变它。

如果前者是正确的,那么一个违宪的立法便不是法律。

如果后者是正确的话,那么从人民的立场上看,他们想要限制的权力从本质上仍然是不受限制的。

因此宪法必须按照它的条款规定对它创建的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在内)加以限制,否则又何必制定宪法呢!”另一个可以用来解释宪法最高性的理由是:宪法是行使制定最高法律之权的产物。

这个有权制定最高法律的机关便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三种:外在的最高立法机关,如英国的议会之对于其自治领及其人民(包括复决和公民投票)。

许多国家对此有明文规定:由公民产生的制宪会议,它高于制定《选举法》的立法机关----其实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法律观。

显然,任何理论总不能只靠逻辑形式主义的推论而使人信服。

美国首席法官马歇尔的论据,在我看来,只不过是有权解释美国宪法的最高法院九名法官的论据。

换言之,所谓美国“宪法的最高性”,只不过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最高性,因为美国的真正宪法仍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派所造之法:他们在各个不同时期对社会问题作出了前后不一的“活的宪法”。

由于两百多年以来美国所有的最高法院法官都是自由主义法哲学家,所以1787年制定的自由主义宪法迄今有效,依然可以适用于以“自由企业”为立国之本的美国。

美国如此,其他国家亦复如此。

即使宪法实际上不生效力的国家,也可自称其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所以仅仅由法律领域不能说明宪法权威最高性的问题。

我们不得不进而转移到其他领域。

二、宪法在道义上的权威对宪法作为法律就有两种对立的道德观:一种视宪法为国家法,而国家则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组织;另—种认为国家是多数人受握有权力的少数人统治的状态,如果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不分、国家与人民不分的话,那么就没有宪法的地位,剩下来的不过是一纸法律文本而已。

宪法试题题库及答案

宪法试题题库及答案

宪法试题题库及答案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国家机构等重要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了解和掌握宪法的知识对于我们理解国家发展进程、法治国家建设以及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宪法知识,以下提供一些宪法试题及其答案,供大家参考。

第一节:宪法基础知识1.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的作用和地位是什么?答案: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国家机构等重要内容,是指导国家政治、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大法。

2. 怎样理解宪法的权威性?答案:宪法的权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

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他法律的合法性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 政治地位: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规范了政治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宪法是国家治理和政权安排的基础。

- 公民意识:宪法是国家宪制建设的基础,宪法的权威性体现在公民对宪法的认同和遵守。

宪法具有普遍性、长期性,代表着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二节:宪法原则与价值观1. 宪法中体现的哪些原则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答案:宪法中体现的重要原则包括:-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作出决策的权力。

这个原则体现了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保障了人民的参与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政治稳定。

- 社会主义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要求全社会共同致力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 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治国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的权益,稳定社会秩序。

第三节: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1. 宪法修正是怎样进行的?答案:宪法修正是指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正的程序和条件。

论宪法的权威性

论宪法的权威性

论宪法的权威性法不单单是“法律制度”,也不单单是“依法办事”。

就其形式而言,法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裁决等等;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法却高于和先于法律标准,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所必需遵循的规那么。

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Domitus Ulpianus)说:“法是鉴他人类行为之是非的科学。

”如此说来,法也就包括法学中那些追求公平正义的法理了,法的本质不外乎是达到正义的一种手腕、—种体制、—种秩序。

宪法是“法中之法”,这前一个“法”字,指的是法的第一种意义,即形式意义的法----法律法规判例等等;后—个“法”字,那么指的是第二种意义的法,即法的精神实质,也确实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必需遵循的规那么,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法那么。

宪法因此是先于和高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因此即便是最高权利机关也必需;遵循,任何法律法规和判例都不能与它相抵触。

于此,可得出宪法概念的广义性和宪法权威的最高性的论据。

咱们把人类在一切组织关系上都完整结合(于一个领域)的状态叫做“国家”。

既为一个国家,便总有一批人治理它的事务,咱们把这批人叫做“政府”。

政府以国家的名义依照国土上最高的法律治理国内外事务,咱们把这种法律叫做“宪法”(the constitution),把这种政府叫做“立宪政府”(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宪法是国家的全然大法,以色列和伊朗那么以家传的圣书如《圣经》和《可兰经》为其全然法。

还有些国家并无全然法与一般法的区别,最高权利机关通过的法律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劳,也确实是一国的全然法,英国和新西兰确实是如此。

含有上述这几种意义的宪法确实是狭义的宪法,咱们把它叫做“成文宪法”。

今世宪法学者所称“宪法”的内容并非以此为限。

即便严格就载在文件上的条款而言,也不只限于被叫做《宪法》的文件本身,而应包括《宪法》中明文规定“须以法律定之”的“宪法性法律”(the constitutional law)。

论述宪法的概念

论述宪法的概念

论述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指规范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以及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可撤销性、不可逾越性和最高性。

宪法作为一部国家基本法律,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具有以下特点:
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其权威性高于其他法律,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稳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一旦通过后,其内容和规定就不会轻易被改变。

宪法的普遍性:宪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区和所有人,不分种族、性别、地区、职业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约束性: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国家机关和公民行使权力和自由的基本规范,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

总之,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法律和政治制度的核心,其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对国家和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

同时,宪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约束性也是它与其他法律不同的重要特点。

《论宪法的权威性与适用性》

《论宪法的权威性与适用性》

《论宪法的权威性与适用性》摘要: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文书,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宪法的权威性在于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还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和保障。

宪法的适用性在于其规范范围广泛,以及灵活性和可塑性不断提高,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变革和制度改革的需要。

然而,宪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并不绝对,需要通过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人民群众的共同维护来实现。

关键词:宪法,权威性,适用性,国家法律体系,维护正文: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对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进步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宪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准。

宪法的权威性在于其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的地位。

宪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还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和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等重要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政治和社会学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规定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优先性和最高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在中国,宪法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和标准,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宪法的适用性在于其规范范围广泛,以及灵活性和可塑性不断提高。

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能够对国家、社会的各种问题作出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规定。

同时,随着社会变革和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宪法也在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

例如,2018年宪法增加了关于“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和“资本主义因素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肯定与发展”等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的新认识和新思路。

此外,在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不断调整和完善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简述宪法规范的各个特点

简述宪法规范的各个特点

简述宪法规范的各个特点引言: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文书。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宪政原则、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宪法规范的总体性、权威性、稳定性、广泛性和约束性等方面进行简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宪法的各个特点。

一、总体性宪法规范是一国的基本法律,具有总体性的特点。

它不仅涉及国家政治体制的组织和职权分配,还涉及国家的权力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行政、立法、司法等多个领域的内容。

宪法规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和最终决定权的法律,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宪法规范相对稳定,一般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权威性宪法规范具有特殊的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它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组织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国民个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都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进行。

宪法规范体现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公民的权利保障,保证了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稳定性宪法规范相对稳定,不容易被频繁修改。

这是因为宪法规范涉及到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组织,需要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以确保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在修改宪法时,一般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规定的多数条件,以保障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宪法的稳定性也体现了一种连续性和延续性,使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维持和发展。

四、广泛性宪法规范广泛涵盖了国家政治体制、国家机构职权、公民权利等多个领域的内容。

宪法规范对国家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而全面的规定,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司法等多个领域。

通过宪法的规定,确保了国家各项事务的有序进行,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约束性宪法规范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对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都有约束和规范作用。

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超越宪法规定的范围。

同时,宪法规范也约束了公民个人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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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权威性作者:龚祥瑞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

就其形式而言,法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判决等等;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法却高于和先于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Domitus Ulpianus)说:“法是鉴别人类行为之是非的科学。

”这样说来,法也就包括法学中那些追求公平正义的法理了,法的本质不外乎是达到正义的一种手段、—种体制、—种秩序。

宪法是“法中之法”,这前一个“法”字,指的是法的第一种意义,即形式意义的法----法律法规判例等等;后—个“法”字,则指的是第二种意义的法,即法的精神实质,也就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规则,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法则。

宪法因而是先于和高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所以即使是最高权力机关也必须;遵循,任何法律法规和判例都不能与它相抵触。

于此,可得出宪法概念的广义性和宪法权威的最高性的论据。

我们把人类在一切组织关系上都完整结合(于一个领域)的状态叫做“国家”。

既为一个国家,便总有一批人管理它的事务,我们把这批人叫做“政府”。

政府以国家的名义依照国土上最高的法律管理国内外事务,我们把这种法律叫做“宪法”(the constitution),把这种政府叫做“立宪政府”(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以色列和伊朗则以祖传的圣书如《圣经》和《可兰经》为其根本法。

还有些国家并无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就是一国的根本法,英国和新西兰就是如此。

含有上述这几种意义的宪法就是狭义的宪法,我们把它叫做“成文宪法”。

当代宪法学者所称“宪法”的内容并不以此为限。

即使严格就载在文件上的条款而言,也不只限于被叫做《宪法》的文件本身,而应包括《宪法》中明文规定“须以法律定之”的“宪法性法律”(the constitutional law)。

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又高于其他普通法律,所以通常被称为“基本法律”。

然而即使加上宪法性法律,所谓宪法仍然是狭义的宪法。

宪法学者所研究的宪法尚有更广的含义,它包括宪法条文的解释、法院(包括宪法法院)的宪法性判例(对美国宪法来说这必不可少)、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政治道德和传统。

宪法并未明言然而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或原则通常被称为“宪法惯例”( the Conven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或“宪法习惯”( the customs of the constitution ),又叫“不成文的宪法准则”( the unwrittenmaxims of the constitution )。

把成文和不成文的根本法融成一体就是宪法之广义的概念。

宪法含有不成文的意义,如在英国、新西兰、以色列这类国家找不到一部叫做《宪法》的文件,别国成文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准则在这些国家里或散见于普通法律,或存在于习惯之中。

即使在成文宪法的国家里,虽不见之于宪法条文但实际上起着宪法作用的东西也不少。

如美国总统必须在宪法惯例或美国国会授予他的权限内活动----这是一切法治国家的根本观念,也是法的本质使然。

所有这些非正式的、不成文的宪法往往比宪法中的明文规定更能说明一国的实际政体,更能反映法的本质。

宪法的权威性决定于成文宪法背后的隐含因素:宪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以及实际存在的力量对比,可以与成文宪法记载得一致,也可以与之相去十万八千里。

宪法学者要探讨的正是实际存在的“活的宪法”(The living constitution),而不仅仅是写在文件上的纸面宪法(the paper constitution)。

关于宪法权威的最高性的最早表述见于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国宪法第六条写道:“本宪法和依照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

”其他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此也有明文表述。

如加拿大宪法第52条宣称:“本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一切法律与本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其抵触部分将不发生效力。

”意大利宪法第1条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并在本宪法的形式和限度内行使之。

”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前夕,反对蓄奴制的领袖哈利.西华德(William Heray Sewad)在参议院里宣称:“在我国有一个高于宪法的法。

”这句话在当时引起蓄奴制的辩护者和反对者的共鸣。

西华德的说法对相对立的两派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即不受宪法规定的束缚,无论是蓄奴制的辩护者还是反对者都否认宪法的最高性而诉诸自认的高于宪法的法----法中之法。

西华德提出了一个带根本性的宪法理论问题:宪法本身有没有最高权威? 宪法可以要求什么样的权威 ?关于宪法的权威问题,宪法学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概括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是宪法在法律上的权威;一种是宪法在道义上的权威;—种是宪法在政治上的权威。

而这三种见解又是有着内在联系的,不可分割或彼此孤立。

这三种权威就像后浪推前浪—样。

—浪高过—浪运动着向前推进的。

一、宪法在法律上的权威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或最高法律效力,这是一个习以为常的论断。

那么执政者如何处理违宪或合宪的法律问题呢? 称作宪法的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呢 ?于是宪法是不是可执行之法,宪法是不是法律这个问题便被提出来了。

如果说法律必须由一个能够立法的机关来制定、批准、公布施行的活,那么在宪法出现之前,哪里有个能够立法的机关呢? 既然能够立法的机关是由宪法规定的,那么制定、批准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不是一个立法机关呢 ?显然,只有在宪法授权立法之后才能给予宪法以实际的法律效力,那么究竟谁是法的首创者呢?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人们有不同的回答。

例如,英联邦国家的一些宪法是由英国议会和女王在枢密院制定或颁布的。

在这些例子中、宪法的法律效力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赋予的。

英联邦有一条公认的法律规则,就是英国议会至上“权比法大”,法由权而产生,同时又宣称:“法比权大”,即使最高权力机关也必须遵守。

这是法学学者的文字游戏,就如“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辩论。

由于英国议会对英联邦大多数国家享有名义上的主权,这些国家宪法的效力是由英国发生的,由英国议会授予的,澳大利亚、新两兰、加拿大等国的宪法就是这样。

另一些英联邦成员国,如牙买加,则是英国女王的枢密院为它立法。

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法是经英国承认的,其法律效力来自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外在的主权。

英国自治领或殖民地的宪法之拥有权威从而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宪法就是英联合王国的法律。

1950年后印度宪法宣称其权威来自人民。

“人民”二字最早出现于宪法中的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当今大多数国家都效仿美国的模式,直接宣称其制宪会议以人民的名义取得立宪的权威。

美国最高法院也把人民作为宪法法律效力的来源。

首席法官马歇尔(Chief Justice Mashall)在论及1819年的“麦古卢查诉马里兰”一案时说道:“政府是来自人民并以人民的名义规定和建立起来的……形式上也好,实质上也好,都来自人民。

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是由人民赋予的,并且是直接地为了他们的利益而行使的。

这些全体人民的政府,它的所有权力都是由全体人民委任的;它是代表全体人民并为了全体人民而活动而生效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紧接德俄奥匈帝国的战败而通过的新宪法使“人民主权”这个术语在宪法中的使用达到了高潮。

每一部宪法无不宣称它的法律效力来自人民。

如魏玛宪法、捷克宪法、波兰宪法、爱沙尼亚宪法都是这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仍然强调宪法的权威来自人民。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宣告“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由宪法建立的机构行使,宪法须“经法国人民批准”。

综观各国的宪法文本,从严格的法律观点出发,宪法之所以拥有法律权威,均出于它是由一个能给予它以法律效力的团体所制定。

这个团体或者是外在的立法机关,如联合王国的议会;或者是本国领土上的人民或人民以某种方式选出的制宪会议。

宪法不仅享有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即高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

这是为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答案。

第一种是逻辑论证。

母亲高于儿子,母法高于子法,宪法不是普通法律,它先于立法机关而存在。

即使事实上不是如此,在逻辑上宪法也是先于它所规定的立法机关的。

宪法的功能就在于规范各政府机关,使各国家机关的活动有章可循,因此不能将它与《文物保护法》这样的普通法律相提并论。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 (1803年)一案中所说:“毫无疑问,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建立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这样的一个政府理论必将使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宪法或者是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非普通立法所能改变;或者与普通立法处于同样地位,立法机关想改变就改变,二者必居其—。

不是宪法控制着普通立法行为,就是立法机关可以随意改变它。

如果前者是正确的,那么一个违宪的立法便不是法律。

如果后者是正确的话,那么从人民的立场上看,他们想要限制的权力从本质上仍然是不受限制的。

因此宪法必须按照它的条款规定对它创建的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在内)加以限制,否则又何必制定宪法呢?!”另一个可以用来解释宪法最高性的理由是:宪法是行使制定最高法律之权的产物。

这个有权制定最高法律的机关便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三种:外在的最高立法机关,如英国的议会之对于其自治领及其人民(包括复决和公民投票)。

许多国家对此有明文规定:由公民产生的制宪会议,它高于制定《选举法》的立法机关---- 其实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法律观。

显然,任何理论总不能只靠逻辑形式主义的推论而使人信服。

美国首席法官马歇尔的论据,在我看来,只不过是有权解释美国宪法的最高法院九名法官的论据。

换言之,所谓美国“宪法的最高性”,只不过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最高性,因为美国的真正宪法仍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派所造之法:他们在各个不同时期对社会问题作出了前后不一的“活的宪法”。

由于两百多年以来美国所有的最高法院法官都是自由主义法哲学家,所以1787年制定的自由主义宪法迄今有效,依然可以适用于以“自由企业”为立国之本的美国。

美国如此,其他国家亦复如此。

即使宪法实际上不生效力的国家,也可自称其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所以仅仅由法律领域不能说明宪法权威最高性的问题。

我们不得不进而转移到其他领域。

二、宪法在道义上的权威对宪法作为法律就有两种对立的道德观:一种视宪法为国家法,而国家则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组织;另—种认为国家是多数人受握有权力的少数人统治的状态,如果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不分、国家与人民不分的话,那么就没有宪法的地位,剩下来的不过是一纸法律文本而已。

先说第一种:服从国家或国家法的宪法观。

宪法之所以不是普通法律而是根本大法,且不说它的制定机关与程序特殊,仅从道义上来说,宪法也是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是法律与秩序产生的—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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