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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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买卖合同新整理版3篇

涉外买卖合同新整理版3篇

涉外买卖合同新整理版3篇篇1涉外买卖合同新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涉外买卖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商品买卖、技术许可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买卖合同。

第三条涉外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信用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其他国家的法律或者国际商事惯例;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应当守法律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涉外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能力应当符合各自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六条涉外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合同要件法定。

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商品、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重要条款;(二)有偿。

合同酬劳金额必须合理且在当事人的负担范围之内;(三)披露真实信息。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如实披露全部信息,不得有隐瞒、谎报情况。

第七条涉外买卖合同的成立方法可以采取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的方法进行确认。

第八条涉外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国际惯例,遵循守约、踢爽和公平的原则,避免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在涉外买卖合同中约定履行的方式、期限等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涉外买卖合同的修改或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涉外买卖合同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涉外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期限履行,不得拖延、拖欠。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履行涉外买卖合同过程中,应当负责任、恪守承诺,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履行涉外买卖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保密性,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涉外买卖合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尽力减少损失。

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篇)

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国际合同法律实践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二、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治原则合同自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认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美国,合同自治原则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考虑合同与特定国家的法律、经济、文化等因素的联系,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外国法律违反美国公共秩序时,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该法律。

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外国法律是否违反美国公共秩序。

三、美国涉外合同的冲突规则1. 约束说约束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美国,约束说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得到广泛认可。

2. 确认说确认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得到法院的确认,但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美国,确认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3. 灵活适用说灵活适用说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灵活适用冲突规则。

在美国,灵活适用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四、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制度1. 《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该重述总结了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冲突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2. 《美国对外贸易法》(United States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美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美国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包括涉外合同的审批、监管等方面。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外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涉外合同纠纷的分析,探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司法实践。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中国)与被告乙公司(美国)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我国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乙公司提出,根据美国法律,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其不承担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物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双方对合同的法律适用产生了争议。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即该合同应适用我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四、法律分析1. 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如当事人未作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在本案中,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2)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3)合同争议发生地;(4)其他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因素。

3. 本案中法律适用的具体分析本案中,合同的签订地为我国,履行地为我国,标的物所在地为我国,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为我国和美国。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案合同与我国法律具有最密切的联系。

因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合同应适用我国法律。

五、仲裁裁决仲裁机构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物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涉外经济合同法5篇

涉外经济合同法5篇

涉外经济合同法5篇篇1甲方(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达成以下经济合同协议,特定于涉外经济活动中互相合作,互惠互利,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及合作事项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就____________(项目名称)进行合作。

具体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___________(具体合作事项描述)。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 合同总金额为:____人民币(或相应外币金额)。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________(如电汇、信用证等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3. 支付时间: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如下:(详细支付计划表)。

四、合同期限及履行地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 合同履行地点为:_____________(地点)。

3.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双方应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项目相关支持和服务;(2)按时支付合同款项;(3)保护乙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4)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作的合法性。

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外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涉外案件涉及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

为了确保涉外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涉外案件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审理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涉外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审理涉外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涉外案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我国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3)因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法律。

该法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平等原则: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2)自愿原则: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欺诈、胁迫对方;(3)公平原则: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和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涉外合同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法律。

该法适用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自由原则:涉外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内容;(2)意思表示原则:涉外合同当事人应当真实、明确地表达意思;(3)合同效力原则:涉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该法适用于涉外仲裁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仲裁自愿原则:涉外仲裁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2)仲裁独立原则:涉外仲裁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3)仲裁一裁终局原则:涉外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类、范围;四、合同标准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2024版涉外经济合同法

2024版涉外经济合同法

2024版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涉外经济合同。

第三条涉外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涉外经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法律文本应由专业法律人员根据现行法律和国际惯例制定,并经过立法程序通过。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2篇)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涉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冲突规范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定合同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合同与哪个国家的法律联系最为密切。

我国《民法典》第42条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合同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时,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43条规定:“合同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涉外合同法律冲突规范1. 准据法的选择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准据法的选择是关键。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本国法、合同签订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2. 准据法的解释在适用准据法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对准据法进行解释。

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维护合同效力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

3. 法律冲突的解决当涉外合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解决法律冲突:(1)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适用与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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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论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论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作者:汪茜 范玲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3期摘 要 合同冲突法是古老而富有活力的法律部门,它起源于古罗马,在千年的历史中不断演进、发展,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学说。

笔者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整体框架的发展入手,介绍当代合同冲突法的发展。

关键词 冲突法 意思自治 法律适用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整体框架及其发展在法则区别说出现之前的古罗马时期、属人法时期和属地法时期,合同冲突法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进行讨论。

13世纪到18世纪,无论是主张人法、物法两分法的巴托鲁斯,还是选择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三分法的达让雷特都将支配行为归入物法,而物法是属地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也应运而生。

19世纪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认为,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确定,可以明示选择,也可以默示。

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成为合同冲突法的重要原则。

在1950年左右英国合同自体法的讨论中,最终确立了合同自体法中意思自治的首要地位。

20世纪美国的冲突法革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确立了在合同当事人未做选择时,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

在当时的欧洲“特征履行说”和“直接适用的法”是这一时期欧洲在合同冲突法上做出的重要贡献。

另外,实体方法开始兴起,在处理法律冲突中,通过对案情、法律内容、适用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在此基础上得出合同应当适用的准据法。

这种方法看似公平合理,但是一方面它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使得每一个案件都是天方夜谭中的神话故事,无法预见它们的结果。

豍二、当代合同冲突法框架(一)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该重述第187条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合同问题分为通过当事人明示规定可以解决的和通过其明确规定所不能解决的,后者主要指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实质有效性等问题。

在当事人未选中法律是,里斯采取的是最密切联系地说,要求根据第6条判断法院在决定合同准据法时应该考量的因素。

我们来看一下第6条,可以发现第6条中7个考量因素几乎涵盖了美国冲突法革命时期所有的学说,并且没有标明先后考量的顺序以及重要程度。

这7个因素在价值上追求各有冲突,重述也没给出很好的解决意见。

因此《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涉外合同的客观选择方法上,除了发展、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外,没有太多建树。

(二)《罗马条例ⅰ》该条例第3条赋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并规定在不影响合同形式效力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变更之前的法律选择。

第4条合同当事人未做法律选择时,第1款先就8类常见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推定,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运用特征履行说的理论进行分析。

如果合同与其它国家的关系更为紧密,则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取代第1款和第2款中的规定,在根据第1款和第2款不能推定合同准据法时,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

该条例第4条至第8条还对4类特殊合同(消费者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和个体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详尽的规定。

此外,该条例第9条提出优先适用的强制性条款(overriding mandatory rules)的规定,赋予法院地国维护本国强制性规则的权利,在是否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强制性规定时,法院需要考虑它们的性质、目的以及适用或不适用的后果并且不能使合同的履行归于非法。

将该条与《罗马公约》第7条相比,理论上是倒退了,但是实际上使更多国家趋于接受。

(三)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法律适用通则法》(以下简称《通则法》)取代了1898年的《法例》,对合同冲突法做出很大修改。

《通则法》第9条扩大了当事人意思的权利,规定在不影响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变更已选择的法律。

第8条规定了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的情形,第1款规定了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而第2款则规定了特征履行地作为最密切联系地的推定。

该法还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做出特殊规定。

该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框架设计上大体采取了《罗马公约》和《罗马条例ⅰ》的体例,细节设计上有所不同。

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草案(hague principles on the choic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该草案试图成为国家、区域、超国家组织以及国际社会相关法律文件的范本,解决的内容是跨境贸易、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的有效性和效力,但不包括消费和雇佣合同。

该草案第2条指出,当事人既可以为整个合同选择一个准据法,也可以为合同的不同部分,选择不同的法律。

豎需要指出的是,该草案第3条规定,选择的法律可以是国际的(international)、超国家的(supranational)和区域的(regional ),只要是一套中立的、平衡各方利益的规则( a neutral and balanced set of rules ),也就是说可以选择非国家法。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当代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

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可以分为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

主观方法即意思自治,客观方法主要有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特征履行说,准确来说,特征履行说是为了确定最密切联系的而制定的公式。

大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并给予较为宽泛的条件,差别在于赋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是兜底条款,还有一些作为补充条款,另外,各国或多或少的通过强制性规则或直接适用的法来限制一定的外国法。

豏注释:豏单文华.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评析——兼论国际惯例的适用[j].中国法学,1997(3).篇二: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什么是涉外合同1.世界市场的形成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起初,因为交易的即时性,数量也小,当有涉外因素时,交易也只能在一国境内发生,并没有人去考虑适用外国法。

但是,随着交通逐渐发达,人们的流动性增加,尤其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国际贸易的发生,批量越来越大,其时间和空间的跨越,使一个交易很难仅在一国境内发生。

这样,合同的法律适用就变得复杂化了,也就有了区分涉外合同与普通国内合同的必要,其法律适用也有了自身的特点。

2.划分涉外合同的标准依据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可以看出,我国涉外合同的划分是以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为依据的,这就形成了划分涉外合同的第一个标准,即“国籍性”标准。

这是为许多国家(特别是非普通法系诸国)所接受的,也是人们在常识上所易于接受的。

因为国籍是将一定的合同当事人隶属于一定国家的支配和保护之下的基本标志,国家总是保护那些具有其国籍的合同当事人,而且有某国国籍的合同当事人一般也是处于其国籍所属国的控制之下的。

可见,把合同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作为涉外合同划分的标准,有其合理性。

在国际贸易中,自然人参与国际交易只是一小部分,大量交易的当事人都是以法人名义进行的,而法人的国籍不过是国家赋予一定社会团体的拟制人格。

法人国籍确定标准的不一和跨国公司的存在,使其产生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形之下,一个跨国公司在奉行不同的确定法人国籍标准的不同国家来看,便会具有不同的国籍。

或然的国籍往往掩盖了跨国公司所从事的国际交易同有关国家之间的真正联系。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这一标准是经过世界各国几次讨论后定下来的,可见,多数国家同意将当事人的营业地(或住所、惯常居所)位于不同的国家作为涉外合同的标志,这便形成了划分涉外合同的第二个标准,即营业地标准。

在普通法系诸国,合同当事人住所何在历来是判定合同是否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主要因素,因为合同当事人通常是在其营业所进行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国籍虽然具有客观性,但缺乏充分的实在性,而当事人营业所则既是客观的,也是实在的,因而便于国家对当事人的监督和控制。

因此,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划分涉外合同的标准,在国际贸易领域更有其合理性。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把国际运输合同排除在外。

因为《涉外经济合同法》确定的是“国籍性”标准,无法解决国际运输合同的问题。

对于国际运输合同来说,即使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或营业所均在一个国家,其履行也可能涉及不同的国家。

当合同的履行处于另一个国家时,就会处于他国权力的控制之下,从而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利益。

因此,国际运输合同也应该视为涉外合同。

此外,在不动产买卖中,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虽然合同当事人的国籍和营业所都仅与同一国家相关联,但有关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却由于其履行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家而具有涉外性。

如买卖的不动产在国外时,因为该合同的履行超出了一国范围,而与两个国家发生了联系。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的比较明确:“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这样确定合同具有涉外性就有了第三种标准,即履行涉及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3.涉外合同的概念上述情况表明,判定合同是否具有涉外性的标准是多样的,但其涉外因素仍然离不开合同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性;主体具有涉外性表现在当事人的国籍或营业所所在地;客体则表现在合同的标的物在国外,如买卖的不动产在国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则涉及合同的履行,如运输合同在国外履行时。

因此,我认为,涉外合同是指从我国角度看,当事人的国籍、营业所、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的履行等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的合同。

新形势下对合同法律适用的新要求一、新型的国际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今天的国际关系,已经与原来几十年前的境况有了很大的不同。

现在,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大量发生的是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而进行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已成为国际关系中的基础关系。

在形形色色的国际协议背后,是各国实力的最终较量,在维护国际经济与法律统一化进程的同时,各国的国家利益与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都是各个国家在谈判中首先考虑的。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目的在具体操作中,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保护,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正确选择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

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哪一个法律能更好的为当事人所用,而是如何能够使之得到适用,增加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确定性。

在维护国际经贸关系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我国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外国当事人和外国国家的正当而合法的权益,这也是它与国内合同法律保护的根本不同。

所谓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是指采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解 决涉外合同的争议 ,也就是以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为合同准据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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