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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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我国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是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即不符合财务核算信息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又增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就企业如何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如下探讨。

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甲企业于2010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环保减排扶持专项资金200万元(有资金拨付文件和具体管理要求),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环保减排改造120万元及补偿当年环保减排费用支出80万元。

会计实务:关于财政性专项用途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问题

会计实务:关于财政性专项用途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问题

关于财政性专项用途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问题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9年接受政府的技术开发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相关领域先进技术开发。

年末,企业准备了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资料,准备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人员审阅了备案资料后告诉企业财务人员,由于技术开发项目中使用了财政拨付资金,不能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那么到底可否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费用呢?对此笔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研究,结果是肯定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要原因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也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这些规定来看,企业通过有关部门联合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应当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范畴。

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财务核算上讲,这部分研发资金政府部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实行专账核算。

应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相应发生的研发支出包括购置仪器等的折旧、专利技术的摊销等直接冲减,不计入当期损益,不进利润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存在税前列支问题,自然不能加计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常见政府资助资金账务处理一、引言政府资助资金是为了支持各种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而提供的财政资金。

对于受益方来说,正确处理政府资助资金的账务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可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还可以提高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常见政府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方法,以帮助您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

二、政府资助资金的分类政府资助资金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性资金:由政府直接拨付给受益方,用于支持政府部门的运行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2. 项目性资金:用于支持特定的项目,如教育、医疗、科研等。

3. 补助性资金:用于支持特定的行业或组织,如农业、文化、环保等。

三、政府资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 申请阶段:a. 确定资金需求:明确项目的目标、预算和资金需求。

b. 编写申请书:按照政府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详细的申请书,包括项目概述、预算、计划和预期成果等。

c. 提交申请:将申请书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

2. 审批阶段:a. 预审:政府部门或机构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符合政策和法规要求。

b. 审核:由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核,包括预算的合理性、项目的可行性等。

c. 决策:根据审核结果,政府部门或机构做出资助决策,并通知申请方。

四、政府资助资金的到账和使用1. 资金到账:a. 开立专用账户:受益方应根据政府要求,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接收政府资助资金。

b. 资金拨付:政府部门或机构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益方的专用账户中。

2. 资金使用:a. 编制预算: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政府要求,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

b. 支出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支出,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c. 记账处理:及时将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记录在账簿中,包括收据、发票等相关凭证。

d. 报表填报:根据政府要求,按时填报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

五、政府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要点1. 分类准确: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将资金分门别类,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解读:财税[2011]70号

解读:财税[2011]70号

解读:财税[2011]70号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对《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中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

笔者对70号文作简要解读,以供参考。

一、不征税收入三条具体基本条件不变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可见70号文相对87号文,上述三条条件基本未发生变化。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税70号文不再要求资金拨付文件中必须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实务中政府下发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时,往往还无法具体确定资金的详细用途,往往只是规定一个大致的使用方向或者排除性条款,而原87号文规定必须在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和实际情况有所不适应,70号文可能基于这一原因,不再限制资金拨付文件必须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不过资金的专项用途通常已包含在第二个条件中了,但“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这个条件很难得到满足。

如果严格执行上述条件,很少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定义。

二、其他关注点(一)与财税[2008]151号的关系纳税人应注意87号文是对《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有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进一步细化,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与会计处理(点此刷新练习不同题目)判定题: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题号:Qhx007973]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2、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会计的规定运算。

[题号:Qhx007988]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运算。

3、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爱护支出,准予扣除。

[题号:Qhx007969]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4、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连续采纳内、外资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律规范体系。

[题号:Qhx007966]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标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规范的最终统一。

5、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能够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题号:Qhx007992]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单选题:1、以下关于抵免限额描述正确的是()。

[题号:Qhx008022]A、抵免限额余外的公司有动力去减少要支付的外国税收B、抵免限额不足的公司有动力去减少要支付的外国税收C、抵免限额不足的公司有动力去增加要支付外国税收D、抵免限额不足的公司将外国来源的收入转换为本国来源的收入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抵免限额余外的公司专门少或没有动力去减少要支付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不足的公司有动力减少要支付外国税收或者将本国来源的收入转换为外国来源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能够在税前扣除的有()。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6.25•【文号】财综字[1999]103号•【施行日期】199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103号1999年6月25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下同)管理,规范中央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会议精神,现就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部门和单位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事务,包括申请立项、调整收费标准、购领票据,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统一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归口管理。

二、中央部门和单位凡申请设立或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政部、国家计委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国务院批准。

中央部门和单位凡申请设立或变更政府性基金项目。

调整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政府性基金票据,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规定,统一向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购领,并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所用票据的保管、登记、发放等管理工作。

解读财税[2008]151号

解读财税[2008]151号

解读财税[2008]151号解读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财务和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对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来说虽然及时给予了政策依据,但是要结合各个企业实际情况做好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还需要仔细斟酌该文的具体精神。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征税收入,但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都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注意区分出当中的应纳税收入。

一、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和税务处理: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性资金会计和税务处理笔者解析如下:(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通常会计处理为: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税务处理同样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是需要根据下面的规定具体区分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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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财务和税务
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有
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对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来说虽然及时给予了政策依据,但是要结合各个企业实际情况做好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还需要仔细斟酌该文的具体精神。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征税收入,但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都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注意区分出当中的应纳
税收入。

 一、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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