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判定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其最终⽬的是通过损害竞争对⼿的利益进⾏不正当竞争,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
那么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帮助。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盗窃,⼀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进⾏恐吓、威胁,迫使他⼈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上述第⼀种⼿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种⾏为的继续。
披露,是指将其⾮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的竞争对⼿或其他⼈,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是指将⾃⼰⾮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于⽣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使⽤,是指允许他⼈将⾃⼰获得的商业秘密⽤于⽣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商业秘密的⾏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作⼈员,曾在公司、企业内⼯作的调离⼈员、离退休⼈员以及与权利⼈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种⾄第三种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具有上述违法⾏为,但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条⾃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行为的性质是指行为本身的性质,如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等;法律后果是指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本文将针对某一具体行为,分析其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在一次聚会上相识,之后因工作原因产生业务往来。
甲乙两人合作期间,甲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机密文件泄露给乙,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以下将分析甲的行为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甲的行为性质1. 违法行为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泄露公司机密文件,使乙获得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2. 民事侵权行为甲的行为还涉嫌民事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甲泄露公司机密文件,导致乙在业务往来中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甲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如果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他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被禁止从事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职业;(3)被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2. 民事责任如果甲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他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返还收益、支付违约金等;(3)被禁止从事与侵权行为相关的业务。
五、总结通过对甲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侵权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民事侵权行为;2. 甲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刑罚、赔偿、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法律后果。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及民事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及民事法律救济问题探讨[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也是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商业秘密一词也不再是什么新鲜事情。
近些年来法院立案的案件中,有关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占的比例是越来越大,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并且呈现增长的趋势,目前在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执行的时间还比较短,一些理论研究内容到目前为止还不够完善。
文章主要讲述了有关商业秘密相关知识、侵权的法律认定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希望能为相关人士带来一些帮助。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认定;法律救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已增加了商业秘密继专利、著作权以及商标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企业以及国家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因为如此,商业秘密侵权现象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对个人企业一级市场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我国法律在这上面还显得比较薄弱,仍然需要大力加强,而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则显得十分的复杂,在我国还没有特别明显的规定,为更好地说明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及民事法律救济问题,本文先从商业秘密相关知识说起。
一、商业秘密相关知识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于商业秘密一词的定义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
在美国,商业秘密是指包括配方、编辑产品、设计方案等的具有潜在价值的特定信息;在日本则是指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不易被外界所知的产品制造方法以及市场营销策略等,在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商业秘密拟定为有关使用和适合工业技术的制造工艺和知识;在我国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并不是所有商业上的信息等都能作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确定一件事物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也要根据它的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素便是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与专利等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商业秘密维护的是企业的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而且权利人也采取的保密措施;第二个构成要素就是指价值性或者说是实用性,商业秘密要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一些经济性效益,当然价值型包含了现实价值和潜在的价值,现实价值通常指的是能为企业通过提高产量等措施提高经济效益,潜在的价值是指能够在未来使得企业获得商业价值;第三个构成要素指的就是独特性,它是商业秘密的一个派生条件,所谓独特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事物要具有高质量的技术含量或是难知度比较高。
八大类案件法律定义(3篇)

第1篇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国家刑法,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个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八大类: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2. 侵犯财产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侵占罪等。
3.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
4. 妨害司法罪:包括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5.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6.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
7. 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8. 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徇私枉法罪等。
二、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八大类:1. 侵权责任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
2. 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
3. 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
4. 侵权责任纠纷: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
5. 家庭、婚姻、继承纠纷:包括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赡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
6. 劳动争议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7. 保险合同纠纷: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等。
8. 其他民事纠纷:包括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刑民交叉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
《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经过《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知悉,一般来说,只要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息”的秘密状态。
2、价值性__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构思之中,但是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既包括了现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可获得经济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
另外,一项信息对本公司来说显示不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却十分有用,这种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等同于情报交易对价。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徐启明【摘要】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
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
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定责任的逻辑。
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
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The orientation of trade secretsin the criminal law and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s different. Based on the austerity of criminal law,we should give the commercial secret in criminal law a strict interpreta- tion. Studying from double perspectives of criminal and civil duty is an important way to know the criminal orientation of the offence of infringing business secret. In this crime, loss is one of the determinant factors to define the crime.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are standing in different positions and view loss for a differ- ent purpose. In this crime the logic of defining duties concerning infringement law and criminal law should be considered at the same time. In infringing trade secret, heavy losses on the basis of infringement should be identified. Special circumstances may refer to the licensing fees. Unit crime is the common criminal pat-tern infringing trade secret. In its behavior patterns,personal infringement behavior and unit behaviour is counteringand there is the possibility for people outside of working units to commit duty crime.【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35)001【总页数】6页(P30-35)【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作者】徐启明【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辽宁沈阳11085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一、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也是刑法的保护对象,本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商业秘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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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 的判定因素考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曹新明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考量因素
第一,所涉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三个要素: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 2、实用性; 3、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即保密性。 若所涉对象不是商业权考量因素
商业秘密刑事犯罪考量因素
第一,行为所涉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 第二,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或者方 式是否合法? 第三,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第四,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给商业秘 密持有人造成损失? 第五,情节是否严重? 第六,损失是否可以挽回?
两者的区别
第一,有无主观故意?若无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有故意,则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是否造成损失?若没有造成损失,则不构成 犯罪;若有损失,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可能构 成犯罪。 第三,损失的大小?若损失比较小,则不构成刑事 犯罪;若损失比较大,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可 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四,情节是否严重?若情节不严重,即使损失较 大,也不构成犯罪;若情节严重,且损失较大,不 可挽回,构成犯罪。
结语
针对具体案例,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具体 分析,才是重要的考量准则。 尤其是不能简单地以损失数量的大小为标 准,还要看具体情节。情节严重,即使是 只有很小的损失,也可能构成犯罪;情节 不严重,即使损失比较大,也不一定构成 犯罪。
第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途径、方式是否合 法? 1、行为人采取盗窃、胁迫、利诱或者其他不 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行为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 3、行为人通过自主研发、收集整理或者积累 总结而获取某项信息; 4、行为人通过合同或者协议从商业秘密持有 人或者第三人处获得某项信息。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