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73号提案的答复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浙交〔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7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交通运输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告知承诺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非外商投资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普通货船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4•【字号】浙政办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为提升道路运输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现就“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业获得了较快发展,客运、货运占综合运输的比重持续提高,运输结构在调整中得到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成效明显,道路运输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日益增强。
但道路运输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有效供给能力不足,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程度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高,安全形势不够稳定等问题,有待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加以改进和解决。
(二)发展形势。
“十一五”时期,随着“八八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客货流量将大幅增加,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将长足发展,城乡一体化、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将持续推进,对内对外开放步伐将不断加快,这些都对道路运输业的加快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理念的确立,“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推进,资源能源约束、环境保护压力的加大,也给道路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浙交办[2008]347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8〕347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实施,标志着我省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阶段。
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建设港航强省、做好我省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现就《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水路运输的管理工作是促进港航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我省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水路运输业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原《条例》关于经营资格实行定期验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修订《条例》将对我省港航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二、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条例》是一部事关全省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事关广大经营者与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
只有社会各方都了解《条例》,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掌握《条例》,才能形成遵法、守法、执法的良好氛围,做到《条例》的全面顺利实施。
当前,要抓住有利时机,认真抓好《条例》的再学习、再宣传工作,全面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各项规定,自觉把《条例》的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
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增强全社会水路运输法治意识,普及水路运输管理知识。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10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10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10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王英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政府规划要跟上公共交通与地铁线接驳需求”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提出的宝贵建议。
我局组织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相关工作及实施情况自2012年杭州地铁1号线开通5年多时间以来,针对历次轨道交通新线开通,我局均委托相关设计单位编制交通接驳配套方案,在不断积累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市直属相关单位、各相关属地政府以及公交、地铁、公共自行车等建设和运营企业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据统计,目前公共自行车公司在已开通运行的三条地铁沿线(含滨江、下沙)的50个地铁站周边均设置了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其中,主城区地铁站周边300米范围内共配建公共自行车服务点148处,并全部提供24小时服务,地铁周边公共自行车配套服务覆盖率达85%以上。
二、相关建议落实情况我局赞同代表提出的加强公共自行车与地铁站点衔接的建议,这将有助于推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1.关于“杭州市规划审批部门应早规划早建设,配合公交公司等责任部门马上落实行动,解决新地铁线站周边缺乏小红车配套交通接驳”问题。
杭州市历次新地铁线路开通前,我局均针对性地编制了“一站一方案”的交通接驳配套方案,并将各类设施明确实施主体后上报市政府批复实施。
目前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是落地难,对此我局将在下一阶段重点完善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回头看,评估既有站点各类设施实施情况,重点分析总结未实施的原因;二是建立“方案编制-方案实施-实施评估”的反馈机制,协调督促相关建设主体尽快推进方案落地。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浙委办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03]2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8月11日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多年来,广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运用提案形式,履行职能,建言献策,对于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提案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3]8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
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工作,并注意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杭30号建议的答复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杭30号建议的答复【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浙交建[2017]8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杭30号建议的答复(浙交建〔2017〕81号)董敏君代表: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挖城市交通信息大数据、打通数据壁垒促进城市智能出行的建议》(杭30号)收悉,结合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保障。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通过互联网思维来改进交通系统运行方式,解决城市交通“痛点”等建议很有参考价值。
利用互联网思维推进交通运输的发展,是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对我省交通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提升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公众服务能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让老百姓切实体会到交通体验感的重要举措。
一、关于整合分散的交通出行数据资源并丰富数据采集方式提升交通大数据准确度的建议2013年,为保障全省综合交通的安全畅通,加强跨部门间信息资源整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成立浙江省综合交通应急指挥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气象局、杭州市铁路办事处、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等13家单位为成员单位,全面推进综合交通的信息资源整合和综合利用工作。
我厅相继与省公安厅、上海铁路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推进部门间的数据资源共享合作。
在此基础上,我厅以实施全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程为契机,全面推进城市交通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建设。
着眼于“新建、整合、提升”,促进资源整合、协同管理,加强城市交通信息资源共享和系统应用开发,建设完善集城市交通规划、建设、公交、停车、秩序管理为一体的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城市道路信号灯集中协调控制、视频监控及诱导指挥调度等智能控制系统的覆盖面和实战应用得到快速提升。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07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0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07号提案的答复你们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共享电踏车发展的建议》(第307号)收悉。
经我局主办,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市场监管局会办,现就有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关于规范共享电踏车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始涉足并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从性质和运营模式来看,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都属于“互联网+交通出行”模式下一种新的经济业态。
《关于杭州市促进互联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杭政办〔2017〕5号)第十二条明确: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本市暂禁止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据此,我市车辆管理部门至今未办理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依据是浙江省经信委公布的《产品目录公告》及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
此外,我市除了《杭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尚无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虽部分车辆已引起社会热点关注,但无论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都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结合意见和建议,我市现正积极修订《杭州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最核心的条款就是针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专家论证等基础上,正对已经在杭经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骑电、街兔、雷风行、哈啰和摩拜等)运营数据进行调研,以供市政府下一步决策参考。
关于你们提到的共享电踏车要在全市推广和应用的重要前提,一是法律法规的认可,即需在《杭州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允许发展公共电动自行车(共享电踏车),这样才能便于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6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6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6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张望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560号提案“关于构建完善“无缝公交”体系,以解民忧及减轻主城区交通压力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公共交通建设发展提出的宝贵建议。
我局对建议进行了认真组织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杭州地铁公交接驳系统发展历程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环保集约等特点,未来将成为我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
但由于轨道站点的覆盖范围有限,必须构建交通接驳系统连接居民出行端点和轨道交通站点,才能较好的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引导市民公交出行。
我市各相关部门已认识到轨道公交接驳系统完善的重要性,从地铁1号线开通之前,已着手系统开展地铁公交接驳配套工作,并贯穿杭州地铁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各个阶段。
1.轨道线网规划阶段2011年《杭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获得市政府批复后,市规划局编制《杭州轨道交通综合交通衔接规划》。
从轨道全网角度对站点进行交通功能定位和服务层级划分,确定枢纽性的轨道站点,提出交通设施配套要求。
每一轮地铁建设规划报批前,市规划局会同市地铁集团开展《轨道站点交通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
结合每条轨道线路的具体走向,进一步对该线路各站点自行车停车位规模、公交港湾位置、交通组织流线等提出规划要求。
2.规划用地控制阶段在轨道线站位基本稳定后,市规划局组织开展《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规划》,按照综合开发理念统筹轨道站点周边的土地、空间和交通设施的布局,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控制各类用地和空间。
3.轨道站点建设阶段在前期相关规划的指导下,每一条地铁线路建设阶段,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一站一方案”编制《轨道站点交通配套衔接方案》。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9.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的提案《关于完善我市农村公交发展的建议》已收悉。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对您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我市农村客运发展基本情况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区全区域已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行政村公交线路达到了全覆盖。
具体做法是:由市区两级共同组建国有公交公司收购原农村客运班线后,按照统一运力投放方式、统一财政补助政策、统一行业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考核要求、统一分配激励模式“五个统一”的要求,因地制宜地为农村地区开通公交线路,为农村群众提供均等化的公交服务,营运亏损以市级财政定额补助、区级财政兜底的方式予以解决。
桐庐、建德、淳安等县(市)农村地区还是以农村客运班线为主的客运方式。
近几年,通过冷热线捆绑、财政补助等方式对部分农村客运班线进行公交化运营改造,为农村群众提供相对便捷、经济的“准公交”服务。
目前,三县市农村客运班线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改造属于当地事权,三县市各自财力等情况不一样,进度和水平也不相同,桐庐、建德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基本实现,水平也较高,淳安对老年人、伤残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乘车已实现减免优惠,但只有小部分农村客运班线进行了公交化运营改造。
目前,我市农村客运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区农村客运的发展水平要高于三县市,发展不平衡;一些自然村农村客运班线都还未覆盖,已实现通车(班线或公交)的地区部分线路、班次不够优化、站点设施不配套,农村居民“出行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三县市更为突出一些。
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原因相互影响造成的:财政体制和财力的不同导致各地对农村客运发展的投入力度不一;没有常态化、精细化的管理;农村客运线路长、客流少、部分路况差、成本高,经营状况不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2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2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2号提案的答复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共享单车’清理、整顿、规范管理的建议》(第222号)收悉。
经我局主办,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局会办,现就有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竞争后共享单车品牌的清理、整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新业态进入我市以来,本着开放、包容的态度,我局和城管、公安等横向部门立足自身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在大力支持新业态发展的同时,全力做好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2017年4月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管理部门通力协作,杭州市互联网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紧紧围绕《指导意见》,坚持“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搭建监管平台,严格执行限制增量和优化存量,开展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维护市容整洁和路面通行顺畅,促进我市互联网自行车规范发展。
经过两年来的努力,杭州对于互联网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已初步见效,实现了底数基本摸清、动态实时监控、市场趋于稳定、减量逐步推进、社会舆论好评。
互联网自行车总数由高峰时期的88.27万辆减少至39万辆,运营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压实,现场运维力量不断加强,文明骑行、有序停放意识不断提高。
下一步,我局将牵头城管、公安等部门,对我市现有互联网自行车经营企业进行进一步排查,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并加强对其引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通过依法监督,严格管理,提升运营公司的服务品质、运维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街面管控能力,做好已淘汰车辆清理工作。
二、关于“加大对有效运营的共享单车的监管力度”我们将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对用户人身、资金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并积极推广“免押金”用车,要求企业为用户投保人身意外险,鼓励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73号提案
的答复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浙交提[2017]4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73号提案的答复
(浙交提〔2017〕47号)
邢海华委员: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加快浙北集装箱通道建设,充分发挥嘉兴海河联运作用的建议》(第273号)收悉。
经研究,并综合省国土资源厅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浙北高等级航道网江海河联运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十三五”期,我省根据综合交通运输“5411”发展规划,围绕高标准构建四大交通走廊,全面对接“四个全球一流”港口发展新格局,进一步加快发展以内河集装箱运输为标志的多式联运服务体系,主要任务是通过“点(港口)线(航道)面(行业)结合”,重点建设10条江海河联运主通道和一批内河重点联运港区,补齐内河水运这个经
济发展短板中的短板,发挥现代交通基础设施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的转型发展。
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海河联运发展高度重视,先后对推进嘉兴港海河联运集疏运体系建设,提升海河联运能力和转变集装箱增长方式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为加快推进海河联运,今年4月,省海港委会同我厅着手编制《浙江省加快发展海河联运实施方案》。
鉴于嘉兴地区区位优势明显,内河航道四通八达,我们在方案中明确:嘉兴港是全省海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