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港航管理局部分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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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交通运输厅的“三定”规定,厅研究确定了各处室主要职责,现予印发。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代章)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文处理、信息、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档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后勤行政、房改、医改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组织起草厅年度、半年度交通工作报告,厅季度重点工作安排;汇总编印处室季度工作安排;汇总编印厅领导月度重点工作和每周预定活动安排。

(三)负责省政府考核目标的汇总上报、分解下达,汇总起草年度、半年度省政府考核目标执行情况总结并报省政府;组织对市交通局(委)和厅机关工作目标的考核,包括考核办法的制(修)订,年度考核目标的汇总制订、考核验收。

(四)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厅长办公会议和厅党组会议的组织安排、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协助办理以厅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的筹备和会务。

(五)负责厅及厅党组收文的签收、登记、分办、送审、交办、催办;厅及厅党组或厅办发文的审核、送签发、登记编号、打印;负责厅机关、指导厅管厅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厅机关各类报纸刊物信件的征订、签收、分发;厅及厅党组印鉴、介绍信管理。

(六)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接收、整理交办、联络协调、审核、总结等办理工作;负责机要、保密的有关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归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七)负责交通政务信息的采编、上报及发布,承担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政务信息的供稿;承担《浙江年鉴》和《中国交通年鉴》的组稿、编撰;编写浙江交通大事记。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浙交[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9]1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浙江省内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在浙江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结束——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港航(务)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港管理局2015年5月12日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5.12
施行日期
2015.05.12
文号
主题类别
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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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省厅对《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计划项目与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浙交〔2013〕3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8月10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部省关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以及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厅本级年度科技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执行合同进行管理的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交通工程建设科研计划、科技成果应用研究计划、标准研究计划等四类。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与立项、项目的实施、科研经费管理、结题管理、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战略和重点、科技政策、项目安排与管理的研究和设计,编制年度科研计划,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及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科技信用考核。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浙交〔2017〕204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浙交〔2017〕20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工作部署和省投资项目管理系统2.0对接要求,我厅结合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开发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政务服务网及省投资项目管理系统2.0实现了数据对接。

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启用该平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纳入平台事项范围此次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涉及投资项目共计14项(含子项),具体见附件,今后将视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纳入事项。

二、平台事项办理要求(一)省、市、县三级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均应通过平台申报办理。

(二)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均由申请人直接通过政务服务网入口提交申请,由有对应审批(备案、考核等)权限的部门直接受理,不再通过下一级主管部门转报。

如在审批过程中有需要下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的,将由受理部门通过平台分发到下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各单位应按平台应用要求组织开展岗位流程配置和人员操作培训,提高办理人员业务水平。

三、其他事项(一)平台启用后,原有申报渠道不再受理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

已受理的事项仍按原有程序办理,但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结。

(二)请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工作,做好平台应用组织保障工作,将之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最多跑一次”改革考核内容。

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抓紧做好平台启用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系统配置,加强窗口和业务部门人员培训,不断总结平台应用中的经验教训,确保平台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6日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海港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经省政府授权,履行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主管全省海洋经济和海洋港口发展工作。

一、划入职责(一)省政府办公厅的口岸管理职责。

(二)省发展改革委的海洋发展职责和按权限审核备案海港重大建设项目的职责。

(三)省交通运输厅的海港规划、海港岸线使用、海港项目投资管理职责。

(四)原由省交通运输厅承担的宁波-舟山港管委会职责。

(五)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港口岸线统筹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经济和海洋港口发展、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有关海洋经济和海洋港口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牵头编制和实施海洋港口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海洋港口发展规划、海洋港口布局规划、海洋港口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海洋港口专项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口岸开放发展规划。

(三)负责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

牵头提出全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省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指导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推进工作,牵头建立涉海涉港重大事项审批联合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和省政府发展海洋经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海洋港口发展工作。

统筹管控全省海洋港口资源,协调省级层面涉及海洋港口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管理海洋港口投资项目,监督、协调海洋港口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推进;指导地方海洋港口管理部门的海洋港口岸线使用和项目投资管理等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7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交通运输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告知承诺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非外商投资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普通货船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浙财建[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6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港航(务)局:为加强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支持内河水运发展,根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等文件精神,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了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6月6日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0号公告)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为规范我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内河运力结构调整和水运节能减排,提高船型标准化率和船闸通过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浙江籍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以及建造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内河示范船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并授权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的组织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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